遵义市青年环保志愿服务千人团遵义师范学院分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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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青年环保志愿服务千人团遵义师范学院分团章程
遵义市青年环保志愿服务千人团
遵义师范学院分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义市青年环保志愿服务千人团遵义师范学院分团是由志愿从事环保公益与环保保障事业的在校师生组成的校级学生组织,隶属于遵义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本服务团是由依法成立的遵义市青年环保志愿服务千人团、遵义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校性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本服务团通过组织和指导遵义师范学院环保志愿服务活动,为学校提供环保志愿服务,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学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环保志愿者的整体素质,为学校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巨大的贡献。
第三条本服务团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服务团接受遵义市环境保护局、共青团遵义市委、共青团遵义师范学院委员会、遵义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服务团地址:
遵义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二章活动范围
第六条本服务团的活动范围:
(一)推动全校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环境意识。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人反映环境状况和环境问题,以引起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
同时,组织社会公众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危害人民群众环境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积极宣传环境法律知识、环境道德知识、环境科学知识,以活动为载体,把环境保护的知识和理念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
(四)积极开展与社会各界的联谊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企业家、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支持环保事业,和新闻媒体一起开展倡导绿色文明活动,向人民群众传播绿色文化,介绍绿色生活方式。
(五)积极推进环境教育,建立完善的学生参与机制,促进环境文化建设。
(六)为学生提供环境保护方面的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及环保产业信息交流服务。
(七)积极引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专项资金,促进遵义市青年环保志愿服务千人团遵义师范学院分团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服务团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依法成立在校青年环保志愿者组织,承认本服务团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遵义市青年环保志愿服务千人团遵义师范学院分团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服务团团体会员。
第九条凡承认本服务团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在校学生,经遵义市青年环保志愿服务千人团遵义师范学院分团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服务团的个人会员。
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服务团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服务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服务团章程;
(二)具备基本环保常识,知悉一般环保知识,并能随时正确地传递于人;
(三)遵义师范学院在校学生;
(四)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五)热爱环保事业,并愿意积极投身环保事业,为之付出时间和精力;
(六)有爱心、有耐心、有热情,具有良好的与人沟通与交流的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积极协调配合各方资源,顺利完成各项环保志愿者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服务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服务团的活动;
(三)获得本服务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服务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向本服务团推荐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服务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服务团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服务团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服务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监督、制止破坏环境的行为;
(六)自觉地宣传本服务团的章程。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服务团,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条件不参加本服务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理事会可接纳对本服务团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
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服务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遵义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会审查并经共青团遵义师范学院委员会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服务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服务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服务团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本服务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需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超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服务团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服务团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服务团活动领域内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最长任期两年。
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遵义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会审查并经共青团遵义师范学院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本团秘书长为本服务团法定代表人。
本服务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服务团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服务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服务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范围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服务团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服务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遵义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遵义市青年环保志愿服务千人团遵义师范学院分团理事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服务团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服务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遵义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会审查并经共青团遵义师范学院委员会批准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服务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服务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服务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通过后15日内,经遵义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并报共青团遵义师范学院委员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服务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服务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遵义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服务团终止前,须遵义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报共青团遵义师范学院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本服务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服务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遵义师范学院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2年5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服务团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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