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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解读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18285-2018
2018年9月27日发布2019年5月1日实施
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一、术语定义
1、轻型汽车:
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2、重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汽车。
3、M(载客汽车)、N(载货汽车)类汽车
4、汽车排放检验:
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汽车进行的各项排放检验,包括新生产机动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在用汽车检验、监督抽测等。
5、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
指新生产汽车出厂或入境前进行的检验。
也适用于销售环节进行的环保检验。
6、注册登记检验:
指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
7、在用汽车检验:
指对已经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包括在用汽车定期检验、监督性抽检及在用汽车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前的检验。
8、监督抽测:
指在出厂前对新生产汽车的抽检,以及在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道路上对在用汽车进行的抽检。
9、基准质量:
指汽车的整备质量加上100kg。
10、排气污染物:
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
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正己烷当量换算)及氮氧化物(NOx)。
氮氧化物(NOx)质量用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碳氢化合物(HC)浓度以碳(C)当量表示。
11、高怠速转速:
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2500±200r/min,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1800±200r/min;如不适用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12、过量空气系数(λ):
燃烧1kg燃料实际供给的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的质量比。
13、两用燃料汽车:
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不能同时燃用两种燃料的汽车。
14、单一燃料汽车:
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或NG)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或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的汽车。
15、车载诊断OBD系统:
指安装在汽车和发动机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应具备下列功能:
a)诊断影响排放性能的故障;
b)在故障发生时通过报警系统显示;
c)通过存储在电控单元存储器中的信息确定可能的故障区域并提供信息离线通讯。
16、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指《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规定的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包括企业对该车辆满足排放标准和阶段的声明、车辆基本信息、环保检验信息以及污染控制装置信息等内容。
二、检验项目
(一)、注册登记、在用汽车环检项目规定
1、外观检验(含对污染控制装置的检查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
2、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
3、排气污染物检测。
(1)、双怠速法:
CO、HC、λ(高怠速,否决项)
——适用非工况法轻型汽油车、重型汽油车
(2)、简易瞬态工况法:
CO、HC、NOX
——适用于工况法检测的轻型汽油车
4、燃油蒸发检测。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臭氧污染状况按照规定的方法,对车辆的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进行检测。
