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简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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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简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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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tudy1.信用证伪造单据诈骗案信用证伪造单据诈骗案我国某进口公司A与外国客商B签订了一份合同,采用承兑信用证结算。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被指定银行寄来了全套单据。
开证行审单后没有发现任何不符点,于是通知A付款赎单,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办理相应付款手续。
A经多方打听,认为B很有可能欺诈。
因此,再三拖延,不予以办理相应付款手续,反而要求开证行予以拒付。
在被指定银行的强烈合理要求下,开证行要求A同意付款。
A尽管有所顾虑,但仍然办理了付款手续,开证行付款。
A凭提单到目的港提取货物后,发现货物与信用证项下严重不符,只好提请仲裁,但最终未收回全部货款。
案例分析本案例的进口商发现了欺诈行为,却无法在合理期限内找到证据,保障自己的权益,使货款脱离了自己的控制,最终陷入到纷繁复杂的法律纠纷当中。
受益人伪造单据进行欺诈,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利用信用证。
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就必须负起交单相符项下的承款责任。
作为进出口公司,应当紧密配合开证行、被指定银行等当事人,最大化己方信息,最小化己方风险。
进口方一旦发现欺诈行为而交单相符的情况下,可以先在合理的时间内申请法院禁付令,禁止开证行对外拒付。
在禁付令的有效期内,迅速查明欺诈事实,从而避免开证行最终对外支付,保障自己的权益。
2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诈骗案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诈骗案某银行收到一份由加拿大B银行多伦多分行电开信用证,金额50万美元,受益人为我国A公司,指定中国银行为通知行。
中行审证时发现:
第一,该证没有加押,仅在来证中注明“本证将由XX银行来电证实”;第二,该证装运期与有效期为同一天,且为开证后1星期到期;第三,该证为见票后60天付款,且规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收取11%的利息;第四,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2天内将一份正本提单、发票等用特快寄给开证申请人;第五,来证电传号不合理;第六,申请人在加拿大,收货人却在尼日利亚。
因此,中行在通知信用证时加注“印押未核”,并请受益人注意以上不符点,暂缓装运。
同时,经北京总行查询后发现加拿大并没有该B银行存在。
几天后,中行收到署名“XX”银行的确认电,但电文没有加押证实。
中行再向“XX”银行发出确认电,得到答复是“我行从未发出该确认电,本行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
”因此,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案。
案例分析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欺诈的主要工具之一。
开证行审证时侧重审查来证的有效性与风险性,谨防假证。
假证有如下特点:
(1)来证无押,而声称由第三家银行来电证实;
(2)装运期与有效期短,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3)来证要求由受益人提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4)开立远期信用证,许诺高额利率;(5)申请人与收货人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
3恶劣的软条款、付款条款造成客户损失恶劣的软条款、付款条款造成客户损失加拿大某银行开来购买渔产的信用证,在特殊条款中有如下规定:
加拿大某银行开来购买渔产的信用证,在特殊条款中有如下规定:
“ITISACONDITIONOFTHISCREDITTHATALLDOCUMENTSARETOBERELEASEDTOAPPLICANTFREEOFPAYMENTAGAINSTATRUSTRECEIPTTOPERMITINSPECTIONBYCANADIANFOODINSPECTIONAGENCYORCFIAAPPOINTEDAGENCY.THEREMITTING/NEGOTAITINGBANKMUSTINDICATEONTHEIRCOVERINGLETTERTOTHEISSUINGBANKTHATALLSHIPPINGDOCUMENTSMUSTBEDELIVEREDTOTHEAPPLICANTAGAINSTTHEIRSIGNEDTRUSTRECEIPTINORDERTOOBTAINCLEARANCEOFMERCHANDISETOSECUREINSPECTIONBYTHECANADIANAUTHORITIES.PAYMENTWILLBEMADEONLYUPONRECEIPTBYISSUINGBANKOFANADVICEFROMAPPLICANTSTATINGTHATTHEGOODSHAVETHEGOVERNMENTCLEARENCEFORENTRANCEINTOCANADA.”此外还声明,如果申请人提供证明货物未能通关,开证此外还声明,如果申请人提供证明货物未能通关,开证行免除一切付款责任。
行免除一切付款责任。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凭申请人的信托收据释放单据。
受益人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凭申请人的信托收据释放单据。
受益人从其它渠道得知货物已完成通关,但款项迟迟没有收到,那从其它渠道得知货物已完成通关,但款项迟迟没有收到,那么,开证行有无义务监督货物检验、通关的事实,是否有义么,开证行有无义务监督货物检验、通关的事实,是否有义务督促申请人提供清关证明?
务督促申请人提供清关证明?
此类信用证条款源于进口国对渔产品的进口限制,进口商只此类信用证条款源于进口国对渔产品的进口限制,进口商只有货物通过检验办理通关手续后方才同意支付。
请问针对进有货物通过检验办理通关手续后方才同意支付。
请问针对进口国此种限制,出口商是否应选择信用证结算?
选择何种结口国此种限制,出口商是否应选择信用证结算?
选择何种结算方式更能保护我国出口商利益?
算方式更能保护我国出口商利益?
