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综合评估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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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综合评估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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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
一、初步评审
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投标人资格和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情况进行评审。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二、低于成本评审
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进行评审,对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投标人予以否决。
三、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且通过低于成本评审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评审程序如下:
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超过9个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对所有合格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也可以规定按照实施方案、资信业绩及其他因素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9个合格投标人进入后续评审。
1.承包人建议书评审。
按照本暂行办法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2.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审。
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3.资信业绩部分及其他评分因素评审。
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4.投标报价评审。
按照本暂行办法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5.汇总评分结果。
C=J1×D+J2×E+J3×F+J4×G+J5×H
其中:
C——评标总得分;
D——承包人建议书评审得分;
E——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审得分;
F——资信业绩部分评审得分;
G——其他评分因素评审得分;
H——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J1、J2、J3、J4、J5——各项评审因素的权重。
四、各项评审因素权重
招标人根据以下评审因素权重表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选评审因素权重。
附表:
评审因素权重
序号
评审因素
权数
1
承包人建议书J1
0.00~0.20
2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J2
0.00~0.40
3
资信业绩部分J3
0.00~0.40
4
其他评分因素J4
0.00~0.20
5
投标报价J5
0.60~1.00
评审因素权重合计
1.00
附表1: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审内容表
附表2:
资信业绩部分评审内容表
附表3:
投标报价评审表
附表1: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审内容表
序号
评审项目
参考评审标准
备注
1
总承包
方案
总承包管理
方案及措施
总承包管理方案是否清晰并切实可行;内容是否全面、完整;部署及措施是否合理、先进、可靠;能否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等。
总承包管理重点、难点分析
总承包管理重难点控制是否得当;处置措施是否具备针对性;能否满足项目需要等
2
设计方案
对项目的理解及设计思路
对项目的理解是否正确、全面;设计思路是否清晰、科学、合理、可行;总体布置方案、节点方案是否合理、符合规范等。
工程设计方案
工程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符合规范;对重点、难点、关键性技术问题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是否具备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等;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各类节能环保产品(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等)应用方案是否具体、合理、符合规范。
设计说明
各专业设计说明是否完整、充分、准确;项目规划设计各项指标是否满足任务书及规划设计要点,是否科学、合理;技术指标是否满足任务书要求,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总平面图布局
及建筑功能
规划构思与功能布局是否新颖、合理;与周边环境是否协调;竖向设计是否合理;综合管网设计是否完整;交通流线及开口是否合理可行;停车位布置、消防、日照间距是否满足要求;建筑平面功能要求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工艺系统流程设计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等。
建筑造型
建筑创意、空间处理是否合理;立面造型、比例尺度是否和谐美观;建筑的功能和形式是否统一;功能与形式是否统一;与周围环境是否相协调;是否能够较好的体现建筑风格等。
适用于房建项目
结构及设备方案
结构方案的选型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结构方案的设计依据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设备方案的选型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等。
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设计
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各类节能环保产品(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等)应用方案是否具体、合理、符合规范;装配式技术(如有)是否合理、可行等。
适用于房建项目
设计深度
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
3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与
技术措施
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是否清晰、完整;部署及措施是否先进、可靠;针对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是否透彻,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施工平面布置是否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是否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等。
管理体系
与措施
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目标是否明确;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内容是否全面;措施是否有力;计划编制是否合理、可行等。
资源配备计划
资源投入计划、施工部署、施工方法与进度计划是否能够相互呼应并较好的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是否合理、准确等。
4
建筑信息模型
BIM技术应用
(如有)
BIM技术应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保障措施是否齐全;BIM应用流程与计划是否完整、有效;重点工艺节点及施工流程BIM三维模型是否科学、合理等。
5
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经理
(1)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资格之一,依法在一个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注册执业;
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拟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当注册在一个工程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设计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应为注册建筑师(市政项目除外,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及需求设置)。
施工负责人
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及各行业相关配套文件规定设置人员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人员资格。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原则上应由园林相关专业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担任。
项目管理机构
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人员资格评审要求。
6
项目经理答辩
7
……
……
招标人其他要求
注:
1.实施方案评审标准编制要求
1.1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分值范围内设置各评审项目的具体分值;
1.2评审表中的评审标准为参考通用模板,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评审标准的招标人其他要求中进行补充和修改;
2.实施方案评审要求
2.1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计分。
2.2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暗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的,技术方案评审计零分。
2.3技术方案缺失某项评审项目的,该项计零分;
2.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单项评审项目评审应当在规定的区间内计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项因素的评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80%;评分低于满分值85%的或高于满分分值95%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附表2:
资信业绩部分评审内容表
序号
评审项目
参考评审标准
备注
1
企业综合实力
资质资格条件
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条件作为加分条件。
奖项情况
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的目录以外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达到相应奖项申报条件的,方可设置相应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项年限为近3年的,个数不得超过1个,设定奖项年限为近5年及以上的,个数不得超过2个;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3分。
信用评价
投标人(所有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中信用得分分值最高的得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信用得分分值与投标人最高信用得分分值的比值乘以满分计算;
施工同类资质单位联合体投标的,按照组成联合体各投标人的开标当日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最低分作为联合体施工信用分值;设计同类资质单位联合体投标的,按照组成联合体各投标人的开标当日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最低分作为联合体设计信用分值;
联合体信用分值=设计信用分值*A1+施工信用分值*A2
其中,A1:
指设计信用分值权重,为:
;A2:
指施工信用分值权重,为:
。
注:
若为独立投标人的,按投标人承担业务所属专业的开标当日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按上述权重及公式计算作为投标人信用得分分值。
2
类似项目业绩
设计企业类似业绩(如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中设计单位提供)
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含资格条件个数)。
施工企业类似业绩(如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中施工单位提供)
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含资格条件个数)。
EPC业绩
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含资格条件个数)。
3
……
……
招标人其他要求
注:
1.资信业绩评审标准编制要求
1.1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分值范围内设置各评审项目的具体分值;
1.2评审表中的评审标准为参考通用模板,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评审标准的招标人其他要求中进行补充和修改;
附表3:
投标报价评审表
基准价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计分方式
备注
A方式
1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基准价
100-0.5×100L
(投标报价-基准价)
L=×100%
基准价
B方式
1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基准价
100-100L
投标报价-基准价
L=×100%
基准价
2
投标报价=基准价
100
3
投标报价<基准价
100-0.5×100L
基准价:
A方式:
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进入后续投标报价评审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中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min,amin为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
B方式:
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进入后续投标报价评审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1+……+an)/n,a为有效的投标报价。
注:
评标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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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 市政 基础设施 项目 工程 承包 招标 评标 综合 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