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劳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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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劳务合同
合同编号
ERP编号
绿化劳务工程施工合同
2019版
工程名称: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甲方)
承包人(全称):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第2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完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第三条质量标准
第四条合同价款
暂定合同总价(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第五条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清单
3.中标通知书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包括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往来及答疑文件中经双方确认内容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组成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解释顺序。
第六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条工程承包范围
第二条合同价款的确定与支付
2.1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单价详见后附件报价清单。
2.2工人临时住宿用房由负责提供并承担费用;伙食、生活水电费、工人住宿用具(如床板、床架等)由乙方负责提供并承担费用。
2.3零星用工:
男工元/工日,女工元/工日;每工日按工作满小时为1个工日,不足小时或超过小时按比例折算。
2.4工程款的支付
月进度支付已完产值的70%,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80%,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一个月内付清尾款,如发生第三方质量保修金,费用须从尾款中扣除。
第三条甲供和认价的材料、机械设备
3.1甲供材料包括:
甲供的材料由甲方及时提供,乙方领用材料,办理相关登记确认手续,并合理使用避免浪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甲供材料购买价格的两倍。
3.2甲供机械设备:
3.3除甲供材料外,其它所有工程需用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如乙方未能及时供料,造成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由乙方负责,由此造成甲方代购的材料,按采购额的两倍从乙方结算金额中直接扣除。
乙供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施工规范要求,在进场时要备齐相应的出厂证明、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四条双方驻工地代表
4.1甲方驻工地代表:
4.2商务经理\预算主管:
4.3乙方驻工地代表:
4.4乙方领料(甲供材)人:
4.5双方驻工地代表具有签署往来文件的权力,全面负责现场生产管理;经甲方同意,乙方驻工地代表可书面授权他人代其履行部分工地代表职责义务,但不能免除乙方驻工地代表人的责任。
4.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调换其驻工地代表;乙方驻工地代表离开工地,应提前征得甲方同意。
第五条养护期及苗木成活率要求
5.1养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养护期个月。
5.2苗木成活率
乔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珍贵树种成活率达到98%以上,灌木地被成活率达到98%以上。
5.3成活率达不到以上约定,乙方负责合格苗木更换的全部费用。
并向甲方同比例交纳罚金。
第六条补充条款
第七条附件
7.1报价清单
7.2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工程承包范围
1.1图纸范围的绿化工程施工及竣工前养护,种植前后整理绿化用地、土壤改良、测量放线、挖种植穴、浇水、围堰、二次倒运(苗木及其他甲供材)、苗木种植、回填种植穴、支撑、修剪(含清理)、浇水、打药、施肥、除(拔)草、卸苗及其他甲供材、非季节绿化施工技术措施(打抗蒸腾剂、施生根粉、打营养液、搭遮阴棚及架子)等施工阶段内容及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补苗和死苗的拔出清理、日常场地清理、竣工验收前的养护。
以上各施工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图纸、规范要求执行。
1.2甲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权对承包范围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决定,此种调整将按实际增减工作量根据投标报价及合同签定的原则计入结算,乙方无权因此索要额外的费用。
1.3无论甲方是否作出承包范围调整决定,均不能免除乙方工期上的责任。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2.1开工5天前,向乙方提供与分包施工相关的施工图纸2套。
2.2负责为乙方提供现场施工临时水源、电源。
2.3及时交付甲方负责提供的材料、机械、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保证施工需要。
2.4提供主轴线、控制点的坐标。
2.5甲方负责提供种植技术支持。
2.6对乙方实施的劳务作业的进度、施工质量、施工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甲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3.1乙方严格履行投标承诺,确保施工队伍的管理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数量及技能,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3.2乙方应按技术交底和《东方园林技术标准-种植、养护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3.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勘察现场,对现场情况、工程范围和性质已有全面了解。
如因为了解深度不够引起的乙方有关索赔,甲方均不予考虑。
3.4乙方在种植或播种前机械翻地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如需乙方负责,在补充条款中明确;种植施工浇水等作业由乙方负责。
3.5乙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25日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3.6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等级;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变更工程做法、更换材料设备,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该部位工程费用。
3.7乙方必须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乙方应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乙方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3.8在使用吊车进行大树栽植时,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如果发现没有佩戴安全帽,每次罚款100元。
3.9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规定(若发生偷盗、打架等违法违规行为罚款1000元/人.次),并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
3.10因乙方原因(未按甲方技术要求施工)造成苗木的死亡,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3.11乙方全部工作应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规定和安全规定,出现事故由乙方负责。
3.12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地下管线等不受损坏,妥善保护他方劳动成果,承担因保护不当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罚款。
3.13工程竣工并正式向甲方交工前,乙方负责对己完成的工程及接管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1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统一指挥、按照技术要求施工、接受监理方面提出的合理化整改意见,种植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必须返工。
3.15有民扰和扰民问题时,乙方须密切配合甲方将施工对扰民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3.16乙方应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每月上报工人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记录,不得以工程款支付不及时、未结算等任何理由导致工人在施工现场内、项目、甲方及业主办区域等围堵、闹事,否则,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立即退场清算,乙方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3.1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将垃圾及废料统一运放到甲方指定地点不得在施工现场随意堆放,该部分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格中。
