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金融法作业答案简答题及论述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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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金融法作业答案简答题及论述题
1、什么是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
金融法基本原则,使金融立法的自导思想,是调整整个金融关系、从事金融调控、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我国金融法基本原则有:
1)依法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规范和完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行为的原则;
2)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3)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金融持续稳定为依归,依法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业公平、公开、有序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市场个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4)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
5)在立足于中国国情上,借鉴国外通行立法做法和国际惯例的原则。
2、何谓金融法体系?
我国金融体系应包括哪些内容?
金融法的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而形成的相互联结、和谐统一、彼此分明的统一整体。
它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体。
金融法体系的内容相当复杂,各国金融立法也因经济、金融发展阶段不同和管理重点各异,内容不尽相同,体系也各有特点。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金融法大致可以划分为六个部分,即金融主体法(组织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金融中介业务法。
1)金融组织法。
或称金融主体法、金融机构组织法,是用已确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业务范围及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金融组织法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
2)金融调控与监管法。
是指国家实施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反洗钱法》、《刑法》及其修正案、《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家金库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等。
3)间接融资法。
是指调整间接管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间接融资是指借款方与贷款方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来实现资金有偿使用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法律规范主要有《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
4)直接融资法。
是指调整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直接融资是指筹资方不经过中介环节,而是直接由金融市场从投资方吸收资金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主要法律规范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办法》等。
5)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
特殊融资是指发生在期货市场、期权市场和外汇市场的融资行为,该类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特点。
调整期货、期权和外汇融资行为的法律规范极为特殊融资法。
它包括期货法、期权法和外汇法。
目前我国环没有这方面的法律。
规范性文件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
6)金融中介业务法。
是指调整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中介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规范散见于《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中。
上述六大方面的基本内容,归根结底,可归结为金融主体(含调控主体、监管主体、营业主体)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金融业务管理法、涉外金融法四个大的方面。
3、试比较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体制的相同与不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2)
金融体制是指一国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协调彼此之间的活动及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系统。
一个成熟的现代国家的金融体制应包括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调控体系和金融制度体系四方面的内容。
在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中,经过长时期的发展演变,基本上都形成了在法制基础上以国家主管部门为监管、调控中心,以商业银行和政权机构为主体,与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并存,以货币、资本、保险等金融市场为枢纽的金融体制。
但是,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金融以及历史文化方面的差异,他们又各有自己的特色。
简单来说,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注重金融法制建设;实行“二级银行制度”;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和调控;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直接融资比重显著增加,融资多元化、市场化、证券化倾向日益明显;设立政策性融资机构。
不同之处:
美国的双轨注册、市场主导、度假银行之;日本的珠影行知;德国的全能应行址、银企结合之;因果的总分行制;法国的高过优化程度等。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长期实行单一制银行体体系,即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垄断金融,即使形式货币发行和金融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又是从事信贷、储蓄、结算、外汇等业务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原有的体制远远不适应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金融体制必须按照现代金融的要求深化改革,加快金融立法的步伐。
从西方国家金融体制来看,我国目前金融体制主要存在两大缺陷:
(1)金融市场体系不完整;
(2)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行为不规范。
因此,近期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要深化国有银行改革。
巩固和发展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成果。
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
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重点进行国家开发银行改革;二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
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充分发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
适当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机构。
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积极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三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
稳步发展股票市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
进一步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进股票、债券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市场监管;四要深化保险业改革,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五要推进金融对外开放,提高开放水平;六要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
4、当代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变革及监管立法的发展潮流与趋势,对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法制建设有何借鉴意义?
