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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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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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为满足上市公司的业务收入、利润以及人均劳动生产率等各项指标,企业内控制度将越来越严;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组织机构的变动也将越来越频繁;同时,人员结构性调整的步子越来越大。
在激烈的竞争中,有一部分员工因不能及时跟上企业改革的需求而竞聘落选,或因有些岗位压缩而自身转岗能力不足。
为了给这部分员工提供重新上岗的过渡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网通集团《关于正式启动人员重组实施工作的通知》(中国网通人力[20__]40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所称“公司”均指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
第一条待岗员工范围
待岗员工系指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并在失去岗位时劳动合同期未满的员工。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实行待岗:
(一)因公司组织机构调整、人员结构调整或岗位压缩形成的经转岗安置仍未能上岗的员工;
(二)在竞聘中未能上岗的员工;
(三)因违纪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等各种个人原因但又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员工。
劳动模范、现役军人家属、单独抚养子女的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已有一方下岗(或失业)的员工或在集体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不下岗的,从其规定。
但因严重违纪或考核不合格等个人原因的除外。
第二条待岗员工人事关系管理
员工被确定为待岗的次月起,其人事关系转入存续公司。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待岗员工提供上市公司内部岗位缺员信息和根据缺员岗位需要提供定向转岗培训等机会。
第三条办理待岗的程序
(一)确定员工待岗,均应履行以下程序:
1、员工所在部门领导应将员工待岗原因及面谈结果以书面意见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面谈表见附件);
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会同本单位同级工会对员工待岗原因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批准待岗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员工待岗相关手续。
2、已确定待岗的员工如不同意待岗,可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二)各级人力资源部应及时组织待岗员工填写《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登记表》,并按管理权限与待岗员工签订《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协议书》,签发《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
在每月月底前将人员变动情况、面谈表、登记表等各项相关材料及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以上所有程序,均应严格采用书面形式并有甲乙双方签字。
(四)待岗员工应持《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到存续公司报到。
第四条待岗期间收入待遇
自员工签订《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协议书》的次月起,兑现待岗待遇。
(一)员工待岗期间,洗理费、书报费、住房提租补贴按原标准发放;技术津贴、交通费、通信费、餐补停发。
(二)员工待岗第一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按原标准发放,奖金停发。
(三)员工待岗一年以上,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年功工资按原标准发放。
各项发放金额合计,扣除“四险一金”后,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待岗员工重新上岗
(一)各单位应及时将缺员岗位、缺员人数、上岗条件等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待岗员工可根据上市公司公布的岗位缺员情况,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经过竞聘上岗进入试工岗位工作。
(二)待岗员工竞聘上岗后试工期为3个月(含转岗培训时间),试工期满,考核合格纳入上市公司在岗员工管理。
待岗员工经过试岗后,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岗位要求(含转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仍按原渠道管理,待岗期限合并计算。
用人单位应将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况(考试或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试工期间的岗位由试工单位人力资源部确认。
岗位工资执行试工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各种津贴、补贴均按试工岗位标准发放;需要经考核兑现的各种奖金在试工期满后按同岗位奖金标准考核发放。
(四)试工期满,考核合格,执行正式岗位工资标准。
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提出,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保险部审定。
第六条待岗员工转岗培训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从岗位缺员情况出发,组织培训课程,为待岗员工提供两次培训机会。
(二)待岗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提供的转岗培训,并在待岗期间针对自己的薄弱点主动参加社会的有关技能培训和取得技能证书。
(三)员工自原岗位直接进入转岗培训的,转岗培训期间基本工资、年功工资、技术津贴、交通费补贴、通信费、餐补、洗理费、书报费、住房提租补贴维持原标准不变;奖学金按原岗位奖金标准的50%发放(各岗位的奖金标准为20__年4月28日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的“关于执行过渡性奖金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员工由待岗进入转岗培训的,转岗培训期间的待遇按__第四条执行。
其中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执行。
第七条员工待岗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员工待岗期限最长为2年(__下发前待岗时间合并计算)。
