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制度与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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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制度与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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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制度与职责
重症监护室管理制度
1、重症监护室保持整洁安静、空气流通,室温在(24±1.5)℃,相对湿度50%~60%。
2、每日室定时通风、换气,保持室空气新鲜,每日进行空气消毒。
每季进行空气、医护人员手及物表细菌培养监测。
3、病室环境每日清洁整理,做到一床一套,一桌一巾,地面如有污染应及时用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加强终末消毒:
患者转出或死亡,用含氯消毒液擦拭床、桌、椅,更换床单、被褥等,用紫外线对床单位进行消毒。
4、接触患者的麻醉机管道、呼吸气囊、气管套管、氧气用的湿化瓶、舌钳、开口器、雾化吸入的面罩、管道等,使用后应严格消毒灭菌。
5、根据医嘱,在外出检查前评估患者病情,如实记录各项生命体征;检查前应和检查科室提前预约开通绿色通道,全程须有医护人员陪同;检查完毕返回重症监护室后,护士妥善安置患者并做好详细记录。
6、室仪器设备做到“五固定”,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仪器不得随意外借,特殊情况需由科主任同意,签写借条,使用完毕按时回收,并当面检查仪器性能完好情况。
7、原则上入住监护室的患者不允许探视,特殊情况需探视时,探视者应更衣、换鞋、戴帽子、口罩、洗手,由医务人员带领进入监护室进行探视,时间不超过30分钟。
各班护理人员均负有对探视人员进行管理指导的责任,患者入住监护室前告知其家属相关规定,并取得其理解和配合。
8、工作人员进入ICU要穿工作服、换鞋、戴帽子、口罩、洗手,患有感染性疾病者不得进入;医护人员在进行诊疗护理活动时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做好标准预防;严格执行消毒隔离规,防止医源性交叉感染。
职工总医院学习与培训制度
为保证医院业务工作正常开展及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每个业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医院坚持学习培训制度,并且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长期来抓。
二,学习按院`科`个人三级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个人自学为主,科室根据本科业务实际,认真组织安排学习,由科室负责人检查每个人的学习情况;医院根据业务发展对医院共性的问题组织专题学习,具体由医务科组织,同时医务科负责对科室的业务学习进行指导并监督其学习情况。
做好记录统计工作。
三,培训是提高工作技能的一个重要途径,我院采用`外结合的办法,对常规性技能操作以院培训为主,由科室负责技术骨干牵头,对我院前缘性业务工作预开展时,以院外培训为主,院外培训选好人,选好专业,保证学习效果,确保返院后工作能正常开展。
四,凡参加院外培训超过半年的,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并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结业后根据成绩处理相应费用,并在一定围做一次以上的学习汇报。
短期培训的学习汇报围可在科进行,但需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人参加。
五,为保证业务学习工作的顺利进行,凡参加医院业务学习情况和科室业务学习组织情况要和个人及科室的评比`考核挂钩。
六,科主任和护士长为科室业务学习的责任人,对科室学习组织的情况实行责任医务制并纳入院考核。
此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职工总医院关于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建议书
有关规定的通知
总院各临床科室、分支机构
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建议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休学、休病假、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依据之一。
因此,开具诊断证明和病假建议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我院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建议书规定如下:
一、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建议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
二、临床医师按照规定开具与自己执业类别和执业围相关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建议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围和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证明书。
医师要对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建议书结果负责。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建议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涂改。
四、临床医师为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建议书,必须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书写门(急)诊病历。
五、总院和寺坪门诊部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建议书需经医务科盖章后方为有效,医务科专人审核并做好登记,要详细登记开具诊断证明和病假建议的医师、所在科室,患者、性别、所在单位、疾病诊断和建议休假时间等情况。
六、病假建议书只建议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时限按诊疗规填写,一般情况,急诊病人因病休息不超过3天,普通门诊病人不超过1周,确因为病情需要延长病休时间的复诊后再开病假建议书并且在门诊病历中记载;住院病人出院后原则上病休时间不超过2周,特殊病人如肝炎、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不超过12周,确因为病情需要延长病休时间的复诊后再开病假建议书。
七、开具病假建议临床医师不超过5个工作日,科主任不超过10个工作日,超过10个工作日需业务院长签字批准,超过20个工作日由医务科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并由院长签字批准。
(分支机构只能开具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病假建议)
专家组成员:
院长业务院长医务科长科主任外科主任妇产科主任
八、凡涉及纠纷、司法、办案需要,应先到医务科备案后,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九、临床医师不得出具各种护理级别证明、职业病确诊证明、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书。
