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标准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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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标准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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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标准详
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
ChinaNationalAccreditationBoardforCertifiers
前言
以生态友好和环境友好技术为主要特征的有机农业,已经被很多国家作为解决食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进行可持续发展等一系列问题的一条可实践途径。
以有机农业方式生产的安全、优质、环保的有机食品和其它有机产品,越来越受到各国消费者的欢迎。
为推动和加快我国有机产业的发展,保证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满足国内外市场对有机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和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发展,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根据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指南》(GL32-1999,Rev.1-2001)和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基本规范并参照欧盟有机农业生产规定(EECNo.2092/91)以及其它国家(德国、瑞典、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有机农业协会和组织的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和食品行业的有关标准,制定本《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
本规范是对有机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基本要求,申请有机产品认证者应保证执行本规范并接受认证检查。
认证机构根据审查报告的情况,给符合标准的农场、加工厂和贸易单位颁发有机认证证书,并授权他们在有机产品上使用有机认证标志。
本规范是以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OFDC)发布的《OFDC有机认证标准》为基础编制的。
1范围
1.1本规范适用于已经或计划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及标贴有机认证标志的下列产品:
(1)未加工的农作物产品;畜禽以及未加工的畜禽产品;
(2)用于人类消费的农作物、畜禽的加工产品;
(3)饲料、配合饲料以及饲料原料;
(4)水产养殖及其产品;
(5)纺织品;
(6)肥料和植物保护产品;
(7)蜜蜂和蜂产品;
(8)野生植物产品。
1.2申请有机认证的产品必须接受认证机构对其整个生产过程的有机认证检查,认证过程持续到其产品完成最终包装或标识。
必须接受有机认证检查的活动主要包括:
(1)农业生产(在农业生产基地进行的生产活动,包括植物生产和畜禽养殖);
(2)水产养殖;
(3)配制或加工(保存和/或加工农产品的操作,含屠宰和切割畜禽产品);
(4)包装;
(5)标识(包装、文件、说明、标签上的任何与有机认证有关的文字、商标商品名称、图形或符号);
(6)产品贮藏(最终包装的产品除外);
(7)产品贸易。
当产品的所有者负责贮藏和运输未最终包装的产品时,对其所有者实施的认证检查应包括对未最终包装产品的贮藏和运输的检查。
2引用标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2.6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7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8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2.9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2.10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11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2.12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13GB9137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2.14GB321.1-GB321.6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2.15GB4285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2.16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17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2.18GB11673含乳饮料卫生标准
2.19GB15198食品中亚硝酸盐限量卫生标准
2.20GB428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定义
3.1有机
指有机认证标准描述的生产体系以及由该体系所生产的具有特定品质的产品,而不是化学上的定义。
3.2有机农业
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3.3传统农业
