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目的评估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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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目的评估实务
知识产权质押目的评估实务
(一)
主讲老师 赵强
第一节 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资产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资产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三大组成部分。
实务中也有将专有技术、集成电路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纳入知识产权范畴的(本课程不涉及专有技术、集成电路设计、植物新品种的质押评估问题)。
知识产权资产是无形资产中最为核心的资产。
二、专利及专利资产的概念
(一)专利权
专利权(PatentRight),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1.发明(Invention):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Utility):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Design):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专利资产的概念
专利资产定义为:
权力人所拥有的,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
专利资产的特性:
(1)权力人所拥有的;
(2)能够持续发挥作用;
(3)能够产生经济利益。
三、商标及商标资产的概念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注册人拥有商标的专用权。
(二)商标分类
1.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其中注册商标包括:
(1)商品商标:
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
(2)服务商标:
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
(3)集体商标:
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4)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商标按功能可以分类为:
(1)使用商标:
主要使用在产品或服务上的商标。
(2)防御商标:
防御别人假冒而注册的商标,这类商标一般不使用。
(3)联合商标:
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
(4)扩展商标:
进行系列商标注册,如注册中文商标之后,再注册英文商标等。
3.商标根据其知名度可以分为:
(1)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国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按照《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认定。
(2)著名商标:
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商标的注册保护领域
国家商标局规定,商标注册分为45类。
同一商标或类似商标不能注册在同一领域中,但可以出现在不同领域中。
(三)商标资产的概念
商标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注册商标权益。
商标资产的特征:
(1)权力人所拥有的;
(2)能够持续发挥作用;
(3)能够产生经济效益。
并不是所有的商标都能称为商标资产。
发挥作用不仅体现在商标的使用,也体现为商标的防御作用。
四、著作权及著作权资产概念
(一)著作权的概念
1.著作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赋予作品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总和。
2.著作权具有的特性
(1)作者因创作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论作品是否已经发表。
(2)专有性,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3)地域性,即除加入国际公约或缔结双边协定外,一个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4)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外,其他权利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3.作品的概念
什么是作品?
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作品应该具有以下必要条件:
(1)必须属于创作,而不是抄袭;
(2)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
(3)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4)能够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并能复制使用。
4.作品的分类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分为以下8+1类(不包括民间艺术作品):
(1)文字作品:
指以文字、数字或符号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
指以口头语言组成而尚未以文字或录音形式固定下来的已公开的作品,如老师的讲学、某人的报告、即席致词、诉讼中的辩护词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出现的能演奏或配调演唱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以剧本等形式表现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可供说唱演出的作品,它可以文字形式出现,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现;舞蹈作品是指以舞谱形式或未以舞谱形式出现的但可通过经提炼、组织和艺术加工的人体动作、姿态、节奏、表情来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通过视觉给人以美感的作品,通常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工艺美术等;建筑作品是指建筑物本身,包括建筑上物附加的艺术装饰。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人、物形象的作品。
但翻拍照片、翻拍文件、书刊等纯复制性的照片,不是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相关联的画面或加上伴音组成并且借助机械装置能放映、播放的作品。
但复制性的录制他人报告、讲学等而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等不属于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是指在工厂、矿山、铁路、桥梁及建筑工程建设之前,所创作的能为建设施工提供依据的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是指生产企业为确定产品的构成、成分、规格和各项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而设计的图纸及其说明。
示意图是指用简单的线条或符号来显示某一概念和现象的图,如人体针灸穴位图、植物构成图、解剖图等。
模型作品是指依照实物的形状和结构按比例制成的物品,如建筑模型等。
(8)计算机软件:
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5.著作权的权力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权力分为以下16+1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力。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力。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力。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力。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力。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力,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力。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力。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力。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力。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力。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力。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力。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力。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力。
