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的就业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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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的就业政策
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就业失业登记
工作职责:
了解辖区内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其就业失业状态。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工作方法:
为劳动年龄范围内的辖区居民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了解失业人员的就业意愿,掌握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动态信息,做好记录,为提供包括:
技能培训、推荐安置等就业援助后续跟踪服务做好准备;登记就业人员的就业信息。
并为上述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宣传优惠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
一般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下列对象: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1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根据具体情况享受各类相关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1)享受对象: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减免标准:
在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单位吸纳税收政策
(1)减免对象: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减免标准:
在前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收费政策
1、扶持对象
(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享受三年免缴档案保管服务费。
(2)离校后未就业的武汉市生源毕业生,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免缴两年档案保管服务费。
2、减免标准
(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免缴360元。
(2)离校后未就业的武汉市生源毕业生,免缴240元。
二、职业培训介绍
工作职责:
为辖区创业人员、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各类人群提供相关培训,提高能力,促进就业;为辖区内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推荐安置就业。
工作方法:
1、技能培训
根据区人力资源局安排,组织社区居民、农民工和企业员工按时参加各类培训;在社区内就近组织居民开展短期培训,做到培训工作的“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有机结合。
2、职业介绍
(1)将失业人员求职信息传给区人力资源市场,由区人力资源市场推荐岗位。
(2)社区及时根据现有的岗位信息,有针对性的提供给失业人员,供其选择。
(3)公益性岗位安排。
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援助对象。
三、就业援助政策
(一)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个人贷款
(1)扶持对象:
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贷款额度:
不超过10万元。
一般七万,妇女八万,大学生十万。
对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3)贴息:
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2年)均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4)流程:
a.银行查询个人信用记录;b.申请人到社区申请填写表格,提供以下资料:
个人贷款书面申请、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反担保相应的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c.社区受理初审后,申请人携带资料到街道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所审核;d.街道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携带资料到区人力资源局审核;e.担保机构受理并调查评估;f.经办银行审核之后办理放款手续。
2、企业贷款
吸纳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400万元;达不到比例的,可按实际吸纳人员每人7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万元。
在400万元额度以内,根据实际贷款额度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二)社会保险补贴
目前社区办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灵活就业是指从事个体经营或为用工单位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的务工人员,如搬家公司搬运工,企业季节性工人等。
(1)申报对象: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再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
(2)申报资料:
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经营者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被聘用人员提供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及工资支付凭证、武汉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凭证,原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的灵活就业人员,还需要提供省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申报核定单”。
上述资料每季度末提交社区审核。
(3)补贴标准:
按照我市流动人员个人缴费最低档的60%给予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4)补贴期限: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劳动保障监察
工作职责: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举报投诉,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工作方法:
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障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盒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力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调处一般性劳动纠纷;协助处置突发事件。
广泛的社保体系
一、职工社保
涵盖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这五大险种。
目前社区主要涉及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首次参保年龄范围:
16岁以上(男50岁之后、女40岁之后首次参保要到社保处办理),超过男50岁和女45岁的无法新增参保。
只能办居民养老保险。
2、参保要求:
本区户籍人员,或在本辖区内有固定工作的外地人员(需备资料:
个体户执照、单位证明、老板身份证复印件)。
3、待遇享受:
(1)退休之前缴纳年限最少满15年,并且到退休年龄。
(2)影响因素:
缴费年数、平均缴费档次、退休前一年社平工资等。
4、主要业务:
社区利用社保网申平台可以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诸如新增续保、暂停缴费、欠费补缴、欠费注销、中断期补缴、档次调整、一般信息变更、照片上传等业务。
(1)新增&续保
a、养老新增注意参保人的年龄,在目前政策下超出年龄范围者不可为其办理,且96年1月之前的中断补缴只能到社保处办理。
b、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续保时医保补缴时段为当月。
(2)暂停缴费
a、停保前必须确定参保人没有欠费。
如有欠费,则必须待办理完欠费补缴或欠费注销之后再停保。
b、养老保险缴满15年后停办,必须参保人亲自办理。
(3)欠费补缴