指沿用长期积累的农业生产经验,不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的农用生产资料,主要以人、畜力进行耕作,采用农业、人工措施或传统的矿物源、植物源药剂进行病虫草害防治为主要技术特征的精耕细作、农牧结合、小面积经营的农业生产方式。
3.4有机食品
指来自于有机生产体系,根据有机认证标准生产、加工,并经具有资质的独立的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及调料等。
3.5有机产品
指按照有机认证标准生产并获得认证的各类产品,如有机纺织品、皮革、化妆品、林产品、家具等产品以及生物农药、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
3.6天然产品
指收获于具有明确物理边界环境中、未受任何人工影响的自然生长的生物产品。
3.7常规
指未获有机认证或有机转换认证的生产体系及其产品。
3.8有机转换期
指从开始有机管理至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间。
3.9平行生产
指有机生产者、加工者或贸易者同时从事相同品种的其它方式的生产、加工或贸易。
3.10农业投入
指在农产品生产或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物质或原料。
3.11缓冲带
指有机生产体系所在区域与相邻非有机生产体系所在区域之间界限明确的过渡区域,该区域在大小和形状上必须足以防止邻近区域禁用物质对有机生产体系的污染。
3.12作物轮作
在同一地块上按照预定的方式或顺序轮换种植不同种类作物的农事活动。
该措施通常可以起到防治病、虫、草害和提高土壤肥力的作用。
3.13基因工程
指通过分子生物学的一系列技术(如重组DNA、细胞融合等),使植物、动物、微生物、细胞或其它生物单元的基因物质获得特定的结果或按特定的方式进行改变,且该方式或结果无法来自自然繁殖或自然重组。
3.14顺势疗法
指一种通过提高动物的抵抗力和刺激动物本身机能来防治疾病的治疗体系。
为了防治某种疾病,以小剂量持续使用某种药物为基础,这种药物的大量服用可以在健康动物体内产生一种类似于该疾病的症状。
3.15饲料添加剂
指为满足特殊的营养需求,以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等方式加入饲料中的物质。
也指以一种或几种物质的化合物的形式加入饲料中的微量物质。
3.16食品配料
指包括食品添加剂在内的、用于食品加工或配制的物质。
3.17食品添加剂
指为改善食品色、香、味、形、营养价值,以及为保存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
3.18加工助剂
指为了在加工过程中实现特定的技术目的,而在原材料的加工中有意使用的物质或材料。
其本身不作为产品成分,但在终产品中可能存在其残留物或衍生物。
3.19离子辐射
指放射性核素(如钴60和铯137)的高能辐射,用于改变食品的分子结构,以控制食品中的微生物、寄生虫和害虫,从而达到保存食品或抑制诸如发芽或成熟等生理学过程的目的。
3.20标识
指出现在产品的标签上、附在产品上或显示在产品附近的书面、印刷或图解形式的表示。
标识内容应明晰、准确。
3.21允许使用
指可以在有机生产体系中使用某物质或方法。
3.22限制使用
是指在无法获得允许使用物质的情况下,可以在有机生产体系中有条件地使用某物质或方法。
一般情况下,限制使用的物质必须有特定的来源,并能够说明未受污染,并尽可能避免使用。
3.23禁止使用
指不允许在有机生产体系中使用某物质或方法。
3.24认证
由经过授权的认证机构依据其相关的法规或条例,以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文件形式予以确认的某一明确定义的生产或加工体系。
认证以规范化的检查为基础,包括实地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和终产品的检测。
3.25先例
指对某一种或某一系列新情况所作的认证决定,该决定可以用来指导对以后类似认证的决定。
4有机生产和加工的主要目标
有机生产和加工以社会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和原理为基础,通过有机生产和有机产品的贸易实现以下目标:
4.1生产优质产品,满足社会的需求;
4.2保持生产体系和周围环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
4.3尽可能利用当地生产系统中的可再生资源并促进水资源和其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4.4促进耕作系统中生物循环和物质循环、保持和提高土壤的长效肥力;
4.5尊重畜禽在自然环境中的生理需要和生活习性;
4.6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平衡;
4.7发展持续的水产品生产的水生生态系统;
4.8生产可完全生物降解的有机产品,使各种形式的污染最小化;
4.9保护生产者和加工者的利益,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努力使整个生产、加工和销售链都能向公正性、公平性和生态合理性的方向发展。
5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的要求
5.1总要求
5.1.1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遵守本规范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营者应收集并保存这些文件,且保证这些文件是最新有效的,并在有要求时提供。
5.1.2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或合法的经营证明文件,通常为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书。
5.1.3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按本规范的要求建立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5.1.4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与有机生产和加工涉及到的有关各方签订合同,合同应确保有关各方都能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5.2文件要求