十、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建议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
十一、对医师未按规定要求出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建议书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每例次罚款50-200元;引发医疗纠纷的由医院班子开会研究处理。
医疗纠纷(事故)防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防医疗纠纷(事故)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修订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防处理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所指医疗纠纷(事故)其定义为:
医、护、技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操作规,导致病人不满意或对患者机体造成伤害。
三、《办法》强调科主任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
四、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须严格遵守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护理规。
五、各级医务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质量,增强法制观念与安全意识,提高医患沟通技巧。
第二章医疗纠纷(事故)的防
六、科室应有计划的组织全科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增强医疗安全意识。
七、各级医务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班后及节假日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八、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严把发药、注射、静滴、抽血、输血或血液制品、检查、化验、治疗、手术、麻醉等诊疗技术关。
九、未获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禁止单独从事医疗活动。
十、急救各部门医护人员须保证24小时在岗。
危重抢救应分秒必争、紧有序,组织严密,上下级各负其责。
在场人员不讲与抢救无关的话,无关人员不得介入。
医务人员务必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据实完成抢救病历记录,并附加补记说明。
定期做好急诊抢救室,手术室药品、物品、器械、敷料的补充和日常维护。
十一、各种药物注射应严格按医嘱执行,护士应密切观察注射过程,对发生不良反应或意外者,应及时报告医生进行处置。
门诊患者注射后发生不适症状的应留观。
十二、知情告知过程,应严谨、客观、科学、实事,不夸大疗效,严格执行医院知情同意管理制度,与患者或家属谈话签字时,要认真耐心,不简单化,不敷衍了事,不冷淡厌烦。
无处方权医生、进修实习医生不得与患者或家属谈知情同意。
病情复杂或特殊治疗应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知情告知。
重大有创检查、治疗或应用新治疗方法及实验治疗知情告知时,应有医务科人员介入,并发症及不良后果的应对方案一并知情告知。
十三、严禁在病区治疗室、换药室、处置室、病房等做手术(除诊断穿刺外)。
十四、严格执行医院重大手术报告管理制度。
凡重大、疑难、新开展及特殊病例的手术(截肢、重要脏器切除、脏器移植等)须上报医务科和主管院长批准。
十五、严格执行医院新业务、新技术申报准入制度。
十六、各临床科室应认真及时做好病程记录及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及签字确认、会诊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手术、麻醉、死亡病例讨论等记录。
十七、患者或家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或转院时,病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原因,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
第三章医疗纠纷(事故)的处置
十八、患者或其家属对诊疗活动提出异议时,主管医生或主管护士应积极接待,客观解释和安抚,并及时上报科主任或护士长,其他人员不随意解释。
十九、科主任或护士长在听取上报后,应立即了解情况,协助当事医生、护士处理争议,力争问题妥善解决在科。
二十、患者或其家属对科室解释尚存在较大异议时,由科主任或护士长上报医院主管部门。
二十一、患者或其家属直接到医院主管或相关部门投诉时,首次接待人员应进行投诉登记管理,容包括:
投诉科室、床号、病人、年龄、家庭住址、联系、主管医师、主管护士,随后,责成当事科室主任或护士长解释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主管部门。
二十二、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主任报告,科室主任应立即向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报告。
同时,科室应迅速组织积极抢救,做好各种记录:
(一)在进行麻醉、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输血或血液制品、各种途径用药时,患者突然发生医疗意外的。
(二)手术切错部位、发错药病人已服用、输错血或出现严重输血反应、疑似药物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
(三)急诊危重患者进行抢救无果患者死亡,家属即刻提出异议的。
(四)患者住院或门诊就医期间,发生非医疗意外(摔伤、自杀、死亡等)。
二十三、医疗纠纷(事故)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患方、当事科室和主管部门三方当场封存病历(可是复印件)、疑似血液、药品、注射液等,封存物派专人保管。
二十四、发生医疗纠纷(事故)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医疗文书;严禁患者及其家属抢夺医疗文书。
二十五、在科主任和医务科同意下,患者或其家属有权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影像检查报告、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纪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
二十六、无法判断死因或其家属对死亡诊断有争议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科室和医院均有权要求尸检。
科室或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家属尸解,尸检应在死亡后48小时进行,我院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可延长至7日。
患方拒绝或拖延尸检的,当事医生应客观书写病程记录,并由患者家属或第三方见证人签字确认。
二十七、引起医疗争议的当事人和与之相关人员、科室、部门,须积极配合医院主管部门进行医疗争议处置。
二十八、主管部门受理医疗纠纷(事故)事件后,应迅速调查,同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解决医疗纠纷(事故)的途径。
(一)医患双方协商途径。
(二)医患双方或单方要求医学会医学鉴定途径。
