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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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
医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应对和处置在医院内发生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性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医院广大职工及就医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医院和谐建设,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在本院范围内发生的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医院感染爆发流行、核素泄漏等)及本院服务范围内的危化品、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火灾、水灾、台风、地震、动乱、恐怖、重大医疗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可预见或突发的各类公共安全类事件。
(二)指导思想
第三条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先救人、后救物,先控制、后处置的指导思想,遵循“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组织机构
第四条一旦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迅速成立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和指挥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
医院院长、书记
副总指挥:
院领导、院办主任
指挥部成员:
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办公室,医院办公室主任为办公室主任,职能科室其他人员为成员,办公室设在院办。
(四)监测与预警
第五条根据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类别,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一个灵敏准确的监测体系,落实人员对监测数据及时进行科学分析与综合评价。
第六条医院所属各科室均为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监测单元,每个职工均有监测的责任及报告的义务。
第七条根据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是局部还是全院,医院设定两个级别的预警及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仅影响医院部分地域或部分科室且危害较小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定为黄色预警,应急响应为相关部门及人员;影响医院整体工作或危害较大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定为红色预警,应急响应为全院所有部门及人员。
(五)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八条建立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医院职工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及其潜在隐患均应在发现情况后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院办:
医务部:
后勤部(保卫):
节假日及休息时间报告院总值班:
第九条职能部门接到突发性公共事件报告的同志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指挥部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或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情况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迅速向当地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自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时计算2小时内向学院及卫生厅报
告。
第十条任何科室和个人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一条医院建立突发性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
由医院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定医院新闻发言人,严禁其它人参与发布信息,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权威性。
(六)培训与演练
第十二条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各自主管范围内最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将排在前五位的突发性公共事件作为重点,估计可能发生的情况,拟定应该采取的对策,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对相关人员实施培训。
第十三条培训应是全方位的全员培训。
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主管部门应对各级各类人员(包括临时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进行涵盖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识别、报告、应急处理技术、群体防护、个体防护、现场救护等内容的培训。
对特殊人员
应进行特殊技能的培训,如医院新闻发言人应进行媒体沟通技巧的培训等。
第十四条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主管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中各责任人的责任与义务分别制订具体的“应急反应预案”,预案针对各个关键部门的具体负责人,明确其职责范围、协调对象、主要对策、行事步骤、联系方式等。
预案内容力求简明扼要。
第十五条模拟演练每年1-2次,由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制订模拟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通过技术培训,模拟情景,实际演练,提高组织成员的应急反应能力,训练一支能打硬仗的应急团队。
(七)突发性公共事件现场保护
第十六条现场保护:
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院分管领导,同时向南宁市建政派出所汇报,由派出所派人赶赴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现场,负责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医院做好配合工作。
(八)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前期处置
第十七条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后,院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应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随时将突发性公共事件发展情况报医院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后勤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紧急调用相关的物资、设备,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保卫部门在派出所人员来到现场之前应当加强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治安。
第二十条医院急救小组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做好抢救伤员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初期,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九)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共卫生类:
立即启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道路交通类:
立即启动《突发事件中群体伤员、中毒等患者抢救组织工作预案》。
第二十四条火灾类:
立即启动医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类:
建设工程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应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同时启动《突发事件中群体伤员、中毒等患者抢救组织工作预案》
第二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类:
立即启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爆炸、动乱、恐怖、破坏类:
第一款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二款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品和疏散人员。