5.2.1总则
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1)生产基地或加工、储藏等场所的位置图;
(2)形成文件的有机生产和加工的方针和目标;
(3)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手册;
(4)本规范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生产规程和程序;
(5)本规范所要求的记录。
5.2.2生产基地或加工、储藏等场所的位置图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按比例绘制生产基地或加工、储藏等场所的位置图。
该图应定期更新以反映该单位的变化,并应标明:
(1)主要种植物/生产区域的地块详图;
(2)畜牧场的牧草场地位置、自由活动区、自由放牧区;
(3)所有河道、水井和其它水源;
(4)相邻的地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名字和情况;
(5)畜禽兽检疫隔离区域(如果有);
(6)地址(包括仓库、包装和原材料、进货地点位置)、建筑物和周围植被的描述(可以是关键词或图标符号);
(7)生产基地内能够表明该基地位置的主要标示物。
5.2.3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手册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编制和保持《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手册》,该手册应包括:
(1)有机生产和加工经营者的简介、企业章程和组织机构图;
(2)有机生产和加工经营者的有机生产和加工的方针和目标;
(3)有机生产和加工经营者内部的管理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4)有机生产和加工经营者的有机生产计划,该计划应包括:
1)如何采取轮作的方式平衡和补充土壤肥力的消耗;
2)如何保护所属场地植物和动物的多样性;
3)如何施肥以提高土壤的生物活性和土壤肥力;
4)如何控制植物和畜禽的病、虫害;
5)如何不断地减少日常使用的防病、虫害药品(包括畜禽所用的兽药)的用量;
6)放牧、饲养、动物福利和卫生制度的畜禽管理计划;
7)如何防止场地物理特性的退化;
8)在平行生产的情况下,如何使有机部分和传统部分保持分离。
9)生产、加工过程中所用的每一种物质的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各物质的化学配料、来源、用处及用量。
5.2.4生产规程或程序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制定详细的生产、加工规程或程序,规程和程序应形成文件并得到切实执行,至少应包括:
(1)物栽培、畜禽、水产养殖等有机生产的操作规程;
(2)禁止有机产品与转换期产品及非有机产品相互混合,以及防止有机生产、加工和贸易过程中受禁用物质污染的规程;
(3)作物收获和收获后各道工序的管理规程;
(4)畜禽、水产等产品的加工、储藏等管理规程;
(5)出入库及贸易规程;
(6)机械设备的维修、清扫规程;
(7)客户申、投诉的处理程序;
(8)记录管理程序;
(9)内部检查程序。
5.2.5文件控制
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这些文件应最新有效,并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5.2.6记录控制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建立并保持记录。
记录应清晰、准确,为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提供有效证据。
记录应至少保存3年。
记录须包括:
(1)最后一次使用禁用物质的日期及受其影响的土地、动植物和产品;
(2)请转换期的土地,提供前三年生产的详细记录,包括耕作、施肥及病虫害防治记录;
(3)产品品种及产量记录;
(4)种子、种苗、种畜禽等繁殖材料的种类、来源、数量等信息;
(5)按地块或面积施用堆肥的来源、类型、堆制处理方法和原材料使用量比例;
(6)控制病虫害而施用的物质的名称、来源和使用方法;
(7)所有农业投入物的产地、性质和数量(不论有机或非有机),包括判别集装箱和包装完整性的检验的记录;
(8)对畜禽场(及养蜂场)要有完整的库存登记表。
其中应包括所有进入该单元动物的详细内容:
品种、产地、进入日期、有机状态、如果是转换期则标识和过去有关兽医治疗的细节。
还必须提供所有的出栏畜禽的详细资料,年龄、屠宰时的重量、标识及目的地等。
(9)畜禽场要记录所有兽药的使用情况,包括:
1)购入日期;
2)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及采购数量;
3)供货商;
4)被治疗动物的识别方法;
5)治疗数目;
6)诊断内容;
7)用药剂量;
8)治疗起始日期和管理方法;
9)使用产品的总量;
10)标签期限;
11)销售动物或其产品的最早日期;
12)负责管理该产品者的姓名。
(10)畜禽场要登记所有饲料的详情,包括种类(所有采购的饲料和其成分)、饲料成分占总饲料的干基含量和其来源等;
(11)显示销售有机产品收入和所有购货发票的财务帐目,应与贸易和/或税收帐目相符;
(12)所加工产品和数量的名细(包括批次号),要足以能使产品的各种成分从成品追溯到原材料以及从原料追溯到成品;
(13)所有销售的已认证的有机产品,包括发货日期、以何种方式输出的数量和购货方或买方或收货人;
(14)定期盘货记录要显示购入材料、自产材料、已销货和存货情况;
(15)记录所有收到的客户或公众对产品或生产体系的投诉。
5.3资源管理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具备与有机生产和加工规模和技术相适应的资源。
该资源包括满足运作要求的硬件资源和人力资源。
5.3.1人力资源
5.3.1.1总则
从事有机生产和加工的人员应能胜任本职工作,包括充分了解从原材料到产品成品的生产过程中保持有机完整性的重要意义。
5.3.1.2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
(1)确定从事有机生产和加工的人员所必要的能力;
(2)提供培训或其它措施以满足这些要求;
(3)配备内部检查人员。
5.4采购和追踪体系
