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法(3)(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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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FourInternationalContractLaw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商事合同法Contentso4.1Introductiono4.2Formationofcontracto4.3Validityofcontracto4.4Performanceofcontracto4.5Remediesforbreachofcontract本章内容本章内容第一节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第三节第三节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第四节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第五节第五节合同的救济合同的救济引入案例引入案例o甲方对乙方许诺甲方对乙方许诺,如果乙方肯出如果乙方肯出100100元钱元钱,甲方愿意把自己的手表转让给乙方。
之后甲方愿意把自己的手表转让给乙方。
之后,乙方为得到甲方的手表乙方为得到甲方的手表,把把100100元钱交给元钱交给了甲方。
了甲方。
o试想一下,如果乙方没有把试想一下,如果乙方没有把100100元钱交给元钱交给甲方呢?
甲方呢?
Consideration(P110)o根据根据1875年英国高等法院在年英国高等法院在“卡里埃诉米卡里埃诉米萨案萨案”中的判决书中所下的定义,所谓对价,中的判决书中所下的定义,所谓对价,是指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者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润或好处,或者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o对价简单解释为:
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
对价简单解释为:
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
o甲对朋友之子乙说,甲对朋友之子乙说,“如果你将来考上北京大如果你将来考上北京大学,我就承担你在校四年的全部费用。
学,我就承担你在校四年的全部费用。
”试想,试想,这里有对价吗?
这里有对价吗?
o若乙将来果真考上北京大学,则甲为乙支付学若乙将来果真考上北京大学,则甲为乙支付学费的行为在一般意义上无疑可以视为对乙的赠费的行为在一般意义上无疑可以视为对乙的赠予,但依对价理论,此种赠予并非纯粹的赠予。
予,但依对价理论,此种赠予并非纯粹的赠予。
因为,乙为考上北大已应甲的要求付出了艰苦因为,乙为考上北大已应甲的要求付出了艰苦的脑力劳动,应视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纯的脑力劳动,应视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纯粹的赠予合同是不应当附有对待条件的。
粹的赠予合同是不应当附有对待条件的。
案例案例签字蜡封合同与简式合同签字蜡封合同与简式合同由于合同种类的不同,对是否要求对价由于合同种类的不同,对是否要求对价也不同,所以在了解对价的概念之前,先来也不同,所以在了解对价的概念之前,先来看一下英美法中合同的分类:
看一下英美法中合同的分类:
1.签字蜡封的合同签字蜡封的合同(Signedandsealedcontract),这类合同不需要对价这类合同不需要对价。
2.简式合同简式合同(simplecontract),这类合同,这类合同必须要有对价。
必须要有对价。
包括口头合同与并非以签字包括口头合同与并非以签字蜡封式做成的一般书面合同。
蜡封式做成的一般书面合同。
对价的基本规则对价的基本规则1.1.必须存在对价;必须存在对价;2.2.对价必须与允诺有关;对价必须与允诺有关;3.3.对价必须是有价值的,但不要求充足对价必须是有价值的,但不要求充足(对价须是具有某种价值的东西,但价对价须是具有某种价值的东西,但价值上不一定相称);值上不一定相称);4.4.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5.5.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而不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能是过去的对价;6.6.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已经存在的合同义务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已经存在的合同义务不能作为对价;能作为对价;7.7.对债务的偿付不能作为对价;对债务的偿付不能作为对价;8.8.公共义务的履行不能视为对价,但履行的公共义务的履行不能视为对价,但履行的义务超过了公共义务或合同义务的范围,义务超过了公共义务或合同义务的范围,则可视为对价则可视为对价(三三)对价必须有价值对价必须有价值,但不要求充足,但不要求充足o英美法上仅要求对价必须具备一定的价值,英美法上仅要求对价必须具备一定的价值,但不苛求等价。
交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但不苛求等价。
交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事活动,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且且不违背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共利益,法律无权干涉。
法律无权干涉。
o西方有一句法谚:
西方有一句法谚:
“一分钱或一粒胡椒亦一分钱或一粒胡椒亦可构成一个有价值的对价。
可构成一个有价值的对价。
”Schnellv.Nell(1861)被告的妻子临死前表示希望从她的遗产被告的妻子临死前表示希望从她的遗产中拨出中拨出600美元赠与原告,但是被告的妻子美元赠与原告,但是被告的妻子在法律上并无遗产,于是被告与原告约定:
在法律上并无遗产,于是被告与原告约定:
原告给付被告一美分,被告以分期付款的方原告给付被告一美分,被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像原告给付式像原告给付600美元。
后来被告拒绝给付。
美元。
后来被告拒绝给付。
原告起诉。
问:
被告所作的允诺是否是一个原告起诉。
问:
被告所作的允诺是否是一个有效的对价?