5、变更或转移登记车辆的环保检验按照当地政府规定,但至少要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和OBD检查(如适用)。
6、对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报相关排放数据的
车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数据上报情况可以给予免于环保上线检验。
(二)、外观检查项目
三、判定标准
(一)、限值判定
1、双怠速法
类别
怠速
高怠速
CO(%)
HC(×10-6)1)
CO(%)
HC(×10-6)1)
限值a
0.6
80
0.3
50
注:
1)对以天然气为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该项目为推荐性要求。
发动机在高怠速转速工况时,λ应在1.00±0.05之间,或者在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
2、简易瞬态工况法
类别
CO(g/km)
HC(g/km)1)
NOx(g/km)
限值a
8.0
1.6
1.3
注:
1)对于装用以天然气为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该项目为推荐性要求。
应同时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
检验报告单无此项目判定记录。
3、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EVAP)检验
a、进油口压力:
系统初始压力稳定在3500±250Pa,保持120s,压力损失不得超过1500Pa。
b、油箱盖:
压力损失测试:
燃油液面顶部有1L的空间,启动时压力规定为7000±250Pa,10s测试中,压力损失不得超过1500Pa。
泄漏流量测试:
7500Pa压力条件下,泄漏流量不得超过60mL/min。
4、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
自2019年11月1日起,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以及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车,OBD检查不合格,总评判定为不合格。
(二)、判定规则
1、任一外检项(否决项)不合格,总评判定为不合格。
2、任一检测参数超过限值范围,总评判定为不合格。
3、若车辆存在故障指示器故障(含电路故障)、故障指示器激活、车辆与OBD诊断仪之间的通讯故障、仪表板故障指示器状态与ECU中记载的故障指示器状态不一致时,均判定OBD检查不合格。
如果诊断就绪状态项未完成项超过2项,应要求车主在对车辆充分行驶后进行复检。
注册登记、在用汽车OBD检查自2019年5月1日起仅检查并报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燃油蒸发测试项目是否检查判定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4、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限值a。
对于汽车保有量达到500万辆以上,或机动车为当地首要空气污染源,或按照法律法规设置低排放控制区的城市,应在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提前选用限值b,但应设置足够的实施过渡期。
跨地区检测的,如车辆登记地或检测地中有执行限值b的,应符合限值b要求,测量方法允许按照检测地规定的测量方法进行。
四、记录报送
1、所有自动检测过程信息、外检信息都需记录、保存,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输。
2、检验报告纸质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电子档案保存应不少于10年。
3、所有本地计算机储存的数据都应保存至少十年,保存期内不能进行修改和删除。
五、外观检查
对于在用汽车检验,外观检验前应进行环保联网核查,查验车辆有无环保违规记录。
记录传递基本信息,根据报告显示内容,上图中红色圈注项目须外检人员核查、记录,供登录人员录入。
外检具体记录信息和项目以省环保部门统一制定的外检记录单为准。
(一)、注册登记检验
1、查验环保随车清单内容与信息公开内容是否一致。
2、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是否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一致。
(二)、在用车检验(★为否决项)
1、车辆机械状况是否良好。
2、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否齐全,正常★
检查催化转化器型号、数量是否与环保公告信息一致,外观是否完好、固定,连接是否可靠。
3、车辆是否存在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
检查外观及安装紧固部位是否完好,不得有腐蚀、漏气、破损或松动现象。
4、曲轴箱通风系统是否正常。
检查内容:
通风软管有无开裂、破损现象,连接处是否紧固,有无漏气现象。
配置直通PCV阀的车辆,发动机怠速时,连同软管拔下PCV阀,堵住阀口,发动机怠速转速应有波动,以确定其功能是否正常。
曲轴箱通风系统的相关知识:
为防止曲轴箱压力过高,防止发动机漏油,满足日益严格的排放要求和提高经济性,必须实行曲轴箱通风。
曲轴箱通风系统通常采用强制通风方式,是将曲轴箱内的混合气通过连接管导向进气管的适当位置,返回气缸重新燃烧。
现在车辆通常在软管与气缸盖连接处装配曲轴箱通风阀(PCV),为单向阀。
对于真空控制阀门开启的PCV,在发动机低负荷时,阀门关闭,高负荷时打开,曲轴箱油气通过PCV阀、软管进入进气歧管。
部分车辆还在连接曲轴箱与进气管的管路中装配一个油气分离器,把从曲轴箱内抽吸的油、气进行分离,使液态的油流回曲轴箱,气态的气吸入进气管,这样可以减少机油的消耗。
5、燃油蒸发控制系统(EVAP)是否正常★
此项目为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的外观检验要求,标准附录E所规定的进油口压力测试及油箱盖测试本地不会进行检验。
检查内容:
燃油蒸发控制系统连接管路的连接是否正确、完整,有无老化、龟裂、破损或堵塞现象;活性炭罐有无缺失或损坏;油箱盖有无缺失、明显缺陷或错误使用。
燃油蒸发控制系统的相关知识:
燃油蒸发控制系统是利用活性碳罐作为燃油蒸汽的存储器来吸收油箱中的汽油蒸汽,防止蒸汽进入大气中。
在发动机运行时,活性碳罐中被活性炭吸附的汽油蒸汽重新被吸入进气系统中,进入气缸进行燃烧。
涉及结构部件是:
活性碳罐、碳罐电磁阀。
活性炭罐壳体上接有三根管子。
第一根管子从油箱来,它把油箱里经油气分离出来的燃油蒸汽导入活性炭罐;第二根管子与大气相通。
当发动机运行时,新鲜空气由此进入活性炭罐;第三根管子与活性炭罐的电磁阀相连。
当发动机工作时,ECU控制电磁阀的开闭。
当电磁阀开启时,进气真空度把活性炭罐内存储的燃油蒸汽吸入进气歧管,随新鲜混合气体一起进入气缸燃烧。
6、车上仪表工作是否正常
保持汽车发动机运行状态,重点检查水温表、机油压力表、气压表指示是否正常,包括仪表自身功能和车辆技术状态两个方面是否符合上线检验的基本要求。
7、有无可能影响安全或引起测试偏差的机械故障
该项具体检查内容待定。
估计是车辆基本制动性能(包括驻车制动)、传动轴螺丝紧固、轮胎、轮辋有无破损、轮胎螺丝及半轴螺丝是否齐全紧固,排气管口与驱动桥、车轮间隔距离是否影响探头插入和固定,车辆运行中是否存在干涉等等。
8、车辆进、排气系统是否有任何泄漏
检查进气管连接固定情况,核查排气系统外观是否存在破口(通常带黑边),或通过排气系统声音判定是否有泄漏。
9、车辆的发动机、变速箱和冷却系统等有无明显的液体渗漏
10、是否带OBD系统
11、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视检轮胎与地面压花,或使用榔头敲击车轮胎冠,通过声音判定,必要时使用轮胎气压表确定。
12、轮胎是否干燥、清洁
13、是否关闭车上空调、暖风等附属设备
14、是否已经中断车辆上可能影响测试正常进行的功能,如ARS、ESP、EPC牵引力控制或自动制动系统等。
15、车辆油箱和油品是否异常
检查油箱是否固定可靠,有无燃油渗漏情况,油箱盖是否有效密封加油口。
发动机运行状态下,低、中、高速是否运转平稳,排气有无明显异味。
16、是否适合工况法检测
根据车型结构识别是否四驱车,带ESP功能车辆是否有解除按钮,总质量是否大于3500kg,以初步判断是否适合工况法检测。
六、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
-5℃~45℃
——相对湿度:
<85%
七、操作程序
(一)双怠速法
1、检测前准备
(1)、仪器准备:
排气分析仪完成预热和自检。
仪器在开始试验前2min内,完成自动调零、环境空气测定和HC残留量的检查。
取样系统在每次关机前至少连续清洗15min,若为反吹清洗则不少于5min。
(2)、测试车辆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状态,发动机进气系统应装有空气滤清器,排气系统应装有排气消声器,并不得有泄露。
(3)、在发动机上安装转速计、润滑油测温计等测量仪器。
测量时,发动机冷却液和润滑油温度应不低于80℃,或者达到汽车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热车状态。
2、检测操作规程
(1)、启动发动机,逐步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运转30s,降至高怠速状态。
高怠速状态:
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变速器处于空挡位置(对于自动变速器的车处于“停车”或“P”档位);采用化油器供油系统的车,阻风门应处于全开位置,踩加速踏板,使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50%额定转速或制造厂技术文件规定的高怠速转速时的工况。
如无文件参考,可设定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为2500±200r/min,重型车高怠速转速为1800±200r/min。
(2)、将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mmm,并固定在排气管上。
(3)、维持15s后,仪器读取30s内的平均值,作为为高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
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还应同时读取过量空气系数(λ)的数值。
