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正义价值.docx
- 文档编号:26952373
- 上传时间:2023-06-24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164.75KB
论法的正义价值.docx
《论法的正义价值.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法的正义价值.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论法的正义价值
论法的正义价值
论法的正义价值
论法的正义价值
摘要:
正义是人类普遍公认的崇高价值,因此当然也是现代法律追求的目标。
正义强调的是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正义问题不单纯是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有很强实践意义的问题。
有鉴于此,本文将从法的正义价值的含义,实现意义,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以及在我国现阶段,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阻却因素:
法的正义被滥用、监督体制不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等方面来具体阐述法的正义价值。
而要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强化依法治国的观念,则必须加强法制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实现立法正义、执法正义、司法正义、守法正义和法律监督正义。
关键词:
正义,价值,阻碍因素,意义作用,实现途径
Oflawandjusticevalue
Abstract:
Justiceisgenerallyacceptedhighvalue,soofcourse,thetargetofmodernlaw.Justicewasthesociallifeofequalityandjustice.Justiceisfundamentalstandardsofthelaw.Justicewasnotpurelyatheoreticalquestion;itisaverypracticalsignificance,inthisconnection,thearticlefromthelawofvalueofjustice,senseofpurposeandinourcountryatpresent,thevalueofjusticeoftheresistanceisthemainfactors;theactwasabusedandsupervisionofthejusticesystemdoesnotimprove,civillawwasnotasdescriptionofthelawtojustice.Tothepresentlawtojusticeandimprovedinaccordancewiththelawofvalueconcepts,itisnecessarytostrengthenlegaleducationandtoimprovethecitizensofthelaw,justice,lawenforcementwithjustice,legislativeandjudicialjustice,thelawtojustice,Justiceandlegalsupervision.
Keywords:
Justice,value,Hurdle,Significancerole,Achieveway
目录Ⅱ
引言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
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法有了广泛的研究。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1法的正义价值的含义
1.1正义的词源
正义(义),正者,不左不右,不前不后,不上不下之谓也,“正”字,其划为五,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五居其中也。
其意为中,天地之中心也。
“义(义)”者,上羊下我,羊者,美味也,我者,己也。
“义(义)”者,将自己美味供奉给天下所有的人。
是故,正义(义)者,此乃天地之间最好之谓也。
其是一种含义极广的道德范畴。
本意指公正、合理而应当做的。
孔子最早提出了“义”,《管子·卷一·牧民第一》云:
“四维不张,国乃灭亡。
——右国颂”,“何谓四维?
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
”
1.2伦理学、政治学上正义的基本范畴
在伦理学中,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作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
“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
“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
”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
不同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基督教伦理学家则认为,肉体应当归顺于灵魂就是正义。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
1.3法的正义价值是如何产生的
单从字面上讲,法的价值一词可以有不同含义:
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非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从这一意义上讲,法的价值即法的评价准则。
美国法学家庞德在其法理学作品中所讲的价值问题就是评价准则,他认为,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
法本身有哪些价值,实际上是指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他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
归纳起来,主要是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
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依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
(1)实现法的正义价值是法治国家的理想追求
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始自主体性法理念的凝练,功在良善法制度的创就,而成于正义化法运作的展开。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5]因此为实现法的正义价值,这已成为法治国家的理想追求。
(2)实现法的正义价值能够更好地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市场来优化资源配置。
而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一些不正义的现象,很需要法律去加以调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就能在市场经济领域实现社会正主体在社会的竞争中处于一个均等的起跑线,保证社会主体享有同等的公正对待而不得有任何歧视现象,保证社会主体平等地拥有达到其社会目标的手段。
