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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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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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或“公司”)的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管理的操作流程,确保公司房屋租赁的收益最大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汽车公司本部及下属全资及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权属单位”)。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房屋是指汽车公司本部及各权属单位所有及管理的房屋。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总务处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订、解释《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二)负责与新建或取得或内部交接房屋的内部接收;
(三)负责制定年度房屋租赁定价方案;
(四)负责招租信息公布、租户背景调查、签订租赁合同并建立租赁合同管理台账,详细登记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租金交款周期等;
(五)负责建立房屋信息登记表、汇总公司本部及权属单位房屋租赁情况一览表;
(六)负责办理租户入住手续,并组织确认是否收到租金;
(七)负责房屋装修方案的审核和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租金催收、组织退租。
第五条权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与新建或取得或内部交接房屋的内部接收;
(二)负责制定年度房屋租赁定价方案;
(三)负责招租信息公布、租户背景调查、签订租赁合同并建立租赁合同管理台账,详细登记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租金交款周期等;
(四)负责建立房屋租赁情况一览表,并详细登记租户信息;
(五)负责办理租户入住手续,并组织确认是否收到租金;
(六)负责房屋装修方案的审核和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租金催收、组织退租。
第六条计财处及财务管理部门:
负责审核房屋租赁定价方案,与总务处开展应收账款(租金)对账、租金到账以及是否欠租核对,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管理程序与要求
第一节房屋交接与登记
第七条总务处或权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与房屋新建管理部门或房屋取得部门或原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房屋交接,交接表须经双方部门负责人签字确定。
第八条房屋取得部门办理完房屋取得的相关手续后,需与总务处进行交接,房屋交接表由双方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对于租赁房屋在两个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交接时,应由原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交接,房屋交接表须双方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总务处应对本部及权属单位已取得产权的房屋进行登记(含位置、面积、取得日期等),形成房屋登记表。
。
第二节房屋租赁要求
第十一条闲置房屋或公司自行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品牌企业优先于一般企业,一般企业优先于个人;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
第十三条总务处及权属单位所有临街门面或房屋自己不需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使用,但需与本公司营业范围无原则性冲突(竞争)。
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三节房屋租赁定价
第十四条房屋对外招租的年租金标准,原则上以上年度租金为下限,招租租金的定价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定价方案:
总务处及权属单位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应对市场房屋租赁情况进行详细调研,并结合房屋租赁成本及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房屋租赁定价方案(基准定价),明确租赁单位价格、免租期限、租赁折扣等内容。
第十六条总务处制定的房屋租赁定价方案经部门负责人、计财处、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报总办会审批后,由总务处按照审批通过后的房屋租赁定价方案进行招租。
第十七条权属单位的房屋租赁基准价格在3万元(含)以内的,房屋租赁定价方案经权属单位内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副经理、经理审核,再上报权属单位内部的领导班子会审批后,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照审批通过后的房屋租赁定价方案进行招租。
第十八条权属单位房屋租赁基准价格在3万元以上的,房屋租赁定价方案经权属单位内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副经理、经理审核,报领导班子会审议后,再上报总务处审核,若总务处对方案无异议,那权属单位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则根据领导班子会审议通过的房屋租赁定价方案进行招租;若总务处对该方案提出异议时,权属单位内部领导班子会应重新审议定价方案,重新制定房屋租赁定价方案或者对原定价方案进行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定价方案调整:
总务处及权属单位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应及时跟踪市场租赁定价情况,每年对原租赁定价方案进行评估,若原租赁定价满足市场实际需要则继续执行,若不满足则重新制定定价方案,并重新履行房屋租赁定价方案管理程序。
第四节房屋招租管理
第二十条汽车公司本部房屋招租管理:
(一)总务处房屋租赁管理员编写需要发布到公司本部及控股集团官网和外部租赁网站上的招租信息,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进行发布。
(二)根据招租报名的情况,总务处组织、监察室配合进行开标或竞争谈判,当报名单位大于3(含)家,则组织开标;若报名单位少于3家,则采取竞谈方式。
