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租赁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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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第三讲个人信托业务个人信托业务第一节个人信托业务概述第二节生前信托第三节身后信托本章提纲本章提纲一、个人信托业务的概念
(一)个人信托业务的含义个人信托是指以个人作为委托人的信托业务。
(二)个人信托业务的主体个人信托业务中,所涉及的三方当事人的身份各不相同,委托人是个人,受益人也是个人,但不一定是委托人本人。
如果两者是同一人则是自益信托,否则称为他益信托。
因此,个人信托是以个人为服务对象的业务。
第一节第一节个人信托业务概述个人信托业务概述l目的多样性个人信托是以个人作为服务对象,个人的需求是多样的,而个人信托则能很好地实现人们的多种目的。
1)累积财富2)专业管理3)指定受益人4)财产规划5)规划遗产,造福子孙l弹性及隐秘性强l可以保持财产的完整性l受托人既要对人负责又要对物负责(二二)个人个人信托信托业务业务的的特点特点可以运用个人信托的委托人包括:
1)在投资管理方面缺乏经验的人2)有钱却没有时间理财的人3)希望享有专业理财服务的人4)想把财产移转给子女而需要进行信托规划的人5)希望贯彻继承意旨,约定继承方式的6)家有身心障碍者7)家财万贯并想隐匿财产,避免他人觊觎的人8)因遗产、彩券中奖,退休等情况而收到大笔金钱的人。
(三)个人信托业务的适用主体(三)个人信托业务的适用主体l确定信托目的l确定需交付信托的财产l确定受益人l选择受托人l签订信托合同l移置信托财产l受托人履行职务l完成信托目的,交付财产(四四)个人信托的成立步骤个人信托的成立步骤
(一)生前信托的含义及设立目的生前信托的含义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委托后者办理委托人在世时的各项事务。
此类信托的形式是多样的,包括货币资金信托、债权信托、权利信托与实物财产信托等。
第二节第二节生前信托生前信托设立生前信托的目的1。
财产管理一些委托人由于缺乏金融知识或者是时间、精力有限,无法亲自管理财产,料理相关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设立生前信托,将有关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去办理,从而大大减轻托人亲自管理财产的负担。
案例41-医生开私人诊所,收入很高。
但他无管理财产的经验,以前曾做过一些投资却连连亏损,另一方面,由于他医术高明,病人源源不断,应接不暇,因此,他也觉得没有足够的时间去理财,挣的钱一大部分要拿去缴税,剩下的钱他做了这样一些设想:
他希望在60岁退休时,有足够的钱周游世界,也希望供女儿上最昂贵的私立学校。
于是,他与某大银行签订协议,用他财产设立一个信托,由该银行作为受托人,为他管理财产,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并支付必要的金缴纳及处理账务。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生前信托的一个重要运用就是(财产)管理信托,委托受托人掌握信托财产的的在于保护财产的完整,维护财产的现状,使之不受损失,并收取该项财产的收益和支付必要费用。
王医生通过设立财产管理信托,就可以避免由于自己不懂投资理财专业知识乱投资所带来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大大减轻管理财产的负担,使自己能够专心于诊治病人,同时获取更多的收入。
2.财产处理委托人想把自己拥有的财产转换成另外的形式或者希望对原有的财产进行分配.比如,出售原来的财产,向受益人交付财产等。
在这些活动中,往往会涉及许多专业问题,如财产价格评估、出售方式的选择、出售时机的确定及购买方的搜寻等,同时,往往还要涉及相关税收或其他法律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信托方式,就可以将这些问题统统交给信托机处理,大大节省了委托人自己的精力。
3.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指委托人通过信托来保护自己的财产。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独立于的其他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财产信托出去以后,由受托人持有,并由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委托人便不再对信托财产拥有处置权,委托人在信托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不彰响到信托财产,从而保全了这部分财产。
同时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是由委托人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享受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这样也能达到保全信托财产的目的。
此外,信托还可以通过隐匿财产来保全财产。
当委托人将财产交付信托时,就必须将财产过户到信托机构的名下。
大多数的法律都没有关于信托信息公开披露的规定,而信托契约无须任何政府机构登记,也不公开供公众查询,因此受益人的个人财产数据及利均绝对保密,直至信托终止为止。
然而这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所有权移转,实际掌握权仍在委托人身上,这也可以起到保全财产的作用。
4.财产增值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往往具有较丰富的金融知识与投资经验,委托人把财产信托给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由受托人经营,借助这些专业人员的管理与经营能力,实现有效管理财产、增加收益、增值财产的目的。
通过个人生前信托业务,既减轻了委托人的负担、解决了委托人的困难,又能提高财产的收益。
案例42张生,36岁,在一家外企工作,还没有成家,通过十年的职场打拼,积累了几百万美元外汇财富。
由于工作非常忙,他没有时间和精力打理自己的财产是将大部分外汇资金放进了银行,结果收益很低。
最近听说一家信托公司推出了外汇理财信托计划,张先生非常趣,在咨询了有关信息后,决定将自己的外汇存款投入外汇信托理财产品,三年下来,张寻了十分可观的收益。
案例点评:
2003年8月7日,中国国内首个外汇资金信托计划一中信大榭开发公司美元贷款正式成立。
之后,江苏国投、上国投等公司也不断推出外汇资金信托计划,这意味着在人民币资金信托计划之后,外币资金信托计划已成为各家信托投资公司积极探索与尝试的一个新的业务重点。
2004年年底,上海国投向市场推出“白金”荷兰银行结构性存款外汇资金信托计划。
5年12月22日,该结构性存款的收益率就已超过8%,远远高于银行外汇存款的收益。
由此可见,信托借助专家理财,可以做到安全、省心,收益又比较高,是成功职业人士实现财产增值的重要工具。
5.税收规划目前,各国(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对于亲属之间的财产赠与及代际的财产继承都有较全面的税收制度,许多国家的税法规定的税率也较高,有的甚至达到50%,而且此税必须在财产转移前付清。
这样,税赋就成为移转财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如何降低移转成本,将成为个人财产规划的一个重心。
通过信托方式来进行财产规划,可实现合法节省赠与税及遗产税的目的。
因为信托财产有独立性,它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是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的,因此通过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的经营收益交给下辈使用,这样,通过设立信托转移的信托财产不受信托人死亡的影响,并可在合法的前提下,保证受益人的利益,减少税收的缴纳,一举两得。
