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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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
第十九章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
第一节保险概述及保险合同法
一、保险的概念和及保险法律关系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分。
《保险法》上所称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
保险的基本含义是指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疾病等给予保险金的行为。
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
这是依据保险合同实施的形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1、强制保险合同。
又称为法定保险合同,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强制实施的保险合同。
如铁路、飞机、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以及我国有的地方实行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强制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主要适用于诸如交通工具责任、产品责任、公共责任、雇工责任、职业责任等领域。
2、自愿保险合同。
是指基于投保人自己的意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三)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这是依据保险合同的标的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
是指以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财产保险,其标的是有形的,是处于静态中的财产,例如,企业的厂房、设备等。
(2)广义的财产保险,其标的还包括无形的财产权利和责任,是处于运动中的财产,如运输中的货物、行驶中的车辆、航行中的船舶、飞行中的飞机,以及生长中的种植物和养植物等。
2、人身保险合同。
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主要有:
(1)人寿保险;
(2)健康保险;(3)老年保险;(4)伤残保险等。
我国目前开办的人身保险有:
(1)简易人身保险;
(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团体人身保险;(4)养老金保险;(5)医疗保险;(6)学生平安保险;(7)涉外人身保险等。
投保人:
(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义务
(1)按时交付保险费
(2)在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
(3)危险事故的补救和通知义务
权利:
保险费请求返回权、保险金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人身保险单质押借款权、获取保险单红利权,合同解除权(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人:
(承保人)保险人(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
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1)赔付或给付保险金
(2)及时签单的义务(3)保密义务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义务:
事故发生后的及时通知义务权利:
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1、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之规定取得的,仅仅是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不包括其他的权利,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
2、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取得的受益权,是一种原始取得,不是遗产,不可以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也不可以征收遗产税。
3、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领取保险金。
4、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合同的受益人,因此,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随时可以变更和撤消的,处于不确定状态下,所以说,受益权的性质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利,而不是既得权利。
只有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受益权才由期待权变为既得权。
5、如果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并且不能区分死亡顺序先后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这样反映了被保险人生前的意愿6、如果受益人故意谋害被保险人,尽管该受益人的权利被剥夺,但保险公司仍需向其他继承人进行赔付。
原因是,受益人的个人行为不应影响合同的履行。
第39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40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41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1、保险费:
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保险费率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
保险费的计算公式是: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2、保险金是指质物所有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质物毁损或灭失时,投保人有权请求保险人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
3、保险金额:
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4、保险价值: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
5、保单现金价值:
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保单现金价值金,如果您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
(四)保险的要素
保险的要素是指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
它包括以下三个条件:
1、危险的存在。
“无危险则无保险”是保险理论中的信条。
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就在于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所以,危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件。
当然,并非所有的危险都属于保险的范围之内.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危险,保险人才予以承保。
这种危险通常称为“承保危险”或“可保危险”。
2、多数人参加保险。
即所谓的众人协力,它强调保险是多数人在经济上的互助共济关系,由众多的社会成员参加保险,通过缴纳保险费以积聚巨额的保险基金,当少数成员因遭受危险导致损失时给予其足额、及时的补偿。
基于众人协力这一条件,参加保险的人越多,每个人的负担就越小,危险的分散就越广泛,保险基金就越稳定,从而参加保险者的损失补偿就越有保障。
3、补偿或给付。
即所谓的损失填补,也就是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子以经济补偿。
保险不可能也不能消灭危险,保险的功能在于使投保人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在未来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对事故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约定数额的金钱。
保险的功能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有着明显的区别,由于财产保险的标的是可以用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因此保险人对损失按照填补损失的赔偿原则进行补偿;而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和寿命,是无法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因此保险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受益人一定数额的金钱。
(五)保险的特征
1、保险的互助性。
保险是多数人在互助共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聚积多数人的力量来分担少数人的危险的保障措施。
保险的核心在于,多数投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由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对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
因此,互助共济是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
2、保险的补偿性。
保险是投保人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在将来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对事故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
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保险的补偿性表现不尽相同,前者就是对损失按照赔偿原则进行经济补偿,后者则是按约定金额进行给付。
3、保险的射幸性。
也称为保险的损益性。
在保险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面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则是不确定的,取决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否发生。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只收取保险费,而无保险责任。
这就是保险的射幸性。
4、保险的自愿性。
也称为保险的契约性,它是指保险需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而发生,而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以自由为最高原则,保险公司和其他人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
5、保险的储蓄性。
这主要体现在人身保险中。
人身保险的特征之一是将现实收入的一部分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储存,以备急需时或年老时使用。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适法性
(2)经济性(3)确定性
3、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判定有三种方式:
有物权;有合同;对标的负有赔偿责任(是一种责任保险,如交强险);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判定方式有三种:
有特殊的人身关系(如父母、配偶、子女、单位职工等);劳动关系;被保险人同意。
4、保险利益的时效问题,即需要在什么时候存在保险利益。
A、在财产保险中,事故发生时应当存在保险利益,保险人即应赔偿保险金;B、在人身保险中,只需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保险利益就可。
如离婚后,丈夫原先为妻子订立的人寿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5、保险利益的目的。
A、防止保险变赌博;类似古代科举时的押注。
B、防止故意诱发保险事故。
特别是人保。
保险法第31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人、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二)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这是保险中理赔的基本原则。
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
