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注桩工程劳务分包合同1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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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注桩工程劳务分包合同1详解
编号:
第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桥
梁
灌
注
桩
工
程
项
目
桥梁灌注桩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五(犍)沐快速公路A、B标段部分桥梁冲击成孔灌注桩基础工程项目和为完成工程施工的临时工程及施工准备等劳务分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总则
1.1、处理总合同、本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1.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合同。
1.1.2、双方应当遵守业主和监理发布的其它文件和资料等。
1.1.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或文件。
1.1.4、乙方在对所承包工程进行实施及修补缺陷等工作时,应承担、履行与承包工程有关的主合同中甲方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1.2.5、如乙方将工程整体转包或分包,则本合同自行解除,视为乙方违约。
二、劳务工程名称、范围及内容
2.1、工程名称:
五(犍)沐快速公路A、B标段桥梁冲击成孔灌注桩基础工程项目
2.2、工程地点:
犍为县
2.3、劳务分包施工内容:
五(犍)沐快速公路A、B标段桥梁冲击成孔灌注桩基础工程施工及为完成灌注桩成孔(包括扩挖部分)、钻机就位、护筒埋设、钻机钻进、泥浆池制作、泥浆制作循环、成孔、清孔、辅助安装钢筋笼、导管安拆、灌注砼、试压件的制作及文明施工及自用设备的上下车等工作内容。
2.4、工程施工范围:
五(犍)沐快速公路A、B标段中所有的桥梁冲击成孔灌注桩基础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完成的桥梁数量进行结算。
三、分包工作期限
3.1、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总工期个月;缺陷责任期年。
(时间由总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和业主调整后的期限为准)。
3.2、以上工期是经过双方慎重考虑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一切因素而约定的工期。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业主和监理按月下达计划确定的阶段性工期要求对乙方同样生效,如遇其他因素影响计划工期的实现时,甲方有权对本项目相应工期进行调整,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由于业主前期征地工作未落实、设计原因、不可抗力致使乙方拖期,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总工期可适当顺延,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顺延工期。
四、承包方式、劳务报酬及预付款
4.1、本劳务分包采取固定单价承包方式。
4.2、劳务分包单价按¢1500冲孔桩:
元/米,¢1800冲孔桩:
元/米,¢1200冲孔桩:
元/米计取,未单独列项内容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相应项目或综合单价中;该报价包含甲供材料及乙方完成本工程所需一切费用(劳务费、机械费、小型机具使用费、运输费用、燃料费、水电费、其它材料费、进退场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和隐含风险在内的以及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所做的辅助工序所需的费用总和,零工和其他费用不再另行支付。
4.3、乙方签订本合同前,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以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详细、认真的察看和核实,充分了解了自然环境和施工条件,乙方已将由此对工程的影响在单价中充分考虑,签约后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单价偏差或其它原因引起的风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调价。
4.4、工程量计算
工程项目经监理验收合格后,工程数量的计算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计量规范、两阶段施工图、变更图纸、实际完成的施工段落、双方签认的工程数量为依据进行计算,(具体工程项目可参考计量规则进行修改)计算结果经甲乙双方的指定人员审核、签字确认后,以加盖甲方公章的电子表格计算的工程数量为最终结算数据。
4.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程进行竣工审计。
若在审计中扣减的部分属于乙方的工作内容,甲方按业主或中标单位扣减的金额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五、劳务分包费用结算和支付
5.1、月支付:
截止到每月25日,乙方上报本月完成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现场验收结算,且乙方按甲方要求制作并提交了相应的测、试、检资料,交与甲方进行整理,由甲方统一向业主报送计量支付报表,待业主将该计量款拨付到项目部给甲方后,由甲方按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清单单价计算分包费用并扣除相应扣款后7日内视资金情况由甲方向业主出具付款委托函,待乙方出具相应的发票后,甲方根据施工计量结算情况代付工程款给乙方,但总额应不高于当期结算工程款的70%。
5.2、若乙方未上报当月结算、测、试、检资料时,不予支付上月工程款。
5.3、完工结算:
待乙方完工后,双方应完成以下工作:
(1)工程经甲方、监理、业主、质监站验收达到质量要求;
(2)乙方按甲方、监理、业主、质监站要求提供了竣工资料;
(3)甲方提交了综合评价报告;
(4)乙方出具地方材料款、人工费、机械租赁费、租地等涉及地方问题没有欠款的证明;
(5)双方签订退场协议并履行完毕;
以上工作完成后视甲方资金情况给乙方支付工程款,总额不超过结算总工程款的95%。
5.4、最终结算:
质量缺陷期期满后,乙方再无其它问题(包括民工工资、质量、甲方材料款、水电费等),甲方可给乙方办理最终结算,一次性结清全部工程款。
5.5、在工程费用结算过程中,如果甲方未能及时获得业主支付的工程款,或甲方为了工程有特殊用途等,不能及时结算时,乙方应自行承担资金周转义务,不能因此而停工,影响工期,不得出现围攻项目部、管理处、地方等有关部门等现象,否则乙方愿承担1万元/次的违约金,给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造成损失及伤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并不得向甲方索要利息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赔偿。
5.6、甲方对乙方以支票或办理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正式发票,且发票签章应当与收款账户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该发票不包括甲方提供的油款以及人工工资等)。
5.8、工程款支付按甲方财务结算办法及程序进行支付。
本合同及其他相关附件(如甲方工作人员出具的相关数据等)中标明的数量及单价,与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结算单标明的数量及单价不一致的,以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结算会签单标明的数量及价格为准。
5.9、本工程项目无材料预付款、开工预付款、进退场费,开工前乙方须垫付满足施工需要的一切费用。
六、履约担保、质量担保及税费
6.1、本合同正式签约后三日内,乙方应按所承担劳务分包工程总额的%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并于指定的时间内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进场后,甲方进行履约检查,乙方的人员和设备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返还乙方元;如乙方的人员和设备不符合本合同要求,每拖期一天罚款1000元。
其余履约保证金在业主组织交工验收颁发合格证书之日起日内退还给乙方。
6.2、乙方所承担劳务分包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劳务总价款的5%,由甲方在乙方的支付中逐月扣除,在质量缺陷期满无质量问题时返还。
