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坑围护及桩基合同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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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坑围护及桩基合同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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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坑围护及桩基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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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坑围护及桩基合同协议书
上海某项目工程
基坑围护及桩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
编号:
cscec-2b-QPWDM-ZYFB-002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上海市
日期:
第1章.合同双方及法律依据
第1条.甲、乙双方
第2条.合同依据的法律和文件
第2章.合同文件
第3条.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
第4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交换文书的语言
第5条.合同文件适用的标准、技术规范
第3章.工程概要
第6条.工程名称与地址
第7条.工程概况
第4章.工程范围
第8条.合同工程范围
第9条.合同方式
第10条.转让、转包和再分包
第5章.工程价款
第11条.分包工程价款
第12条.工程预付款
第13条.工程款的支付
第14条.保修金
第6章.工程结算
第15条.结算准则
第16条.设计变更的价款
第17条.工程结算书
第7章.工程工期
第18条.本工程工期
第19条.总工期的延长
第20条.进度计划及工程施工计划
第21条.暂停施工
第22条.工期延误
第23条.变更设计不影响总工期的原则
第8章.工程质量
第24条.工程质量等级
第25条.检查和返工
第26条.隐蔽工程验收
第9章.材料采购和供应
第27条.甲方供材料
第28条.乙方采购材料以及材料确认
第29条.材料代换
第十章.工地、工程及其管理
第30条.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第31条.施工管理组织及施工人员撤换
第32条.工地确认与移交
第33条.临时设施
第34条.材料、施工机械设备
第35条.提供图纸和设计交底
第36条.设计变更
第37条.工地管理
第38条.环境保护及文物
第39条.安全施工
第40条.安全保证金
第41条.施工配合
第42条.通知、指令及紧急情况处理
第43条.处罚
第十一章.保险及履约担保
第44条.人身财产的损伤和对甲方的保障
第45条.保险
第46条.履约保函或保证金
第十二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47条.竣工验收与工程交接
第48条.保修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与特殊风险
第49条.不可抗力
第50条.特殊风险
第51条.损失及修复费用的负担
第十四章.工程停建与缓建
第52条.材料、设备及工程的移交
第53条.人员的撤离和费用结算
第十五章.终止合同
第54条.终止合同
第55条.合同终止后的规定
第十六章.违约、争议与仲裁、索赔
第56条.违约
第57条.争议与仲裁
第58条.索赔
第十七章.附则
第59条.合同有效期
第60条.未尽事宜之协商与合同修改
第61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于2014年12月18日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青海省地质基础工程施工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
经甲乙双方多次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如下:
第一章.合同双方及法律依据
第1条.甲、乙双方
1.1甲方:
地址:
甲方代表:
1.2乙方:
地址:
乙方代表:
1.3乙方项目经理(需有乙方授权)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有相关充足经验人员担任,并须取得甲方认可。
乙方项目经理应常住工地,甲方所有传达给项目经理的指示等将视为有效地传达给了乙方。
1.4经甲方认可的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变更,若需变更,乙方应在10天前通知甲方,并将其后任资料呈报甲方,在得到认可后,方可变更,其后任应承担和继续履行乙方于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
1.5若甲方认为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不能胜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乙方应无条件在甲方限期内(一周以内)予以更换,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影响工期和增加费用。
1.6甲方的代表或项目经理变更时,甲方需在7天前通知乙方,其后任应继续履行甲方于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
第2条.合同依据的法律和文件
2.1本合同以下列法律、规定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上海市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条例和文件规定;
4.其他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2.2本合同所依据的文件:
本合同之签订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及议标过程中甲方所颁发的议标文件和双方认可之来往函件而签订。
