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建筑材料取样方法及频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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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建筑材料取样方法及频率
常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检测取样
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方法
第一章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基础知识
第三章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取样方法
第一节:
混凝土取样方法
第二节:
建筑砂浆取样方法
第三节:
水泥取样方法
第四节:
建筑用砂、石取样方法
第五节:
钢筋机械性能检测取样方法
第六节:
墙体材料取样方法
第七节:
建筑石灰取样方法
第八节:
粉煤灰取样方法
第九节:
混凝土外加剂取样方法
第十节:
埋地排水管取样方法
第十一节:
井盖、井箅取样方法
第十二节:
路面砖、路缘石取样方法
第十三节:
土工合成材料
第十四节:
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取样方法
第十五节:
土工及无机结合料试验取样方法
第十六节:
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检测
第十七节:
工程结构混凝土质量检测(回弹法、钻芯法)
第一章建设部文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21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和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和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其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
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十条: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证、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二章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基础知识
1、取样:
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样样品的过程。
2、送样:
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全过程。
3、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
所有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4、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式:
①、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
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检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②、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③、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④、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上签名。
⑤、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5、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①、必须具备见证人员资格:
a、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b、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c、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
②、必须具有建设单位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③、必须向质监站或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④、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由(自治区、直辖市)检测中心备案,每隔五年换一次证。
6、见证人员的职责:
①、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②、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③、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④、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
⑤、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⑥、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第三章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取样方法
第一节混凝土取样方法
一、现场搅拌混凝土取样:
1、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2、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6、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一组为3个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多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同样的养护方法。
7、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取样: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应在混凝土运送到交货地点后按规定在20min内完成,强度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2、一般在同一盘或同一车混凝土中的约1/4处、1/2处和3/4处之间分别取样,从第一次取样到最后一次取样不宜超过15min。
3、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棍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
4、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m3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每200m3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对于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每车应目测检查;混凝土坍落度检验的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当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也不得少于一次。
三、防水混凝土取样:
1、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制作。
2、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标准养护抗渗试件(一组为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
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件,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
3、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每工作班至少检查两次。