6.3、本劳务分包合同涉及到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其余税费根据财务有关规定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七、工程质量
7.1、乙方须对本合同约定工程质量负责,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以及设计图纸精心组织,科学、规范施工。
达到国家现行施工技术规范的质量等级标准。
7.2、工程质量控制以施工招标文件及业主和总监办有关质量要求的文件为依据,并服从甲方、业主委派的现场工程师及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负。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返工,费用由甲方自负。
7.3、乙方应按相关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质量自检评定,必须接受甲方委派的现场质检人员的监督,并将评定结果及时交甲方检查并报验,并接受甲方的质量评分;为保证工程质量,甲方将不定期地对乙方施工工程进行抽查,如发现质量问题,除令其无偿返工外,累计超过三次,甲方有权勒令乙方退场。
7.4、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工程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返工,返工费用乙方承担,并接受上一条约定的惩罚。
7.5、具备隐蔽条件的隐蔽工程,乙方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工程的施工;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后需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须在甲方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对已完隐蔽工程若发现质量隐患,甲方、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乙方重新施工,相关费用乙方自负。
7.6、乙方对已完工程,须如实上报甲方,甲方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复核,乙方须积极配合(如挖开隐蔽工程)。
八、甲方权利和义务
8.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领导班子,全面履行与业主的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的各项工作,对质量、安全、工期向业主负责。
8.2、负责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控制测量复核、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及交工验收。
8.3、按时提供相关施工图纸一套;及时组织人员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安排相关管理人员配合乙方施工。
8.4、甲方可根据工程进度需要,随时对乙方的进场人员、工程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如果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要求,随时要求乙方增加或调换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并于甲方通知后3日内到位,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工程进度和质量等要求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和工程施工项目进行统一调配和安排,乙方必须服从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同时不能减轻乙方的工期责任;如果采取以上措施后,情况还没有改观,则甲方有权指定其他队伍分割其工程量,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必须同意签订分割协议。
8.5、甲方在乙方进场后提供有关控制测量(导线点和水准点)的参数。
8.6、甲方负责提供本工程临时用电的高压部分(从高压线到配电盘部分)。
8.7、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及相关奖励。
8.8、负责与中标单位、业主、监理、设计部门联系。
8.9、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协调好地方事宜,如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地方纠纷,甲方负责解决;乙方原因引起的地方纠纷,由乙方解决,费用自理,甲方可以协助协调。
九、乙方权利和义务
9.1、乙方必须保证满足施工要求,乙方进场主要人员、设备、仪器等必须如实上报甲方。
9.2、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项目部有关规章制度和总体布局安排。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允许,乙方不得擅自与业主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私刻项目部公章;乙方对于甲乙双方签订的主体合同外的其他合同与协议及对外从事的一切民事活动,须以乙方自身的名义进行,并确保甲方免受任何第三方可能对乙方提出诉讼造成的连带责任。
9.3、根据本工程工期、工程量及各项合同条款,及时组织高素质的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进场,保证开工后立即形成均衡生产能力,乙方须无条件执行甲方、业主以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命令和通知等。
9.4、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规范、相关的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范要求,因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乙方应无条件返修并不得影响整体工期,由此造成甲方形象或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并扣除乙方10000元/次的违约金。
9.5乙方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计划;提交阶段施工计划;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施工计划相适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施工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9.6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员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必须保障满足阶段性工期目标,乙方必须指定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外出必须向甲方项目部领导请假;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工地主要设备撤离现场。
9.7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整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差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9.8、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上级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随时接受甲方检查其设备状况、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施工单位协调配合情况。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下达的一切指令、文件乙方应及时存档,不得外泄。
9.9、乙方施工中要及时、准确、全面的填写施工原始记录及甲方要求填写的技术资料,每月20日前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中间计量、交工验收,交给甲方(技术资料的填写视签定合同的具体内容添加或删除)。