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损失补偿范围及费用承担1.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以当时市价计算),补偿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为限。
2.施救防损费用≤保险金额(必要合理)(法第57条)3.其他费用,如勘损、诉讼等(必要合理)(法第64、66条)
损失补偿方法1.现金赔付(主要方法)2.实物替换(汽车、房屋、玻璃保险等)保险金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价值
1、保险费:
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保险费率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
保险费的计算公式是: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2、保险金是指质物所有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质物毁损或灭失时,投保人有权请求保险人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
3、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4、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
保险金≤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法条解读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三)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的赔偿方式:
1.比例责任;2.限额责任
(四)保险代位原则
代位求偿权的适用: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不得放弃)。
2.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义务之后。
3.保险人在
代位求偿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过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
“在赔偿金额
范围内”。
4.在财产保险中适用,不适用人身保险。
5.代位求偿权不适
用于被保险人的家庭人员或组成人员,除非保险事故是由他们故意造成。
1、告知的含义:
保险人的先合同义务2、告知的意义:
影响保险人承保决策
3、告知的内容:
重要事实(主观认定)4、告知的形式:
询问告知与主动申告
5、告知的违反:
1、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解除权的丧失)。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6、告知的扩张: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告知违反合同解除权的丧失
第16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免责条款明示
第17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19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三、财产保险合同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广义的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
本书仅介绍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和责任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标的表现为特定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财富,也可以是无形的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填补损失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的标的,由此决定了财产保险合同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为其惟一目的,这就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害填补原则。
3、财产保险合同实行保险责任限定制度。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井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就保险金额的约定而言,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财产保险实行保险代位的原则。
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有权向该责任者请求损害赔偿,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被保险人只能获得选择权,即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请求第三人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了赔偿,那么,他必须将对第三人的求偿权让渡给保险人,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参见上节“代位求偿权”)。
(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指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限于有形财产。
具体又可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及农业保险合同等。
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企业作为投保人以其自己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以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他人的财产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担被保险财产的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合同。
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损失时,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包括家庭财产个人保险合同、家庭财产团体保险合同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
(1)家庭财产个人保险合同——是指城乡居民以其自有的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的保险;
(2)家庭财产团体保险——是指城乡居民(被保险人)的所在单位(投保人)以被保险人自有的、共有的或者用管的家庭财产为标的,以集体为单位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负责损害赔偿的保险。
(3)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指以城乡居民(被保险人)的所在单位(投保人)以被保险人自有的、共有的或者照管的家庭财产为标的,以集体为单位向保险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储备基金,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并在保险期届满时向被保险人返还保险储备基金的保险。
3、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是指运输工具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以运输工具作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根据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包括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以及铁路机车保险、卫星保险、自行车保险等。
4、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货物的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时,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合同约定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的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加强对运输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用于所有的货物运输,包括水路货物运辅、公路货物运输、铁路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以及海洋货物运输等方面的保险。
5、农业保险合同
农业保险合同——是指农业生产者以其种植的农作物或者养殖的畜禽等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同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农作物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歉收或者毁损时,或者被保险畜禽等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发生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
农业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农作物收获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所以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
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依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防人因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到的利益减损,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使受害者可以获得及时的赔偿。
责任保险合同,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四、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
不定额:
根据损失大小确定。
定额:
根据保额,只有发生特定情况,不管损失大小,按定额支付。
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
财产或财产利益
人的生命或者身体
保险金的计算
在保险金额内,不定额支付
不存在超额问题,保险金定额支付
保障职能
补偿性保险
给付性保险
兼有功能
无
兼有储蓄性质
代位求偿权
适用
不适用
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
在保险合同总论中对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还有一些特别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一般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除前三项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约定构建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只要求成立时有,事故发生时有否不问)另外,单位对于由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投保。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特别规定。
①投保人的限制。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②保险金的确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限制。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因为,保单的转移占有,会直接影响受益人的索赔。
成年的无行为能力人永远不会进入死亡合同。
父母不能为其买,因其无表示能力其他人也不能为其买。
(3)除外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范围包括:
①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含受益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等)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但是,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③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总结:
①③非自杀,二年内不赔不退,二年后不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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