同时甲方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乙方未能在当日内按照指令执行,甲方有权雇佣其他人执行。
由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将由甲方从乙方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因乙方施工污染了其他工作面由乙方负责清理,造成的损失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3.18甲方制定或提供的本项目《现场生产管理规定》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应遵守此规定。
3.19负责提供与工程施工质量、工程验收、工程移交等有关资料。
3.20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5日内清理现场、搬走乙方所有施工机械、垃圾、工具、剩余物料等,并保持工程和工程现场附近的清洁和整齐,适宜甲方交业主启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现场。
3.21乙方应当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法缴纳各项保险,并自行处理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包括索赔)。
如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代乙方承担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予以扣除,乙方就此没有异议。
第四条工程质量及验收
4.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园林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东方园林技术标准--种植养护技术规程》等为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在上述标准的前提下,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4.2乙方应在每一个单项工程正式施工前,做出施工样板,经甲方、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乙方应严格依据确认的施工样板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任何低于样板质量标准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返修或返工,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应工期不予顺延。
4.3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对已完成工程进行检验,并对工程质量问题无条件整改,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经两次以上返工或返修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要求乙方立即退场清算,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4.4所有隐蔽工程,乙方必须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的后续施工。
4.5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相关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确定与支付
5.1本合同项下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固定包死,即合同单价为完全费用单价,单价详见后附件报价清单;工程量以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
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除甲供材料外的所有辅助材料费、机械费(除甲供机械外)、小型机具(如高枝剪、手锯、手剪等)、管理费、利润、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成品保护、夜间施工、后期养护及成品保护费用、冬雨季施工、甲供材料的现场二次搬运、所有材料的装卸车费用、场内倒运费用及看护费用、人员的保险、与各专业的配合、风险、施工技术措施费、承包范围内死亡苗木的补植费用及一切不可预见费的全部费用。
5.2合同外项目价款:
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已有的价格计算;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款,双方协商解决。
5.3合同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因所有由于燃料、电费、运输费、任何税率、工资、地方政府征收的有关费用、材料差价等原因导致的价格波动而调整,也不因停电、停水、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成品保护等情况的发生而调整。
5.4当实际施工产值超出合同额10%时,需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5双方约定调整的工程变更费用待结算办理完后随同结算款一起支付。
5.6乙方每月25日前向甲方申报本月工程进度产值,进度产值确认不作为结算依据。
5.7每次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等额合法发票,且发票开具单位及收款帐户名称应与乙方名称一致,否则甲方将暂停付款,造成付款延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材料、机械、设备的供应
6.1甲方提供的材料、机械、设备到场时,乙方须派专人验收,对材料、机械、设备的质量和数量负责。
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机械、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在材料、机械和设备交还甲方时,应保证材料、机械和设备适用。
6.2乙方领取的甲供材料,结算时双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复核(图纸实际完成量+定额损耗量或约定损耗量);如材料实际使用量超出定额含量,超出部分的材料总价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6.3甲方提供给乙方劳务作业使用的机械、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乙方使用,乙方负责维修保养。
乙方保证交还甲方后机械、设备的完好适用。
6.4除专用条款所列的由甲方提供的主材、机械外,凡与完成本工程范围所需的一切人工、材料、中小型机械等,无论是否在本合同中提到,都视为由乙方提供。
6.5除甲供材料(甲供材料品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外,其它所有工程需用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如乙方未能及时供料,造成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由此造成甲方代购的材料,按采购额的200%从乙方结算金额中直接扣除。
乙供材料质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原厂质量证明资料齐全(如:
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
我司在进行检测试验时若检测结果不合格,乙方应立即更换供货厂家,重新采购。
第七条施工变更
7.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要求和说明。
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安排施工。
7.2乙方在收到涉及经济变更通知书当天起5日内,向甲方专业工程师递交工程变更、洽商报告,说明变更/洽商发生的时间、原因、发生前与实施后现场情况以及涉及调整的费用。
7.3施工中乙方不得自行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八条结算原则与程序
8.1结算原则:
根据甲方实际要求施工的工程量按实际结算,但结算子目中的工程量不得突破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
(1)结算时按“平方米”计量的项目,根据实际绿化养护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包含园路、小品等非绿化区域面积;
(2)结算时按“株”结算的子目,养护工作完成后现场实际清点苗木数量为结算工程量。
8.2合同外洽商、变更办理原则:
因设计变更导致已完工程需拆除或修改以及其他变更、洽商发生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专业工程师递交工程变更、洽商报告,说明变更/洽商发生时间、原因、发生前与实施后现场情况以及是否涉及费用变更,经确认后方可实施。
以甲方相关人员签发的合同外洽商(需有项目工程师、现场经理、商务经理/预算主管、项目经理联签手续)作为结算依据,以上人员签字不齐全不作为结算依据。
8.3零星用工:
“零星用工签证单”是双方结算费用的依据,零工使用后24小时内完成“零星用工签证单”的签批手续,交至甲方项目经营部门,对逾期提交的“零星用工签证单”,甲方不予承认。
“零星用工签证单”需有项目工程师、现场经理、商务经理/预算主管、项目经理联签作为结算依据,以上人员签字不齐全不作为结算依据。
如零星用工工作内容属于本合同承包范围内时,该已签认的“零星用工签证单”无效。
8.4所有洽商、变更、零星用工及合同外项目均须以甲方指定之合同外施工任务单的形式反映。
8.5以下情况发生时不办理洽商变更。
(1)天气情况的短时变化;
(2)水电原因造成的短时停工;
(3)各种交叉施工所引致的短时停工;
(4)因乙方对甲方现场代表的指令不回应等原因所引致的甲方发出的停工通知。
8.6乙方应在全部施工通过竣工验收后28天内,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编辑成册,并签字盖章确认。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签署的洽商单据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结算资料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工程竣工结算会签单。
8.7乙方违反甲方现场管理规定涉及违约金等处罚,在结算额中扣除。
8.8若乙方能够按甲方要求的工期、质量完成工程,经甲方事业部生产负责人、事业部经营负责人和片区生产负责人考核通过,可以给予结算额0-2%的奖励。