9.10、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切实的实地考察,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工程保护工作,一经发现,应在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并通知甲方,若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9.11、凡是在本工程项目内与已建成公路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乙方应在不影响其正常运营并注意保护地下管线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及人员安全;凡是工程项目内与其它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乙方应做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在工程项目内,凡是地形复杂、场地狭窄的地段,乙方应按实际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凡是有跨沟渠工程,乙方应合理安排工期,以尽可能避开汛期灌溉期进行水中施工,确保汛期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乙方的合同价款中已包含采取上述措施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如因乙方的措施不力,导致河道堵塞或影响公路、通讯线缆、供水、供电、输油、输气管道的正常安全运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造成本工程工期的延误,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9.12、乙方必须具备足够的营运资金,在乙方所完成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同时甲方工程计量款拨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乙方须保证工人及设备的日常费用、按时发放工人工资。
当期计量金额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时,乙方必须自筹资金,按业主、甲方要求的工资发放制度及时发放工人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拖欠工人工资,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其它相关款项,代其发放给工人。
9.13、乙方在施工中要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施工工序,每道工序完工后在取得甲方或中标单位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签认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若发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图纸与实际不符合时,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现场工程师,待征得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批复的变更设计图纸(或指令)施工;施工中若发生质量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甲方现场工程师,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在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立即组织力量自费进行返修或返工。
如因业主或监理变更施工图纸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变更,经业主、监理同意批复后,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单价乘以变更数量,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支付乙方。
9.14、乙方服从甲方财务结算支付办法,依甲方的财务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9.15、乙方负担生活用水、低压供电(配电盘以下的所有用电附属材料和设施)、自身临时生活设施建设等费用,乙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食宿、劳保等费用自理。
9.1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协调好地方关系,如因乙方措施不当引起的地方纠纷由乙方负责。
9.17、乙方施工中应注意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噪声污染、扬尘、污水、废油、垃圾等污染,注意保护周边农作物,做好水土流失的防治,保护自然景观,因乙方未尽到注意和防护义务等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9.18、乙方保证工程整体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各施工工序满足规范要求,并独立全部承担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例如:
桩的偏位、声测管的堵塞、塌孔、扩孔、卡锤、掉钻、掉护筒等一切与其有关的工作)。
发生质量事故后,如果乙方隐瞒不报或擅自撤场,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付其所有工程款,并有权继续追究乙方其他的经济责任。
9.19、乙方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资料员,按照甲方与业主及规范要求,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施工技术资料、日常试验、检验资料的填写、整理,并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移交给甲方。
9.20、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与其使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9.21、乙方须在危险的施工地段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如发生内部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事故和人身财产损害,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22、工程完工后,乙方施工部分遗留的问题,乙方应积极主动的进行处理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
如遗留问题乙方不能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甲方有权单独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乙方质保金中扣回。
9.23、乙方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完成人员、设备退场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十、乙方人员管理、民工工资和人身保险
10.1、乙方工作人员及民工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10.2、乙方进场人员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岗位人员一致,进场时必须携带所有技术职称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身份证等原件,接受甲方检查,上述证件复印件留存甲方至施工结束。
10.3、乙方在接到下达开工令后3天内,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进场,进场人员需参加甲方组织的岗前培训以及地方政府对乙方人员的强制性培训,费用由乙方负担。
10.4、乙方还应对上述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对各工区、各分项工程负责人,按顺序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并在阶段性工程交工验收时,向甲方提交副本,做到无论哪道工序出了质量事故,均能找到各级负责人。
10.5、甲方为乙方的管理人员、雇佣民工统一代理购买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保险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11.1、乙方应遵守国家、地方的一切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包含甲方规定的规章制度),满足业主、监理、甲方对工地现场的要求。
11.2、乙方应建立内部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保护好施工环境,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
11.3、负责本合同约定乙方施工范围内、生活区的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机械设备、器具和材料的被盗,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因乙方安全保卫工作无效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负。