a、如采取邮局代扣方式,社区需要告之参保人具体欠费金额(前期欠款+当月应缴金额),提醒其代扣期之前存入(每个月1-24日)
b、如采取实时补缴方式,社区打印实时补缴单,参保人凭单到邮局缴纳现金,缴纳完毕后第二天会自动到账。
社区需要提醒参保人在存折中预存当月应交费用
(4)欠费注销
a、养老欠费注销之后形成中断期,后续补缴时按当时的缴费标准加利息进行补缴。
b、医保欠费注销之后形成中断期,后续无法补缴,影响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
c、必须将注销危害告之参保人。
如坚持注销请其填写注销申请。
(5)中断期补缴
中断补缴业务办理后会形成对应时期的欠费,社区需要告之具体金额,并提醒其提前足额的存款由邮局代扣,或者打印实时补缴单让其补缴
(6)档次调整
确认参保人可以承受新档次的缴费金额后再为其办理。
(7)一般信息变更
重点信息变更只能在社保处办理(姓名、身份证号、非农&农业变化等)
(8)照片上传
办理职工医保时需要上传照片。
(9)其他业务
利用网申平台为居民打印密码条。
打印密码条后居民可查询、打印缴费清单。
缴费清单可以用于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低保年审、经适房廉租房资格审核等等。
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建议退休前将社保全部转移到要退休的地方,不建议每换一次工作转移一次
2、省内转移:
新参保地办理参保后办理接收函——凭接收函到原参保地办理停保及转移手续——过1-2个月系统完成转移工作(武汉市外的地区可能有其他要求)。
3、跨省转移:
原参保地停保并打印缴费凭证盖章——新参保地参保并提交缴费凭证——过1-2个月系统完成转移工作。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
16岁以上(退休后人员办理医保需要到社保处办理)。
2、参保要求
已参加并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养老缴满15年或省统筹参加养老保险可只办医保)。
社区新增职工医保无法制卡,只能在社保处缴纳医保卡工本费办理制卡。
3、待遇享受
(1)个人账户
即通俗称为医保卡返款:
正常缴费后,个人缴纳费用(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按照35岁以下、36至45岁、46岁以上的年龄段,分别按3.1%、3.4%、3.7%计入个人账户,70岁以下和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分别为4.8%、5.1%。
目前个人账户月均划入为80元左右,其中在职职工70元左右,退休人员110元左右。
(2)住院待遇
在职时:
正常参保缴费,并之前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第7个月开始可以享受住院和报销待遇。
退休时:
正常参保缴费(退休后除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每月还需缴纳7元大额医疗费,可享受正常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时,个人需先负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一个保险年度内2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
在一个保险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费20万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
200元(社区)
400元(一级)
600元
800元
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
职工92%
退休人员93.6%
职工89%
退休人员91.2%
职工86%
退休人员88.8%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医保费由个人按每人每月7元的标准缴纳。
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其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保险费用累计超过20万元以上时,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支付,由大额医疗保险和参保人员按比例负担。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
20万元以上
大额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比例
96%
98%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给每个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最高数额为30万元。
54万元
(3)门诊重症:
a.申报条件:
参保人员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相关并发症);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器质型精神病、情感型精神病)的患者,可申请办理门诊部分重症疾病。
参保人患有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化;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可申请办理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
b.灵活就业人员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的申报审批流程:
参保人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二、四持近1年的病历、出院小结向辖区社保处申请,统一填写《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到辖区社保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认后在《审批登记表》上答署诊断意见。
凡符合办理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到辖区社保处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辖区社保处根据病历和《审批登记表》签署的诊断意见,指定1所定点医疗机构为其治疗重症(性性)疾病。
参保人员持《专用病历》到辖区社保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就医登记手续、建立医疗档案信息。
(4)其他:
与居民医保的差异、退休时一次性的计算(实际缴费满10年,同时视同缴费+实际缴费年限满25年【女】/30年【男】)
退休时一次性医疗保险缴费的计算方法:
男=当年社平最低档×(360个月-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当年社平最低档×(120个月-实际缴费月数)
女=当年社平最低档×(300个月-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当年社平最低档×(120个月-实际缴费月数)
※视同缴费月数等于开始工作到2006年12月之间没有缴费的月数。
二、居民社保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街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14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市、区财政各负担5元。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人民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分类缴费。
截止2012年7月1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
A、年满60周岁:
不缴费,登记后可享受待遇
B、45-60周岁:
开始缴费,60周岁后办理退休手续;如果愿意,可以进行一次性补缴。
补缴年限最多15-(60岁-目前周岁年龄),最少1年;没有正常缴费人员退休时必须补缴。
C、16-45周岁:
开始缴费,退休前必须缴满15年才能办理退休。
此类人员推荐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4、养老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55元,市、区财政各负担22.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3)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化等情况确定。
5、领取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积极引导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的子女按照规定参保缴费。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者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6、制度衔接
(1)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
(2)与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登记范围