(三)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途径。
二十九、主管部门受理医疗纠纷(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途经如下:
(一)和当事科主任或当事人了解患方的质疑答案,当事科主任或当事人应给出符合事实的合理解释。
(二)初认当事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违规、过失、缺陷、不足等。
经医务科或经一定围院专家复议确定后,进行医患双方协议处理。
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第五十条等,决定酌情给患者或其亲属赔偿。
(三)医患双方协议不成,可建议其进入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途径。
三十、患方通过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时,主管部门应组织好当事科主任和当事人,做好申诉、答辩、出庭等准备工作。
三十一、当医疗纠纷(事故)经医学会鉴定或人民法院判决,定为事故或判决应负过错责任承担经济赔偿时。
主管部门上报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最终提交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四章医疗纠纷(事故)的处罚
三十二、造成医疗纠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根据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给予经济处罚。
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负有连带责任,承担部分经济赔偿。
三十三、造成医疗纠纷(事故)直接责任人是否给予行政处分,由主管部门联人事处等部门商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十四、造成医疗纠纷(事故)的原因、教训、改进措施及承担责任划分和经济处罚比例等,由医务科、主管院长、医院医疗纠纷(事故)评估委员会成员会议决定。
三十五、医院医疗纠纷(事故)评估委员会参加仲裁评估分析会,组成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根据半数以上委员的一致意见形成结论。
报告院长办公会决定。
(一)完全责任。
经济处罚当事人15%,科主任或护士长1-2%。
(二)主要责任。
经济处罚当事人10%,科主任或护士长0.5-1%。
(三)次要责任。
经济处罚当事人5%。
(四)轻微责任。
经济处罚当事人3%。
对玩忽职守以责任为主的严重医疗事故,经济处罚当事人30%-50%,并按第三十三条追加行政处理。
三十六、医院主管部门应将医疗纠纷(事故)的原因书面告知当事人和科主任,科室应上报改进措施。
三十七、进修生、实习生造成的医疗纠纷(事故),由科主任和带教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应由科室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部门。
三十八、主管部门进行医疗争议调查时,当事人/科室不得以任何借口懈怠、推诿、逃避及不配合。
否则,承担相应后果。
三十九、医疗纠纷(事故)如涉及服务态度恶劣、生、冷、硬、推等,追加当事人行政处分及2%,经济处罚。
四十、聘用人员所造成的医疗纠纷(事故)按本《办法》执行。
四十一、严禁医务人员间挑拨离间,激化矛盾。
严禁医务人员怂恿患者及其家属上告。
己经查实,处3000-20000元罚金。
四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自然废止。
分级护理制度
一、特级护理
病情依据:
(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二)重症监护患者;
(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护理要求:
(一)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二)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三)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六)实施床旁交接班。
二、一级护理:
病情依据:
(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护理要求:
(一)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三、二级护理:
病情依据:
(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护理要求:
(一)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四、三级护理:
病情依据:
(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护理要求:
(一)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特殊手术报告及审批制度
为降低手术风险、保证医疗质量,我院将对以下特殊手术患者实行报告、审批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特殊手术围包括:
1、患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者。
2、患者系特殊保健对象如高级干部、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党派负责人者。
3、各种原因导致毁容或致残者。
4、改变患者社会属性(如性别改变、大面积整容)者。
5、可能引起医疗纠纷者或已存在纠纷再次手术者。
6、同一病人24小时需再次手术者。
7、预后不良者或手术风险巨大者。
8、新开展的手术或引进的新手术,或重大探索性科研项目的手术。
9、邀请外院医师来院参加手术者。
10、本院职工接受丙类及其以上手术治疗时。
11、其他非常规手术。
二、特殊手术报告、审批程序:
1、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及相关科室人员进行术前讨论。
讨论容记录于专用记录本,整理后以专页存入病历。
2、术者和主管医师必须向患方充分知情告知,患方签字。
3、手术科室、麻醉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等手术相关科室充分做好术前准备。
4、主管医师填写《特殊手术审批单》,经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科。
5、主管医师携带填好的《特殊手术审批单》一式两份和全套病历报医务科、主管院长审批。
审批后《特殊手术审批单》一份存于病历,一份医务科备案。
三、遇挽救生命的抢救手术时,手术医师口头报科主任、医务科及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同时注意将相关意见如实记录于病历中。
手术分级标准及管理规
一、手术分类
各科室依照《省卫生厅手术分级管理规》结合本专业手术开展的实际情况,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科室人员实际业务能力,将手术分为:
甲级手术、乙级手术、丙级手术、丁级手术。
注:
微创(腔)手术根据其技术的复杂性由科室分别列入各分类手术中;新开展的手术或引进的新手术或重大探索性科研项目手术以及危重、特殊患者手术按特殊手术规定执行。
二、手术医师分级
本规所指医师系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
根据手术医师取得的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将其分为四级:
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主任医师。