在此期间人力资源部为员工提供不少于两次的上岗机会。
对于待岗满2年仍未实现上岗的.员工、待岗期间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给予经济补偿。
(二)符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员工在待岗期间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免交违约金(含未到期的“定期服务协议书”中的培训费),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四)员工在待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自然终止不再续订,各种专项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时自然终止。
(五)员工在待岗期间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在内部退养政策停止使用前,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第八条其它
(一)员工在待岗期间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纪律的规定。
对于在待岗期间属于严重违纪的员工,按《劳动法》和公司关于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员工在待岗期间,因参与北京市通信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而发生伤亡事故,公司不负责进行工伤认定,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员工在待岗期间,因参与原工作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而发生各种纠纷(含劳动纠纷),公司不负责解决,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原《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富余职工安置与分流管理试行办法》(电信人发[1996]872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时从其规定。
待岗员工管理办法
1.目的
2.1为规范公司待岗员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待岗员工范围
2.1珠海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与高栏工厂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于以下原因而造成暂时中止工作的:
2.1.1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在部门内月工作业绩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或全年累计四次考核不合格的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的员工。
2.1.2在公司聘任周期内,年终综合工作业绩考核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中层管理人员。
2.1.3在原岗位上被竞聘落聘的中层管理人员。
3.职责分工
3.1待岗员工原所在部门:
负责对需待岗的员工做出工作考核评价以及处理意见。
3.2待岗员工现接收部门:
负责待岗员工的培训与试岗工作安排以及在试岗期满后的工作
考核评价,做出是否胜任岗位要求的结论。
3.3人力资源部:
负责待岗员工处理程序整个过程的协调、实施并监督考核的管理工作。
3.4运营管理部:
负责在待岗员工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的法律事务支持。
4.待岗员工处理程序
4.1待岗员工申报:
由待岗员工所在部门填写《待岗审批表》,经待岗员工本人签字后向人力资源部申报。
4.2待岗员工确认:
人力资源部对用人部门申报的待岗员工,需要进行了解调查核实其情况,完成审批程序后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其待岗员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依据通知书上的报到时间报到,若过期未报到者,则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4.3待岗员工培训: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待岗员工专业特长和岗位意向制定短期的内部再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的其它事项等详见培训计划书)。
4.4待岗员工试岗推荐:
待岗员工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其寻找意向接收部门。
4.5试岗:
找到意向接收部门后,人力资源部应安排待岗员工试岗(试岗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并办理转岗手续。
(如果待岗员工不接受新的岗位工作安排,则解除劳动关系)。
4.6试岗期结束:
试岗期结束后,人力资源部组织填写《待岗员工考核表》,由接收部门提出是否胜任工作岗位的意见,根据员工在试岗期的工作表现,分别进行处
理:
4.6.1对于待岗员工经培训与试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则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4.6.2对于待岗员工经培训与试岗后胜任工作岗位的,则安排正式上岗。
注:
待岗员工可在公司内相关部门自行联系工作岗位,但必须执行4.5、4.6的步骤。
5.待岗员工待遇
5.1待岗培训期间和试岗期间
5.1.待岗培训期间和试岗期间:
不再保留待岗员工原岗位工资待遇,只发放原工资总额中的岗位工资(需扣除其绩效工资等部分),但绝对数额最低不低于珠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由其本人缴交),其岗位工资不参与绩效考核。
5.1.2待岗员工工资以外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与在岗员工一致,公司仍承担员工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费。
5.1.3待岗员工原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随之解聘,胜任新岗位工作后重新进行定义。
5.2试岗期满合格后
5.2.1试岗期满胜任工作岗位的,根据重新评聘后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重新评定工资级别。
6.相关规定
6.1待岗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刷卡考勤。
6.2无故不出勤、不参加待岗培训和按公司要求试岗者,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6.3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
7.附则
7.1本办法作为《员工退出管理实施办法》的支持性文件。
7.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制订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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