有效的对价?
Mountfortv.Scott(1975)案案o被告答应以被告答应以1美元价格把自己的房子卖给原美元价格把自己的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悔了,声称告,但后悔了,声称1美元是个不充分的对美元是个不充分的对价。
价。
o只有在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等案件中,只有在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等案件中,法院才会把法院才会把“对价不充分对价不充分”作为证明欺诈、作为证明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一种证据,当事人才可以误会、不正当影响一种证据,当事人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要求解除合同。
(四四)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1915年,轮胎制造商邓洛普公司与年,轮胎制造商邓洛普公司与某批发公司某批发公司(迪尤公司迪尤公司)约定,邓洛普公司约定,邓洛普公司向后者出让贸易折扣;后者在代理销售中向后者出让贸易折扣;后者在代理销售中保证轮胎售价不低于约定价格,并保证其保证轮胎售价不低于约定价格,并保证其客户和零售商的售价也不低于约定价格。
客户和零售商的售价也不低于约定价格。
尽管该批发公司与其客户均订立了价格垄尽管该批发公司与其客户均订立了价格垄断合同,但其客户之一塞尔弗里奇公司仍断合同,但其客户之一塞尔弗里奇公司仍以低于合同约定价格将轮胎售出。
邓洛普以低于合同约定价格将轮胎售出。
邓洛普公司为此向塞尔弗里奇公司起诉。
公司为此向塞尔弗里奇公司起诉。
法庭裁定,即使迪尤公司是原告法庭裁定,即使迪尤公司是原告的代理人,但由于原告的代理人,但由于原告并未就被告许诺提供对价,并未就被告许诺提供对价,被告也未向原告许诺被告也未向原告许诺义务;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义务;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诉讼不成立。
合同关系,诉讼不成立。
Tweddlev.Atkinson(1861)Guy的女儿将与原告结婚,盖伊于是的女儿将与原告结婚,盖伊于是与原告的父亲订了一个合同,约定各自给原与原告的父亲订了一个合同,约定各自给原告一笔钱。
但是后来盖伊没有实现自己的诺告一笔钱。
但是后来盖伊没有实现自己的诺员,于是原告提起诉讼。
员,于是原告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9621962年上诉法院的一判例中,某海运年上诉法院的一判例中,某海运公司雇用装卸公司公司雇用装卸公司SS卸货,卸货,SS在卸货中给货在卸货中给货主主(收货人收货人)造成造成593593镑的损失。
货主为此向镑的损失。
货主为此向SS装卸公司提起侵权之诉,装卸公司提起侵权之诉,SS公司公司(它是与海它是与海运公司订立的装卸合同的独立当事人,而运公司订立的装卸合同的独立当事人,而非其代理人非其代理人)则根据货运合同中的限责条款则根据货运合同中的限责条款提出抗辩,而该限责条款实际上也已写入提出抗辩,而该限责条款实际上也已写入提单。
提单。
上诉法院终局判定,上诉法院终局判定,S公司与货主之间没有对价关系,公司与货主之间没有对价关系,故故S公司属于该货运合同的第三人,公司属于该货运合同的第三人,不能援引合同限责条款抗辩。
不能援引合同限责条款抗辩。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在在19681968年白斯韦克夫人诉小白斯韦克年白斯韦克夫人诉小白斯韦克案中,某煤炭商与其侄子订立了一项书面案中,某煤炭商与其侄子订立了一项书面合同。
根据该合同煤炭商将其企业卖给其合同。
根据该合同煤炭商将其企业卖给其侄子,而其侄子则答应在煤炭商死后每周侄子,而其侄子则答应在煤炭商死后每周向其寡妻支付向其寡妻支付55镑。
但当该煤炭商死后,其镑。
但当该煤炭商死后,其侄子拒绝履约,并因此受诉。
侄子拒绝履约,并因此受诉。
