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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
申報書序號:
交易標的清冊
17.土地
縣市
區鄉鎮市
段小段
地號
土地面積(m2)
權利範圍
土地移轉面(m2)
(申報人得免塡)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住□商□工□農□其他
□住□商□工□農□其他
□住□商□工□農□其他
□住□商□工□農□其他
□住□商□工□農□其他
18.建物
縣市
區鄉鎮市
段小段
建號
建物面積(m2)
權利範圍
建物移轉面積(m2)
(申報人得免塡)
19.車位
序號
車位類別
車位總價(元)
車位權利持分面積(m2)
◎各欄位填寫說明:
申報書序號:
係由申報登錄系統自動賦予流水號編製,申報人無須填報。
1.登記收件年字號:
指本不動產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時登記機關之收件年期字號。
2.申報人:
依申報人身分別之不同勾選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或權利人(買方),並填載姓名/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資料,前開資料除電子信箱外,其餘欄位均為必填欄位。
本欄並須予以簽章,其簽章方式為「簽名」或「蓋章」申報人為法人者,本欄蓋法人章及負責人章。
為商業者,本欄蓋商業章及負責人章。
3.申報代理人:
依申報人身分別之不同區分不同之申報代理人,權利人可授權由任何人為其申報代理人,如夫為權利人,妻可為其申報代理人。
地政士如為申報人,可由其僱用之登記助理員或其他人員等為其申報代理人。
經紀業則以實際受聘之職員(不限具備經紀人員資格)或其他人員等為其申報代理人。
申報代理人所為之申報,如有不實,仍應由申報人負責。
本欄並須予以簽章,其簽章方式為「簽名」或「蓋章」。
4.權利人:
指買賣移轉登記案件於登記(簿)謄本所載之權利人,權利人如有數人時,僅需就其中一位為代表填載之,並於備註欄內註明該不動產之共有人數。
權利人自行申報者,本欄無須重複填寫。
由地政士申報登錄者,申報書相關欄位由權利人確認後予以簽章,其簽章方式為「簽名」或「蓋章」。
權利人如為法人則蓋法人章及負責人章。
5.建物門牌:
如為房地、建物或車位成交案件,須填載登記(簿)謄本所載建物門牌。
如成交案件僅有土地而無建物者,本欄無須填寫。
如成交案件之建物有多個門牌且未分開計價者,本欄填寫建物面積最大之建物門牌,如面積相同填寫序號在先之門牌。
6.交易筆棟數:
指買賣移轉登記實際交易之筆棟(戶)數及車位數,如成交案件為土地2筆、建物1棟、車位2個,依實填載。
惟多筆多棟或1筆多棟之交易,如有個別交易價格者,應就每棟分別填載申報書。
例如買賣成交案件為臺北市徐州路○號7樓及9樓兩棟,基地坐落為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三小段○○地號,權利持分各為二十分之一,售價分別為1億及1億2千萬,則應依其門牌分兩張申報書,各自就其成交價格申報相關成交案件資訊。
7.建物現況格局:
原則應以交易當時實際之現況格局為準,透過經紀業者居間或代理成交者,如不動產說明書有填載者,得參考不動產說明書之記載填寫,無隔間者應勾選「無隔間」。
8.建物型態:
依建物型態分為1公寓(5樓含以下無電梯)。
2透天厝。
3店面(店鋪)。
4辦公商業大樓。
5住宅大樓(11層含以上有電梯)。
6華廈(10層含以下有電梯)。
7套房(1房(1廳)1衛)。
8工廠。
9廠辦。
10農舍。
11倉庫。
Z其他等型態,填載對應之代碼,例如建物型態為透天厝,則填寫代碼為2。
9.房地交易總價:
房地交易總價係為土地交易總價、建物交易總價及車位交易總價之總計,倘如僅為土地或建物或車位之交易,除須於相對欄位填載價格外,本欄仍需填寫價格。