5.4.1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建立采购体系,确保不使用禁用的和未经许可的生产资料。
5.4.2为保证有机完整性,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建立跟踪系统,保存能追溯实际生产全过程的详细记录(如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的日期和形式,农业投入物记录,天气条件等)。
5.5内部检查
5.5.1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按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检查,以确定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及其生产是否:
(1)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以及所确定的有机产品和加工管理体系的要求;
(2)得到有效实施与保持。
5.5.2内部检查应由具备能力的内部检查人员来承担,也可聘请具备能力的外部人员。
5.5.3内部检查人员应:
(1)熟悉并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2)熟悉并掌握本规范的要求;
(3)具备农业生产和/或加工的技术知识或经验;
(4)熟悉本单位的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及生产和/或加工过程。
5.5.4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确保:
(1)将检查结果通知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
(2)及时采取适宜的纠正措施;
(3)将检查的内容和结果形成文件。
5.6改进
5.6.1持续改进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利用有机生产和加工的方针和目标、检查结果、纠正和预防措施,持续改进其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促进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健康发展。
5.6.2纠正、预防措施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采取措施,以消除不符合或潜在不符合的原因,防止其发生。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
(1)确定不符合的原因;
(2)评价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3)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4)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5)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或预防措施。
6作物生产
6.1农场范围
(1)申请认证的农场应是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的农业生产单元。
多个农户在同一地区从事农业生产,且这些农户都愿意以有机方式开展生产,并且建立了包括内部质量跟踪审查在内的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那么这些农户所拥有的土地可以被看作是整体的农场申请认证。
(2)申请认证的加工者、贸易者应是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的操作单元。
6.2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农场同时以有机方式及非有机方式(包括常规和转换)种植或养殖同一品种的作物或畜禽,则必须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前提下,有机地块或养殖场生产的作物或畜禽产品才可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1) 农场经营者拥有多个分场,在不同分场间存在平行生产的情况,但各分场使用各自独立的生产、贮存设施和运输系统。
(2)向认证机构报告平行生产的动植物品种,并制订和实施了平行生产、收获、贮藏和运输的计划,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记录体系,可确保能够明确区分有机产品与常规产品。
6.3转换期
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
新开荒地或撂荒多年的土地和一直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土地也要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6.4缓冲带
如果农场的有机生产区域有可能受到邻近的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影响,则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必须设置缓冲带或物理障碍物,保证有机地块不受污染。
6.5作物品种的选择
6.5.1应尽量使用有机种子和种苗。
6.5.2应选择能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对病虫害有抗性的作物种类及品种。
在品种的选择中要充分考虑保护作物的遗传多样性。
6.5.3禁止使用包衣种子和任何转基因作物品种。
6.6作物栽培
6.6.1应采用包括豆科作物或固氮绿肥在内的至少三种作物进行轮作。
6.6.2在一年只能生长一茬作物的地区,允许采用包括豆科作物在内的两种作物的轮作。
6.6.3禁止连续种植同一种作物,但牧草、多年生作物以及在特殊地理和气候条件下种植的水稻例外。
6.6.4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喷灌、渗灌等)控制土壤水
份,有效的调节土壤肥力状况。
6.6.5提倡利用豆科作物的轮作和土地休整进行土壤培肥。
6.6.6保证施用足够数量的有机肥以维持土壤的肥力和土壤生物的活性。