四、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取样:
1、检验水泥混凝土强度试块的组数,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
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
2、当改变配合比时,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五、普通混凝土试样标准
1、普通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抗冻性和劈裂抗拉强度试件均为正立方体。
2、普通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试验和静力受压弹性模量试验,采用150mm×150mm×300mm的棱柱体作为标准试件,前者每组3块,后者每组6块。
3、普通混凝土抗折(即弯曲抗拉)强度试验,采用150mm×150mm×600mm(或550mm)小梁作为标准试件,每组3块。
4、普通混凝土抗渗性能试验试件采用顶面直径为175mm,底面直径为185mm,高度为150mm的圆台或直径与高度均为150mm的圆柱体试件,每组6块。
试件在移入标准养护室以前,应用钢丝将顶面的水泥膜刷去。
六、送检要求
1、试块必须有明显的浇筑日期或编号以及强度等级的标识;
2、试块应无明显的外观缺陷,确保能用于对其物理性能的检测;
3、送检人必须提供试块代表的工程部位、浇筑日期、强度等级等基本信息。
第二节建筑砂浆取样方法
一、砌体工程砂浆取样:
1、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一组为3个70.7mm×70.7mm×70.7mm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
2、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同一类型、同一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二、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取样:
1、检验水泥砂浆强度试块的组数,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
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每增加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
2、当改变配合比时,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三、预拌砂浆取样:
1、交货检验的砂浆试样应在砂浆运送到交货地点后按规定在20min内完成,稠度测试和强度试块的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
2、试样应随机从运输车中采取,且在卸料中卸料量约1/4至3/4之间采取。
3、试样量应满足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1m3。
4、砂浆强度检验的试样,砌筑砂浆取样频率按砌体工程砂浆第2条执行,地面砂浆按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第1条执行。
5、砂浆稠度试样应每车取样检验。
四、送检要求
1、试块必须有明显的浇筑日期或编号以及强度等级的标识;
2、试块应无明显的外观缺陷,确保能用于对其物理性能的检测;
3、送检人必须提供试块代表的工程部位、施工日期、强度等级等基本信息。
第三节水泥取样方法
一、检测项目
必试项目:
安定性、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细度、强度。
选试项目:
烧失量、三氧化硫、胶砂流动度,比表面积。
二、取样批
(一)、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取样: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二)、砌体工程用水泥取样: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取样:
1、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等级的进场水泥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抹灰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粘贴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行复验。
三、取样方法
1、对于散装水泥应以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验收批,随机从不少于3个车罐中各取等量水泥,经混拌均匀后,再从中称取不少于12kg的水泥作为试样。
2、对于袋装水泥应以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验收批,随机从不少于20袋中各取等量水泥,经混拌均匀后,再从中称取不少于12kg的水泥作为试样。
3、所购买的水泥生产厂必须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
4、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5、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检验项目等。
四、送检要求
1、水泥样品应无结块、受潮现象,样品应洁净无杂物;
2、用于包装样品的物品应该能封闭,以阻止水泥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受潮或被污染;
3、送检人必须提供水泥的质保书复印件,代表的工程部位、批量等基本信息;
4、送检人应在委托书中注明需要检测的项目。
第四节建筑用砂、石的取样方法
一、检测项目
砂必试项目:
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
砂选试项目:
密度、含水率、有害物质含量、坚固性、砂当量、石粉含量、棱角性。
碎石必试项目:
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
碎石选试项目:
密度、有害物质含量、坚固性、碱活性检验、软弱颗粒含量、含水率。
二、取样批
1、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
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
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
不足上述数量者也按一批论。
2、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检验批。
三、取样方法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
对于砂子应在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
对于石子应在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6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样4份(碎石8份)组成一组样品。
3、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不少于规定的最少取样量。
须作几项试验时,如确能保证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也可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总数量对于碎石约50Kg,对于砂约20Kg。
4、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及防止污染。
并附样品卡片,标明样品的编号、名称、取样时间、产地、规格、样品量、要求检验的项目等。
四、送检要求
1、样品应洁净无杂物;
2、送检人必须提供样品代表的工程名称、使用部位、批量等基本信息;
3、送检人应在委托书中注明需要检测的项目。
第五节钢筋检测取样方法
一、检测项目:
必试项目:
拉伸、冷弯、反复弯曲。
选试项目:
化学分析
二、原材料钢筋取样:
1、取样规则
(1)、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2)、热轧带肋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3)、碳素结构钢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4)、冷轧带肋钢筋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外形、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每批不大于60t。