[6]
(3)实现法的正义价值是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现实保障
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的正义价值,能够更好地保证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而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则正是我国法运作的根本目的。
所以,我国只有在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的正义价值,才能够更好地保证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2.3法的正义价值实现作用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
这些古老的法学格言和法的定义表明法与正义是不可分的:
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
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作用,总体上体现为:
第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这是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
包括把指导分配的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且具体化为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
在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中,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带有根本性的、决定性的。
在一个民主政体的国家中,关于基本权利的分配即分配正义原则的执行通常是由人民选举的立法机关进行的,因为基本权利和义务涉及到人民的财产、人身自由和人格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所以,国家权力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课以何种义务和责任的问题,成为分配正义的核心问题。
当分配正义原则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的时候,校正的或诉讼的正义就开始起作用。
这就会引起惩罚与补偿的问题。
第二,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
这是法律实现正义的一个方面。
以刑罚为代表的法律上的惩罚之基本目的不外乎报应与预防两方面。
报应,也就是通过惩罚罪恶表达正义观念、恢复社会心理秩序。
犯罪,一般来说不仅是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而且也是违反正义观念的恶意行为。
因此,出于正义的要求,对恶意行为要做出否定评价,对于善意行为应该给予褒扬。
这是基于道义要求所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应有内涵。
在关于惩罚的理论中,包含三个基本问题,即惩罚的理由、惩罚的对象以及什么是适当的惩罚。
这些问题都表明惩罚具有伸张正义的作用。
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如果说惩罚罪恶是基于道义的正义要求,那么补偿损失则是功利的正义要求。
法律在平均正义方面除了对罪恶予以惩罚外,还在合同、侵权方面表现为试图补偿受害者的损失。
这种补偿通常只以损失大小为标准,而不考虑或过多考虑侵害者有无过错、其错误程度与赔偿额有无必然联系、赔偿费是否由其本人支付(如行政赔偿由国家支付)。
以赔偿为主的补偿性责任主要是恢复分配正义。
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决定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法是体现和实现统治阶级正义观的重要手段。
统治阶级的正义观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之后,就具有了一种道德上的权威性,使法能更好地在实际生活中贯彻执行。
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法的内容中的重要组成因素。
法是上层建筑中法律制度的范畴,它不仅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而且与统治阶级的正义观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相互补充。
具体来说,这种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
(1)正义是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它表现为以正义的要求作为其追求目标,并将其确定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给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
(2)法律通过和平和公正解决冲突的规定和程序来保障正义原则的实现。
正义对法律进化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动力。
任何实在法律制度都或多或少、至少统治者在口头上承认正义为其目标。
不管统治者愿意不愿意,正义作为社会价值,始终是衡量法律良恶的标准。
另一方面,法律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
正义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它的实现离不开规范,尤其离不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法律。
3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基本途径
在我国现阶段,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基本途径,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树立法制观念
我国的法治观念的培养是一个困难的过程。
我们的传统法律观念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本位和义务本位,缺乏法律至上的思想渊源。
这一法律文化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它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
人们在法律和权力面前,对权力往往充满信心,而对法律则缺乏信仰和信心,更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有时甚至,在某些情况下,逃避法律竟成为人们的首要选择,并且经常习惯于从法律之外找答案。
对此,我国法治的观念等方面的培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改变人们的重刑轻法律、法规的教育。
因为刑法历来以禁止性规范为核心内容,授权性规范相当少见。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倡权利意识,实现我们权利本位的观念呢?
