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徐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新版415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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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徐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新版415doc
徐州市交通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交底材料
徐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处
2013年
一、质监情况介绍
二、质量监督申请办理
三、项目中间质量督查
四、项目质量创优活动管理文件
五、项目交(竣)工质量鉴定
六、工地试验室管理
七、工程资料归档
一、质监情况介绍
(一)执法主体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部门)是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徐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处受徐州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七章第四十三条授权,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章第九条授权,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根据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八条授权:
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规定: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二)质监工作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4号令);
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3号令);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08]52号);
5、《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质监公字〔2005〕10号);
6、《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苏交规〔2011〕4号)
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
8、《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9、《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10、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苏交规〔2012〕6号);
11、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合同文件。
(三)质监组成员构成。
项目监督负责人为许年友同志。
项目监督组由黄剑锋、余同山等同志组成。
二、质量监督申请办理
(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4号);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第6号);
4、《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苏交质[2005]53号)。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并明确“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项目”是施工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办理条件
1、项目已经审批;
2、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参建单位已确定;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机械设备、试验检测仪器等已进场。
4、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30日前。
(三)办理程序
1、质监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条件,发出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因,同时报市交通运输局;材料不齐备的,发出材料补正通知。
2、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项目,编制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组建项目质量监督组;
3、质监机构在收到齐备质量监督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工程概况一览表,包括基本情况一览表、主要结构物工程一览表、施工合同段一览表、监理合同段一览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机构情况表、监理单位人员情况表、施工单位人员情况表、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2、建设程序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设程序批复文件复印件及工程实体进度计划。
3、监理单位相关文件,包括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资格证书(含监理证书和培训证书)、监理工作计划。
4、施工单位相关文件,包括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主要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将现场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监理人员、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变化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质量监督机构。
三、项目中间质量督查
(一)督查形式和频率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特点,以抽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质量薄弱环节、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性、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或关键部位。
根据对质量状况判定的需要,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
工程监督检查采取工地试验室备案审查、综合督查、专项督查、飞行检查等方式进行。
1、工地试验室核查:
受理审查参建单位工地试验室备案申请,符合条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内容将在“工地试验室管理”一项中作专门介绍。
2、综合督查:
综合督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
综合检查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质量保证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检查时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综合督查检查覆盖项目现场在建的所有标段。
综合督查频率1~2次/项目·年
3、专项检查:
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
专项检查通过查验质量保证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检查时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具体抽查标段由督查组负责人按照检查内容确定。
专项检查1~2次/项目·年
4、飞行检查:
为动态掌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措施落实、实体外观质量、内业资料等情况,或为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事先不通知受检项目而对其实施的快速现场检查。
飞行检查工作方式根据具体检查内容确定。
飞行检查具体抽查标段由督查组负责人按照检查内容确定。
飞行检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2~3次/项目。
(二)督查内容
1、中间质量监督检查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的内容。
质量管理行为,根据实施检查时的现场施工进度、可供检测内容等实际情况,逐项对照《质量管理行为督查情况记录表》中所列检查内容进行督查,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目标、制度和措施、施工、监理主要人员调整批复、对有关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监理单位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监理人员到位及持证情况、抽检记录、旁站、巡视记录、质量监理指令等方面,施工单位主要人员到位及持证情况、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施工技术方案编制、审查及交底、质量保证资料等方面。
对每一检查条目内容抽查数量为每督查合同段1-3处。
施工工艺,根据实施检查时的现场施工进度、可供检测内容等实际情况,逐项对照《施工工艺督查情况记录表》中所列检查内容进行督查,主要包括路基土方工程碾压、临时排水、分层厚度控制、防护工程砌筑和勾缝,桥梁工程技术方案的落实、设计图纸的符合性、砼浇筑、养护规范性、梁板预制标准化施工实施情况、张拉、压浆等施工工艺控制情况,路面面层基层摊铺、碾压、养护等工序规范性。
工程实体质量,对工程项目控制性工程和关键施工工艺进行摸底的基础上,对施工现场各标段可供检查的工程实体及现场施工作业面全面检测。