(3)
现代意义上的金融体制和金融法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信用活动高度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出现并成为一个产业(金融业)时,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二战之后,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在金融方面出现了各种不同的新情况。
特别是自20世纪70、80年代以后,随着科技进步(尤其是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融资市场化、金融资产证券化、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促使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管制逐步放宽,已经或正在引起金融制度和金融业务的变化,同时也对金融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由此带来了金融立法的四大趋势:
(1)放宽金融管制,鼓励竞争,逐步加速自由化趋势;
(2)提高中央银行的地位和独立性,加强金融宏观调控;(3)强化监管机构的地位和职权,建立健全动态调试的、以风险监管为本的金融监管体制,确保金融安全;(4)随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越来越重要,国际性、地区性的金融条约、金融管理影响越来越广泛,各国的金融立法也相互借鉴、相互影响,又日益趋同、走向融合的趋势。
从以上趋势看出,这些现象实质上无非是市场化改革取向和监管调控体制的完善两大方面,其目的则在于从不同的层面方面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稳健,提高金融市场的活力,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
因此,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法制建设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金融开放要与金融监管同步进行。
对外开放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既要看到国际资本流动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作出的积极贡献,也要看到由此而形成的挑战和风险。
必须强调:
我国在加强金融开放立法的同时,亦要注意研究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的立法。
在加强金融开放与监管立法的同时,要十分注意研究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国际金融资本流动的监管,遏制国际游资的过度投机,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防范和救助能力。
(二)进一步加快经济改革步伐,以法制手段推进我国投资融资体制改革。
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不仅仅是金融领域的工作,还需要全方位的改革。
特别是以法制手段推进我国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已成为我国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外部因素之一。
从金融运行的客观环境看,我国现行的投资融资体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要加速我国的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担风险"的原则。
凡企业投资国家允许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除重大项目外,政府一般不再对项目进行审批,而改为登记备案制,确需政府审批的项目,也将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主要是看项目在投资方向和宏观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爱有关政策和法规。
要抓紧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完善金融立法,强化金融执法的研究。
我国金融立法在某些重要领域还处于空白阶段,《信托法》、《期货法》等,是金融监管待加强的重点。
建议加快、加强金融立法特别,特别是期货、信任立法,健全、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尽快改变金融市场重要法律法规不全,某些重要金融活动无法可依的现象。
(四)完善信息披露,增加金融决策透明度。
透明度原则是国际金融交易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
金融透明度或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公开与金融交易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一种法律制度。
金融透明度是金融业有效监管的基础,是金融运行规范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
离开了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市场的规范化就无从谈起。
(五)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加强金融监管。
就整个监管体系而言,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最高层次的刚性监管监督形式。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体系。
在强化国家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自律机制,在国家的宏观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中间,还应特别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
(六)普及金融法律知识,增强金融法治意识。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企业领导,都应学一些金融法律知识,加深对金融工作、金融法规和金融政策的了解,提高运用和驾驭金融手段的本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增强维护金融秩序的自觉性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要把是否掌握金融法律知识,具备金融法治观念行为金融系统干部和金融从来人员的必备素质,作为应当履行的义务,并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
在加强金融法治意识的过程中,要重视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建立。
要加强公众和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合法投资观念,从而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5、简述中央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4)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
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是特殊的国家机关。
在职能上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的四大职能。
6、为什么说中央银行法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5)
中央银行作为特殊金融机构,一方面,它不是一般的金融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一国的金融调控与监管机关,由此也就决定了中央银行不予商业银行整理云,而以调控信用、监管金融、稳定社会为己任,是一国金融体制的核心;另一方面,中央银行也要以银行身份从事金融业务(服务),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但他的服务对象不是具体的工商企业和个人,而是国家、政府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间接服务于整个社会公众。
作为国家金融管理机关,中央银行行使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职能,但这些职能的形式,主要不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而是以经济的、间接的方式,也即通过提供金融服务的方式进行的,是将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与与金融服务的方方面面与服务过程的时钟。
因此,中央银行的活动既有纵向的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又有横向的金融服务、金融协作,使两者的统一与融合。
从而决定了中央银行既要从国家的角度出发,考虑金融全局的调控与监管,又要从“金融个体”的利益和需要出发,考虑具体金融业务(服务)的开展,进而追求稳定整个金融业、服务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和人民大众生活的公共目标。
所以说中央银行具有社会性质。
7、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这些基本原则确立的深层原因是什么?
(6)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中央银行法始终,体现中央银行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是中央银行法的灵魂。
纵观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即现今各国中央银行法的立法内容,中央银行法普遍遵循两个基本原则,既稳定货币原则和独立自主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确立的深层原因是:
(一)稳定货币原则之所以成为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是由中央银行肩负的职能、设立的宗旨和货币政策目标所决定的。
中央银行只有通过稳定货币才能体现其存在的社会价值,也只有围绕稳定货币来开展各项调控、金融监管和服务活动,才符合各国制订中央银行法创设中央银行的初衷。
(二)将独立性原则确立为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其理由主要有两点:
(1)独立的中央银行是稳定货币的必要保障;
(2)独立的中央银行是避免政党政治弊病、制衡政府过热经济决策倾向的重要力量。
8、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7)
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体制,市场发育和金融传统等方面的差异,故其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也各有不相同。
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总分行制。
或称集中单一制。
在这种体制下,全国只设独家中央银行,其总行之下设若干分支机构,组成一个中央银行的统一体。
英格兰银行、法兰西银行和日本银行都采用这种体制。
(二)复合二元制。
又成多元制。
是指在中央一级和相对独立的地方一级都设立中央银行机构,分别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已构成一个中央银行体系。
美国和德国是这一体制的代表。
(三)跨国制。
跨过中央银行是指某一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共同成立一家中央银行,由它在货币联盟范围内统一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
如欧洲中央银行等。
(四)准中央银行制。
是指没有真正专业化的、具备完全职能的中央银行,而是由有关政府机构(或与商业银行)一起共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形式。
如香港金融管理局。
9、试述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及其操作工具?