(4)、发动机从高怠速降至怠速状态15s后,由仪器读取30s内的平均值,作为为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
(5)、若为多排气管时,按照上述第
(1)~(4)步骤分别进行测试,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6)、若车辆排气管长度小于测量深度时,应使用排气加长管。
3、过程控制
检验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则数据采集无效,检测重新开始或退出。
(1)、仪器出现通讯故障。
(2)、发动机转速超差±100r/min。
(3)、测试过程中的任何时刻[CO]+[CO2]<6%。
(4)、[HC]残余值>20×10-6vol。
(二)、简易瞬态工况法
1、检测前准备
(1)、仪器准备:
排气分析仪完成预热和自检。
取样系统在每次关机前至少连续清洗15min,若为反吹清洗则不少于5min。
(2)、车辆准备:
在发动机上安装润滑油测温计。
关闭空调、暖风等附属装备。
装备牵引力控制装置的车辆应关闭牵引力控制装置。
试验前,车辆发动机处于运行状态,各总成的热状态符合汽车技术条件规定,并保持稳定。
(3)、将可移动式冷却风机对置于测试车辆正前方,距车辆散热器约300mm,并开机运行,为发动机强制降温。
(4)、车辆轮胎应干燥,轮胎间无夹杂石子等杂物。
车辆驱动轮位于滚筒上,在两侧驱动轮外侧安装挡轮,在非驱动轮前安装档块,确保车辆横向稳定。
对于前轮驱动车辆,试验前使用驻车制动保持车辆稳定。
(5)、测功机开机应预热,停机或不满足温度要求时应自动预热待机。
开机预热后,根据设定的程序进行滑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检测。
2、检测操作规程
(1)、仪器在开始试验前2min内,完成自动调零、环境空气测定和HC残留量的检查,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后续的排放测试:
a、HC<7×10-6、CO<0.02%,NOx<25×10-6;
b、取样管路中HC残留浓度相比环境背景空气不超过7×10-6。
c、环境空气中O2浓度的读数应该在20.8±0.3%的范围内。
(2)、将分析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至少400mm,若深度不能保证,应加长排气管,并固定在排气管上。
将气体质量分析系统的锥形管安装到车辆排气管上,并按要求进行固定,注意排气收集软管的布置和走向都不应明显增加系统流动阻力。
对单排气管车辆测试时,应堵塞闲置收集软管的管口。
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应同时取样。
(3)、发动机怠速运转40s。
在40s终了时,引车员按照司机助提示信息,通过油门、离合器、制动等的配合,操作车辆跟踪试验工况曲线,进行工况循环操作,并同时开始取样。
循环运转工况流程如下图所示。
(4)、怠速工况:
怠速期间,离合器接合,变速器置于空挡位置。
对于手动或半自动变速器,为按正常循环进行加速,车辆应在循环的每个怠速后期,即加速开始前5s,使离合器脱开,变速器置于一挡。
对于自动变速器,应置于D挡。
(5)、进行加速时,在整个工况过程中,应尽可能地使加速度恒定。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加速工况,如果可能,所需的额外时间应从工况改变的复合公差允许的时间中扣除,否则,应从下一等速工况的时间内扣除。
自动变速器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加速工况,应按手动变速器要求,操作挡位选择器。
(6)、所有减速工况时间内,油门踏板完全松开,离合器接合,车速降至10km/h时,使离合器脱开,但不操作变速杆。
如减速时间比相应工况规定的时间长,则允许使用制动配合减速;反之,应由下一个等速或怠速工况中的时间补偿,使循环按规定的时间进行。
(7)、等速工况应保持油门踏板位置不变的方法实现。
从加速工况过渡到下一个等速工况时,应避免猛踏油门踏板或关闭节气门。
当车速降低到0km/h时(车辆停止在转鼓上),变速器置于空挡,离合器结合。
(8)、试验过程中,引车员应配备遥控器,使得其在车辆里,就可以控制试验的全过程和处理紧急情况。
(9)、测试系统主机自动计算和修正排气污染物量值,并给出各污染物排放计算结果。
(10)、检测员拆取所有检测设备仪器,检测结束,驾驶员按照引导装置的提示,将受检车辆开出底盘测功机。
3、程序控制
(1)、中断测试
a、气体流量分析仪测量的稀释排气流量连续5秒低于2.0m3/min时。
检查气体流量分析仪连接管、鼓风机中是否存有异物,辅助风机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b、排气分析仪采样流量低于要求的流量时。
检查更换分析仪过滤器,检查采样系统中是否存有积水。
c、连续10秒车辆排气流量测量结果低于限定值(?
)时。
检查气体流量分析仪集气管喇叭口是否从车辆排气管上脱落,排气分析仪取样探头是否脱落。
d、气体流量分析仪工作状态连续5s不正常或停止数据采集时。
系统工作状态判定准则:
[CO2]>16%;[O2]<-0.1%;[CO]<-0.6%;[HC]<-13×10-6
e、车速偏差:
连续2秒速度超差±3km/h。
(2)、测试结果无效
a、车辆实际行驶距离和理论距离的误差大于0.2km,测试结果无效。
测试期间平均车速:
19km/h;有效行驶时间:
195s;循环理论行驶距离:
1.013km。
b、测试系统根据排气污染物和CO2测试结果计算百公里油耗,如果计算得到的百公里油耗低于2.0L/100km,测试结果无效。