除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各项常规指标按规定检测频率检测的基础上,重点对路基压实度弯沉、基层钻芯成型、沥青路面钻芯压实度厚度、水泥砼路面抗劈裂强度、水泥砼构件回弹强度及钢筋保护层厚度、预应力箱梁锚具、夹片及钢绞线、桥梁支座等质量状况进行重点关注。
2、质量保证体系检查
包括对在建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进行检查,检查前应按要求填写《施工、监理现场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对合同承诺及现场到位、变更批复情况进行填报。
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后现场提交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保证体系检查按《建设、监理、施工参建单位质保体系检查记录》中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建设单位主要包括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情况、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目标、制度建立的基本情况、施工工期控制、施工、监理重要人员调整批复、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的情况、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对工程有关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监理单位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监理计划及细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开工报告审批、日常监理工作、监理日志、工地会议、质量活动开展情况。
施工单位主要包括质量目标与质量计划、组织机构及人员到
位情况、质量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质量管理制度及主要工作流程、质量保证措施、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活动开展情况、现场控制情况。
在质保体系检查中,对施工、监理单位重点对照合同检查人员、机械设备、工程材料是否符合约定;有没有违法转包、分包情况等。
主要管理人员应是中标企业的在职人员。
主要技术人员的合同履约管理(人员变更需得到项目法人同意、暂离工地履行请假手续、经质监站报备的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变更需重新报备)。
苏交规〔2010〕5号《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尽管得到项目法人同意进行变更,也要扣分。
(三)检查配合
1、对照检查通知进行准备,对于质保体系检查需要提供经建设单位审核的《施工、监理现场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2、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检查时提供书面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概况、工程进展情况、工程质量检测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等内容。
(四)监督检查结果处理要求
1、根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程度不同,质监机构签发《抽查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2、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组织逐条进行整改。
问题整改完成,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主管单位核实认可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汇总、填写、报送《质量整改情况报告》及《质量督查整改反馈表》。
对质量监督机构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的整改通报建设单位应正式行文反馈。
建设单位在《质量督查整改情况报告》中将根据本次检查所采取整改的措施、结果、处罚措施、防控措施进行简要说明、汇总。
《质量督查整改反馈表》除各单位签字确认外,应加盖公章。
存在问题与整改结果要一一对应,在反馈表后以附件形式逐一提供相关照片、图片(提供彩色打印件)、文字等证明材料。
确保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整改内容、程序闭合。
3、《质量整改情况报告》及《质量督查整改反馈表》应在要求的时限内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原则上整改结果在15日内反馈,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
4、对质量督查中提出的问题,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主管单位还应依据合同和《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通部交公路发[2008]116号)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要求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进行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工序质量责任制度,确保质量责任落实到位。
有关质量责任单位及个人追究情况,应在《质量整改情况报告》中专门报告。
5、项目质量监督组跟踪整改情况,督促项目参建单位落实整改要求。
根据需要,对建设单位上报的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对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从业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进行处罚。
对签发《停工通知书》的项目,复工前经质量监督组核查后签发《复工通知书》。
四、项目质量创优活动管理文件
1、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创建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十二五”江苏交通建设“品牌工程”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质综[2012]24号)
3、关于印发《江苏交通建设工程“十二五”质量发展纲要》的通知(交质综[2012]23号)
4、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5、关于转发《关于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交质管〔2012〕19号)
6、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7、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8、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项目交(竣)工质量鉴定
(一)质量鉴定依据
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3、《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4、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苏交规〔2012〕6号)。
费用: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
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应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申请,质监机构对已完分部、单位或标段工程组织的质量检查,检查结果为工程质量鉴定评分基础。
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规定要求,原则上在工程项目完成全部工程量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及时提交交工验收检测申请,质量监督机构对交工验收检测条件进行复核,条件满足后开展交工验收质量检测。
考虑施工进度要求和具体工程特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也可提前提出相应分部或单位工程质量鉴定检查申请。
我处本着加强事前控制和加强服务的原则,对符合交工验收检测条件的实施派驻现场跟踪鉴定检测。
例如在桥梁工程墩、台、立柱基本完成时,梁、板预制基本完成时,路基、路面底基层、基层基本完成时,标志板、防护栏立柱安装前,相应分部工程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及时归类合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相关检测数据作为合同段交工验收检测数据来源,申请格式与“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申请书”一致。
1、申请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
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2)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
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件规定
内容编制完成;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按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苏交规〔2012〕6号)的规定,对于含70M以上跨径、采用特殊结构及工艺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经过返工或加固补强处理的桥梁应组织进行桥梁静、动载试验。
2、需要提交的材料
1)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申请书;
2)监理单位评定资料;
3)建设、施工、监理工作总结;
4)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查检测报告汇总;
5)重大设计变更清单。
3、办理程序