具有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及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东湖风景名胜区的城镇户籍。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但具有本市长期居住证明的居民目前也可以享受居民医疗待遇。
具体对象:
(1)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注:
在校生不受年龄限制,只要有学籍);
(2)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
(3)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
以上3类对象中包括2类特殊对象即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
2、参保登记时间
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时间定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居民参保年龄的计算截至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
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目前对新生儿的界定为办理参保登记时未满1周岁)。
3、参保登记地点
(1)一般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低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户籍在中心城区内,居住地在中心城区以外的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在校学生和在幼儿园就读的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在其所在学校和幼儿园统一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由学校和幼儿园代收其居民医保费。
4、参保所需资料
(1)户口薄或第二代身份证;
(2)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持有第二代身份证的居民不提供);
(3)邮政储蓄银行缴费存折;
(4)低保对象需出示有效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
(5)重度残疾人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6)低收入家庭老人需提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证明(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计入养老金待遇)。
5、参保登记流程
(1)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
(2)社区居委会录入信息,并打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办信息确认表》(邮储银行加办单);(不能提供二代身份证的参保人需提供电子登记照)
(3)居民凭单据到邮储银行加办缴费存折后,按时足额(余额需大于10元)存入费用等待划扣;
6、参保缴费标准
(1)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2)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
(3)低收入家庭老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4)其他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40元。
7、参保缴费时间
参保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除外)于每年9月1日-12月20日前缴费。
参保居民未按规定缴费的,不予办理补缴手续,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8、居民医保年审
(1)年审对象:
低保对象、18岁以上的在校生;
(重度残疾人原则上不需进行年审);
(2)年审时间:
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
(3)年审方式:
由个人办理年审;由学校和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年审;
(4)年审地点:
个人办理在原参保登记地;
(5)年审规则:
参保居民年审后,人员类别未发生变化的,继续按上年标准执行。
人员类别发生变化的,进行相关信息变更。
未在规定期内办理年审的低保对象,视同为自愿停保;未在规定期内办理年审的18周岁以上的在校生,视同为按“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缴费标准确定缴费。
9、居民医保停保
参保居民因就业参加职工医保、参军、户籍迁移、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登记地办理停保手续;上述情形如发生在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费手续;如发生在缴费之后,待遇享受期之前,可于参保登记地办理停保手续后,到辖区社保处办理个人缴费部分的退费手续。
10、居民医保接续
(1)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2)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和职工医保待遇;
(3)参保人员从居民医保转到职工医保,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至职工医保待遇开始(但限定在当年12月31日前);
(4)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互不视同缴费年限;(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不计算在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内;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也不计算在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内)
11、居民医保待遇
(1)普通门诊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300元及以下的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0%;3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限额为400元。
(2)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个人需先负担起付标准。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与个人按比例分担。
一级和社区医院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200元
400元
800元
医保基金
支付比例
80%
70%
60%
参保居民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医疗费用,最高可报销700元/次。
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执行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规定。
一个保险年度内,2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在惠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用,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2%。
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1万元。
13万元。
(3)现金报销
因卡遗失,卡未制好等原因导致未持卡住院,可以申请事后现金保险。
现金报销所需材料:
本人申请、患者病历复印件、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交通银行卡复印件一份(开卡人姓名银行帐号同为一人并必须与现金报销应付帐后的患者或代办人姓名一致)、社区出具的患者身份证明(18周岁以下的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向医院索取收据原件、医院汇总清单、出院小结、临时医嘱、长期医嘱、病案首页、手术记录、放化疗费及治疗费用明细表、使用置换材料需附诊疗项目审批进价表或发票复印件(医院提供的诸如汇总清单、出院小结等需要医院加盖公章)。
(4)门诊重症
居民医保重症(慢性)疾病申报病种:
a.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b.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
c.高血压Ⅲ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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