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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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6篇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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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6篇
前言:
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可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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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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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范文
2、篇章2: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范文
3、篇章3: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范文
4、篇章4: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范文
5、篇章5: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范文
6、篇章6: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范文
决定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下面小泰给大家带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篇章1: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范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石城管拆字[20xx]050001号
被通知人:
田洪亮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
地 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城东街41号
案 由:
违法建设
20xx年11月3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原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监察员对田洪亮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搭建房屋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田洪亮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共搭建房屋叁处,第壹处房屋东西走向,砖混结构,共贰层,东西长30米,南北宽4.9米,单层面积为147平方米,两层共计294平方米;第贰处房屋东西走向,砖混结构,共贰层,东西长30米,南北宽4.9米,单层面积为147平方米,两层共计294平方米;第叁处房屋南北走向,砖混结构,共肆层,南北长80米,东西长3米,单层面积为240平方米,肆层共计960平方米。
叁处房屋总面积1548平方米。
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石景山分局查档复函确认(规石复函【20xx】059号)上述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田洪亮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田洪亮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现责令田洪亮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拆除部分见《京石城管拆字[20xx]05000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示意图》)。
如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将于20xx年11月1日在你搭建的上述违法建设处和石景山信息网予以公告。
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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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
本机关与年月日对你在XXX村一组党河沿线擅自搭建彩钢房的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年月日在XXX村一组党河沿线擅自搭建彩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条第款第项和《XXX人民政府要关于XXX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相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3、4、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条第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现责令你于年月日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可以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及全部责任由你承担。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XXX市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XXX人民政府
年月日
篇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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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高速公路管理处限期拆除决定书
限拆〔〕号
当事人:
地址:
我单位于年月日依法进行检查时,在G(S)高速公路K+m处,发现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的规定,根据规定,责令当事人在年月日之前自行拆除。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也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单位将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予以拆除,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当事人:
年月日电话: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二联:
一联交当事人,一联存档
篇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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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强县刘家湾东南采石场
宁环限改字〔20xx〕4号
宁强县刘家湾东南采石场:
法定代表人:
许辉
地址:
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镇亢家洞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宁强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宁强县刘家湾东南采石场产生的粉尘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仅采用渗坑处理生产废水,所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以上事实,有宁强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采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采石场立即停止生产,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废水、粉尘。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采石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按要求进行改正,并按时告知我局改正情况。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你采石场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采石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宁强县环境保护局
20xx年4月24日
篇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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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xx〕36号
东莞市虎门港管理委员会:
组织机构代码:
xxxxxxx-8
法定代表人:
陈建枝
详细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港口大道(沙田段)虎门港中心服务区虎门港服务大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xx年11月8日,我厅环境监察局会同东莞市环境监察分局、东莞市环保局虎门港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东莞市虎门港过境路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路项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我厅验收,主要路段(K2+500~K24+053)于20xx年9月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厅20xx年11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
责令东莞市虎门港过境路立即停止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零xx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篇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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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xxx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x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
xxxxxxx-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林尚春详细地址:
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隔口村
xxx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查明:
你公司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经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在铁xxx有限公司厂房内,分别新增建设“铝合金建筑模板及钢管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表》、《环保行政案件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
(1)停止本项目建设,限20xx年6月15日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定是否批准本项目建设;
(2)停止铝合金建筑模板及钢管生产线的生产加工。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污染防治设施未完成建设并经验收前不得生产。
逾期未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继续建设或生产加工,我局将处以5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
你公司须在20xx年6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环境保护局(新罗区陵园路82号)或者新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罗区环境保护局
20xx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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