法庭裁定,原告作为死者的遗产法庭裁定,原告作为死者的遗产管理人有权得到此款;管理人有权得到此款;但由于她不是该合同当事人,但由于她不是该合同当事人,故不能以其个人名义故不能以其个人名义诉请该合同强制执行。
诉请该合同强制执行。
o“对价必须由受诺人作出对价必须由受诺人作出”的含义是:
对价的含义是:
对价是对许诺履行义务当事人的回报,而对方义是对许诺履行义务当事人的回报,而对方义务的履行将是受诺人权利和利益的实现。
这务的履行将是受诺人权利和利益的实现。
这种对价必须是就对方义务许诺而提供的,可种对价必须是就对方义务许诺而提供的,可以是对许诺人提供的,也可以是应愚懦人要以是对许诺人提供的,也可以是应愚懦人要求对第三人提供的。
求对第三人提供的。
根据英美法,只有在订根据英美法,只有在订约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问题,而约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问题,而不存在不存在(利害关系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合同责任问题;第三人的合同责任问题;这就是所谓合同相互关系原则。
这就是所谓合同相互关系原则。
(五五)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o待履行的对价待履行的对价(Executory):
允诺在将来履:
允诺在将来履行对价。
行对价。
o已履行对价已履行对价(Executed):
一方当事人以其作:
一方当事人以其作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全部完成了他根据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全部完成了他根据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只剩下对方还没有履行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只剩下对方还没有履行其义务。
其义务。
o过去的对价过去的对价(Past):
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
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它不能作为对前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它不能作为对方后来作出的该允诺的对价。
方后来作出的该允诺的对价。
过去的对价过去的对价o过去的对价只是一个单方行为,没有对象。
过去的对价只是一个单方行为,没有对象。
比如几年前甲送给了乙一件紧俏商品,多年比如几年前甲送给了乙一件紧俏商品,多年过去后,乙为了感谢甲,允诺将送给甲一台过去后,乙为了感谢甲,允诺将送给甲一台最新式的冰箱。
最新式的冰箱。
试问试问,这一允诺有法律约束,这一允诺有法律约束力吗?
力吗?
o分析分析:
这项允诺是缺乏对价支持的这项允诺是缺乏对价支持的,这是一这是一个已过去了的对价,没有拘束力,甲不能就个已过去了的对价,没有拘束力,甲不能就乙没有履行其承诺而诉求法律的保护。
乙没有履行其承诺而诉求法律的保护。
经典案例经典案例o英美法有一个经典的案例:
甲售给乙一匹英美法有一个经典的案例:
甲售给乙一匹马。
合同履行完毕后马。
合同履行完毕后,甲允诺说,此马身甲允诺说,此马身体健壮体健壮、性情温和。
但乙后来却发现此马、性情温和。
但乙后来却发现此马性情暴烈,遂诉诸法院,请求追究甲的违性情暴烈,遂诉诸法院,请求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约责任。
o法官认为,甲在作出此马性情温和的允诺法官认为,甲在作出此马性情温和的允诺时时,原买卖合同中甲的义务(对价)已经原买卖合同中甲的义务(对价)已经履行完毕履行完毕,且乙又没有针对甲关于此马性,且乙又没有针对甲关于此马性情温和的允诺另行提供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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