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级企业资质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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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企业资质要求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申请特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 3.6 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 5000 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 5 亿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
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
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 2 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
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 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 0.5%以上。
3、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 3 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
进步的专利 3 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 8 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
4、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
5、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
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
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四、代表工程业绩(见附件 1)
(一)房屋建筑工程(附 1-1)
(二)公路工程(附 1-2)
(三)铁路工程(附 1-3)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附 1-4)
(五)水利水电工程(附 1-5)
(六)电力工程(附 1-6)
(七)矿山工程(附 1-7)
(八)冶炼工程(附 1-8)
(九)石油化工工程(附 1-9)
(十)市政公用工程(附 1-10)
承包范围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
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 1 项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 2 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
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 1 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
质和其中 2 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
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附件 1-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代表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5 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 3 项,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 100 米以上的建筑物;
2、28 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30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单跨 36 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
5、单项建安合同额 2 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附件 1-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代表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4 项中的 3 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 100 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高级路面 400 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 米或单跨跨度≥100 米的公路特大桥 6 座以上;
4、单项合同额 2 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 3 个以上。
附件 1-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代表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一级铁路干线综合工程 300 公里以上或铁路客运专线综合工程 100 公里以
上,并承担下列 4 项中的 2 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
质量合格。
1、长度 3000 米以上隧道 2 座;
2、长度 500 米以上特大桥 3 座,或长度 1000 米以上特大桥 1 座;
3、编组站 1 个;
4、单项合同额 5 亿元以上铁路工程 2 个。
附件 1-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代表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11 项中的 6 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 3 万吨或内河 5000 吨级以上码头;
2、5 万吨级以上船坞;
3、水深〉5 米的防波堤 600 米以上;
4、沿海 5 万吨或内河 1000 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 吨级以上船闸或 300 吨级以上升船机;
6、500 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 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15 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10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3 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1、单项合同额沿海 2 亿元以上或内河 8000 万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
附件 1-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代表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6 项中的 3 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其中至少有 1 项是 1、2 中的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 10 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 80 米以上大坝 1 座,或库容 1 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 6
0 米以上大坝 2 座;
2、过闸流量〉3000 立方米/秒的拦河闸 1 座,或过闸流量〉1000 立方米/米的拦河闸
2 座;
3、总装机容量 300MW 以上水电站 1 座,或总装机容量 100MW 以上水电站 2 座;
4、总装机容量 10MW 以上灌溉、排水泵站 1 座,或总装机容量 5MW 瓦以上灌溉、
排水泵站 2 座;
5、洞径〉8 米、长度〉3000 米的水工隧洞 1 个,或洞径〉6 米、长度〉2000 米的水工
隧洞 2 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 50 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 120 万立方米以上或岩
基灌浆 12 万米以上或防渗墙成墙 8 万平方米以上。
附件 1-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代表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5 项中的 2 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 500 万千瓦以上;
2、单机容量 60 万千瓦机组,或 2 台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机组,或 4 台单机容量 20 万
千瓦机组整体工程;
3、单机容量 90 万千瓦以上核电站核岛或常规岛整体工程;
4、330 千伏以上送电线路 500 公里;
5、33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 4 座。
附件 1-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代表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7 项中的 3 项以上或 1-5 项中某一项的 3 倍以上规模工程的工程总
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00 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100 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 60 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20 万吨/年以上煤矿或 300 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60 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 30 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20 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 70 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6、10000 米以上巷道工程及 100 万吨以上尾矿库工程;
7、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矿山主体工程。
附件 1-8
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代表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11 项中的 4 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
包,工程质量合格。
1、年产 100 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或单座容量 120 吨以上转炉,90 吨以上电炉
);
2、年产 80 万吨以上轧钢工程;
3、年产 100 万吨以上炼铁工程(或单座容积 1200 立方米以上高炉)或烧结机使用面
积 180 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
4、年产 90 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炭化室高度 6 米以上焦炉);
5、小时制氧 10000 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6、年产 30 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7、年产 20 万吨以上铜、铝或 10 万吨以上铅、锌、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8、年产 5 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 5000 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9、日产 2000 吨以上窑外分解水泥工程;
10、日产 2000 吨以上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1、日熔量 400 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
附件 1-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代表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 3 项以上大型石油化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
附件 1-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代表工程业绩
近十年承担过下列 7 项中的 4 项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
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城市环路,不含城际间公路)长
度 3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面积 200 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直径 1 米以上的供、排、中水管道(含净宽 1 米以上方沟)工程 30 公里
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 0.3 米以上的中、高压燃气管道 3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 0.5
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 30 公里以上;
3、累计修建内径 5 米以上地铁隧道工程 5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地下交通工程 3 万平
米以上,或修建合同额 6000 万元以上的地铁车站工程 3 项以上;
4、累计修建城市桥梁工程的桥梁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 40 米以上的
城市桥梁 5 座以上;
5、修建日处理 30 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 3 座以上,或日供水 50 万吨以上的供
水厂工程 2 座以上;
6、修建合同额 5000 万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3 项以上;
7、合同额 8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含城市道路、桥梁、及供水、排水、中水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总承包项目 5 项以上,或合同额为 2000 万美元以上的
国(境)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1 项以上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
,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
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
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规定》第九条第
(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
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
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
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
(四)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
定: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
合并后不申请
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
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
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六)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
,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七)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
类别资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
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
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
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总承包类别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的对照表,另行制定印发后执行。
二、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
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八)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
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
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
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 2、4、5、9 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
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
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九)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
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
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十)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
程决算资料等。
(十一)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
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
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二)资质证书延续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十三)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
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十四)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
负责办理。
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其中具有
《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其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十五) 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
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
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
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之外的其它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十六)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
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
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
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
资质许可机关正式
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
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 A4(
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
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
确。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
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
(十七)《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管理办法及审
查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十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增列《
标准》中各类专业工程外的其它工程种类,其资质标准可参照专业承包序列“特种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条件提出,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颁
布。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十九)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
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二十)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负责审批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在 20 日内
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返回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审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送省有关部门审核后审批。
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资质,除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审批的资质外,其余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涉及铁道方面二级总承包资质的审批,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目前没有设
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程序暂与一级资质相同。
(二十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二十二)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告在全国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或通过互联网进行
发布;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许可的,公告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十三)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
年。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
料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四)省级及以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 30 日内,将资质许可
的决定,通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相应专业部门,
由建设部将各省资质许可情况及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异地查询和确认。
逾期或未
向建设部备案的,建设部将不再给予上网公布。
(二十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
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 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
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四、资质证书
(二十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
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
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七)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六个副本(特级十二本)。
企业因
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
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三本(特级不超过六个副本)。
(二十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十九)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
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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