2、取样数量:
钢筋的试样数量根据其供货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1)、直条钢筋:
每批直条钢筋应做2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
用《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验收的直条钢筋每批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
(2)、盘条钢筋:
每批盘条钢筋应做1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
(3)、冷轧带肋钢筋:
逐盘或逐捆做1个拉伸试验,牌号CRB550每批做2个弯曲试验,牌号CRB650及其以上每批做2个反复弯曲试验。
3、取样方法:
拉伸和弯曲试验的试样可在每批材料中任选两根钢筋切取,不得采用热切割,试样长度为:
钢筋直径在6.5~20mm时,拉伸试样长度400~450mm;钢筋直径在22~32mm时,拉伸试样长度450~500mm;钢筋试样不需作任何加工,弯曲试样长度约300~400mm。
四、送检要求
1、钢筋样品应无明显的缺陷或机械损伤,也不得选送遭受高热的样品;
2、钢筋样品应采用机械切割,不得采用热切割;
3、送检人必须提供钢筋的质保书复印件,代表的工程名称、使用部位、代表的批量等基本信息;
4、送检人应在委托书中注明需要检测的项目。
二、钢筋焊接件取样
1、闪光对焊取样:
(1)、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的机械性能试验包括拉伸试验和弯曲试验,应从每批成品中切取6个试件,3个作拉伸试验,3个作弯曲试验。
(2)、在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
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之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应按一批计算。
2、电阻点焊取样:
⑴、钢筋焊接骨架取样:
1凡钢筋级别、直径及尺寸均相同的焊接骨架应视为同一类型制品,每300件为一批。
一周内不足300件的亦按一批计算。
2力学性能试验,应从每批成品中切取。
当所切取试件的尺寸小于规定的试件尺寸时,或受力钢筋直径大于8mm时,可在生产过程中焊接试验用网片,从中切取试件,抗剪试件纵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290mm,横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300mm。
3由几种钢筋直径组合的焊接骨架,应对每种组合作力学性能试验。
4热轧钢筋的焊点应作抗剪试验,试件为3件,冷拔低碳钢丝焊点,除作抗剪试验外,还应对较小钢丝作拉伸试验,试件各为3件。
⑵、钢筋焊接网取样:
①凡钢筋级别、直径及尺寸均相同的焊接网应视为同一类型制品,每批不应大于30t,或者每300件为一批。
一周内不足30t或300件的亦按一批计算。
2力学性能试验的试件应从每批成品中切取。
3焊接网的力学性能试验包括拉伸试验、弯曲试验和抗剪试验。
冷轧带肋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焊点应作拉伸试验,试件数量为纵向钢筋1个,横向钢筋1个。
冷轧带肋钢筋焊点应作弯曲试验,试件数量为纵向钢筋1个,横向钢筋1个。
热轧钢筋、冷轧带肋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焊点应作抗剪试验,试件数量为3个。
3、电弧焊取样:
(1)、在工厂焊接条件下,以300个同接头型式、同钢筋级别的接头为一批;在现场安装条件下,每一至二楼层中以300个同接头型式、同钢筋级别的接头作为一批,不足300个时仍作为一批。
(2)、从每批成品中切取3个接头进行拉伸试验。
4、电渣压力焊取样:
(1)、在一般构筑物中,每300个同级别钢筋接头为一批;在现浇钢筋混凝土多层结构中,应以每一楼层或施工区段中300个同级别钢筋接头作为一批,不足300个接头仍应作为—批。
(2)、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作拉伸试验。
5、预埋件T型接头埋弧压力焊取样:
(1)、当进行力学性能试验时,应以300件同类型预埋件作为一批。
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累计计算。
当不足300件时,亦按一批计算。
(2)、从每批预埋件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进行拉伸试验。
6、钢筋气压焊取样:
(1)、当进行力学性能试验时,在一般构筑物中,以300个接头作为一批;在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结构中,同一楼层中应以300个接头作为一批,不足300个接头仍应作为一批。
(2)、机械性能检查时,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作拉伸试验。
在梁、板的水平钢筋连接中,应另切取3个接头做弯曲试验。
三、试件长度
1、拉伸试件的最小长度
接 头 型 式 试件最小长度mm
电弧焊双面搭接、双面帮条 8d+Lh+240
单面搭接、单面帮条 5d+Lh+240
闪光对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 8d+240
注:
Lh——帮条长度或搭接长度
切取试件时,应使焊缝处于试件长度的中间位置。
2、弯曲试件长度按式L=D+2.5d+150mm计算;
式中:
L—试件长度;D—弯心直径(mm);d—钢筋直径(mm)
切取试件时,焊缝应处于试件长度的中央。
弯心直径D按下列规定确定。
钢筋直径 ≤25mm >25mm
钢筋级别 弯心直径D(mm)
Ⅰ级 2d 3d
Ⅱ级 4d 5d
Ⅲ级 5d 6d
Ⅳ级 7d 8d
四、机械连接件取样
1、机械连接的种类:
锥螺纹连接、带肋钢筋挤压连接、镦粗直螺纹连接等。
2、机械连接的取样:
(1)、工艺检验。
钢筋连接工程开始前及施工过程中,应对每批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每种规格钢筋接头的工艺检验的试件不应少于3个。
对于5A级和A级接头还应取1根钢筋母材作实际强度的试验。
(2)、接头的现场检验按验收批进行。
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500个接头为一个验收批,不足500个接头也作为一批。
对于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试件作单向拉伸试验。
在现场连续检验10个验收批,其全部单向拉伸试件一次抽样均合格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一倍。
五、送检要求
1、焊接钢筋样品应无明显的缺陷或机械损伤;
2、焊接钢筋样品应采用机械切割,不得采用热切割;
3、送检人必须提供钢筋的质保书复印件,代表的工程名称、使用部位、代表的批量等基本信息;
4、送检人应在委托书中注明需要检测的项目。
第六节墙体材料取样方法
一、检测项目
1、必试项目: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选试项目:
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冻融、干体积密度、吸水率。
二、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取样
1、抽检数量按烧结普通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
2、强度检验试样每组为15块。
三、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取样
1、抽检数量按每1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一组。
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应不少于2组。
2、强度检验试样每组为5块。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取样
1、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的砌块,以同品种、同规格的砌块,以500m3为一批,不足500m3亦为一批。
2、试件的制备,采用机锯(不得用砂轮片)或刀锯,锯时不得将试件弄湿。
体积密度和抗压强度试件,沿制品膨胀方向中心部分上、中、下顺序锯取一组,“上”块上表面距离制品顶面30mm,“中”块在制品正中处,“下”块下表面距离制品底面30mm。
制品的高度不同,试件间隔略有不同。
试件的尺寸为100mm×100mm×100mm立方体试件。
3、强度级别和体积密度检验应制作3组(9块)试件。
五、送检要求
1、样品应无明显的缺陷或损伤;
2、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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