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厂车间作业环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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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厂车间作业环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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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厂车间作业环境
机电工厂车间作业环境
1.1设置目的
车间是企业生产的直接现场,其环境状况与安全生产关系十分密切,影响较大。
车间环境中的通道、采光、消防、设备布局等因素直接影响到事故的发生和事故损失的降低。
为此,特设置本项目。
1.1适用范围
本项目适用于直接生产或辅助生产的作业场所,按照企业实际划分的生产车间、分厂等(含露天作业场所,不包含仓库、危险化学品作业点)。
1.3考评要点
1.3.1车间实行定置摆放;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1)车间实行定置摆放
a.定置管理工作的原则是:
①要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
②要有利于促进生产、提高工作效率;
③要有利于安全生产;
④要有利于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⑤要有利于充分使用生产场地,发挥生产能力;
⑥要有利于定置物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b.定置摆放,按人与物在生产过程中结合程度分为:
A类:
人与物外部紧密结合状态。
如正在生产加工、装置、调试、交验的产品,以及在用的工量具、模具、设备、仪表等;
B类:
待用或待加工类。
如原材料、元器件、待装配的另、部、整件,模具等。
此类物品可随时转化为A类;
C类:
人与物处于待联系的状态。
如交验完待转运入库的产品,暂时不用的模具、材料等;
D类:
人与物已失去联系的物品。
如报废的产品、废料、垃圾等。
都处于待清理的状态。
按A、B、C、D分类摆放,经常整理A类,及时转运B类,清除C、D类。
(1)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
a.根据作业方法、物品性质、特点和使用频率等情况,确定存放位置;
①使用频率高,即经常使用的工具、物品放在附近;
②不常用的东西应整齐地放入箱、柜内,或物品架上;
③很少用的东西应放进公用箱、柜内,由专人妥善保管;
④本着安全、方便的原则确定材料和成品的放置地点;
⑤危险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质,压缩气体、毒品、腐蚀品等)要有专门的场所存放、保管;
⑥对于推车等简易搬运工具也应明确规定放置地点(包括工作中暂放的地点);
⑦安全通道上,在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存放物品。
b.按下列原则确定物品的放置方式;
①物料堆放整齐,重物在下,轻物在上,易损物品要固定,易倒物品要挤压住;长物要放倒;
②立体堆放的材料和物品要限制堆放高度,最高不得超过底边长度的三倍;
③危险化学物品的放置、保管应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④对安全通道和堆放物品的场所要划出明显的界限或架设围栏;堆放物品的场所应悬挂标牌,写明放置物品的名称和要求;
⑤在放置物品时,要确认是否保证了安全。
c.摆放整齐,平稳可靠;
①做到定置定位、分类、分区摆放(如摆放在指定的划线或低护栏内)。
小件产品应有集装箱,加工物品与墙或与机床轴平行摆放;
②钢材的摆放应做到靠通道侧应放置整齐;
③平稳可靠是指堆垛不得有倾斜,不得有晃动。
滑动物件要有支架或稳固措施,园筒产品或工件滚动面不得面向安全通道。
d.工、模、夹具存放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①工、模、夹具应放置在固定的架子或工具箱、柜中;
②各种量具等不得放在车床活动面、导轨上;
③钢丝绳要上架,且有明显标识;
④物品的重心应向下摆放,做到安全稳妥、防止坠落和倒塌伤人。
e.物料摆放不得妨碍操作;
对产品坯料加工件要做到限量存放,白班为生产加工量的1.5倍,夜班为生产加工量的1.5倍。
中间库存放的量为一周生产加工件的数量,经常活动地带应留有0.6m的空间。
f.工件、物料摆放不得超高;
①在垛底与垛高之比为1:
1的前提下,垛高不超过1m。
例如垛底为1m,垛高不超过1m;
②大砂箱堆垛不超过3.5m,泡沫塑料一类,建议参照大砂箱高度;
③堆垛间距要合理,便于吊装或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3)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1.3.1车间通道