三、各级医师具有申报资格的手术围
1、住院医师:
限于丁类手术。
2、主治医师:
限于丙类及以下手术。
3、副主任医师:
限于乙类及以下手术。
4、主任医师:
能完成本专业的各类手术。
注:
部分人员越级、超围手术,须提供个人相关手术操作资料,经科室专业初评,评定小组审核并报医务科或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开展。
四、手术审批
手术审批是科室控制手术质量、确保手术分级管理规落实的重要措施。
审批者主要审核术者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同时应对诊断、手术适应症、术前准备、各种知情告知的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抽检并签署手术通知单。
对于不符合要求者,手术暂停。
(一)常规手术:
平诊、非特殊手术
1、甲类手术:
科主任审批。
2、乙类手术:
科主任审批。
3、丙类手术:
专业组组长审批。
4、丁类手术:
主治医师审批。
(二)特殊手术
凡属下列之一的可视为特殊手术:
1、患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者。
2、患者系特殊保健对象如高级干部、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党派负责人者。
3、各种原因导致毁容或致残者。
4、改变患者社会属性(如性别改变、大面积整容)者。
5、可能引起医疗纠纷者或已存在纠纷再次手术者。
6、同一患者24小时需再次手术者。
7、预后不良者或手术风险巨大者。
8、新开展的手术或引进的新手术,或重大探索性科研项目的手术。
9、邀请外院医师来院参加手术者。
10、其他非常规手术。
特殊手术须经科讨论,确定术者及治疗组成员,并按《特殊手术报告审批制度》填写《特殊手术审批表》,经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审核备案,送达主管院长审批。
由科主任签署手术通知单。
术者如非我院注册执业医师,需按《外请医师执业审批制度》规定处理。
(三)急诊、抢救手术
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员生命,经治医师应当机立断,争分夺秒积极施行抢救手术的安排并及时向科主任和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医务科、总值班)汇报,请求技术支持。
由术者签署手术通知单。
五、管理要求
(一)医院将根据手术分级、个人自评与科室综合评定结果建立医师个人技术档案,各级医师应严格在技术许可围开展工作。
同时各级医师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按要求完成技术达标工作,为职称晋升提供技术评定参考。
(二)资格准入:
各级医师在规定的具有申报资格的相应手术分类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获得相应手术资格准入:
做为一助完成例数﹥15例;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作为术者完成例数﹥5例者;该类手术操作及治疗过程中无严重并发症及医疗纠纷,经科室评议通过者。
对取消资格者,当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作为术者完成例数﹥5例;该类手术操作及治疗过程中无严重并发症及医疗纠纷时,再次经评定获得资格准入。
(三)资格取消:
对于同一项手术操作一年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严重并发症或医疗纠纷者,取消其该项手术资格,并记入个人技术档案。
(四)明确各级医师手术围,是规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的有效措施,各级医师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医师未按本规执行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由此而造成医疗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急诊、抢救手术以及特殊手术不参与手术分级管理,按相应规定执行。
(六)科室主任应努力培养各级人员使其在职称晋升前获得与当前技术职称相符的所有手术操作资质。
重危患者抢救制度
一、危重抢救工作的主持者为科主任,科主任不在时,由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但必须及时通知科主任;负责抢救的最高职称医师为中级或以下时,科主任须及时协调高级职称医师参加抢救。
二、对危重患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并做到认真、细致、准确,及时、全面完成各种记录。
对可能涉及到法律纠纷者,应及时报告医务科。
三、参加危重患者抢救的医护人员必须明确分工,紧密合作,各司其职。
抢救过程中应以抢救工作主持人的医嘱为主,但对抢救患者有益的建议,可提请主持者认定后用于抢救。
四、参加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应执行抢救工作主持人的医嘱,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将医嘱执行情况和病情变化报告主持抢救者。
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复诵一遍,并与医师核对药品后执行,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五、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填写病危通知单,由抢救工作主持者向患者家属做好知情告知。
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日夜应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待,所用药品的空安瓿经二人核对方可弃去。
各种抢救物品、器械用后应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
房间进行终末消毒。
七、不参加抢救工作的医护人员不得进人抢救现场,但须做好抢救的后勤工作。
八、抢救工作期间,药房、检验、放射或其他辅助科室,应满足临床抢救工作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或推迟,总务科应保证水、电、气等供应。
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等资料的综合,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影像资料由有关科室保管。
住院病历永久保存。
第四条、严格病历管理,包括电子病历、纸质病例,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五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医疗、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须经医务科同意后查阅并办理有关借阅手续,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不得泄漏患者隐私。
有关单位因办理案件需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立住院病历编号制度,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七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h归入住院病历。
第八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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