(三)若通过公开招标或竞谈所确定的租金高于(含等于)基准价且租期在3年(含)以内,那么招租结果经总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即可与中标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若通过公开招标或竞谈所确定的租金低于基准价,租期超过3年,那么招租结果需要总务处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总办会审批后,方可签订合同。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需要上报控股集团备案。
第二十一条权属单位房屋招租管理(基准年租金高于3万):
(一)权属单位的房屋赁管理员编写需要发布到汽车公司本部、控股集团官网和外部租赁网站上的招租信息,经权属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确认后进行发布。
(二)若基准年租金超过3万元,由权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牵头、总务处和监察室参与配合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当报名单位大于3(含)家,则开标;若报名单位少于3家,则采取竞谈方式。
(三)若通过公开招标或竞谈所确定的租金高于(含等于)基准价且租期在3年(含)以内,经权属单位部租赁管理部门负责人、副经理审核、经理审批后,方可与中标承租期限人签订租赁合同;若通过公开招标或竞谈所确定的租金低于基准价或者若租期超过3年的,那么招租结果需租赁管理部门负责人、副经理、经理审核,领导班子会审议后上报总务处审核,若总务处对领导班子审议结论没有异议,则按照领导班子会审议结果执行,若总务处对招租结果提出异议时,领导班子会应重新审议招租结果或对原结果进行补充说明后,重新报总务处审核。
第二十二条权属单位房屋招租管理(基准年租金低于3万(含)):
(一)权属单位的房屋赁管理员编写需要发布到汽车公司本部、控股集团官网和外部租赁网站上的招租信息,经权属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确认后进行发布。
(二)若基准年租金低于3万元,则由权属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标或竞谈,若公开招标或竞谈所确认的租期低于3年(含)且租金高于(含)基准定价,经租赁管理部门负责人、副经理、经理审批后,方可与中标人签订租赁合同;
(三)若公开招标结果或竞谈所确认的租期超过3年或者租金低于基准定价,经租赁管理部门负责人、副经理、经理审核后,报权属单位内部领导班子会审批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总务处可根据需要对权属单位的房屋租赁管理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租赁价格进行指导。
第二十四条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总务处或权属单位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应认真查验承租方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
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
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
另外,房屋租赁管理员可根据承租方资信收取一定额度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总务处及权属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四份),合同签订的管理程序可参照《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权属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均需要上报总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完后,总务处及权属单位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不得随意降低租金标准,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下调标准的,总务处及权属单位必须书面逐级上报至汽车公司本部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总务处及权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或承租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若是总务处或权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出合同解约,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逐级上报至公司本部总经理,经总经理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若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
第二十九条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总务处及权属单位应当检查租赁房屋和配套设施,如发现有损坏的,应当向承租方要求赔偿。
第三十条权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定期向总务处汇报可租赁房屋的使用情况,包括房屋名称、位置、面积、租金、租金收取情况、租赁期限等,上报总务处备案。
第五节房屋租赁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房屋入住管理:
(一)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款项及押金后,向总务处或权属单位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出入住申请,填报入住申请流转单;
(二)总务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收到入住申请后及时与财务管理部门核查租金和押金是否到账,若核实承租方确已按合同约定方式付款成功,总务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及时为承租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若未收到租金或租金与合同约定不符,总务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驳回承租方入住申请并提醒督促承租方交租。
。
(三)总务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须在入住申请流转单上填写入住意见,财务管理部门须填写租金和押金是否到账并签字确认。
(四)总务处与权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合同约定填写开票申请单,财务审核租赁合同中的价格、付款要求等一致无误后,按发票开具流程交相关权限审批人审批通过后,才可开票。
(五)会计应严格按照收入确认准则与合同等及时进行收入确认。
第三十二条退租管理
(一)总务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收到承租方的退租申请后,及时与财务管理部门确认该承租方是否存在欠款,若存在欠款则需将欠款金额以退租交款通知书的形式发送承租方;