2.3以本条所列的法律为原则,以本条所列的文件为依据,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合同文件
第3条.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
3.1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本合同书;
2.中标函或意向书;
3.签订本合同之前,往来的文件及洽商记录;
4.投标邀请书及报价须知;
5.招标报价的质疑及解答;
6.施工图纸;
7.合同清单。
3.2当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相一致时,按上述合同文件排列的先后顺序,以排列在前的合同文件为准。
3.3本合同书签订前,乙方已核对并明白了上述合同文件的内容和含义。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不一致或含义不明,则以甲方之解释为准。
第4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交换文书的语言
合同文件、来往函件、图纸等使用的语言为汉语。
第5条.合同文件适用的标准、技术规范
5.1本合同适用的技术规范为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建设工程标准、规范及施工图特别技术要求。
乙方应按国家和上海市的建设工程标准、规范或施工图特别技术要求两者中较严、较高标准进行施工。
5.2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甲方提出的特别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或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在约定的时间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工程概要
第6条.工程名称与地址
6.1工程名称:
上海某项目围护工程
6.2工程地址:
第7条.工程概况
7.1以下工程概况为大概说明,甲方不为其准确性负责:
本工程为某项目工程,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33.2亩,总建筑面积44.75万m2,其中地上31.46万m2,地下13.29万m2。
。
第四章.工程范围
第8条.合同工程范围(以下简称“本工程”)
8.1本工程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为:
包工、包机、包辅材(不含甲方提供的水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和文明施工。
8.2承包范围:
B1-1区、B1-2区域基坑围护及桩基工程,具体区域划分以甲方为准,甲方对划分区域有保留权(甲方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或视乙方的施工能力调整乙方的施工范围,乙方应无条件遵照甲方的指令执行并办理书面确认,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8.3本工程合同范围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钻孔灌注桩、深搅桩、高压旋喷桩、砼护坡、灌注桩后注浆、SMW工法桩、钢格构柱安装。
(1)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负责各种相关施工机械设备(包括配套设备)一次或多次进出场。
(2)乙方拟定承包范围内施工过程所需场地硬化或置换建筑垃圾方案(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基准点,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各种桩、围护工程的放线、定位等工作。
(4)泥浆池、循环池的制作(开挖、砌筑),泥浆装车外运,完工后泥浆池(沟)的清除,装运及场地清理埋填整平,恢复原有地貌。
(5)泥浆外运:
落实和确保泥浆运输车辆及卸点,办理泥浆场外运输手续,外运道路的保洁、确保运输泥浆顺利外运。
(6)钻孔灌注桩:
a)成孔:
含定位、破除垫层、挖孔、安放护筒、钻机移机、就位、钻孔、清孔清碴、泥浆制作或购买、泥浆护壁、外运等全部工作;
b)现场制作钢筋笼,钢筋笼的倒运,下钢筋笼等全部工作,以及安拆导管、清孔,灌注商品混凝土等相关工艺流程。
(7)深搅桩:
a)测量放线、钻机定位→预搅下沉,挖掘成槽;
b)钻孔、空钻、安放注浆管、制备水泥浆→喷浆搅拌,下沉提升直至达设计桩顶等相关工艺流程。
(8)高压旋喷桩(水泥甲供):
a)定位、挖土成槽、成孔、空钻;
b)送浆、试喷检查、高喷作业、回灌、清洗管路、冲洗、清理地下障碍物。
(9)砼护坡(此项包工、包石子、包钢筋、包机械、包一切辅材,特别说明:
仅水泥甲供)
a)钢筋网制作、挂网、植筋;
b)混凝土制作、运输、喷射、养护;
c)泄水孔及泄水管的制作、安装;
d)人工或机械清理边坡等相关工艺流程。
(10)灌注桩注浆:
a)场地处理、定位;
b)下注浆管、封口、配置浆液、加压注浆等相关工艺流程。
(11)SMW工法桩:
a)型钢及相关机械进出场;
b)型钢接长、型钢涂刷隔离剂;
c)型钢打拔、形成空隙注浆填充等相关工艺流程。
(12)钢格构柱安装、吊装及施工用具、辅材等全部工作内容(甲方负责格构柱外加工到现场指定堆放场地);
(13)桩基的砼充盈系数应控制在108%以内(包括超灌部分但超灌高度按照图纸要求),桩基钢筋损耗系数控制在102.5%以内(含措施筋);搅拌桩水泥实际用量控制在图纸理论用量范围以内。
水泥、砼及钢筋超过控制系数的部分由乙方承担,按甲方采购价进行赔偿,并且超过控制系数造成凿除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以上控制系数若高于图纸明确控制系数,则以图纸控制系数为准)。
(14)乙方施工范围内的临时排水、排污和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现场保洁。
(15)清理地下障碍物。
(16)一级配电箱后的取电所需要的电缆及配电箱均由乙方负责,夜间施工照明由乙方负责。
(17)桩孔的回填或安全防护(甲方仅提供钢管),及桩顶10cm以上砼的清除。
(18)在工程桩验收合格后10天内完成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的编制工作,交工竣工资料等及相关工作内容。
(19)本工程还包括夜间施工申报手续及照明、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保洁、各种材料报验、检验批等所有交工竣工资料等及相关工作内容、除上述所列工作内容及附表中所列工作内容外一切与钻孔灌注桩、深搅桩、砼护坡、钻孔灌注桩后注浆、SMW工法桩、钢格构柱安装工程相关的工作内容,包括为抢工期而需要增加的其他措施费。
