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库设立及相关管理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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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设立及相关管理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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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设立及相关管理要求
保税仓库设立、延期和变更审批流程图.
14。
2.2保税仓库撤销和注销流程图。
工作流程。
(1)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海关收取以下单证:
a.保税仓库申请书;
b.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
c.可行性报告;
d.经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e.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税);
f.股权结构证明书复印件(合资企业需提供);
g.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h.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及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属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
i.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j.仓库管理制度;
k.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收取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l.经营企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
m.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n.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2)审核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件,包括以下内容:
a.申请企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b.申请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应有仓储业务,申请自用型仓库的企业,必须符合总署对自用型保税仓库的定义;
c.申请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应有进口设备供应商和经营企业关于设备售后维修的协议或合同;
d.申请企业注册资本应达到300万人民币;
e.申请企业应当已在海关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但不得同时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
f.申请企业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g.申请企业应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且保税仓库的营业场所地址、面积等应与提供的房产证相符;
h.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应当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i.保税仓库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j.申请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k.申请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应达到1000万美元;
l.经营企业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m.申请设立公用型保税仓库和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面积应不低于2000平方米;
n.申请设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容积应不低于5000立方米;
o.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p.保税仓库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q.申请企业提交资料须加盖公章;
r.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保税仓库尚未建成的,第m至p项的要求可在验收时审核,但应要求企业的申请材料中承诺达到这些条件。
(4)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履行经办关员、科长、关(处)领导审批程序,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见附件2)将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5)经直属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主管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设立后1年内进行验收。
验收时应收取下列单证:
a.企业验收申请;
b.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c.产权证明,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时已收的除外);
d.仓库建设验收合格证件;
e.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6)验收时主管海关应核实下列事项:
a.仓库面积或容积是否符合批准的面积或容积;
b.仓库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等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c.是否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d.是否具备仓库作业必需的设备和与海关联网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e.其他需验收的事项.
(7)验收结束后,主管海关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见附件4)和《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报直属海关审批。
(8)主管海关应根据直属海关审批意见向企业反馈验收结果。
保税仓库验收合格的,主管海关应通知企业领取《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后正式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8号);
保税仓库货物入仓和出仓管理流程图。
16。
2.2保税仓库货物延期审批流程图。
入仓管理.
(1)对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口申报和货物放行手续的保税仓库货物,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在口岸海关按“直接转关"的转关运输方式办理通关手续。
(2)保税仓库入仓货物在仓库主管海关申报,在口岸海关验放的,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按以下方式办理:
a.主管海关按“提前报关”的转关运输方式办理入仓手续.仓库主管海关和口岸海关在同一直属海关内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方式、由企业在办理报关手续后自行提取货物入仓。
b.经海关批准,按“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由企业在办理报关手续后自行提取货物入仓.
出仓管理。
(1)保税仓库出仓复运出境货物,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出库手续.主管海关和口岸海关在同一直属海关内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方式、由企业自行提取货物出仓办理报关手续。
经海关批准,可按“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出仓报关。
(2)保税仓库货物出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转为正式进口的,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在主管海关办结出仓报关手续。
(3)保税仓库货物出仓转为正式进口的,由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关.
(4)保税仓库内的寄售维修零配件申请以保修期内免税方式出仓,主管海关收取以下单证:
a.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件保修期内维修免税申请表(见附件);
b.原设备进口货物报关单;
c.原设备《进口税款缴纳证明》、《减免税证明》;
d.商品检验机关出具的原进口货物品质不良的检验证明书或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e.维修记录单;
f.其他有关证明.
海关留存一套上述单证的复印件后,正本退企业报关.
(5)保税仓库企业申请以集中报关方式出仓的,主管海关应履行书面批准手续,收取企业集中报关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集中报关的商品名称、发货流向、发货频率、合理理由等.
(6)企业申请开展简单加工后出仓的,主管海关收取企业书面申请,注意审核是否符合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的特征。
工作要求.
(1)主管海关应要求保税仓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a.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b.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c.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d.自用型保税仓库不可以直接存放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的非保税货物;
e.保税仓库不得开展成品油转口业务;
f.对确属原产地非中国的木炭可以“保税仓库货物”监管方式转口出境。
(2)经主管海关批准,保税仓库可以存入以下货物:
a.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b.转口货物;
c.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d.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e.外商暂存货物;
f.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3)保税仓库内的寄售维修零配件申请以保修期内免税方式出仓的,主管海关应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和单证审核以下内容:
a.进口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应与保税仓库电子账册一致;
b.免税出仓的维修件应在保修期内,但最长不应超过原设备进口之日起3年;
c.维修件应由外商免费提供;
d.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应为“无代价抵偿货物”(代码为“3100”);
e.被更换的零部件是否已退运或放弃;
f.对被更换的零部件超过3个月尚未退运的,须收取与维修件进口税等额的风险担保金;
g.核对企业提交的原设备进口货物报关单,属异地关区的,需经原设备进口地海关确认。
(4)对以保修期内免税方式出仓的维修件,仓库主管海关应做好被更换的零部件退运或放弃等手续的跟踪销账。
(5)保税仓库货物集中申报管理比照《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集中申报实施细则(试行)》(宁关加发〔2011〕278号)执行。
(6)保税仓库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流转的货物,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税仓库和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在同一直属关区内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不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
(7)保税仓库货物转往其他保税仓库的,主管海关应要求其在各自主管海关报关,报关时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再办理出口报关.
保税仓库实行电子账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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