另外,成立信托对财产进行规划还可减轻甚至豁免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与财产税等税务负担。
信托契约,也称信托合同,是信托当事人之间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也是信乏系成立的法律依据,它明确记载着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愿,全面地规定了信托当事人的子种权利、义务及其关系。
1.信托目的条款2.信托财产条款3.委托人条款4.受托人条款5.受益人条款6.受托人的报酬条款7.信托期限条款8.财务会计条款9.其它信托条款10.签章
(二)生前信托的信托契约
(二)生前信托的信托契约
(一)高度的信赖关系
(二)信用风险(三)永续经营(四)管理能力(三)(三)生前信托的受托人选择生前信托的受托人选择身后信托是指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去世之后各项事务的信托。
最早出现的便是身后信托。
身后信托确立的形式有三种:
个人遗嘱、信托契约与法院裁决,但最主要的形式是遗嘱。
身后信托的种类也较多,主要包括遗嘱执行信托、遗产管理信托、监护信托,人寿保险与特定赠与信托。
第三节第三节身后信托身后信托遗嘱执行信托是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所立的遗嘱的信托活动。
遗嘱的特征:
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设立遗嘱是遗嘱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必征得他人的同意,只须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遗嘱是要约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
只有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才能以口头形式作出,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便无效。
(一)遗嘱执行信托
(一)遗嘱执行信托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
遗嘱虽然是遗嘱人在生前作的意思表示,但它在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
因为它是对其死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做的处分,只能在遗嘱人死后才开始发生效力。
遗嘱人在死之前,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权知道遗嘱;能要求执行遗嘱。
一旦遗嘱人死亡,遗嘱便发生效力,不得再变更或撒销。
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只能由自己行使。
因此,遗嘱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即使是法定代理人也不得代理无行为能力的人订立遗嘱。
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
遗嘱有效的要件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入的继承权。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下列情况下的遗嘱都是无效的:
(1)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
(2)无行为能力人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所立的遗嘱;(3)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的遗嘱(4)违反法定程序所产生的遗嘱;(5)取消或忽视胎儿应继承份额的遗嘱i(6)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无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人的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的遗嘱;(7)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的,或者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实现的遗嘱。
遗嘱执行信托是指由受托人作为遗嘱的执行人,按照遗嘱处理有关事项并负责分配遗产)业务。
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的形式,将其生前所遗留下的财产进行规划,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状况,如何分配、处理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
在遗嘱生效时,信托财产将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即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对信托财产迸行管理与处分。
遗嘱信托是身后信托的一项重要业务,在委托人死亡之后信托契约才生效。
遗嘱执行信托遗嘱执行信托遗嘱执行信托的主体:
委托人是具有遗嘱能力并订立遗嘱的当事人受托人是遗嘱人去世后执竹遗嘱的当事人。
由于遗嘱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因此,根据遗嘱而指定的受托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接受该信托。
遗嘱信托的受益人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受益人可以按遗嘱规定享受信托财产。
如果被指定的受益人在遗嘱人死亡之前已经死亡,则遗嘱信托不能生效。
与遗嘱人之间不属于继承人或受遗嘱人关系的人,一般不能成为遗嘱信托的受益人。
遗嘱信托的客体。
遗嘱信托指定委托人处理其个人财产,因此,遗产必须是遗嘱人有权处理的财产。
而对他人所有财产,遗嘱人无权处分。
如果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是无效的,受托人也无法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处理。
遗嘱执行信托的程序订个人遗嘱与信托合同。
确立遗嘱执行信托:
确认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申请遗嘱执行人。
通知有关债权人。
清理信托财产:
编制财产目录。
安排预算计划。
支付债务和管理费用。
支付税收款项。
确定投资政策。
编制会计账目。
分配财产。
结束信托。
由于遗嘱执行信托比较偏重于对遗产的清理与分配,这些工作属于短期性的,一般在遗嘱人死亡后一两年内即可全部完成。
遗产管理信托是受托人接受遗嘱人或法院的委托,在某一时期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信托业务。
遗产管理信托与遗嘱执行信托相似,都要按照遗嘱进行财产的处理。
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差异:
遗嘱执行信托大多是因为遗嘱人的财产较多或遗产的分割处理关系比较复杂而设立的,受托人的主要作用偏重于对遗产的分配;而遗产管理信托主要是以管理遗产、实现遗产的保值与增值为目的开展的。
(二)遗产管理信托
(二)遗产管理信托遗产管理信托设立的原因
(1)有遗嘱和明确的继承人,但因继承人自身方面的一些原因或无法对财产进行有效管理.,比如陷入失去亲人的悲痛而无法立即自理遗产、继承人能力不够而无法管理遗产。
(2)有遗嘱和明确的继承人,但一时找不到该继承人或继承人的存在与否尚不清楚,继承无法落实,在明确继承人之前需要受托人代理遗产管理。
3)因没有遗嘱,对财产的分配便只能靠法律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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