(1)车行道(厂内叉车等)、人行道宽度符合标准,且通道线明显清晰。
车间通道要求详见表3-1。
表3-1车间通道要求
车间类型
通道要求
宽度(m)
一般机械加工车间
行人通道
≥1.0
电瓶车单向行驶
≥1.8
电瓶车对开
≥3.0
叉车或汽车开进
≥3.5
冲压车间
车间主通道
3.5-5.0
压力机生产线之间的通道:
大型压力机(≥800t单点、≥630t双点)
中型压力机(160-630t单点、160-400t双点)
小型压力机(≤100t)
4
3
1.5
从通道边界到厂房构件的距离
0.1
从通道边界到设备的距离
0.4
工部(工段)之间的通道
1.5-4.0
车间过道
1
铸造车间
非机动车
1.5
叉车、电瓶车
1.0
汽车
3.5
手工造型人行道
0.8-1.5
机器造型人行道
1.5-1.0
锻造车间
走人通道
1.5
3t以下汽车、电力装运机通道
3.0-4.0
3t以上汽车、电力装运机通道
5.0
铁路线
5.0
注:
①安全通道应划出醒目标志,交叉处、转弯处应划园弧形或半园弧形;如果进入车间的大门一边是办公室(有很多进出的门),一边是车间,在靠车间这边划一条线即可。
不得把办公室进出门封死。
大门口两边不用再划线了。
②不能划线的车间以车间的中心轴为准,两边各0.75m判定。
(1)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3)占道率低于5%。
a.车间占道率应低于5%,占道率的计算公式为:
占道率=占道长度(m)/车间通道总长度(m)×100%;
b.通道内存放物件,按实际长度计算占道长度,通道若被物件横向全部堵住,则从堵塞处至就近第一个转弯处的长度计算占道长度。
(4)车行道、人行道上方悬挂物高度符合标准,且牢固可靠。
车行道上方悬挂物的高度不小于4米,人行道上方悬挂物的高度不小于1.5米,悬挂物应牢固可靠。
1.3.3作业区域地面状况
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垃圾杂物、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1)地面平整,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a.地面平坦指高低差不超过5cm。
绊脚物指埋于地下面,且凸出地面1cm以上的管、线、螺钉等非浮放物品;
b.坑、壕、池的确定;
①坑:
指深0.5m、凡脚能踩入坑内的均称坑,无规定面积的要求;
②壕:
深≥0.1m,宽≥0.1m;
③池:
指深0.8m或地上边沿高0.8m,存放液体的。
凡上述部位均应设置盖板或护栏,且牢固可靠。
(1)地面无积水、积油或垃圾杂物。
地面应做到定期清扫,当班生产中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积油、积水不得超过1m1。
(3)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人行通道和设备设施操作点的脚踏板应齐全完好,牢固可靠,且采取了防滑措施。
1.3.4车间采光
(1)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普通采光照度符合标准。
a.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见表3-3;
表3-3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
序号
车间和工作场所
视觉工作等级
最低照度(勒克斯)
混合照明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
一般照明
1
金属机械加工车间:
一般
精密
Ⅱ乙
Ⅰ乙
500
1000
30
75
-
-
1
机电装配车间:
大件装配
精密小件装配
Ⅱ乙
Ⅰ乙
500
1000
50
75
-
-
3
机电装配试车:
地面
试车台
Ⅵ
Ⅱ乙
-
500
-
50
30
-
4
焊接车间:
弧焊
一般接触焊
一般划线
精密划线
Ⅴ
Ⅴ
Ⅳ乙
Ⅱ甲
-
-
-
750
-
-
-
50
50
50
75
-
5
扳金车间
Ⅴ
-
-
50
6
冲压剪切车间
Ⅵ乙
300
30
-
7
锻工车间
Ⅹ
-
-
-
8
热处理车间
Ⅵ
-
-
30
9
铸工车间:
熔化、浇铸
型砂处理、清理
造型
Ⅹ
Ⅻ
Ⅵ
-
-
30
10
50
10
木工车间:
机床区
锯木间
木模区
Ⅲ乙
Ⅴ
Ⅳ甲
300
-
300
30
-
30
-
50
-
11
表面处理车间:
电镀槽间
酸洗间
光抛间
电源(整流器)室
Ⅴ
Ⅵ
Ⅲ甲
Ⅶ
-
-
500
-
-
-
30
-
50
30
-
30
11
喷漆车间
Ⅴ
-
-
50
13
喷砂车间
Ⅵ
-
-
30
14
电修车间:
一般
精密
Ⅳ甲
Ⅲ甲
300
500
30
50
-
-
15
理化实验室、计量室
Ⅲ乙
-
-
100
16
动力站:
压缩机房
泵房
风机房
乙炔发生器房
锅炉房、煤气站的操作层
Ⅵ
Ⅶ
Ⅶ
Ⅶ
Ⅶ
-
-
-
-
-
-
-
-
-
-
30
10
10
10
10
17
