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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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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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通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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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完善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本市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查、批准、印发、备案、公布、培训、演练、宣教、实施、修订、考核、奖惩、保密、信息化管理以及人员、科研、经费保障等方面内容。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总结归纳突发事件应对经验,梳理并确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流程,做到突发事件类别清楚,应急任务清晰全面,职责分工准确具体,队伍调度程序完整规范,应急响应措施科学有效。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与管理
第五条应急预案体系应建立在风险评估工作基础上,通过全面系统识别分析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和安全隐患,明确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和相关保障工作范畴,确定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确保应急预案覆盖主要风险和重点区域。
第六条应急预案体系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
按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延伸到社区(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本市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按照管理主体,划分为市、区、街道(乡镇)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三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
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区党委、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第八条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各方责任,市、区党委和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灵活制定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等。
第九条市应急办负责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考核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明确市级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组织编制本市应急预案的管理规范、指南和导则等。
第十条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预案体系,并负责市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管理与实施工作。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各区有关应急预案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市、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列入市、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的,应由市、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需列入市、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应由市、区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各区应急委,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与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涉及京津冀协同联动的各区、有关部门,应会同津冀相关单位共同制定联合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以市、区应急委名义印发的京津冀联动应急预案和其他应急预案,按照市、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四条各区应急委应针对本行政区域主要安全风险,制定区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应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开展编制工作。
可借鉴情景构建方法,确定应对流程、梳理应对任务、明确应对责任。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应本着多方参与的原则,吸收所涉及的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保障单位组成编制工作小组,共同参与编制工作。
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三)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四)基本要素齐全;
(五)依托本市应急管理体系,在组织体系、责任体系、预警指标等方面做好与上位和同级相关应急预案、周边省(区、市)应急预案、驻京部队和武警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在次生衍生事件方面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必要时,政府与企业之间通过协议进行衔接;
(六)文字简洁规范,符合国家和本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办负责编制。
各区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的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各区政府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处置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九条市、区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和保障责任的市、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强化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送要求、分级响应和响应行动、信息发布、督查检查、应急保障措施等。
市、区部门应急预案由市、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强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详细流程、明确主责部门和次生衍生事件处置部门、保障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及权限划分、措施落实及反馈上报、现场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并明确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方责任。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针对京津冀协同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三地联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合会商、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制定的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防护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现场安全防护、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市属国有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十一条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能力及资源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对应急预案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有关内容,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明确各方工作职责,拟定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宣传口径文本,并明确工作时限。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应急预案基本要素和内容的审查,应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应急预案,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实际应对工作需要进行。
第二十五条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并批准。
第二十六条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编制单位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充分沟通;
(二)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初审,对预案进行修订时应附修订对照表,列明原文内容、修订后内容、修订依据等;
(三)编制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人,一般应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本领域专家、相关法律专家等;
(四)编制单位征求市编办意见;
(五)编制单位负责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审核;
(六)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复审同意后,正式报市政府。
报送时应附市应急办复函、各有关单位复函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编制工作说明和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七)市政府办公厅收文后,按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办理,报分管市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必要时经市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并批准。
第二十七条天安门等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由本地区管委会初审后,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市、区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相关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由编制单位自行批准,必要时可经专家评审通过。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印发、备案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市、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市、区政府名义印发。
天安门等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
市、区专项应急预案以同级应急委名义印发。
市、区部门应急预案以市、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名义印发,必要时,可由市、区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市、区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相关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第三十条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的应急预案发送范围应包括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及相关市属机构,并抄送国家相关部门及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以及所涉及的其他有关单位。
市级其他应急预案及区应急预案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市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备案。
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备案。
市、区专项应急预案分别报国家、本市相关部门备案。
市、区部门应急预案分别报市、区应急委备案。
各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备案要求及时备案。
第三十二条应急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中央驻京单位及驻京部队、武警有关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单位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市或所在区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批准后,编制通俗易懂的要点解读、宣传通稿和应急预案简本,报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审核,经有关领导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应急预案的实施、评估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应依照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保障随时启动预警响应与应急响应。
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在完成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关工作基础上,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应对工作流程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需及时修订或细化: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发生修订的;
(三)相关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四)危险源、危险区域发生变化或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后认为存在一定风险及隐患,需要强化控制措施的;
(五)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出现新情况,面临新问题,现行应急预案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
(六)国内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后或重大活动保障结束后,通过对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做出全面评价,认为应急预案内容应做修订的;
(七)应急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做出全面评价,认为应急预案应做修订的;
(八)出现其他必要修订条件的。
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及其相关修订工作完成后,由编制单位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查批准与印发等相关程序,并按要求及时备案。
第七章应急预案的演练、培训和宣教
第三十九条市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主责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并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高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能力。
第四十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开展应急预案培训,使有关人员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相关工作要求。
各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并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村)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第四十一条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考核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市应急委定期对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应急委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总结,由市应急办组织实施,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
(二)应急预案合法合规及编制覆盖率情况;
(三)与各级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
(四)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及应对后的总结改进情况;
(五)应急预案的演练、培训和宣教工作情况;
(六)应急预案修订及时性;
(七)应急预案备案、公布工作情况;
(八)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及专职人员到位情况;
(九)应急预案及演练资金保障情况;
(十)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本市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或分管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负有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由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责任人,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人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具体工作。
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人员应熟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情况,了解相关突发事件特点和应对工作的基本要求,熟悉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程序和方法。
第四十五条各有关单位开展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各单位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十六条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各级应急预案中涉密内容原则上应列入相关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中。
第四十七条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应急预案管理及辅助决策的需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及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推进应急预案数字化应用,提高应急预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本市依托相关院校及科研机构,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构建应急预案编制专家顾问工作机制和合作研究机制,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应急预案管理理论研究。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应急委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五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负责活动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印发、公布、修订、培训、演练、备案等管理与实施工作。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市级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参照相关市级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并按要求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由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报市公安部门备案。
社会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审查。
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形式,安全人员数量及职责,票证查验及检查措施,人员及车辆疏导,突发事件救援措施等。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应急委负责制定并适时进行修订,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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