c、气体流量分析仪稀释错误:
——是环境O2浓度错误。
核查环境参数测量时,气体流量分析仪集气管是否套在排气管上或靠近排气管附近。
——是排气分析仪测量的O2浓度过高。
核查采样系统是否存在泄漏,车辆排气系统是否存在泄漏。
——为输出的排气流量超过了气体流量分析仪流量范围。
核查是否存在对车辆过渡加载情况。
(估计还是O2浓度问题,标准规定测量范围为:
0%-25%)
(3)、其他控制
a、当测试场地的环境温度超过22℃时,应启动冷却风机以降低发动机的温度。
b、测试完成后,系统自动地连续吹洗取样管路至少30秒钟,压缩空气压力不得低于0.2MPa。
八、仪器设备技术条件
(一)底盘测功机
1、测功机结构应适用于最大总质量≤3500kg的M类和N类车辆。
2、固定标牌内容包括:
制造厂名、系统供应商名、生产日期、型号、序列号、测功机种类、最大允许轴重、最大吸收功率、滚筒直径、滚筒宽度、测功机转动惯量和用电要求等。
3、功率吸收装置的吸收功率应以0.1kW为单位可调,在-5℃到45℃的环境范围内,测功机预热后吸收功率精度应为±0.2kW或吸收功率的±2%。
4、系统惯量≥800kg,测功机铭牌标注的惯量与真实值的偏差不得超过实际值的±2%。
5、滚筒直径为218mm±2mm,滚筒内跨距应不大于760mm,外跨距应不小于2540mm。
滚筒中心距A=(620+D)×sin31.5o,偏差应在-6.5~12.7mm之间。
D—底盘测功机滚筒直径。
6、力传感器检查要求,实测值与标称值的偏差不得超过±1%,检查范围至少应达到测攻机满量程的80%。
7、转鼓转速检查:
检查用转速表与测功机显示的转速偏差,折合为车速不得超过±0.2km/h。
8、底盘测功机应有滚筒转数测量装置,滚筒转数计数器的准确度应达到在车速为60km/h时的误差在±0.2km/h以内。
9、冷却风机送风口的直径应不超过760mm,风量不低于85m3/min,或中心风速相当于4.5m/s。
(二)、取样系统
1、取样管长度推荐为7500mm±150mm。
2、取样探头的长度应保证能插入受检车辆排气管中至少400mm。
3、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并且两分取样管内样气流速的差异应不超过10%。
4、正常情况下,对取样系统进行HC残留量的检查时间应少于120s。
(三)、排气分析仪
1、排放分析仪器显示的数字高度至少5mm。
2、允许示值误差
(1)、双怠速法要求
CO
CO2
O2
HC
绝对误差
0.02×10-2
0.3×10-2
0.1×10-2
4×10-6
相对误差
±3%
±3%
±5%
±3%
注:
取绝对误差和相对误差中的较大者
(2)、简易瞬态工况法要求
气体种类
测量范围
示值允许误差
相对误差
绝对误差
HC
(0~2000)×10-6
±3%
±4×10-6
(2001~5000)×10-6
±5%
-
(5001~9999)×10-6
±10%
-
CO
(0.00~10.00)×10-2
±3%
±0.02×10-2
(10.01~14.00)×10-2
±5%
-
CO2
(0.0~16.0)×10-2
±3%
±0.3×10-2
(16.1~18.0)×10-2
±5%
-
NO
(0~4000)×10-6
±4%
±25×10-6
(4001~5000)×10-6
±8%
-
NO2
(0~400)×10-6
±4%
±25×10-6
(401~500)×10-6
±8%
-
O2
(0.0~25.0)×10-2
±5%
±0.1×10-2
注:
表中所列绝对误差和相对误差,满足其中一项要求即可。
3、简易瞬态法用排气分析仪:
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二氧化碳(CO2)的测量采用不分光红外法(NDIR);氮氧化物(NOx)测量优先采用红外法(IR)、紫外法
(UV)或化学发光法(CLD),采用电化学原理的NOx测试仪自本标准实施后12个月内停止使用。
4、气体泄漏检查的全过程不应超过5min。
5、分析仪的名义丙烷当量系数应在0.490~0.540之间。
(四)、标准气体
1、配气浓度允许偏差:
(1)、双怠速法:
所使用的标准气体的气体成分容许偏差应不超过推荐浓度的±15%。
(2)、简易瞬态工况法:
所使用的标准气体的气体成分容许偏差应不超过推荐浓度的±15%。
气体成分的不确定度应至少满足国家二级标气要求。
2、排气分析仪检查包括单点检查和五点检查两种。
(1)、单点检查(每周一次)
a、标准气体由标气入口,或取样探头通入分析仪。
b、零气——高浓度标准气体——低浓度标准气体
c、差值范围须符合排气分析仪允许误差限值规定,详见“排气分析仪允许示值误差”的要求。
(2)、五点检查(用于单点检查不通过时)
a、标准气体由取样探头通入分析仪,保持取样系统压力与实际检测时相同(?
,HJ/T290-2006第8.3.3.6条规定探头入口处压力为0±0.7kPa)。
b、首先进行零点检查和泄漏检查。
c、低浓度标气——中低浓度标气——中高浓度标气——高浓度标气——零点标气。
d、差值范围要求
3、标准气体规格
(1)、简易瞬态法单点检查双怠速法
(2)、简易瞬态法五点检查用标准气体(中低、中高浓度)
(五)、气体流量分析仪
1、对其氧传感器的要求如下:
O2浓度测量范围:
0%-25%;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0.1%;
重复性:
0.1%;噪声干扰0.1%。
响应时间:
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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