(20)本工程范围不但包括上述的直接工程,且包括为完成上述工程所需的辅助工程等一切工作内容(施工过程中挖机配合)以及后附合同清单内所包含工作内容。
第9条.合同方式:
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开办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等同时锁定综合在单价中,除合同约定外,均不作调整。
第10条.转让、转包和再分包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本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转包给他人,甲方在任何情况下有权随时否定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的转让、转包和再分包,同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分包总价10%以上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工程价款
第11条.分包工程价款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照合同清单计价规则(若合同清单中无对应计算规则,则按照GB50500-2013规则计算)。
11.1综合单价:
具体工作内容及计算规则见后附清单。
本工程合同总价款暂定(以下简称“合同总价”)为RMB750万元(大写:
柒佰伍拾元整)。
最终结算按照现场实际施工工程量计量。
11.2合同价款包括:
1.本工程范围的所有工程的直接工程费、间接工程费、利润、规费、税金等所有费用;
2.合同单价中已包括材料的损耗、增加机械设备及降效、抢工费、临时仓储、二次驳运、垃圾泥浆清理装外运、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申请费、清理地下的障碍物、标化工地等工作内容所需费用;
3.与本工程有关的或为了完成本工程而必须的辅助工程和临时设施的搭建与拆除、机械设备进出场等一切费用;
4.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国家建筑法、消防法、劳动法及国家、上海市的相关法律、规定、通知等所规定的分包单位应支付的综合保险费;
5.施工过程中所有乙供材料的交易费、送检和实验费;
6.本工程投标报价文件所要求的项目、条件和乙方投标书中所列的所有项目的费用;
7.第41条款的施工配合费用均包括在合同单价中;
8.为按时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抢工费等均包括在合同单价中;
9.桩基检测所需费用。
11.3合同单价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见本合同附件。
工程单价变更:
合同单价为包干价,乙方应充分考察现场及各种风险,任何情况下都不作调整。
11.4当业主要求从甲方的合同范围内取消部分项目和部分工程时,甲方也可以从乙方的合同中取消相应项目和部分工程,其取消的项目和部分工程的价款也将根据合同清单相应内容从合同总价中扣减,乙方不能因此向甲方要求增加额外费用和工期延长,并且,乙方同意为此等取消工程按第41条款履行配合责任,配合费已包括在合同综合单价中。
11.5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从乙方的合同范围内取消部分项目和部分工程,其取消的项目和部分工程的价款也将根据合同清单相应内容从合同总价中扣减,乙方不能因此向甲方要求增加额外费用和工期延长,并且,乙方同意为此等取消工程按第41条款履行配合责任,配合费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11.6乙方在开工前,必须对施工图、合同文本以及甲方的技术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且是在对工程用地周边的构造物、道路、管道管线以及工程用地内的地质、管道管线、地上以及地下的障碍物等的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进行施工。
并且,应该充分考虑施工时工程用地内外的邻近建筑、管道管线的保护。
第12条.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第13条.工程款的支付
13.1甲方将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按工期、质量等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每月办理结算,每月20号前必须将当月完成产值经确认后上报至项目商务部,双方核算确认后作为付款依据,逾期不予受理。
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1)2015年春节前甲方支付乙方已完合格工程量的30%,付款位置为除商业其他区域,大商业区域年前不予付款。
2)地下室结构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格工程量的50%;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支付到合格工程量的90%。
3)留10%保修金2年(按甲方同业主的保修开始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后付清。
4)在支付工程款时,甲方将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甲方代为乙方支付的费用(如社会保险费(分包需提供社保复印件)、由乙方承担的有关税款等)和应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的其它款项,在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正式工程发票(完税证明由甲方提供)。
乙方进场时需提供委托劳务公司同工人的正规劳务合同,乙方发放人工费时,必须及时按实足额发放到每个务工人员,由务工人员本人在发放单上签名,并向财务提供劳务工人工资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任何工程款;甲方有权参与、见证、公示乙方人工费的发放,发放单一式两份,当月报甲方一份,否则下月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劳务报酬。
第六章.工程结算
第15条.结算准则
15.1按双方确认的合同单价(见清单附表)、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经甲方确认的完成工程量和其它签证(签证单10元/本工本费)相应计算结算总价款。