1)组织交工验收质量检测。
分部工程抽查项目结合工程进度,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收到项目法人申请后组织相应项目质量检测;
2)完成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后,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检测意见书及项目交工验收检测报告,发出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抄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缺陷责任期质量监督回访
为了解和掌握缺陷责任期内建设单位对交工验收提出的遗留质量问题处理情况,以及运营期间工程质量整体情况进行的检查。
在工程整体交工验收结束,试运营满1年左右,质监机构将组织进行1次质量监督回访检查。
(四)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查
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应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申请,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对工程部分关键指标进行的质量检查,检查结果计入工程质量鉴定评分。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提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申请,质监机构对经复核满足条件的,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
1、申请条件
1)合同约定的通车试运营期结束;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4)施工、监理、设计、项目法人等单位已编写完成工作报告;
5)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已组织处理完毕,并形成总结报告;
6)经营企业或管理单位出具工程使用情况报告。
2、需要提交的材料
1)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申请书
2)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
3)设计工作报告
4)施工总结报告
5)监理工作报告
6)接养养护单位使用情况报告
7)交工验收报告
8)运营期间出现问题及处理评价报告
9)专项论证报告
3、办理程序
1)组织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审查相应内业资料;
2)组织工程质量评分和等级鉴定;
3)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六、工地试验室管理
(一)工地试验室管理文件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
3、《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交质[2009]47号);
4、《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苏交管[2011]17号);
5、《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通部交质监发[2009]318号);
6、《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通知》;
7、《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114号)。
(二)总体要求
1、在投标文件、合同文件中以及建设单位明确要求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与项目质量控制、检测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2、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或后续管理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
3、工地试验室设立方式分为自建或委托。
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的施工、监理单位可自建工地试验室,自建工地试验室应在《等级证书》注明的业务范围和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工地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和计量认证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
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可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或根据项目特点、检测项目等条件经建设单位、质监机构同意直接开展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同一工程项目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同时委托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开展工地试验检测业务。
对超出参数范围内的检测项目应委托具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不能检测的材料和构件除外)
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直接委托具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或直接开展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4、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备案登记制,工地试验室实行登记备案制,由工地试验室提出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初审、质量监督机构核查后登记备案。
(三)工地试验室建设要求
1、人员
1)工地试验室应完善组织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和试验检测员岗位。
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数量应满足招标文件对试验检测人员的要求,人员数量应与工程规模匹配,同时与申请的检测工作量相匹配,可根据工程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试验辅助工。
2)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和试验检测员在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试验检测机构信息系统登记注册。
试验辅助工人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3)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在持证专业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对桥梁项目强调必须持有桥梁检测工程师。
2、工地试验室布局
1)工地试验室要根据授权试验检测项目需要建设试验检测用房,试验检测用房包括办公室和各检测室,办公室不少于1间,检测室包括土工室、化学室、集料室、水泥室、水泥混凝土室、力学室、沥青室、沥青混合料室(含单独抽提场所)、现场检测室、养护室、样品室等检测室,工地试验室不承担的检测项目无需设置该项目检测室,各室面积均不得小于20平方米。
办公室和各操作室应设置醒目门牌。
2)办公室和操作室分隔开布置,室内办公桌、电脑、资料柜布置合理,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等框图应上墙,框图下沿离地高度应一致。
3)操作室布置
(1)应布局合理、仪器摆放科学、安装稳固、环境整洁、独立不受干扰,并注意采光、通风、温度、湿度、噪音、振动、灰尘、高温、辐射等影响条件,综合考虑供电、供水、排水、消防设施,规范危险品管理,电路设置及开关安装应规范并符合安全规定,有害的废液废渣处理应符合环保规定。
(2)操作室操作台应牢固,离地高度及台面宽度适中,采用光洁、耐磨、耐腐蚀材料,台下物品整齐摆放,可设置隔柜或隔板。
(3)各操作室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框图应上墙,各框图下沿离地高度应一致。
(4)仪器使用及维修记录台帐挂放于相应的仪器后面,上沿离地高度应一致。
(5)各操作室内应设置样品临时存放区域,并注明待检区和已检区。
(6)仪器设备表面应有设备标识卡和检定合格证,粘贴位置尽量保持统一。
(7)土工室:
自动击实仪基座应用螺丝紧固,含水量试验用盛样盒在试验结束后放入方形大盒,放置于操作台下,禁止零乱堆放于操作台上。
(8)集料室:
集料筛按筛孔直径大小有序排放,筛孔直径标识牌统一朝外。
(9)化学分析室:
应配置空调、温湿度计和带锁橱柜。
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单独入柜存放。
(10)水泥室:
应配置空调、温湿度计、加湿器。
沸煮箱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操作时产生的水蒸汽不会影响其它设备的使用。
如安装排气装置,加装外箱封闭、外箱上接一直径大于8cm的塑料管将蒸汽排向室外,或单独放置。
水泥振实台基座应整体浇筑,避免分段浇筑。
水泥胶砂试件应采用专用容器放置于标养箱内养护。
(11)水泥混凝土室:
应配置空调,温湿度计。
拌和机放置处设置良好的排水设施和人工翻拌混凝土用的外表光滑不吸水的垫板。
(12)标准养护室:
应配置全自动温湿设备,宜安装喷淋设备。
地面排设置排水横坡度和环形水槽,水槽断面尺寸可为宽8cm×深5cm。
室式内水混凝土试件养护架数量足够,具有一定刚度,宽度约55cm。
无机结合料强度试件浸水养护如砌水池,高度适宜,既满足养护时浸水要求,又方便取放,高度可约在20cm。
室中悬挂温湿度计,或对角悬挂两个温湿度计。
(13)力学室:
应配置空调,温湿度计,设置必要的操作台面。
压力机、万能试验机安装时整体浇筑水泥混凝土基座,底座紧固螺丝安装到位。
钢筋试验时所用夹具放置整齐。
压力机及万能试验机试验平台应安装安全防护网。
(14)沥青室:
应配置空调、温湿度计、水银温度计。
(15)沥青混合料室:
恒温水浴与马歇尔稳定度仪间隔距离不宜太远,应确保满足试验在30-45秒内完成的要求,沥青抽提仪应单独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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