第九条索赔
9.1甲方根据与业主签订的总(分)包合同向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收集、保留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甲方能履行总(分)包合同。
9.2如发生甲方与业主总(分)包合同约定的可以索赔的情形,则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向业主主张追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工期等要求。
9.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充分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充足的相应证据。
9.4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索赔。
9.5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不可以进行索赔
(1)不可抗力的影响造成乙方的损失;
(2)短时停水停电造成无法施工;
(3)各种交叉施工所引致的短时停工;
(4)因乙方原因所引致的甲方发出的停工通知。
9.6不可抗力:
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罢工、严重火灾、洪水、泥石流、台风、暴雨、地震等以及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9.7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9.8一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用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将有关公证部门或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给对方进行确认。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双方协商解决;
(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10.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无法按计划约定的时间保证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技术人员数量和技能以及机械数量和质量的,每出现一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
(2)乙方因自身原因延误节点工期或总工期的,每延误一天按暂定合同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
(3)乙方施工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经两次以上返工或返修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立即退场清算,乙方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4)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应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6)乙方须节约用水、用电,甲方发现浪费乙方或其人员存在现象发生时,乙方按500元/次承担违约金;
(7)乙方应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每月上报工人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记录,不得以工程款支付不及时、未结算等任何理由导致民工在施工现场内、项目、甲方及业主区域地方围堵、闹事,否则,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立即退场清算,乙方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甲方在必要的时候可向乙方的现场作业队伍及劳务工人直接支付工程款,该类支付的工程款将被认为已支付给乙方,并将从乙方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此等额款项,甲方应提前2日通知乙方其将要付诸实施的决定,以使乙方能在此决定付诸实施前,做出恰当的纠正或弥补;
(8)如乙方不能按质、保量、如期完成全部工程内容或者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完成本合同承包内容擅自中途退场,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立即退场清算,乙方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9)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向甲方支付暂定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0.3本合同涉及的内容,双方应注意保密,任何一方有意或无意泄露于第三方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均需承当相应赔偿责任。
10.4如因本工程的发包方(业主)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不按约定履行或迟延履行有关合同义务导致甲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乙方在此表示理解并承诺:
前述情况,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双方共同努力促使发包方(业主)履行有关合同或追究业主相应责任。
10.5乙方违约按约定需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甲方有权从结算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和终止
11.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1.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因工程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1.3如因乙方在施工人员、技术人员数量、技能等方面的欠缺,致使工程质量、安全性与工期无法达到要求时,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乙方接到通知后5日内撤离现场。
乙方不按要求退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11.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保修的效力。
11.5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或任何形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经甲方同意的分包,乙方对分包人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质量保修责任
12.1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2.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自接到维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维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应自接到维修通知12小时内派人到达事故现场。
12.3乙方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甲方有权扣除保修金,保修金不足抵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补足。
第十三条廉洁条款
13.1本合同项下商业贿赂是指乙方或其工作人员为促成交易或从甲方取得比他人更多的商业利益或更特殊的商业待遇而给予甲方员工个人的回扣、退佣、购物折扣、置业、礼品(包括纪念品、节日礼品等)、馈赠、请吃、游览或旅游、娱乐、招待、报销票据等不正当利益。
13.2乙方不得主动或被动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任何商业贿赂行为。
否则一经查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10000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对甲方工作人员现金、财物行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十倍于行贿金额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低于10000元)。
乙方违反本条款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全额赔偿;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13.3如甲方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对乙方进行吃、拿、卡、要等索贿行为的,乙方应向甲方举报。
一经查实,甲方每次将给予乙方10000元奖励。
13.4如乙方系甲方人员亲属,乙方应事先向甲方项目负责人说明,由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工程项目部公章。
如乙方未主动说明,而甲方查明或通过知情人举报获知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结算和付款,乙方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13.5举报途径
13.6商业贿赂行为涉嫌犯罪的,甲方将依法报案,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安全条款
14.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事本工程施工生产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明确甲、乙双方各自安全责任。
14.2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遵循地方的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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