舉例而言,房地交易30坪,每坪30萬元,總價900萬元(如能進一步拆分土地價格及建物價格者,應填寫10.11欄)、車位為100萬元,則房地交易總價為1000萬元。
另如僅為土地交易,交易價格為500萬元,但無建物交易,除須於土地交易總價填寫500萬元外,仍須於房地交易總價填報500萬元,其餘類推。
房地交易如未能拆分土地及建物之個別交易價格時,僅就該成交案件交易總價填載,如含車位則應計入車位總價,車位價格並應另行填寫;但無法拆計車位價格者,則需勾選「車位未單獨計價,且已含入交易總價。
」,舉例而言,房地交易價格900萬元,車位100萬元,房地交易總價應填寫1000萬元,車位100萬元另行填寫於交易標的清冊。
無車位交易則勾選「無車位交易」。
賡續上例,如總價1000萬元,賣方負擔土地增值稅50萬元、仲介服務費20萬元,雖賣方實際淨收取930萬元,如買賣契約書即載明1000萬元,本欄仍需填寫1000萬元。
如屬買方負擔稅費(俗稱賣清)情形,仍以買賣契約書金額填載,並請於備註欄註明,且儘量註明買方負擔金額,以利明瞭。
10.土地交易總價:
指房地成交案件內土地之交易價格或僅有土地交易之交易價格,土地未分開計價者免填本欄(非填0)。
11.建物交易總價:
指房地成交案件內建物(房屋)之交易價格或僅有建物交易之交易價格,建物未分開計價者免填本欄(非填0)。
12.車位交易總價:
指房地成交案件內車位之交易價格或僅有車位交易之交易價格,係為車位價格之加總。
舉例而言,如某買賣含兩個車位,各為200萬元及180萬元,本欄即需填寫380萬元,並應另行於車位交易標的清冊分別填載。
車位未分開計價者免填本欄(非填0)。
13.車位資訊:
「車位未單獨計價,且已含入交易總價」指房地、土地或建物成交案件內含車位之交易,但無法拆分車位交易價格者,請於本欄位勾選。
無車位交易者勾選無車位交易。
14.交易日期:
指成交案件簽訂契約之日期,亦得以登記(簿)謄本所載之原因發生日期填載。
15.有無管理組織:
指該成交案件之建物有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設立之組織。
16.備註欄:
指與不動產交易相關資訊未盡事項之註記,例如房地交易含未登記建物部分、民情風俗(如考慮風水因素)、親友間移轉等因素,以致影響交易價格者,均可於本欄內註明。
另如雖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但卻無實際交易價格者,亦請於備註欄敘明無交易價金之詳細理由。
17.土地交易標的清冊:
每一地號土地相關標示資訊依成交案件登記(簿)謄本所載相關資訊予以填寫。
買賣標的為建物但不含土地者,交易筆棟數之土地筆數免填,但仍應填寫土地標示。
土地移轉面積由系統自動計算,申報人得免填本項欄位。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依成交案件所處之分區,予以勾選。
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由系統自動提供查詢資訊,無須另行填寫。
18.建物交易標的清冊:
每一建號建物相關標示資訊依成交案件登記(簿)謄本所載相關資訊予以填報,買賣含有未登記建物移轉面積部分,該部分免填。
建物移轉面積由系統自動計算,申報人得免填本項欄位。
建物移轉面積應包括專有部分、共有部分。
如有內含車位,並包含車位之合計面積;該內含車位面積請另行填寫,如無法區分車位面積者,得不予填寫。
19.車位交易標的清冊:
「序號」請依交易之車位個數依序編號,例如購買A、B兩車位,A車位為序號1,B車位則為序號2,依此類推。
車位類別依形式之不同,分別填予不同代碼,其代碼如後:
1坡道平面。
2升降平面。
3坡道機械。
4升降機械。
5塔式車位。
6一樓平面。
7其他。
車位如超過1個以上應分別載明總價。
「車位權利持分面積」請依登記(簿)謄本所載資料分別填載,原則上係填寫該車位之持分建物面積。
車位如未於登記(簿)謄本記載者,或無法計算者,免填本欄位(非填0)。
如無車位交易者,本車位清冊無須填載。
如屬停放於土地之車位,屬土地買賣者,則以土地移轉面積為準,「車位權利持分面積」仍請一併填寫。