因此,教育,提倡在削弱了刑法的指导下,自由,平等,已是我国实现法治的首要任务。
对于这一点,中国的法律体系教育必须转向这一方向上来。
第二、加强权利意识的培养。
权利是法的内核。
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就产生不了对法的需求和对法律的渴望。
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形成有密切的联系。
权利意识的增强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的法治观念生长,相反,法治观念的增长,也必将推动人们权利意识的扩张。
而培养和加强的权利意识,则要倡导和树立权利为核心的社会关系,从而不断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对权利的法律信仰。
因为权利本位内在含义就是指:
“公民在法律划定的界限内享有价值选择、行为自由和利益获得的可能性。
”[7]再次,深化公民对现实法律实践的实际体验。
公民对法律的信赖,一方面,就是着眼于法律是否能体现公民的利益要求,是否可以实现公民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面,就是着眼于国家和政府实施和遵守法律。
只有国家和政府本身的对法律的尊重、服从、遵守法律,这样做会使公民信仰,否则会破坏人的信心甚至倒向反面。
对此,一些学者所指出的:
“政府守法程序从一定意义上关系到法律至上观念的成功或失败。
因为完全缺乏对法律的经验,人们尚可以相信法律的价值及其作用,保留对法律的企盼;若是一种恶劣的‘政府都不守法’的法律经验,则将会从根本上摧毁关于法律的信念,甚至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心,更不必说法律至上观念。
”[8]所以,赋予公民的切实可行的法律生活的实际经验,使他们感知具体的法律。
而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国家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示范和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他们应成为信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模范。
(2)实现立法正义
立法公正是法律的初始环节。
立法正义是法治正义的前提。
立法的非正义则是扼杀法治的一把利剑。
从立法正义的本质看,这就要求立法:
第一,立法的民主化。
即要求从群众中来并符合民意的立法;第二,立法的科学化。
即要求立法要尊重客观事实,应该注重社会效益,要重视对专家的作用;第三,立法的法治化。
即呼吁立法权限法制化,立法内容合法化,立法程序的法定性。
[6]法治的精神体现于每一法条的生命力之中,而法条的生命力则体现在其可操作性上。
而我们一些过于抽象,过分原则,过于笼统的立法规定,不仅不能成为法治的基础,相反往往成为了法治的亵渎借口。
因此,我国必须实现立法的正义,则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监督。
首先,我们必须加强法律监督。
这包括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和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非监督审查。
前者是宪法监督的问题,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系统,后者则是我们国家的特殊情况。
[6]第二,加强对行政法规的监督。
由于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历史原因,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有很大的独立性,甚至长期占主导地位。
如制定了大量的法规,有些内容已直接影响了法律体系的和谐。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行政法规的监督,这对维护中国法治的统一和法律体系的协调,对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维护公民权利,具有特殊的意义。
[6]第三,我们必须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监督。
对于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审查,可由国务院进行审查;对于国务院各部委的条例的审查,则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而省政府规章的审查,则应当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查。
最后,应当加强对授权立法和法律解释的监管。
即一方面要监督立法权的行使是否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以及规范文件是否与宪法、法律相一致;另一方面,要监督立法权的运用和行使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是否适度与合理。
(3)实现执法正义
执法是国家权力链条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实现方式。
国家立法制定法律,就是要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
否则,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失去其应有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因此,高度重视执法是现代社会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行政机关贯彻和执行。
作为执法权,则是最不可萎缩却也最不可膨胀、最需要自由而又最易自由无度、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力。
因此,执法正义也就成为一种最需要实现的正义,但又是最难以实现正义。
为了实现执法的正义,我们必须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首先,执法法治原则。
即:
一是要求执法机关要坚持依法执法,二是防止行政权力膨胀,滥用,越权和行政违法现象的发生。
其次,执法公平原则。
即:
一是要求市场调节的手段是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而不是传统的行政命令手段,二是对行政权力的适当的控制要求,要通过法律设定的具体的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职能,使市场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竞争;三是要求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要做到适宜,恰当,合理和公平。
第三,执法效率原则。
也就是说,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做到迅速和有效。
所谓迅速,就是要求在处理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要抓紧时间,快速反应,不要久拖不决,但同时要求不要超越法律时效和法律程序;所谓有效,则要求行政执法的结果要产生一定的实际效果。
(4)实现司法正义
在我国,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经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务的活动。
[9]“司法是正义的守护者,司法绩效评价的标准只能是基于正义,或正义第一。
一旦义利倒置,或者以利灭义,司法就会失去自我,变异为功利的机器。
”[10]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首先,司法独立的原则。
我国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改善司法环境,完善司法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确保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原则。
该原则要求对司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司法权,以解决法律纠纷,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换句话说,司法机关要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其职责,避免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却要管的现象。
同时要避免相互扯皮推诿现象,以真正做到司法机关是公民,法人以及国家的守护神。
第三,坚持司法程序法定性和正当性的原则。
所谓司法程序的法定性,即审理案件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离开法定的程序,便不能保证适用法律的公正性,也就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而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则要求在司法中实现司法平等,程序公开,程序参与,程序完整以及程序的科学,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崇高的职业道德,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第四,司法问责的原则。