15.2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照合同清单计价规则(若合同清单中无对应计算规则,则按照GB50500-2013规则计算)。
第16条.设计变更的价款
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由提出任何单价变更。
第17条.工程结算书
17.1乙方所呈报的结算申请中应包括:
1.结算总价的详细内容;
17.2工程完工后,乙方于14天内向甲方提交二份完整的工程结算申请,甲方收到乙方的工程结算申请后1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返给乙方。
若乙方对甲方所审核之结算金额有异议,则甲乙双方进行协商,以便对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意见。
17.3甲乙双方就本工程的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则由甲方完成本工程“工程结算书”。
工程结算书中应标明工程结算金额、已付工程款金额、未付工程金额等内容。
第七章.工程工期
第18条.本工程工期(以下简称“总工期”)
18.1本工程开工日暂定为,竣工日期为。
具体日期以甲方书面指示为准。
18.2过程进度节点详细目标:
以甲方过程中下发的进度计划为准,作为甲方对乙方的工期考核的结算依据。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制定的工期进度计划施工,确保本分项工程进度满足甲方制定的总体施工计划。
1)若乙方不能按甲方下发的过程进度计划节点施工,乙方应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所有责任和费用,并按过程节点工期每延误一天扣除乙方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违约金;
2)若乙方总工期无法满足甲方要求,则总工期每延误一天扣除人民币100000(壹拾万元)违约金;
3)若乙方不能满足甲方节点要求,甲方可安排其他队伍进场施工,并有权解除合同。
4)若乙方最终总工期达到甲方要求,则过程中节点延误的违约金予以免除。
18.3其他相配套的在上述未列明的工程的工期应与上述工程工期相同。
18.4所谓“竣工”,是指工程通过业主、监理、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且所有报批手续及检查、核验等手续已经办完。
第19条.总工期的延长
除本合同第21、22条的规定外,总工期不得延长。
6.1第20条.进度计划及工程施工计划
20.1进场7日内须将详细的总进度计划以及工程施工计划书呈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一经甲方批准,乙方应遵照执行并不得无故修改。
甲方的批准、修改和不批准均不免除乙方在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
20.2乙方应在每阶段工程开始施工前7日内将该阶段的详细进度计划及工程施工计划书提交甲方,甲方应在5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和执行。
20.3乙方必须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24小时连续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在甲方认为乙方的实际施工进度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计划时,可要求乙方采用适当的方法和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乙方须自费支付抢工的额外支出。
20.4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甲方认可的施工计划书进行施工时,甲方有权停止该工程施工,并就应采取的措施,确切的施工方法等向乙方做出指示。
乙方应在24小时内将修正方案提交给甲方,在得到甲方认可后,可复工。
乙方须承担此相关费用。
20.5乙方应按甲方所规定或批准的格式,于每月开始前3天向甲方提供包括施工步骤、顺序及实施措施等比较详细的月工程进度计划及前月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0.6乙方应按甲方所规定或批准的格式,于每周末向甲方提供下周包括施工步骤、顺序及实施措施等比较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本周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第21条.暂停施工
甲方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
乙方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受任何损坏、损失或污染,实施甲方意见后向甲方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若停工时间未超过48小时,乙方不得要求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
第22条.工期延误
22.1除本合同第21条的规定外,总工期不得延长。
第23条.变更设计不影响总工期的原则
无论甲乙双方何方提出变更设计,若无甲方认可的重大变更设计,则总工期不变。
第八章.工程质量
第24条.工程质量等级
24.1确保本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达到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上海市处颁发的有关条例、规范标准。
24.2本工程质量应达上海市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评定的合格标准(需一次验收合格)。
乙方负责所施工内容的检测检验,所需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24.3本工程施工必须达到设计图中的技术要求,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若因乙方原困,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需一次验收合格),乙方必须无偿返修至验收合格,并承担相关返工损失,甲方将对乙方按合同价的百分之三违约金为,如返修超过工期规定,则相应追索工期违约赔偿。