(二)承租方补齐欠款后,总务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进行现场查验房屋,验收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三)退租手续办理时双方需要在房屋退租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未经总务处及权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许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
如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房屋租赁专员应不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巡视,查看承租人的营业范围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存在私自转租、是否对建筑物结构造成破坏等现象,若发现营业范围变更、转租、破环房屋结构的,应及时向承租方交涉,若是总务处管理的租赁房屋,房屋租赁管理员应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及时报总务处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按处理方案执行;若是权属单位的租赁房屋,房屋租赁管理员应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及时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人,副经理审核,经理审核,并上报总务处审核,若总务处没有异议,则按权属单位经理审批通过的处理方案执行,若总务处提出异议,或认为需要逐渐上报至总经理审批的,则按总务处的意见处理。
第三十五条总务处及权属单位房屋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三十六条租赁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房屋出租单位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第三十七条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未明确的,则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得退回装修费用。
第三十八条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使用承租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所租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贵重物品)由自己保管,凡发生丢失、失火、盗窃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第四十条房屋出租收益列入总务处及其权属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3—5倍罚款。
第四十一条房屋租金管理
(一)房屋管理员应在租金支付日前3个工作日,以电话或短信等通讯方式通知承租方准备缴纳租金;
(二)房屋管理员应在租金支付日,向计财处或财务管理部门确认租金是否到账,若未到账,可通过电话、短信等通讯方式通知承租方缴纳租金。
(三)承租方在租金支付日后的3个工作日,仍未进行缴纳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应及时向承租方发送书面房屋租金催缴函,并给予15天的宽限期。
(四)宽限期过后,承租方仍未缴纳租金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应及时编制应对方案,若是总务处管理的租赁房屋出现租金拖欠,房屋租赁管理员应将应对方案报总务处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按处理方案执行;若是权属单位的租赁房屋出现拖欠现象,房屋租赁管理员应将应对方案及时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人,副经理审核,经理审核,并上报总务处审核,若总务处没有异议,则按权属单位经理审批通过的处理方案执行,若总务处提出异议,或认为需要逐渐上报至总经理审批的,则按总务处的意见处理。
第六节房屋装修管理
第四十二条承租方必须爱护出租房屋内的各种设施,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室内水、电、暖设施,不得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承租方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时,须以书面形式下向总务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装修方案,经总务处或/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专员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承租方方可进行装修。
第四十四条总务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监督装修情况。
。
第七节对外租赁房屋维修管理
第四十五条总务处或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收到承租方的维修申请后应进行现场核验,确认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内,若确定需要公司负责维修,可参照工程维修项目的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总务处负责编制、解释、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一:
相关表单
1.房屋交接单
xx公司房屋交接单
编号
权证编号
房屋名称
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
使用状态
备注
1
2
3
……
移交单位/部门(印章):
接收单位/部门(印章):
移交人(签字):
接收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2.房屋信息登记表
xx公司房屋信息登记表
编号
权证编号
建筑物名称
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m2)
房屋使用状态
管理部门
备注
1
2
3
4
5
6
7
8
……
3.房屋租赁情况一览表
xx公司房屋租赁情况一览表
编号
权证编号
建筑物名称
计数(间)
建筑面积(m2)
房屋使用状态
合同起止
经营项目
保证金
租金
实际收到租金
到期后拟处置
备注
1
2
3
4
5
6
7
8
……
3.房屋入住流转单
xx公司房屋入住流转单
计财处/权属单位财务管理部门
租金及保证金已缴纳
经办人:
年月日
总务处/权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承租方身份核实无误
钥匙移交完毕,共把
经办人:
年月日
承租方
同意接收房屋
经办人:
年月日
4.房屋退租交接单
xx公司房屋退租交接单
计财处/权属单位财务管理部门
租金已缴纳,无拖欠款项
经办人:
年月日
总务处/权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钥匙回收完毕,共把
同意接收房屋
经办人:
年月日
承租方
钥匙移交完毕
经办人:
年月日
附件二:
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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