第三款协助公安人员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第四款若有人员损伤,则同时启动《突发事件中群体伤员、中毒等患者抢救组织工作预案》。
第二十八条自然灾害类:
立即启动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
立即启动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十)附则
第三十条本《预案》是作为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后,医院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院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院预防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意识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加突发性公共事件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的严重程度,按医院奖惩制度相关条例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突发事件中群体伤员、中毒等患者抢救组织工作预案
第一条准备阶段:
(1)接到电话后,通知急诊科主任,护士长,值班医生接诊准备。
(2)通知行政(医院办公室主任),医疗主管部门(医务部主任)。
(3)通知相关科室医师,护理人员到现场集中。
(4)随时向医院领导汇报。
(5)通知手术室、血库等做好准备(值班医生、护士、
主任、护士长)
(6)成立临时抢救领导小组:
医疗技术组:
负责诊断、治疗、抢救预防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
负责设备、器材、病房设施等工作。
通知医院宣传部门,进行必需的摄影、摄像工作,一方面可及时做总结,一方能为医院留档。
第二条预检分诊
(1)指定专人负责病人登记及统计。
(2)根据群体伤员病情进行预检分诊,如:
危重病人与轻病人,内科和外科作大致区分,对需紧急抢救的病人做到紧急处理。
(3)根据病人的主要伤情,确定首诊负责科室。
(4)组织对病员的输送人员,对重伤员需指定专人守护。
第三条输送安置阶段:
各项检查完成后,患者诊断已明确:
(1)需急诊手术者应立刻送手术室。
(2)危重病人应收入到各相应专科及重症病房.进行抢救及治疗。
(3)轻病人相对集中安置,进行治疗。
附件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一条“预防为主,预消结合”是消防工作实行的基本方针,做好消防应急预案是保障社会稳定和确保消防工作正常咼效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提咼医院防御和抵抗火灾能力、保护病人及职工人身及公私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为了有效的预防火灾及发生特情时从容应对,特制定医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成立相关组织。
第三条组织机构:
医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领导小组
(1)组长:
分管后勤副院长
(2)副组长:
后勤基建部主任
(3)成员:
各科负责人
(4)灭火行动组:
医院勤杂值班队、医院总值班室、病区当班医生、护士。
(5)通讯联络组:
医院总值班室、院办工作人员。
(6)疏散引导组:
当班护士、工友。
(7)安全防护救护组:
急诊、门诊医生、护士。
第四条报警和接警
(1)发生火灾后,应大声喊:
“起火了!
起火了!
’向着火房间的窗户外发出呼救声并撒扔废纸片示意,同时向院办或院总值班报告及消防“119”报警。
(2)院办或院总值班接警后,并及时通知医院领导及分管领导,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医院消防自救预案
(1)原则:
先救人,后救物。
(2)灭火行动组(医院勤杂值班队、医院总值班室、病区当班医生、护士)在发现火警或接警后,保持冷静,迅速切断楼层电源,关闭氧气瓶,取回灭火器开始灭火。
(3)疏散引导组(当班护士、工友)在报警后,及时做好人员的疏散准备工作。
需要时在病区楼道和医院花园之间来回引导疏散人员。
(4)通讯联络组(医院总值班室、院办工作人员)在接警后,及时联系医院勤杂值班队,并联系相邻科室人员协同进行灭火及疏散、抢救人员和重要物品。
(5)安全防护救护组(急诊、门诊医生、护士)对疏散及抢救出来的人员进行检查分类,优先抢救危重病人。
第六条配合专业消防人员
(1)消防车赶到现场后,由院总值班引导消防车停靠在有利位置,调集部分医务人员配合消防官兵进行现场抢救人员及灭火。
(2)善后处理:
灭火完成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
附件3: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类别:
自然灾害包括气象、洪水、地质、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第二条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对医院医疗、生活产生的影响,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I级一W级。
I级事件:
医院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医院医疗和生活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H级事件:
医院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较大损害,对医院医疗和生活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川级事件:
对个体造成损害的,对医院医疗和生活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第三条应急处置程序
(1)根据有关规定,在政府发布医院所在区域的自然灾害预报后,医院即可宣布进入预备应急期。
(2)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启动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预案执行情况。
要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发布相关通知,必要时组织避灾疏散。
(3)灾害发生后,医院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全力以赴,妥善处置。
同时,将医院受灾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
各科室要在医院应急指挥部统一一领导下,做好本科室抢险救灾及自救、互救,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救;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协助组织力量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医院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协助交通部门恢复被毁坏的道路和有关设施;协助电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协助电力部门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系统功能等,保证医院用电供应。
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协助有关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灾民安置:
协助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做好职工及病员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维护社会治安:
协助、配合公安、武警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医院和社会治安。
消防:
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次生及衍生灾害防御:
协助有关部门对医院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情绪,防止衍生灾害的发生。
灾害损失评估: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应急资金:
做好应急资金拨款准备。
接受外援:
协助有关部门接受和安排紧急救援物资。
宣传报道:
按照有关规定,由医院办公室统一归口向社会公众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
第四条善后与恢复:
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医院正常秩序。
(1)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2)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医院秩序,疏导职工及病员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3)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再次发生衍生事故。
(4)总结经验教训。
对因玩忽职守、渎职而导致自然灾害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附件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结合我院实际
情况,为能够及时有效处理可能发生的特大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和设备(简称锅容管特)安全事故,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使用范围:
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安全故障应急处理
第三条各级组织及人员职责
(1)领导小组:
组长:
分管后勤副院长;成员:
医院办公室主任,后勤基建部主任、副主任。
组长负责统一指挥,成员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2)医院办公室负责协调院内各部门的联络。
(3)应急小组负责人员的疏散。
(4)保卫科负责警戒和保护现场。
(5)总务科负责现场证据的收集。
(6)维修组负责设备的抢修,切断汽、水、电源等,
并负责组织日常应急演练。
第四条事故处理的措施和方法
(1)一旦发生特大锅容管特事故,事故科室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抢救伤员,疏散群众,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划出隔离带和警戒线,保护好现场,同时用最快的方式报告有关部门。
(2)接到报告后,领导小组成员要迅速赶赴现场。
根据事故的种类、特性为事故处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防止二次危害的发生。
要对现场的重要物资、设备,特别是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的设备、器具组织安全转移。
(3)保护好事故现场,查找造成事故的可靠证据,询问有关人员,查找物证、资料、数据等第一手资料,工作上要做到“严、准、细”。
按照锅容管特事故处理的有关法规、规定,对事故原因做出科学公正的分析,分清责任,提出今后防范措施或建议。
(4)压力容器使用科室及部门应配备专用抢险器材、防护用品,明确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演练。
附件5:
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等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患双方对诊疗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患方出现故意殴打医务人员、损坏医疗机构公共财物、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等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是指因重大医疗纠纷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医疗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第四条本预案适用于医院内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的处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由医院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
成立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医院院长、书记
副组长:
医院业务副院长
畐U组长:
医院行政副院长
成员:
医院办公室主任
党委办公室主任
医务部主任
护理部主任
后勤基建部主任
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安排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按照分配的工作岗位,各司其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医院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医务部主任、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负责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等日常工作。
(三)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第七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制定防范、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事件的预案,预防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事件的发生,及时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
第八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医院立即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小组,下设工作组,由医务部(包括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护理部、涉及医疗纠纷的科室、保卫科和医院办公室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有关事宜,做好患者一方的解释和说服工作,缓解医患矛盾。
如果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事件,应该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局。
对一般医疗纠纷事件要以书面形式或电话2
小时内报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医院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在接待投诉人时进行实时录像和同步录音,并妥善保存录像录音资料。
第十条在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时发现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机构内部保卫部门应立即在职责范围内处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1)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2)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
(3)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4)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5)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抢夺医疗文书或医疗物品,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6)在医疗机构内或大门口设灵堂、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7)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行为。
(十^一)重大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和单位领导报告,单位领导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对出现本预案第十条所列情况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患者及其家属可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第十二条医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或行业作风工作督查小组接到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或确定专人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处理,如达成和解协议,处理即告终止。
对投诉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纠纷,医院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工作。
经多次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可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
第十四条为查明医疗纠纷案件的原因,医院和死者家属均可以提出尸体检验的要求。
如因拒绝或拖延尸体检验而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
尸体检验不得超过48小时。
应敦促死者家属将检查后的尸体及时进行火化。
第十五条收到尸体检验鉴定结果后,医患双方应当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清责任,划分责任大小,确定医方存在责任的,医患双方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的规定,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诉讼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等方式,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四条因医疗过失或医疗并发症致残但不需继续治疗的住院患者,其家属应及办理出院手续。
对于无理纠缠,拒绝出院的,经劝说无效,医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以医疗事故为借口要挟、损坏公物,殴打辱骂医务人员,聚众闹事,以及其他行为扰乱医院工作秩序者,由公安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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