第一聯:
申報聯 申報人持向地政機關申報(憑證申報者免繳交第一聯)。
第二聯:
收執聯申報人於申報時併同申報聯交由地政機關核章後作為申報憑證。
(憑證申報者第二聯請自行留存)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租賃)
申報書序號:
(申報人免塡)
1.申報人
(不動產經紀業)
名稱
統一編號
簽章處
地址
縣市區鄉鎮市路街段巷 弄 號
樓室
聯絡電話
電子信箱
2.申報代理人(受申報人委託)
姓名
統一編號
簽章處
地址
縣市區鄉鎮市路街段巷 弄 號
樓室
聯絡電話
電子信箱
3.承租人
姓名/名稱
統一編號
地址
縣市區鄉鎮市路街段巷 弄 號
樓室
聯絡電話
電子信箱
租賃標的
4.建物門牌
縣市區鄉鎮市路街段巷弄號樓室
5.租賃筆棟數
土地筆建物棟(戶)車位個房間間
標的資訊
6.總樓層數
8.租賃層次
10.租賃建物現況局
房廳衛□無隔間
7.建物型態
9.有無附屬傢俱
有□無□
11.租賃期間
年月
租金資訊
12.房地租金總額(為13、14、15加計,無法拆分者下列各欄免填)
元/月
16.車位資訊
□車位未單獨計算租金,且已含入租金總額
□無車位租賃
17.租賃日期
年月日
13.土地租金總額
元/月
18.有無管理組織
有□無□
14.建物租金總額
元/月
19.備註欄
15.車位租金總額
元/月
申報書序號:
(申報人免塡)
租賃標的清冊
20.土地
縣市
區鄉鎮市
段小段
地號
租賃面積(m2)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住□商□工□農□其他
□住□商□工□農□其他
□住□商□工□農□其他
□住□商□工□農□其他
□住□商□工□農□其他
21.建物
縣市
區鄉鎮市
段小段
建號
租賃面積(m2)
22.車位
序號
車位類別
租金總額(元/月)
租賃面積(m2)
◎各欄位填寫說明:
申報書序號:
由申報登錄系統自動給予流水號編製,申報人無須填載。
1.申報人:
指居間成交本不動產租賃案件之不動產經紀業,並填載經紀業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資料,上開資料除電子信箱外,其餘欄位均為必填欄位。
申報人為法人者,本欄蓋法人章及負責人章。
為商業者,本欄蓋商業章及負責人章。
2.申報代理人:
不動產經紀業得授權實際受聘僱之職員(不限具備經紀人員資格)或其他人員等為其申報代理人,並填載申報代理人姓名、地址、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資料,上開資料除電子信箱外,其餘欄位均為必填欄位。
申報代理人所為之申報,如有不實,仍應由申報人負責。
本欄須予以簽章,其簽章方式為「簽名」或「蓋章」。
3.承租人:
指簽訂不動產租賃契約書之承租人,承租人如有數人者,僅需就其中一位為代表填載之,於備註欄內註明該不動產之承租人數,並填載承租人姓名、地址、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資料,上開資料除電子信箱外,其餘欄位均為必填欄位。
4.建物門牌:
如為房地、建物或車位租賃案件,須填載登記(簿)謄本所載之建物門牌。
如租賃案件僅有土地而無建物者,本欄無須填寫。
如租賃案件之建物有多個門牌且未分開計租者,本欄填寫建物面積最大之建物門牌,如面積相同填寫序號在先之門牌。
5.租賃筆棟數:
指實際租賃之土地筆數、建物棟(戶)數、車位個數或房間間數。
例如租賃案件為土地2筆、建物1棟(戶)、車位2個。
惟多筆多棟或1筆多棟之租賃案件,如有個別計算租金者,應就每棟租賃標的分別填載申報書。
例如租賃案件為臺中市公益路2段○○號4樓及6樓兩棟,基地坐落為臺中市南屯區○○段○○地號,租金分別為每月1萬5千元及1萬8千元,則應就各自成交租金相關資訊,分別填載兩張申報書。
如租賃案件為全棟(戶)建物,則填寫建物棟(戶)數,無須填寫房間間數;如租賃案件為建物內之雅房或套房分租,則填寫房間間數,無須填寫建物棟(戶)數。
6.總樓層數:
指租賃建物坐落之總樓層數。
如僅租賃土地而無租賃建物者,本欄無須填載。
7.建物型態:
依建物型態分為1公寓(5樓含以下無電梯)。
2透天厝。
3店面(店鋪)。
4辦公商業大樓。
5住宅大樓(11層含以上有電梯)。
6華廈(10層含以下有電梯)。
7套房(1房(1廳)1衛)。
8工廠。
9廠辦。
10農舍。
11倉庫。
Z其他等型態,填載租賃建物對應之代碼,例如建物型態為18樓之住宅大樓,則填寫代碼為5。
8.租賃層次:
指租賃建物坐落之實際樓層數。
例如住宅大樓總樓層數為18樓,租賃建物位於12樓,則總樓層數填載18,本欄填載12;又透天厝總樓層數為4樓,整棟樓層全數承租,則總樓層數填載4,本欄填載「全」。
如僅租賃土地而無租賃建物者,本欄無須填載。
9.有無附屬傢俱:
依不動租賃契約書簽訂內容填載有無附屬傢俱,傢俱數量不限,如僅1件傢俱,仍填載「有」附屬傢俱,冷氣、冰箱等亦屬之。
不動產租賃契約書未約定有附屬傢俱,則勾選「無」附屬傢俱。
10.租賃建物現況格局:
指租賃案件簽訂租賃契約書當時之實際現況格局,不以建造或使用執照圖說所載為限。
例如原使用執照圖說為3房2廳2衛,日後租賃時變更格局為4房2廳2衛,則本欄依簽訂租賃契約書當時之實際現況填載4房2廳2衛。
如租賃建物無隔間者,應勾選「無隔間」。
如僅租賃土地而無租賃建物者,本欄無須填載。
11.租賃期間:
依不動產租賃契約書約定之租賃期間填載。
例如租賃期間自101年10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則本欄填載1年3月。
租賃期間不足1年者,以月數計算,不足1個月者,不予計算租賃期間。
12.房地租金總額:
(1)房地租金總價係為土地租金總額、建物租金總額及車位租金總額之總計,倘如僅為土地或建物或車位之租賃,除須於相對欄位填載價格外,本欄仍需填寫價格。
舉例而言,房地租金為9萬元(如能區分土地租金及建物租金應再拆分),車位租金為1萬元,則房地租金總額為10萬元。
如僅為土地租賃,租金總額5萬元,除須於土地租金總額填寫5萬元外,仍須於房地租金總額填報5萬元,其餘類推。
(2)房地租賃如未能拆分土地及建物之個別租金時,僅就該租賃案件房地租金總額填載,如含車位則應計入車位租金,車位租金並應另行填寫;但無法拆計車位租金者,則勾選「車位未單獨計入租金,且已含入租金總額。
」。
舉例而言,房地租金總額2萬元/月,車位租金3千元/月,則房地租金總額應填寫23,000元/月,車位租金3,000元/月另行填寫於租賃標的清冊。
如僅租賃土地而無租賃建物者,本欄無須填載。
無車位租賃則勾選「無車位租賃」。
13.土地租金總額:
指房地租賃案件內土地之租金總額,或僅有租賃土地之租金總額。
土地未分開計租者免填本欄(非填0)。
14.建物租金總額:
指房地租賃案件內建物(房屋)之租金總額,或僅有租賃建物之租金總額。
建物未分開計租者免填本欄(非填0)。
15.車位租金總額:
指房地租賃案件內車位之租金總額,或僅有租賃車位之租金總額。
車位未分開計算租金者,或無車位租賃者,本欄無須填載(非填0)。
如租賃兩個車位,租金各為1萬元及0.8萬元,本欄填寫1.8萬元,並應另車位租賃清冊分別填載各車位資訊。
16.車位資訊:
「車位未單獨計入租金,且已含入租金總額」指房地、土地或建物租賃成交案件內含車位之交易,但無法拆分車位租金者,請於本欄位勾選。
無車位租賃者勾選無車位租賃。
17.租賃日期:
依簽訂不動產租賃契約書之日期填載。
18.有無管理組織:
指該租賃案件之建物有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設立之組織。
19.備註欄:
指與不動產交易相關資訊未盡事項之註記,例如房地租賃含未登記建物部分、民情風俗(如考慮風水因素)、親友間租賃等因素,以致影響成交租金者,均可於本欄內註明。
20.土地租賃標的清冊:
(1)每一地號土地標示資訊依租賃案件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相關資訊予以填載,如實際租賃面積非土地全筆登記面積,則依實際土地租賃面積填載。