6.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1)人身权: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权力的权力第
(1)-(4)项一般是不能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并且保护也是永久的(发表权有例外情况),这四项权力被统称为著作权的人身权。
(2)财产权: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第(5)-(17)项权力可以依法转让、许可他人行使,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这些权力可以转让并获得报酬,具有财产属性,因此将著作权中的第(5)-(17)项权力统称为著作权的财产权。
(二)与著作权有关权力(邻接权)的概念
1.著作权的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等因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做出的创造性劳动、投资或其他贡献而被法律赋予的权力,《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包括:
(1)出版者的权力,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拥有的权力,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表演者的权力,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力:
①表明表演者身份(人身权范畴);
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人身权范畴);
③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财产权范畴);
④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财产权范畴);
⑤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财产权范畴);
⑥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财产权范畴)。
表演者的权力与作品的表演权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3)录像、录音制作者的权力,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力。
(4)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对其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力,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禁止或许可他人转播、其播放的广播或播放的作品、将作品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力。
与著作权有关权益(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关但由独立于著作权。
2.《著作权法》共赋予著作权权力人12+1项财产权,《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为8+1类,但并不是对所有类型的作品上述12+1项权力都适用,不同类型的作品,著作权权力人享有的权力不尽相同:
(1)文字作品:
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2)口述作品:
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和汇编权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4)美术、建筑作品:
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和改编权等。
(5)摄影作品:
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汇编权等。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8)计算机软件: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
录音录像制品不属于作品,但制作人也享受有: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网络传播权。
(三)著作权资产的概念
1.著作权资产定义
著作权资产,是指权力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力的财产权益。
2.形成著作权资产的必要要素
(1)特定主体(权力人)拥有或控制的;
(2)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
(3)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力(邻接权)的财产权。
权力人拥有或控制的在评估实务中强调著作权是被评估企业拥有或控制的。
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著作权资产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如期刊、小说、电影、电视剧等都具有一定期限的时效,当过了时效期,其价值就会有巨大贬值,甚至出现不能持续发挥作用的情况。
著作权的财产权可以形成著作权资产,与著作权有关权力的财产权也能形成著作权资产。
3.区分著作权资产与著作权相关实物资产之间的区别
著作权资产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力财产权形成的资产,著作权资产一定会涉及作品著作权,也就是说其发挥作用是著作权的财产权发挥作用,而不是作品本身在发挥作用。
著作权相关实物资产是指载有著作权作品的实物资产。
有一些作品其本身就具有使用价值,使用作品也能预期产生收益,因此作品本身可能也具有财产属性,并能形成资产,但不是著作权资产。
例如,一本承载具体作品的纸质实物—图书,使用该图书可能预期能为企业带来收益,因此该图书应该是企业的一项资产,但该图书发挥作用的不是其著作权,事实上购买该本图书也并不代表拥有该本图书的著作权,该本图书是企业的资产但不是著作权资产。
又如,企业购买了一份载有微软公司Office2007办公系统软件的一个光盘,该光盘是资产,因为使用Office2007可以为企业产生收益,但这种收益并不是Office2007著作权所发挥的作用,并且购买该光盘也并不代表拥有Office2007办公系统软件著作权,该软件是资产,甚至是无形资产,但不是著作权资产。
第二节 知识产权资产质押评估对象的界定
一、专利资产评估对象的界定
(一)专利名称、种类及名称
专利种类: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专利权/专利申请权
专利权:
已经获得专利授权的专利,是确权的专利。
专利申请权:
准备申请或已经申请但尚没有授权的专利,可以认为是一种或有资产。
二、专利资产评估权力类型
(一)所有权
使用权:
自己使用的权力。
收益权:
许可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权力。
处分权:
转让上述权力的权力。
(二)许可使用权
授权许可:
通过合同、协议许可他人使用。
强制许可:
国家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许可,但需要支付许可费用。
1.授权许可具体方式
(1)独占使用权:
所谓独占使用权,是在双方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把专利技术转让给某一特定受让方,受让方不得再转让,转让方也不得在合同规定范围内使用和销售该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
(2)排他使用权(独家使用权):
转让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只把技术授予受让方使用,同时转让方自己保留使用权和该专利产品销售权,但不再将该技术转让给其他人使用。
(3)一般使用权:
转让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向受让方转让技术,转让方自己也保留技术使用权和产品销售权,同时,转让方还可以将专利权许可给其他人使用。
(4)具有处分权利的许可使用权:
被许可人具有权利将许可人协议许可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被许可方。
2.专利的强制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3)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5)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6)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专利侵权。
(三)专利评估对象的构成——单项/组合资产
1.单项专利资产。
2.专利资产的组合。
3.由多种专利或专利与专有技术有机的组合在一起以实现一个特定目的的技术组合。
组合技术种类:
产品设计技术;产品制造技术;产品检测技术。
4.专利与其他无形资产的组合。
5.带有有效的许可使用权协议的专利所有权。
所谓带有有效许可协议的专利所有权是指:
专利所有人已经许可他人使用,并且这种许可不因所有权转移而失效。
专利所有权与带有许可他人使用协议的专利应该视为不同的专利评估对象。
仅自用的专利所有权应该界定为专利所有权。
带有有效许可他人使用的专利所有权应该界定为专利所有权与一个合同权益(合同义务)的组合。
(四)专利评估对象确定的案例
A企业集团拥有一个发明专利X,采用普通方式许可给公司C使用,许可协议规定,专利X的年许可费为C公司每年专利产品销售收入的µ。
现A企业集团想将该专利X进行质押,需要对该专利进行评估,应该如何确定该专利资产的评估对象?
