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docx
- 文档编号:26909880
- 上传时间:2023-06-24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4.70KB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docx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二、1、工业产权:
是指工业、商业、农业、和其它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确切的说,工业产权应称为“产业产权”。
工业产权可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
三、2、知识产权:
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3、知识产权法:
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着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五、4、文学产权:
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它将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及传播这种作品的媒介纳入其保护范围,从而在创造者“思想表达形式”的领域内构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领域。
六、5、着作权: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作者及其他着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七、6、影视作品:
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等,亦称视听作品。
八、7、着作权主体:
或称着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着作权的人。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着作权主体。
九、8、其他着作权人:
是指除作者之外,其他依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一十、9、职务作品:
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紧的连在一起,它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
职务作品即非公民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委托的作品。
一十一、10、原始主体:
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着作权的人。
一般情况下,着作权的原始主体为作者。
但在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着作权的原始主体,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中的雇主、出资人等。
一十二、11、继受主体:
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着作权的人。
一十三、12、摄影作品:
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一十四、13、电影作品:
是指为了便于放映而连续摄制在感光胶片上,或配有声音的连续图片影像作品。
一十五、14、地图:
是指运用制图原理来表示地面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图形,如地理图、地形图、政区图等。
一十六、15、线路图:
是指运用线条来反映一定自然与社会现象的图形,如电路图、航线图、铁路图等。
一十七、16、解剖图:
指全面或局部反映人和各种动物身体内部结构的图形。
一十八、17、音乐作品:
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表现的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的或不带词的作品。
一十九、18、戏剧作品:
是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白有机地编排在一起,在舞台上进行表演,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
二十、19、曲艺作品:
是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弹词、评话等的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二十一、20、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其文字说明。
二十二、21、工程设计图纸作品:
是指利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将要制作的工程实物的基本结构和造型的平面图案。
二十三、22、电视作品:
是指利用无线传送和接收装置的图像和音响的组合制品。
二十四、23、录像作品:
是指利用电子摄像技术记录各种社会活动,或对戏剧、曲艺、舞蹈、电影和电视等表演艺术作品进行复制,并通过电视播放装置使之真实再现的图像表现形式。
二十五、24、舞蹈作品:
是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
舞蹈作品的创作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其他形式固定下来的。
二十六、25、美术作品:
是指绘画、书法、雕刻、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书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二十七、26、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是指由某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
二十八、27、保护保护作品完整权:
是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维护作品的纯洁情性。
二十九、28、发行权:
是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
一般认为,作品复制后如果不向社会发行,就限制了向社会传播作品,不能很好地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也无法实现复制作品所追求的经济利益。
因此,发行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三十、29、制片权:
亦称影视片摄制权,指着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等影视作品的权利。
着作权人可以自行摄制,也可以授权他人进行摄制。
三十一、30、播放权:
亦称广播权,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权利。
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着作权人对作品的传播所进行的控制,即着作权人有权禁止或许可他人将其作品通过播放形式进行传播。
三十二、31、演绎权:
指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整理权、注释权和编辑权等。
三十三、32、表演权:
亦称公演权、上演权,指以声音、表情、动作等创造性地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三十四、33、着作人身权:
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三十五、34、着作财产权:
又称经济权利,是着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其他着作权人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三十六、35、广播组织权:
是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权利。
三十七、36、出版者权:
是指出版者对出版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三十八、37、专有出版权:
是指图书出版者对着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
三十九、38、表演者权:
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权产生的前提在于着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但表演者权设定却有利于维护表演者利益,因为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而表演权却属于着作权人。
四十、39、邻接权:
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虽非着作权,却是与着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
四十一、40、着作权集体许可合同:
着作权集体许可合同是着作权人集体组织通过集体许可途径将其集体组织的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的合同。
这是为了便于着作权许可证贸易的开展,简化许可使用手续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许可合同。
四十二、41、着作权许可证贸易: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双方以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许可人即着作权人,将着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着作权使用费,这种形式被称作着作权许可证贸易,它是大多数着作权人实现其着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
四十三、42、强制许可使用:
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需征得着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四十四、43、法定许可使用:
是指依着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着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四十五、44、着作权集体管理:
是指通过代表着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并收取报酬分发给着作权人的活动。
四十六、45、专利法:
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利用及其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之法律规范的总和。
四十七、46、专利权:
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专利权简称为“专利”。
四十八、47、方法发明:
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四十九、48、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五十、49、产品发明:
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技术方案。
五十一、50、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五十二、51、对比文件:
是指与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相关的或有关的文献。
五十三、52、单独对比原则:
是指在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时,专利审查人员只能将每一份对比文件作为一个整体单独与被审查对象进行比较,而不允许将几份对比文件组合起来作为判断该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五十四、53、新颖性:
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五十五、54、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五十六、55、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五十七、56、先申请原则: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
五十八、57、非职务发明创造:
也称自由发明创造,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利用自己的时间、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其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五十九、58、国际优先权:
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间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
六十、59、单一性原则:
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即:
“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六十一、60、专利申请日:
也称关键日,它是专利局或者专利局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六十二、61、优先权:
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
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六十三、62、本国优先权:
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在某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又向该国专利局提出后一申请的,依法所享有的优先权。
六十四、63、专利申请权: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六十五、64、职务发明创造:
是指公民为完成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六十六、65、权利要求书:
是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用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
它是判定他人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根据,直接具有法律效力。
六十七、66、专利权终止:
是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
六十八、67、专利权无效宣告:
是指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六十九、68、专利权的撤销程序:
专利法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
专利局经审查认为请求撤销专利权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并登记和公告。
这就是专利权的撤销程序。
七十、69、专利权穷竭:
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
在专利理论中,这种制度就是“专利权穷竭”
七十一、70、独占实施权:
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销售或者使用的专有权利。
七十二、71、强制许可权:
也称非自愿许可,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七十三、72、进口权:
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或授权,以经营为目的的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
七十四、73、标记权:
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中做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七十五、74、先用权:
即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
七十六、75、独占许可证:
是指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
与此同时,不仅专利权人不能再许可第三人以同样方式实施该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
七十七、76、独家许可证:
也排他许可证或全权许可证。
持有该许可证的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的排他实施权。
七十八、77、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
也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就实施专利的方式、期限、地域范围等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
它是专利许可证贸易关系产生的基础,是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七十九、78、专利许可证贸易:
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专利许可证合同将其依法取得的对某项发明创造的实施权移转给非专利权人行使的一种贸易形式。
八十、79、普通许可证:
是一种常见的许可证方式。
持有许可证的被许可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该专利。
与此同时,专利权人不仅自己可以实施该专利,而且可以再许可第三人实施。
八十一、80、间接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积极诱导或促使他人实施直接专利侵权的行为。
具体来说,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可能并不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害,但其行为却诱导或促使他人实施了对专利权的直接侵害。
八十二、81、专利侵权行为:
也称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在专利的有效期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它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八十三、82、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侵权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八十四、83、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商标权的取得是最初的,是商标权的第一产生。
(商标法)
八十五、84、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着名商标。
八十六、85、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是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在本商品上称谓,分为通用名称和特有名称。
八十七、86、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即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其权利的范围、内容等都以原有的权利为依据。
八十八、87、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使用的商标。
八十九、88、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用以证明商品的来源、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密度或其他特征的商标。
九十、89、商标注销:
是指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注册商标或商标局依法取消注册商标的程序。
九十一、90、商标撤销:
是指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关对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
九十二、91、服务商标:
是服务性行业所使用的区别标志,即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志。
九十三、92、集体商标:
是由某一集体组织所有,其成员共同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商标。
九十四、93、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上或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具有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需求欲望、提高商品品位的作用。
九十五、94、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是由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的商标。
九十六、95、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九十七、96、未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又称非注册商标,即未经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
九十八、97、商标异议:
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关于该商标不应予以注册的反对意见。
九十九、98、近似商标:
是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或含义等要素大体相同的商标。
一百、99、商标的显着特征:
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具有明显的特色,使消费者能将其与商品或服务本身区分开来,又能使消费者通过它识别商品和服务的出处。
一百零一、100、商标注册:
是指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一百零二、101、先申请原则:
是指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一百零三、102、商标代理组织:
商标代理组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标事务所。
一百零四、103、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
是指商标局指定的工作人员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认真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的各项规定,作出可以初步核准的结论。
一百零五、104、注册商标的争议: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的争执,也即,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就他人在后注册的与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所提出的争议。
一百零六、105、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
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注册商标,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
一百零七、106、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一百零八、107、注册商标的续展:
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其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
一百零九、108、独占许可使用:
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注册商标。
一百一十、109、注册商标的转让:
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移转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一百一十一、110、连同转让原则: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必须连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的信誉或连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企业一并转让,而不能只转让其注册商标而不转让使用该商标的企业或企业的信誉。
一百一十二、111、自由转让原则:
是指商标注册人既可连同其营业转让注册商标,也可将注册商标与营业分开转让。
不过,在分开转让时,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一百一十三、112、商标印制管理:
是指商标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印制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予以查处的活动的总称。
一百一十四、113、商标印制存档制度:
是指当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一百一十五、114、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
是指商标标识出入库时,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清点数量和登记台账。
一百一十六、115、商标管理:
是指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称。
一百一十七、116、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
是指对印刷中产生的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使其流入社会。
一百一十八、117、商标印制的核查制度:
是指在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刷业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凡手续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承印,否则应拒印。
一百一十九、118、商标侵权行为:
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百二十、119、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用于自己生产的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
一百二十一、120、商标标识:
是指附着于商品之上的由商标图案组成的物质实体,如自行车上的商标铭牌、服装上的商标织带、日用品上的商标纸等。
一百二十二、121、核准注册的商标:
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一百二十三、122、驰名商标的认定:
国际上常用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积极、主动、批量地认定,另一种是消极、个案认定。
一百二十四、123、驰名商标:
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一百二十五、12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之专有权:
是权利持有人对其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商业利用的专有权利。
一百二十六、125、集成电路:
是指以蚀刻工艺技术将特定模型置于两层以上金属的绝缘物或半导体的涂层之上,并使其发挥电子电路技术功能的电子产品。
一百二十七、126、反向工程:
是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然后根据这种分析评价的结果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
一百二十八、12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即附着于于各种载体上的电子元件和连接这些元件的连线的有关布局设计。
一百二十九、128、经营秘密:
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是指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等秘密信息。
一百三十、129、商业秘密权:
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一百三十一、130、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百三十二、131、侵犯商业秘密:
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予以使用的行为。
一百三十三、132、技术秘密:
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是指与产品生产和制造有关的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技术情报等秘密信息。
一百三十四、133、原产地名称:
是指标示商品的产出地并表示商品与某种地理条件或传统技术有关的区别标志。
一百三十五、134、货源标记:
是指用来表示商品出处的标志,换言之,是表示商品于特定的国家、地区、地方所生产、制造或加工而使用的区别标志。
一百三十六、135、植物新品种:
即经过人工培养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一百三十七、136、厂商名称权:
或称商号权,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一百三十八、137、厂商名称:
又称企业名称,是企业从事工商经营活动时所使用的标示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
一百三十九、138、商业假冒行为:
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
前者是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后者是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份等方面作不真实的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
一百四十、139、虚假宣传行为: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一百四十一、140、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一百四十二、141、商业诽谤行为:
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一百四十三、142、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 法名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