司法问责,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如果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后果,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这方面,我国应提高司法的责任,如系统的,完整的建立奖励制度,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不公和补偿制度等,从而使司法问责具体化,明确化,做到有章可循。
(5)实现守法正义
守法是法律实现的普遍方式,而是要确保法律得以有效实现,我们必须加强守法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目前,我国要做到守法正义,关键的问题是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
为了提高法律意识,一是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公民依法办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黑格尔曾经说过:
“法律必须普遍的为人类知晓,然后它才具有约束力。
”法制教育是公民的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使人们懂得法律,了解法律,会增加他们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学会用法。
第二,加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
马克思曾经说: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这就是说,法律应该是维护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法宝。
当人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应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他们,使其能得到应有的补偿,这样,才能激发公民守法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第三,要加强对法律制约,及时和有效地制止国家工作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6)实现监督正义
监督是法律实现的重要保证。
而要加强监督,改善监督机制依赖于法的监督机制的完善,有赖于各个监督主体积极行使其依法所享有的法律监督权。
针对当前监督的突出问题和实际情况,要实现监督正义,主要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一方面,要加强人大的权威。
这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顺人大同党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各项职权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要完善人大监督的有关法规的立法。
要将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进一步具体化,对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效力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要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
一方面,要确保下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要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
现在,我国的请示批复制度对监督的阻碍还是很大的。
在这方面,下级法院的重大、疑难案件,下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疑难案件没有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由下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由该审判委员会做出决定,确实无法解决的重大、疑难案件,才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理。
第三,加强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
目前,我国应该改革新闻管理体制,减少行政控制,切实保障新闻自由的原则;同时,要制定对新闻监督的立法,保障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力,依法办事。
第四,必须加强和改善分权制度的监督。
到目前为止,我们对分权监督制度不健全,仍然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
在这方面,应该改善。
第五,改变监督以非诉行为为主的现象。
目前,我国的法律监督是以非诉讼的信访、视察、批评、建议等手段为主的,而且这种监督是以监督对象的自律为前提的。
但是,但是一旦监督对象缺乏自律,法律监督就难以生效。
因此,这种以非诉形式为主要手段的法律监督,其实是建立在自相矛盾的理论之上的:
它取决于监督对象的自律,而同时,监督又是以对象的不自律为前提的。
总之,要实现法的正义价值,主要是需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以立法正义、执法正义、司法正义、守法正义和法律监督的正义。
因为这几个方面,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和相互促进的。
而我国只有通过以上途径,方能真正实现法的正义价值。
结束语
古希腊的杰出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而法律则是正义的体现。
法律的好坏完全是以正义为标准的,立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促进正义的实现。
因此要用法律的手段节制人们、教育人们、培养人们的正义观念和美德。
法以正义为目的,正义之于人之于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义问题不单纯是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有很强实践意义的问题。
保障公民的自由价值得以充分体现,要注重内外因相结合的辩证方法。
现阶段的中国是逐步迈进法制过程中,在各方面虽然还存在诸多瑕疵,但只要在立法行政司法执行等部门重视自然法学的价值取向,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终将成为一个民主自由正义的社会主义国家。
参考文献
[1]张卫平.体制、观念与司法改革[J].中国法学,2003,1(111):
4.
[2]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98.
[3]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
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N].人民日报,2002.11.18.
[5]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7.
[6]公丕祥.法理学[M].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86,296-299,316,326,378.
[7]李曙光.论依法治国[N].工人日报,1997.12.10(A4).
[8]论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J].中国法学,1997,(5):
43.
[9]夏锦文.社会变迁与中国司法变革:
从传统走向现代[J].法学评论,2003,
(1):
72.
[10]徐显明.司法改革十二题[J].法学,1999,(9):
5.
致谢
在本次论文设计过程中,程乐夫老师对该论文从选题,构思到最后定稿的各个环节给予细心指引与教导,使我得以最终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在学习中,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富渊博的知识、敏锐的学术思维、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以及侮人不倦的师者风范是我终生学习的楷模,老师的高深精湛的造诣与严谨求实的治学精神,将永远激励着我。
这五年中还得到众多老师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在此,谨向老师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还有我的同学朋友,在写作的过程中给我提供了一些宝贵的资料和建议,在此一并感谢!
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评议和参与本人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正义 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