第25条.检查和返工
25.1乙方应配合甲方为业主、监理和设计单位在任何时间、任何施工位置采取任何合理的方法对工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为其提供方便。
25.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
25.3虽经甲方或业主代表检查检验合格,但如又发现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5.4除按规定实施的混凝土试验,乙方可根据甲方的指令,可以适当增加混凝土试块和试验次数,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26条.隐蔽工程验收
26.1没有甲方批准,任何工程一律不得覆盖或隐蔽。
26.2工程具备覆盖和隐蔽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参加验收,由甲方向业主或监理、设计公司提出验收申请。
该通知应附乙方自检记录。
甲方及业主、监理、设计公司检查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6.3若业主或甲方因故未能加验收或甲方/业主认为已验收工程有必要重新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进行剥露时,乙方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和修复。
若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
否则,乙方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
26.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拍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照片及录相,并将副本一套提交甲方。
第九章.材料采购和供应
第27条.甲方供材料
电源甲方只提供至一级电箱,水源只提供水源接入点,除甲方提供材料外(甲供材料卸车、场内转运均由乙方负责),其他材料均为乙供。
具体见后附清单。
第28条.乙方采购材料以及材料确认
28.1乙方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分包范围,按照本合同的合同文件规定的规格、质量、技术要求等自行采购必要的材料和设备。
28.2乙方自行采购材料时,须按照约定的内容、形式,确保工期和材料的审查的前提下,向甲方提出材料确认申请。
有关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期,必须在第20条工程进度表内标明,并向甲方提交必要的样本、样品、技术说明书以及厂家等相关资料,得到甲方的认可后方能进行采购。
其相关的保管、运输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28.3甲方认为有必要确认系统或构成单位的原始尺寸,或者通过实物确认,材料(金属等)的表面精度等对本工程的完成非常重要的时候,甲方可要求乙方无偿提供合理大小的样品或组装而成的样品。
28.4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一起验收,并向甲方提供该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格证书。
28.5乙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与本合同文件所规定的规格、质量、技术指标等不符时,甲方拒绝验收,由乙方运出现场。
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28.6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但复验后发现材料设备与合同文件规定指标不符时,仍由乙方拆除运出现场并重新采购,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负担。
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
28.7乙方采购的进口材料、设备应由乙方办理报关、商检等手续,并承担其有关费用及物品运至工地的一切费用。
28.8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9条.材料代换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材料代换报告,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方可实施。
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因材料代换减少费用,则以减少费用的30%作为对乙方的奖励。
第十章.工地、工程及其管理
第30条.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30.1乙方需在现场开工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及详细施工方案,甲方审批如发现问题必须整改。
30.2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工程,可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交该阶段详细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必须提交该阶段的有关工程的施工详细方案和各工种施工工序等供甲方审批。
乙方应按甲方的批复意见对其进行修改,一旦经甲方批准,乙方应严格执行该施工方案。
甲方的批准和不批准均不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
30.3乙方不得因甲方要求其对施工方案的批准、修改和完善等而要求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
第31条.施工管理组织及施工人员撤换
31.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本工程乙方的包括乙方驻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主要工程管理工程师等在内的工地管理人员组织表及工地施工人员构成表。
乙方并应向甲方提交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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