(8)
货币政策,或称金融政策,是指主权国家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调节货币供应量或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是一国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
其内容包括很多方面,其中货币政策目标最为关键。
在货币政策诸多目标中,中介目标意义尤为重大。
目前,各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主要是货币供应量。
所谓货币供应量是指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外的组织(包括企业和家庭部门等)持有的货币总量。
货币供应量来自中央银行的现金发行和金融机构的负债项目,一般按流动性差别、货币购买力的强弱分层次统计。
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
根据货币政策工具的调节职能和效果来划分,货币政策工具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
或称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所采用的、对整个金融系统的货币信用的扩张与金所产生全面性或一般性影响的手段,是最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俗称中央银行的“三大法宝”。
主要是从总量上对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进行调节。
(二)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是指中央银行针对某些特殊的信贷或某些特殊的经济领域而采用的工具。
侧重于银行业务活动值得方面进行控制,是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必要补充。
包括证券市场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消费者信用控制和优惠利率。
(三)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
中央银行有时还运用一些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对信用进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
包括信用直接控制工具和信用间接控制工具。
信用直接控制工具主要有:
信用分配、直接干预、流动性比率、利率限制和特种存款。
信用间接控制工具主要有:
窗口指导和道义劝告。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3条规定了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的六种货币政策工具:
存款准备金制度、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政策、再贷款政策、公开市场业务和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这是我国货币政策工具的特点。
10、试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人民银行的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8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性质上,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特殊的国家机关。
作为中央银行,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承担金融宏观调控职能;拥有资本,可依法开展业务,形式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的职能;同时,它还是国家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在国务院领导下防范和化解系统性、整体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指人民银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
这一地位,可以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一系列规定中得到说明。
(1)对中央政府的行政隶属性。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第5条第1款、第10条、第12条规定都说明了,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实在起领导下对金融业实施调控与监管的一个职能部门;
(2)依法享有相对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6条、第7条、第13条、第14条、第26条、第29条、第30条规定都说明了,人民银行虽然隶属国务院,相对于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地方政府有明显的独立性。
11、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是什么?
有哪些具体职责?
(10)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该法第4条有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3项职责,而职责是职能的具体化。
综合这两条规定来看,人民银行具有中央银行应当具备的一切职能,既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和监管的银行等职能。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人民银行主要有以下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12、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有哪些?
为什么?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主要有:
1、统一印制、发行人民币;
2、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3、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4、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5、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6、开展公开市场业务操作;
7、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理国库;
8、代理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相互间的清算系统,协调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综合以上业务活动,其本质是公共服务,是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通过法定业务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13、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从事的业务有哪些?
为什么?
人民银行不得从事的业务,主要包括:
1、不得向商业银行发行超过1年期的贷款;
2、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4、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5、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不得从事业务的范围,其目的是确保人民银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
14、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的内容有哪些?
为什么要保留这些监管权?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章“金融监督管理”之规定,人民银行享有的金融监管内容主要有:
对金融市场的监测调控权、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监督权、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获取有关报表资料及相关处罚权、编制和公布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权。
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金融体制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也建立起来,人民银行对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日常业务监管等监管职能逐步剥离给证券会、保监会、银监会,人民银行的职能更加集中定位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方面。
不过,鉴于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金融稳定的关系,人民银行仍然保留了一定的金融监督管理权。
但是,人民银行监管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侧重于行业监管不同。
人民银行监管突出的特点是具有功能性监管的性质,即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对象并非单纯根据金融机构的名称而是依据其开展的业务活动确定。
其监管对象多是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监测,对囊括三类金融机构在内的反洗钱工作的管理,是对跨业金融创新与金融工具运用的监督管理。
以上就是人民银行保留一定金融监督管理权的原因。
15、有关金融监管有哪些主要学说?
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11)
金融监管的历史虽然不畅,但有关金融监管的论战却绵延不断。
有支持金融监管的赞同性理论,主要包括动机理论、社会利益论、金融风险论、保护债权论、法律不完全论、安全原则论、自律效应论等。
也有反对或要求放松金融监管(或管制)的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等。
我个人赞成金融监管,但在金融监管中,反对仰制金融创新、金融竞争和金融效率的过严监管,而是强调金融监管之“有效”,即金融监管一方面应该有实效,应能切实维护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监管的安全稳健和有序竞争;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应有“效率”,即金融监管的制度设计和实施,必须从成本收益的对比中找到合理性支撑,应当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和负面影响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
因为,有效的金融监管应当:
(1)应以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物质基础和条件,在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两极”之间寻求某种动态平衡,即求得金融监管的范围宽窄适中、手续繁简适中、程度松紧适中,以鼓励公平、有序、创新性金融竞争;
(2)根据金融业风险大、传染性强、社会影响面广的特点,应贯彻和实施以风险监管为本、审慎监管与合规监管并重,政府监管与完善法人治理、市场约束、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新机制,实行多向度、全方位的金融约束与监管;(3)建立健全适当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明确监管目标,确保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监管透明、监管资源的充足,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的治理结构及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交换和保密安排,赋权给监管机构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实施问责制;(4)在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之间动态调适、良性互动、激励相容,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性状、规模大小、经营好坏、风险大小等实施方法有别、程度不等、量体裁衣式的金融监管;(5)针对金融行业知识密集、技术先进的特点,应加强金融监管人才培养和监管技术的开发,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现代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16、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有哪些?
为什么?
(12)
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包括:
(1)保护金融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等)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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