11.4、乙方必须对其现场施工人员、设备及财产的安全负责。
在施工材料采购、运输和施工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残、死亡、财产损失、损耗及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凡乙方的施工人员必须办理暂住证,相关资料存于甲方。
暂住证由甲方统一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1.5、乙方的主要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没有甲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并自始至终以一个劳务队伍的名义组织施工。
乙方进场的所有机械设备均按甲方要求统一标识。
11.6、凡因乙方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干扰行为,则视为乙方违约,违约金为每次10000元,若对甲方管理人员造成人身和精神伤害及其他损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1.7、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对施工现场、便道清理整治的相关要求。
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甲方、业主、监理、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电力、交通、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按甲方统一规划要求堆放材料、停放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做到文明施工。
11.8、乙方必须保证工程完工后物清料净,
十二、交工验收、质量缺陷责任期
12.1、乙方应确保完成施工项目的质量要求,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业主交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若甲方进行修复,发生的费用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2.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派专人留守至业主统一组织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等有关部门进行交工验收,并以业主组织的整个工程的交工验收的时间作为本劳务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的起点,按照总合同中的规定,计算乙方的质量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内,乙方须对所承担工程的质量缺陷进行无偿返工或修复;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发出的维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现场进行修复,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修复工作,全部支出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
12.3、质量缺陷责任期未满或质量缺陷责任期虽满但因业主或其它原因尚未支付给甲方质量保证金或其它暂扣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业主所扣留款项,;待业主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应在30日内支付给乙方。
十三、不可抗力
13.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由此引起的损失应各自承担费用。
十四、合同解除
14.1、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就本合同施工内容与中标单位和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停止,甲方应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乙方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
14.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未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14.3、乙方工期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多次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不接受甲方现场管理和技术人员指挥,危及或将要危及甲方的经济利益和信誉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所承担的劳务分包工程,由此产生的双方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4.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4.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出示给第三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合同总额5%违约金。
十五、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六、违约责任
21.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乙方有依法追索的权利。
21.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乙方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元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乙方在施工进度或质量或安全方面或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经甲方通知、警告限期整改,仍组织不力或改善不大时,乙方支付元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甲方也可以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工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同时将乙方清退出场,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退场通知之日起5天内退场,否则甲方有权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返修。
如果返工、返修后仍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甲方扣取乙方不合格工程量20%的工程款做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必须保证主要施工设备自有率满足80%以上,且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否则甲方有权减少或分割其工程量,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元违约金。
(5)、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每天元的违约金;每提前一天,甲方按元/天进行奖励。
(6)、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工程内容,中途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元。
(7)、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工程转包、分包。
否则,甲方一经查实,甲方将收回工程,勒令退场,乙方支付元违约金且必须自行承担其它一切相关损失。
二十一、争议
22.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由犍为县仲裁委员会裁决。
2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2.3、非本合同约定的双方履约人员签署的任何证明、材料均不能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合法有效证据。
即使是双方约定的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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