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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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我市旅游产业,根据《珠海市旅游条例》、《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珠海市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号)、《关于加快发展珠海市现代服务业的意见》(珠委办〔〕号)和《珠海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等有关文件精神,市财政设立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发展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主要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旅游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文体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文体旅游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导向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文体旅游局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和奖励两种扶持方式。
第二章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扶持范围包括旅游企业项目落户与建设、规模扩大与品牌塑造、市场开拓与旅游纪念品开发、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新建与改造、导游行业水平提升及市本级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与修编;对列入市旅游规划中的重点旅游行业、重点旅游项目、重点旅游企业予以政策倾斜。
第八条吸引旅游项目落户,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旅游景区(点)上年度完成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申报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万元,按照总投资额的予以专项补助,每个项目专项补助不超过万元;
(二)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各类旅游示范单位,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奖励。
第九条鼓励旅游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等级、创名牌。
(一)对上年度新评定为国家级5A、4A、3A的景区(点),分别奖励万元、万元、万元。
(二)对上年度新评定为五星、四星级的酒店,分别奖励万元、万元。
(三)对上年度积极引进国际知名酒店品牌进行管理或引进国际知名餐饮品牌经营的酒店奖励万元,国际知名酒店(餐饮)品牌是指持有世界知名酒店(餐饮)品牌注册商标,包括持有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及国家级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该酒店(餐饮)品牌属服务类别上的国际驰名商标的酒店(餐饮)品牌。
(四)对上年度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旅行社,奖励万元。
对上年度新评定为五星、四星级的旅行社,分别奖励万元、万元。
(五)对旅游景区(点)年接待游客量在万人次并且比上年度增加以上的,奖励万元;在万人次并且比上年度增加以上的,奖励万元;在万人次以上并且比上年度增加以上的,奖励万元。
(六)支持旅游企业创名牌、创商标,提高企业知名度。
对于荣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著名商标(品牌、知名商号)产品称号的,按照《关于我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意见》(珠府[]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七)支持旅游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对进行股份制改造及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珠海市“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珠府[]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八)鼓励旅游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走科学健康发展之路。
对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旅游企业,按照《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经贸字[]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支持社会、旅游企业举办有影响力的大型旅游活动。
(一)支持社会成功举办有一定规模、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旅游活动,按照活动总投资额的予以专项补助,每项活动专项补助不超过万元。
(二)鼓励旅游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知名度举办有影响力的旅游活动,对举办大型旅游活动的旅游企业按照活动总投资额的予以专项补助,每项活动专项补助不超过万元,每个企业每年累计旅游活动专项补助金额不超过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开拓市场。
对参加国家级、省级以及境外旅游博览交易展会的旅游企业进行补贴,按照展会场地租金、布展费等成本总费用的对参展单位给予专项补助,每次补助金额不超过万元,每个企业每年累计参展补助金额不超过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旅游企业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电视、报纸和网络上开展广告宣传。
(一)对在市外媒体进行宣传推介,年度广告宣传总费用在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按照媒体广告宣传总费用的对企业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万元。
(二)对在市内媒体进行宣传推介,年度广告宣传总费用在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按照媒体广告宣传总费用的对企业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万元。
(三)对经批准在市内外设立的大型户外广告(包括新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的、年度广告宣传总费用在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按照媒体广告宣传总费用的对企业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对于开发具有珠海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给予企业每种产品万元奖励;对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纪念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省和市级奖项的,分别给予万元、万元和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旅游企业搭建散客集散平台、信息集散平台、服务集散平台、旅游产品集散平台等旅游公共服务平台。
对企业新建或改造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投资额在万元以上的,按照总投资额的予以专项补助,每个项目专项补助不超过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和扶持旅游行业自立,加强行业自律,做好政府与企业的协调服务,支持市级旅游行业协会开展管理服务;提高导游队伍素质建设,支持对导游从业人员开展服务与培训。
(一)对开展行业竞赛、组织培训等活动的旅游行业协会,根据参赛人数人以上、培训人数人以上或场以上的,给予万元的专项补助。
(二)对开展导游注册、管理等工作的服务机构,给予万元的专项补助。
(上述服务如不收费,则予以补助,否则不补助。
)
(三)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十佳导游”等相关类称号导游所在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重视和加强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课题调研工作。
对市本级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编制与修编项目、专项课题调研项目,根据实际需求予以支持。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凡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控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以扶持。
(一)已经列入其他同类性质市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三)申请单位有偷税漏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市文体旅游局根据市政府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每年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方向和要求,并发文组织企业按类型进行申报工作;
(二)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资料,由市文体旅游局受理和初审;
(三)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人员(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市文体旅游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将拟资助的项目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个工作日;
(五)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六)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报市文体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同意。
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市文体旅游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进展、效益等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二条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文体旅游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聘请专家、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市文体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将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在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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