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高校信访工作实施细则附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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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高校信访工作实施细则附登记表
XX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护师生员工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XX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信访工作以为广大师生群众服务为宗旨,坚持为学校的发展和稳定服务。
第三条学校信访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及时化解初始矛盾。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或要求等,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好信访工作。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本校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其他个人等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领导、书记信箱、校长信箱、校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等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处理的事项。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领导、书记信箱、校长信箱、信访办、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等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本校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其他个人等。
第七条 信访人可以依法向学校及其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的,应到学校、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九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信访人对其主张的事由及请求,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等,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谩骂、殴打、威胁接待人员等。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确定一位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校信访办公室与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合署办公,配专人代表学校受理信访事项、接待信访人。
信访办设置专门的信访电话、邮箱、书记信箱、校长信箱,建立校党政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明确一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设立信访工作基本组织,及时协调、处理本单位的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二)协调全校信访工作,登记、受理按规定和职权需由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事项。
(三)配合校党政办公室做好校领导接待日的接待工作,并向参与接待的校领导报告信访动态和处理结果。
(四)接受各级安全维稳部门的工作指导,报告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信访动态及信访排查信息。
(五)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及相关情况、材料的上报。
(六)向各单位交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跟踪、督办、审核已受理的各类信访事项。
(七)针对集中反映的信访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建议。
(八)做好信访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掌握学校信访动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提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和工作预案。
(九)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校信访工作的评价体系。
(十)负责上报各类信访统计数据、材料等。
(十一)负责与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信访工作职责
(一)贯彻信访工作制度和规范,建立健全本学院、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各学院、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学院、部门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学院、部门信访工作负总责,重要信访事项亲自推动解决。
(二)公开并畅通向本学院本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信息渠道。
(三)及时处理属本学院本部门职权范围内、通过本学院本部门信息渠道收到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做好告知和答复,妥善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减少学校初次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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