6.6.7农场中施用肥料的种类和数量不应对环境造成污染。
这些肥料应主要来自有机农场,遇特殊情况(如采用集约耕作方式)或处于有机转换期或证实有特殊的养分需求等,经认证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农场外的肥料投入量。
每生产年度施入纯氮不得超过每公顷170千克。
6.6.8在土壤培肥过程中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质见附录A。
6.6.9非人工合成的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只能作为培肥土壤的辅助材料,而不可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
矿物肥料必须保持其天然组分,禁止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
6.6.10用于有机肥堆制的添加微生物必须来自于自然界,而不是基因工程产物。
6.6.11禁止使用化学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6.6.12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重金属含量或其它污染因子进行检测。
矿物肥料、工业废渣如碱性炉渣、粉煤灰等肥料中的重金属含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6.6.13有机农业生产灌溉用水水质必须符合GB5084一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6.6.14有机地块的排灌系统与常规地块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以保证常规地块的水不会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
6.7病虫草害防治
6.7.1应采用以下方法综合防治病虫草害:
(1)选用抗性品种。
(2)制定合适的肥水管理、作物轮作和多样化间作套作计划。
(3)通过建树篱、筑巢、促进植被多样化等方法提高天敌的自然控制能力。
只有在紧急情况时才允许使用附录B所列出的物质。
6.7.2允许采用热法控制草害和使用物理方法控制病虫草害。
6.7.3通过热法消毒来控制病虫害的方法仅限于那些难以实施轮作和土壤更新的地区。
采用热法消毒必须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
6.7.4病害
6.7.4.1允许使用抑制真菌病害的软皂、植物制剂、醋和本规范附录B中所列的允许使用物质。
6.7.4.2允许使用纯活性微生物产品。
6.7.4.3有限制的使用附录B所列的限制使用物质。
6.7.4.4限制使用石灰、硫磺、波尔多液以及其它含硫或铜的物质。
6.7.4.5限制使用对环境安全的微生物制剂。
6.7.4.6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
6.7.4.7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菌剂。
6.7.5虫害
6.7.5.1提倡通过释放天敌来防治虫害。
6.7.5.2允许使用软皂、植物源杀虫剂或当地生长的植物提取剂等和本规范附录B中所列的允许使用物质。
6.7.5.3允许在诱捕器和散发器皿中使用性诱剂,允许使用物理性防治措施(如防虫网、黄板等)。
6.7.5.4允许有限制的使用鱼藤酮、天然除虫菊、乳化植物油和硅藻土以及其它附录B所列的限制使用物质。
6.7.5.5允许有限制的使用微生物及其制剂如杀螟杆菌、Bt制剂等药剂。
6.7.5.6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
6.7.5.7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
6.7.6草害
6.7.6.1提倡使用作物栽培技术(如轮作、绿肥、休耕等)控制杂草。
6.7.6.2提倡使用秸秆等覆盖除草。
6.7.6.3允许采用机械和热除草。
6.7.6.4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
6.7.6.5禁止使用化学除草剂。
6.8污染控制
6.8.1常规农业系统中所用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必须得到充分清洗,以去除上面的污染物残留。
6.8.2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和青贮饲料包装材料时,只允许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在使用后必须从土壤中清除,禁止在田地上焚烧。
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
6.8.3禁止使用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
6.8.4如果检测表明农场地块或作物的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相应的国家标准,认证机构将取消对该农场地块的认证。
6.9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6.9.1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等,在土壤和水资源的利用上,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6.9.2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土壤盐碱化。
6.9.3重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6.9.4重视对天敌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6.9.5提倡运用秸杆覆盖或间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
6.9.6充分利用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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