案例分析:
1开证行有权利监督货物检验、通关的事实,开证行有权利监督货物检验、通关的事实,也有权利督促申请人提供清关证明,但是没也有权利督促申请人提供清关证明,但是没有该项义务。
有该项义务。
2银行保函银行保函4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
我出口企业在货物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
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款的业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案例分析:
开证行破产,并不影响保兑行独立承担第一开证行破产,并不影响保兑行独立承担第一付款责任,该外资银行作为保兑行无权拒付款责任,该外资银行作为保兑行无权拒付。
因此,我方不应委托外资银行向买方付。
因此,我方不应委托外资银行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而应向保兑行交单议付。
直接收取货款,而应向保兑行交单议付。
案例案例55:
主证开证行:
国内主证开证行:
国内AA银行银行主证受益人:
嘉陵公司(香港)主证受益人:
嘉陵公司(香港)主证交单行、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
主证交单行、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
RR银行香港分行银行香港分行背对背信用证议付行:
背对背信用证议付行:
STANDARDCHARTEREDBANKSTANDARDCHARTEREDBANKMALAYSIABERHADMALAYSIABERHAD9999年年1010月月2626日,日,AA开立信用证号为开立信用证号为LCXXXX152/99LCXXXX152/99,金额为,金额为USD1,400,000.00USD1,400,000.00,受益人为,受益人为“嘉陵公司嘉陵公司”,信用证的付,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见票后款期限为见票后8585天,适用任何银行自由议付天,适用任何银行自由议付1010月月2929日,嘉陵公司凭上述信用证向日,嘉陵公司凭上述信用证向RR申请开立背对背信申请开立背对背信用证,证号为用证,证号为ILC90512ILC90512,受益人为,受益人为“ShinYangShinYang公司公司”,金额为,金额为USD1,315,000.00USD1,315,000.00,期限为即期,自由议付,期限为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通过马来西亚渣打银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证通过马来西亚渣打银行通知受益人1111月月55日,日,RR银行从渣打银行收到背对背信用证项下单据。
银行从渣打银行收到背对背信用证项下单据。
渣打银行在面函上声明:
已议付相符的单据渣打银行在面函上声明:
已议付相符的单据RR银行审单后亦认为单证相符银行审单后亦认为单证相符1111月月99日,嘉陵公司向日,嘉陵公司向RR银行提交主证项下全套单据,金银行提交主证项下全套单据,金额为额为USD1,401,495.42USD1,401,495.42,期限为,期限为85dayssight85dayssight,并指示,并指示RR银行:
银行:
“PleasenegotiatetheabovebillandpayPleasenegotiatetheabovebillandpayourimportbillunderyourL/CNo.ILC90512ourimportbillunderyourL/CNo.ILC90512favouringfavouringShinYangTradingShinYangTradingSdnSdn.,Bhd.for.,Bhd.forUSD1,316,404.63”USD1,316,404.63”1111月月1212日,日,RR银行将主证项下单据以快邮方式寄给银行将主证项下单据以快邮方式寄给AA银行,银行,其面函上声明:
我行已议付单据其面函上声明:
我行已议付单据1111月月1919日,日,RR银行汇出银行汇出USD1,316,344.63USD1,316,344.63给渣打银行,完给渣打银行,完成了其背对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成了其背对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1111月月1515日,日,AA银行收到银行收到RR银行提交的单据银行提交的单据1111月月2222日,日,AA银行发出拒付,理由:
银行发出拒付,理由:
产地证系由受益人产地证系由受益人出具、经当地商会加签的,并非信用证中要求的由当地出具、经当地商会加签的,并非信用证中要求的由当地商会出具。
商会出具。
同时声明:
同时声明:
“保留单据听候处理,一旦申请保留单据听候处理,一旦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即放单,除非在此之前收到相反的指示。
人接受不符点即放单,除非在此之前收到相反的指示。
”1111月月2323日,日,AA银行收到法院的银行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以受益人嘉陵公司提交的不是主证项下的单据涉嫌欺诈为受益人嘉陵公司提交的不是主证项下的单据涉嫌欺诈为由,要求由,要求AA银行:
银行:
查封、扣押查封、扣押LCXXXX152/99LCXXXX152/99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停止支付停止支付LCXXXX152/99LCXXXX152/99信用证项下款项信用证项下款项AA银行当日将该情况通知银行当日将该情况通知RR银行银行1111月月2424日,日,RR银行致电银行致电AA银行,称其所递交的单据已银行,称其所递交的单据已符合信用证条款,同时声明:
符合信用证条款,同时声明:
作为议付行,即使在作为议付行,即使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也有权要求发生欺诈的情况下,也有权要求AA银行偿付银行偿付AA银行以如下理由坚持拒付:
银行以如下理由坚持拒付:
不符点成立;不符点成立;否认否认RR银行的议付行地位,认为其只是履行背对银行的议付行地位,认为其只是履行背对背信用证项下义务而已背信用证项下义务而已凭法院的止付令凭法院的止付令法院该如何判决?
法院该如何判决?
20002000年年77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R银行提出的要求撤销止付银行提出的要求撤销止付裁定申请。
法院认为:
裁定申请。
法院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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