配、变电所:
变压器室
高低压配电室
Ⅶ
Ⅵ
-
-
-
-
10
30
18
控制室:
一般控制室
主控制室
Ⅳ乙
Ⅱ乙
-
-
-
-
75
150
19
热工仪表控制室
Ⅲ乙
-
-
100
10
电话站:
人工交换台、转接台
蓄电池室
Ⅴ
Ⅶ
-
-
-
-
50
10
11
广播站(室)
Ⅳ乙
-
-
75
11
仓库:
大件贮存
中小件贮存
精细件贮存
工具库
Ⅸ
Ⅷ
Ⅶ
Ⅵ
-
-
-
-
-
-
-
-
5
10
10
30
13
乙炔瓶库、氧气瓶库、电石库
Ⅷ
10
14
汽车库:
停车间
充电间
检修间
Ⅷ
Ⅶ
Ⅵ
-
-
-
-
-
-
10
10
30
注:
冲压剪切车间和造型车间的照度为提了一级的照度。
b.对车间采光也可用采光窗设置来考评;
车间采光窗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即满足车间一般照明的规定):
①厂房跨度为大于11m时,本跨厂房的两边应有采光侧窗,窗户的宽度不小于开间长度的一半;
②多跨厂房相连,边跨墙窗设置符合a要求,相连各跨有天窗,但跨与跨之间不得有墙封死;
③跨度小于11m的单跨厂房,若屋架下弦高度低于5m时,应按a执行;若屋架下弦高于5m单侧有窗户,且宽度不小于开间长度一半;
④采光窗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车间通道照明灯应覆盖所有通道。
(1)照明灯具完好。
a.照明灯具完好率达100%;
b.为限制直接眩光的作用,室内一般照明器距地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宜低于表3-4所规定的数值。
表3-4室内一般照明器距地面的最低悬挂高度
序号
光源种类
照明器型式
照明器保护角
灯泡功率
(瓦)
最低悬挂高度(米)
1
白织灯
带反射罩
10°-30°
100及以下
150-100
300-500
500以上
1.5
3.0
3.5
4.0
乳白玻璃漫射罩
-
100及以下
150-100
300-500
1.0
1.5
3.0
1
荧光高压汞灯
带反射罩
10°-30°
150及以下
400及以上
5.0
6.0
3
卤钨灯
带反射罩
30°及以上
500
1000-1000
6.0
7.0
4
荧光灯
无罩
-
40及以下
1.0
1.3.5车间消防设施
车间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且灵敏可靠;消防器材和防火部位均设置明显标志。
(1)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且灵敏可靠。
a.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且灵敏可靠,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b.应保持车间消防通道畅通,无封死和堵塞现象。
(1)消防器材和防火部位均设置明显消防标志。
1.3.6设备设施布局
设备设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各种操作部位、观察部位应符合人机工程的距离要求。
(1)设备设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或安全隔离。
a.大、中、小型设备划分的规定;
①车床按加工直径大小划分:
大型φ≥1000mm、中型φ<1000-600mm、小型φ<600mm;
②钻床按钻孔直径大小划分:
大型φ≥70mm、中型φ<70-35mm、小型<35mm;
③其他设备按占地面积划分:
大型≥11m1、中型<11-6m1、小型<6m1。
b.大、中、小型设备间距、墙柱间距和操作空间的规定;
①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的范围计算),大型(各运输线)≥1m、中型≥1m、小型≥0.7m。
大小设备同时存在的设备间距、操作空间,均按大型设备计算,设备间距和操作空间同时一并计算;
②设备与墙、柱间距(以活动机件最大范围计算),大型≥0.9m、中型≥0.8m、小型≥0.7m。
与墙柱之间应按最大距离计算,大型≥1.1m、中型≥0.8m、小型≥0.7m。
在不影响操作的前提下允许放工具箱;
③操作空间(设备间距除外),大型≥1.1m、中型0.7m、小型0.6m;
④高于1m的运输线应有牢固的防护罩(网);低于1m高的运输线的起落段两侧应加设护栏,高1.05m。
(1)各种操作部位、观察部位应符合人机工程的距离要求。
①材料、工具、操作台等设置部位便于拿放和操作;
②设计制作合适的工具或固定器具代替手工操作;
③工作台高度应能调整,以适应操作者的身高,避免过早疲劳;
④坐椅设计要合理,高矮、宽窄及靠背角度应考虑人机工程;
⑤指示灯及开关应按规定着色;
⑥说明标签的字体应易读,位置应准确;
⑦按坐、坐—站、站的顺序考虑人的作业姿势,力求使人能以坐姿操作;
⑧保证适当的机器间距和足够宽度的作业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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