例如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全筆土地面積為900平方公尺,但實際租賃面積僅為350平方公尺,則「租賃面積」填載350平方公尺。
(2)租賃標的為建物,土地租賃標的清冊仍應填寫,但得免填土地租賃面積。
(3)租賃案件之土地位於都市土地區域者,「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所在分區,予以勾選。
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由系統自動提供查詢資訊,無須另行填寫。
21.建物租賃標的清冊:
(1)每一建號建物標示資訊依租賃案件建物登記(簿)謄本所載相關資訊予以填報,但含有未登記建物面積部分,該部分免填。
(2)如實際租賃面積非建物全棟登記面積,則依實際建物租賃面積填載。
例如建物登記(簿)謄本所載全棟建物面積為120平方公尺,但僅租賃其中一間房間或部分面積,其實際面積為28平方公尺,則「租賃面積」填載28平方公尺。
(3)建物租賃面積如有內含車位,應包含車位之合計面積;該內含車位面積應另行填載,如無法區分車位面積者,得不予另行填載。
(4)僅租賃土地而無租賃建物者,本欄得不予填載。
22.車位租賃標的清冊:
「序號」請依租賃之車位個數依序編號,例如租賃A、B兩車位,A車位為序號1,B車位為序號2,依此類推。
車位類別依形式之不同,分別填載不同代碼,其代碼如後:
1坡道平面。
2升降平面。
3坡道機械。
4升降機械。
5塔式車位。
6一樓平面。
7其他。
車位如超過1個以上應分別填載租金總額及租賃面積。
車位租賃面積依建物登記(簿)謄本所載權利持分面積分別填載,如一樓平面車位未有建物登記面積,則以土地實際租賃面積填載;如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記載或無法區分車位面積者,得免填載租賃面積。
如無車位租賃者,本車位清冊無須填載。
如屬停放於土地之車位,屬土地租賃者,則以土地租賃面積為準,「車位租賃面積」仍請一併填寫。
第一聯:
申報聯 申報人持向地政機關申報(憑證申報者免繳交第一聯)。
第二聯:
收執聯申報人於申報時併同申報聯交由地政機關核章後作為申報憑證。
(憑證申報者第二聯請自行留存)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預售屋)
申報書序號:
(申報人免塡)
1.申報人
(不動產經紀業)
名稱
統一編號
簽章處
地址
縣市區鄉鎮市路街段巷 弄 號
樓室
聯絡電話
電子信箱
2.申報代理人(受申報人委託)
姓名
統一編號
簽章處
地址
縣市區鄉鎮市路街段巷 弄 號樓室
聯絡電話
電子信箱
3.買受人
姓名/名稱
統一編號
地址
縣市區鄉鎮市路街段巷 弄 號樓室
聯絡電話
電子信箱
交易標的
4.建物坐落
縣市區鄉鎮市路街段巷弄棟樓戶
5.建案名稱
7.交易筆棟數
土地筆建物棟(戶)車位個
6.起造人名稱
8.建造執照字號
9.建造執照核發日期
年月日
標的資訊
10.建物交易面積(m2)
12.交易層次
14.主要建材
16.建物格局
房廳衛
□無隔間
11.總樓層數
13.主要用途
15.建物型態
17.交易日期
年月日
價格資訊
18.房地交易總價
(為19、20、21加計,無法拆分者右邊各欄免填)
元
19.土地交易總價
元
20.建物交易總價
元
21.車位交易總價
元
22.備註欄
申報書序號:
(申報人免塡)
交易標的清冊
23.土地
縣市
區鄉鎮市
段小段
地號
土地面積(m2)
權利範圍
土地交易面積(m2)
(申報人得免塡)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住□商□工□農□其他
□住□商□工□農□其他
□住□商□工□農□其他
□住□商□工□農□其他
□住□商□工□農□其他
□住□商□工□農□其他
24.車位
序號
車位類別
車位總價(元)
車位權利持分面積(m2)
◎各欄位填寫說明:
申報書序號:
由申報登錄系統自動給予流水號編製,申報人無須填載。
1.申報人:
