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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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按招标文件规定被认定为广东省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优先(采用如下的优先顺序:
承诺使用的AA级投标人、不承诺使用的AA级投标人、承诺使用的A级投标人、不承诺使用的A级投标人、B级投标人、未参评且被确定为B级投标人);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
2.1.1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监理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己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投标人已录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
//)”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含备选,如有)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总监办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
30分
主要人员:
25分
技术能力:
0分
业绩:
25分
履约信誉:
10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
1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①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②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评标价的范围:
最高投标限价的85%≤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评标价≤最高投标限价的100%;
③小于最高投标限价的85%的评标价不参与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但仍参与评标价的得分计算。
若投标人的评标价均小于最高投标限价的85%时,则以最高投标限价的85%为评标价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注:
评标价平均值、最高评标限价、评标基准价均四舍五入至个位整数。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准价
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
(1)
技术建议书
30分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
15分
质量和安全监理(5分)
质量和安全监理目标明确得3.0分;监理措施具体且有效,对质量和安全问题所采取的对策及预控方法合理可行的,酌情加0-2.0分;
进度监理(5分)
进度监理目标明确并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得3.0分;监理措施具体且有效,对保证工期所采取的对策及预控方法合理可行的,酌情加0-2.0分分。
费用及合同监理(3分)
有工程计量与支付监理方面的具体管理方法和措施具体且有效,有明确的变更管理、预防索赔、减少合同纠纷的管理和控制措施得1.8分;有合理可行的控制超计量支付及提前计量支付的预控方法的,酌情加0-1.2分。
施工环境保护管理(2分)
有环保监理措施得1.2分;环保监理措施和方法具体且有效的,酌情加0-0.8分。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10分
有对工程重点、难点的分析得6.0分;分析准确,且有合理可行的应对措施的,酌情加0-4.0分。
对本工程的建议
5分
有对本工程的建议的3.0分;对管理模式、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方面均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的,酌情加0-2.0分。
2.2.4
(2)
主要人员
25分
总监理工程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
25分
监理人员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得15分,在此基础上按以下加分:
1、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建设部(或住建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注册专业须为公路工程,聘用单位为投标人)加5分;
2、安全环保持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安全监理、环境监理培训合格证”加2.5分;
3、造价工程师具有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核发的甲级造价人员证书的加2.5分;
2.2.4(3)
评标价
1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
F=10,E1=1.0,E2=0.5
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4)
其他因素
35分
综合能力
5分
对投标人2015年至2017年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
①平均资产负债率≤20%的,得5分;
②20%≥平均资产负债率>50%的,得2分;
③其他不得分;
注: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平均资产负债率为2015年至2017年共三年的资产负债率平均值,小数点后保留2位,以提供2015年至2017年度经审计(需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注:
须同时提供原件核查,不提供原件不得分。
业绩
20分
满足招标文件附录2业绩最低要求的,得12分,在此基础上按以下加分:
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止,独立完成1个单项四级公路(或以上)新建(或改建、改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任务加2分,最多加8分;
注:
须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②合同协议书、③交工验收报告,时间以交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为准,须同时提供原件核查,不提供原件不得分。
履约信誉
10分
1.信用等级分值(5分)
AA、A、B、C级单位的信用等级分得分分别为5.00、4.75、4.45、3.65分。
注:
信用等级的确定原则遵循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款的规定。
2.履约情况(5分)
若没出现下述情形得满分;
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1年内),因公路工程(含附属设施)质量、安全、履约或招标投标问题等原因被:
(1)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扣5分/次;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的,扣4分/次;
(3)项目所在地地市级交通局(委)、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管理单位通报批评扣1分/次。
同一事项同时被多个部门通报批评只按最高的扣分计算1次。
如果扣完本项分值,可以从总分中扣。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若各联合体成员均有上述情形的,对联合体各成员进行累计扣分。
续上表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条款号
补充或修改的内容
1
1.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双信封的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2评标组织
1.2.1协助工作组
招标人可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成立协助工作组,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协助工作组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1)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2)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3)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4)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如有)。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1.2.2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国家、广东省等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人数参见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1.1。
评标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首先听取招标人、协助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辅助工作的说明,并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对协助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核查。
(3)按照以下1.3款程序进行各项评审工作。
1.3评审工作程序
(一)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l、初步评审:
包括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
2、详细评审(评审打分):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对投标人的监理实施方案、主要人员、其他因素等分别评审打分。
(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1、初步评审:
(1)只有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才能继续参加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2)报价算术性修正。
2、详细评审:
计算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及综合得分
(三)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如有)。
(五)按评标办法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3.2.2
原3.2.2条款补充细化如下:
评标委员会在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时,各评分因素(主要人员、其他因素中的综合能力、履约信誉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该权重分值的60%,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值60%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商务评分(主要人员、其他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计算投标人技术得分时,首先在评委技术评分中,同一评委对各投标人评分总分的差值最大的评委评分进行取舍(当一位或两位评委评分差值最大时均取消其评委评分,当多于两位评委评分差值均最大时,不取消任一评委评分),再对各评分因素细分项中[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对本工程的建议]取消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算术平均值的和为投标人的最终技术得分。
平均值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3.6.3
增加3.6.3项:
3.6.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
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增加3.9.3、3.9.4、3.9.5条款后增加:
3.9.3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报价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9.4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及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9.5如果发生无法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其他意外情况,评标委员会可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
(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
(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
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
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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