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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文件
盐公消[2009]12号
关于转发省消防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宣贯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大队:
现将省消防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贯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宣贯工作情况请于5月2日前报至防火处陆春林信箱。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
消防法宣贯意见转发通知
抄送:
省消防总队,市公安局。
(共印2份)
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2009年3月2日印发
承办人:
陆春林校对:
鲁涛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
苏公消[2009]31号
关于转发公安部消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宣贯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消防支队:
为进一步做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公安部消防局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贯工作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贯彻省公安厅转发的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通知》(苏公通[2008]238号)和总队《关于组织学习宣传〈消防法〉的通知》(苏公消[2008]149号)、《关于宣传贯彻〈消防法〉的工作意见》(苏公消[2008]163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5月1日前,各地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制定《消防法》宣传月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中宣传活动,掀起宣传《消防法》高潮。
二是提请政府召开《消防法》宣贯动员会,推动全社会贯彻落实《消防法》。
三是在做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民警集中学习培训的基础上,制定全年社会单位《消防法》学习培训计划。
结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组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消防法》培训,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四是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的一般原则和执法为民的要求,综合考虑各种合理的裁量因素,组织修订本地区行政处罚等消防执法的自由裁量标准,并报总队备案。
五是策划好适用新修订的《消防法》实施的第一例执法活动,并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为《消防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开好头、起好步。
各地宣贯工作情况请于5月5日前报总队。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消防法宣贯意见转发通知
抄送:
公安部消防局,省公安厅。
(共印5份)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办公室2009年2月26日印发
承办人:
张滢校对:
叶年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贯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消[200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
为做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公安部印发了《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通知》(公通字[2008]50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公消[2008]555号)。
为切实落实公安部通知要求,部消防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贯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抄报:
刘金国副部长。
抄送:
部法制局。
本局领导,各处、室。
承办人:
韩子忠校对:
韩子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贯工作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消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消防法》宣传贯彻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宣传贯彻《消防法》,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机制,提高消防执法和灭火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
营造浓厚的《消防法》宣贯氛围,使《消防法》的基本内容家喻户晓;推动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社会化消防工作机制;推动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消防基础工作显著加强;加强执勤训练,规范执法行为,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工作机制基本健全,全面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为消防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组织学习培训和社会宣传,提高消防法制意识
(三)认真组织学习。
制定《消防法》和配套公安部规章的学习培训计划,5月1日前,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全体干部进行《消防法》集中学习,对消防执法人员进行全员培训;积极向公安机关汇报,将《消防法》纳入公安派出所民警培训内容,加强消防业务培训。
各总队要组织抽查、考试,确保学习培训质量。
(四)加强社会培训。
制定全年社会单位《消防法》学习培训计划,5月1日前,组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消防法》培训,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依法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
(五)开展宣传教育。
紧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团体等,将《消防法》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规划;推动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新闻媒体、工青妇团体以及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利用各类媒体和文化阵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和文化活动。
部消防局决定4月为《消防法》宣传月,各地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掀起宣传《消防法》高潮。
三、抓好重点工作,确保《消防法》顺利实施
(六)落实政府责任制。
推动政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开展消防工作考评,加强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建立与安全生产监管、建设、文化、教育、产品质量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5月1日前,提请政府召开《消防法》宣贯动员会,推进全社会贯彻落实《消防法》。
(七)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督促和指导落实单位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加强自身管理,消除堵塞、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经常性违法现象,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开展消防演练。
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5月1日前,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实施错时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八)开展消防职业技能鉴定。
省级消防协会要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并根据社会需求在地级城市设立分站。
落实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2010年前,完成由上岗培训证到“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过渡工作。
(九)规范消防执法行为。
按照《消防法》和配套公安部规章的规定,抓紧修改和完善相关执法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消防执法自由裁量细则,落实执法工作责任制,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贯彻执行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立案追诉标准,加强消防刑事执法工作,将办案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和考评内容。
及时修改各地消防执法质量考评细则,强化内部执法监督。
每年各总队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执法检查和执法质量考评。
(十)做好建审、验收制度衔接。
4月30日前,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申报,仍按照原《消防法》和公安部30号令的规定执行;对4月30日前审批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5月1日后申请验收的,按照新的规定实行验收或备案抽查,可以通过提高抽查比例加强监管。
(十一)加强派出所消防工作。
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落实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培养示范典型,组织交流经验,推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依法开展。
(十二)建立灭火和应急救援机制。
推动政府建立灭火和应急救援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等保障。
制定本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建立统一的作战指挥机制和战勤保障体系。
坚持救人第一,强化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训练,从思想、物资、训练等方面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工作。
(十三)推进地方消防法制建设。
及时组织修订地方消防法规、政府规章,进一步推进地方消防立法工作。
5月1日前,组织对本地消防工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尽快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四、加强宣贯工作领导,开展检查考评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将《消防法》宣贯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分管领导、牵头负责部门和职责分工,制定全年《消防法》的具体宣贯工作计划,落实人员、经费等保障,完成各项宣贯工作任务。
(十五)强化廉政建设。
认真贯彻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孟建柱同志关于领导干部要做政治坚定、善于学习、团结共事、勤政廉政表率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建立健全消防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效预防和坚决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问题。
(十六)做好考评和反馈。
各总队要将宣传贯彻《消防法》作为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加强检查和指导。
《消防法》宣传月活动结束后,要向部消防局报告《消防法》宣贯工作情况。
重要工作情况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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