本案例评估目的是将上述专利资产质押,需要对其所有权进行质押。
该案例的评估对象包括应该包括专利X的所有权(包括: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同时由于专利X存在对外许可协议(合同权益或义务)。
因此评估对象应该考虑界定为一个带有许可协议的专利所有权。
三、商标资产评估对象的确定
(一)商标类别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二)单个商标/商标组合
1.单一商标;
2.多个商标组合;
3.使用商标与防御商标的组合;
4.单个或多个商标与其他资产的组合;
5.商标与客户关系的组合;
6.商标与合同权益的组合。
(三)注册领域
一个商标可以注册在多个领域,同样标识的商标注册在不同领域,可能就是不同的商标。
(四)权力状态
1.商标专用权(所有权)。
2.商标许可使用权。
(1)排他性许可;
(2)普通许可;
(3)具有再许可权利的许可使用权。
3.评估对象组合中其他资产的权力情况。
(五)不同类型的商标可以对应的经济行为
1.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可以专用权(所有权)转让,也可以许可使用权转让。
商标质押一般多为这类商标资产的所有权。
2.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
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集体商标一般不能质押。
3.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的证明商标转让给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其他组织,但必须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可以转让,但有限制条件。
证明商标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即由证明商标注册者经过检测和监督后将商标使用权许可给其他组织使用。
证明商标使用权理论上可以质押,但实务中少有这样的案例。
四、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一)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力形式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力可以全部或部分地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著作权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和“许可使用权”两种形式。
1.所有权:
12+1项财产权都应该有所有权形式。
2.许可使用权:
包括“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授权许可形式包括“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和“其他形式许可”等。
(二)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力的内容
1.权力形式:
所有权和使用权。
所有权,包括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力。
使用权,包括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
2.许可内容:
指权力人许可使用人行使的著作权财产权中的哪些权力利,或者是与著作权有关权力财产权中的那些权力,以及对使用人行使权力的一些规定和限制。
著作权质押评估一般都是著作权财产权的所有权!
(三)质押评估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常见组成形式
1.单个著作权中的单项财产权力。
2.单个著作权中的多项财产权力的组合。
3.分属于不同著作权的单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力的组合。
4.著作权中财产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力的财产权益的组合。
5.在权力客体不可分割或者不需要分割的情况下,著作权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的组合。
(四)著作权资产质押评估对象界定的案例
1.经济行为:
ABC公司聘请国内教师利用《愉快汉语》汉语教学用的英文版教材,以教学课的方式,采用录象的方式制作成视频VCD光盘,并且准备以该套视频光盘VCD的相关著作权资产质押,需要界定相关评估对象。
2.著作权发挥作用组合
该VCD光盘属于录音录像制品,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被投资企业将会将该光盘中内容上载到网络服务器上,因此要完成上述功能应该需要以下著作权和实物资产:
(1)需要VCD音像制品的网络传播权。
(2)需要《愉快汉语》汉语教学用的英文版的改编权、网络传播权和摄制权。
(3)表演者(讲课教师)的邻接权权力。
VCD光盘音像制品获取收益的方式一般是以版税方式收取,应该说上述版税的收入是由上述资产共同创造的。
3.根据与委托方讨论得知以下事实:
《愉快汉语》汉语教学用的英文版教材著作权权力人与该VCD光盘的制作人都是委托方,同时讲课教师与委托方签订了相关协议。
根据协议,委托方已经获得讲课教师的表演邻接权授权,包括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权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的权力。
4.评估对象的组成:
(1)出资的资产是应该是该录音录像制品网络传播权的“所有权”。
(2)《愉快汉语》汉语教学用的英文版教材作品著作权:
改编权:
将《愉快汉语》文字表述方式改编为影象表述方式。
摄制权:
由于VCD视频作品是采用摄制方式制作的,因此涉及《愉快汉语》(英文版)纸制作品的摄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传播VCD光盘作品实际同时也是网络传播文字作品。
(3)《愉快汉语》作品相关著作权的权力类型:
一般应该是相关权利的所有权;
如果是许可使用权,则必须是具有处分权利的许可使用权(再许可使用权)。
第三节 知识产权资产质押评估操作实务
一、知识产权资产质押的概念
知识产权质押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出质,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
知识产权资产质押的方式:
(1)所有权质押。
(2)对于正在实施的知识产权资产也可以以收益权质押。
这种质押实际类似知识产权资产许可使用权的质押。
二、可以质押的知识产权资产种类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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