指代理銷售本預售屋案件之不動產經紀業,並填載經紀業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資料,上開資料除電子信箱外,其餘欄位均為必填欄位。
申報人為法人者,本欄蓋法人章及負責人章,為商業者,本欄蓋商業章及負責人章。
2.申報代理人:
不動產經紀業得授權實際受聘僱之職員(不限具備經紀人員資格)或其他人員等為其申報代理人,並填載申報代理人姓名、地址、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資料,上開資料除電子信箱外,其餘欄位均為必填欄位。
申報代理人所為之申報,如有不實,仍應由申報人負責。
本欄須簽章,其簽章方式為「簽名」或「蓋章」。
3.買受人:
指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買受人,買受人如有數人者,僅需就其中一位為代表填載之,於備註欄內註明該不動產之共有人數,並填載買受人姓名、地址、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資料,上開資料除電子信箱外,其餘欄位均為必填欄位。
4.建物坐落:
依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之預售屋實際興建位置填載。
未申請編列建物門牌者,應填載坐落縣市、區鄉鎮市、路街、段、巷、弄,並依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所載棟別、樓別或戶別填載。
5.建案名稱:
依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所載建案名稱填載。
6.起造人名稱:
依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之起造人名稱填載,如有多人者,以○○○等○人表示即可。
7.交易筆棟數:
依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所載實際交易筆棟數(戶)及車位數填載。
例如預售屋成交案件為土地2筆、建物1棟、車位2個。
惟多筆多棟或1筆多棟之交易,如有個別交易價格者,應就每棟交易標的分別填載申報書。
例如預售屋成交案件位於臺北市忠孝東路二段,建案名稱:
○○○○,A棟5-12戶及A棟5-13戶兩筆交易,基地坐落為臺北市○○段○小段○○○地號,權利持分範圍各為○○分之○,契約總價款分別為6千萬及6千5百萬元,則應就各自成交價格相關資訊,分別填載兩張申報書。
8.建造執照字號:
依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之字號填載。
9.建造執照核發日期:
依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之日期填載。
10.建物交易面積:
依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所載建物(房屋)面積填載,包括專有部分(含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面積。
如交易標的內含車位,應包含車位之合計面積;該內含車位面積應另行填載車位交易標的清冊,如無法區分車位面積者,得不予另行填載。
11.總樓層數:
指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所載交易標的坐落之總樓層數。
12.交易層次:
指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所載交易標的坐落之樓層別。
例如住宅大樓總樓層數為18樓,交易標的位於12樓,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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