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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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全省各类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各类民事主体。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项目业主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民事主体。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各级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行业主管部门在中介超市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的统称。
第三条【交易服务范围】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业主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的中介服务,鼓励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运营管理原则】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省共用,一地入驻、全省通行,一处失信、全省受限,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管运机构】原则上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为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本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中介超市管理运营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管理机构职责】省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组织拟定全省中介超市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全省中介超市发展规划,推进中介超市标准化、扁平化、集约化建设和管理;组织技术力量为中介超市的建设、运维和信息安全等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研究、协调解决全省中介超市重大问题;监督管理全省中介超市及其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信用管理、清退工作;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指导和检查各地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业务工作。
市县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贯彻落实中介超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监督管理本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信用管理、清退工作;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继续保留自建平台的市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负责为本地中介超市建设、运维和网络信息安全等提供保障,并按照统一标准规范与省中介超市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市人民政府对当地保留自建平台另有职责分工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运营机构职责】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具体承担省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建设和维护全省中介超市统一中介服务事项库、统一项目业主库、统一中介服务机构库、统一中介超市信用信息库等数据库;制定全省中介超市有关运营配套制度,指导下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业务操作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组织实施省级中介超市有关服务评价工作,受理和处理有关咨询,协调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咨询,协助处理有关投诉;组织开展全省各地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市县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具体承担本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执行和落实中介超市各项制度;组织实施本级中介超市有关服务评价工作;受理和处理有关咨询,协调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咨询,协助处理有关投诉;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梳理、编制、公布和不断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涉及的行政事项、价格管理方式及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要求等要素,实行动态管理,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按规定将其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对取消资质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咨询和投诉,查处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所涉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所需资质(资格)、从业人员条件等要素的核对标准。
第九条【综合信用管理部门职责】各级综合信用管理部门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务,对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及信用奖惩成效进行归集共享。
第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责】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依法依规确定收费标准,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中介收费秩序。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职责】各级财政部门为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凭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和中选通知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自行支付。
对辖区内相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专项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职责】各级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章入驻流程
第四章
第十三条【入驻】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中介超市,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后,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已入驻的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后,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注册地为省外和省本级的中介服务机构,由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核对;注册地为市、县(区)级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注册所在地市、县(区)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核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申请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经核对后,应当在“信用广东网”和中介超市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清退】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清退:
(一)不符合入驻条件的;
(二)
(二)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暂停或责令不得开展中介服务的。
因出现上述第
(二)、(三)情形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退出】中介服务机构完成所承接项目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提交退出申请。
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在中介超市发布退出公告,公示5工作日。
第四章选取流程
第十六条【选取活动组织】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注册地为省本级的项目业主,原则上由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组织选取活动;注册地为市、县(区)级的项目业主,原则上由注册所在地市、县(区)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统筹组织。
第十七条【选取方式】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择优选取。
项目业主通过对比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分、响应方案等,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竞价选取。
项目业主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一次或多轮次报价的方式参与项目,中介超市按最低价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三)随机抽取。
项目业主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参与项目,中介超市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随机抽取一家或多家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四)直接选取。
项目业主向符合条件的一家或多家中介服务机构发出邀请后,直接在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取。
(五)其他经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确认的选取方式。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类别7类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需要购买中介服务的,原则上应当采用直接选取方式以外的选取方式,因服务供给单一、服务具有延续性等特殊原因需采用直接选取方式的,应当提交说明,随采购公告公开。
第十八条【采购公告】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填报和提交有关采购项目信息,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核对,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九条【报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介超市报名。
采购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中选结果】选取结果产生后,中选结果由系统自动发布中选公告,并予以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电子中选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与公告】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中介超市公示。
依法应当保密的合同或依法不应公开的合同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服务成果】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范围、时限向项目业主提供服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财政性资金项目服务成果应当上传中介超市。
社会性资金项目服务成果由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商定。
第五章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服务评价】项目业主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计入该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分。
第二十四条【失信预警】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在中介超市发布失信预警公告:
(一)因不符合报名条件,中选后被项目业主取消中选结果的;
(二)
(三)中选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未安排专职人员与项目业主接洽相关事宜的;
(四)
(三)不良信用行为情节轻微未达到一般失信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记作失信预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一般失信行为】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记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结果或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四)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
(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六)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七)作为投诉人在中介超市1年内3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八)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失信预警累计达到3次的;
(九)其他应当记作一般失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严重失信行为】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记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报名同一个项目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使用相同网络地址报名和办理业务的;
(三)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四)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六)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约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七)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八)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九)有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十)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询问核查和处理结论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二)其他应当记作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失信处理】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出现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失信行为的记录和处理信息,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
失信预警公示期1个月,一般失信行为公示期3个月,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期2年。
第二十八条【失信记录应用】失信行为记录作为信用评分的依据。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属于“信用广东网”公示范围的,推送到“信用广东网”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章咨询投诉
第二十九条【咨询】广东省政务服务咨询投诉平台、各地市12345热线和中介超市系统受理咨询。
咨询答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按时办结的,应当在办理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办理以1次为限,延期的期限与办理期限相同。
第三十条【投诉】投诉人可以直接向交易地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也可以通过中介超市系统提出投诉。
第三十一条【投诉受理和处理】投诉人通过中介超市系统提出投诉的,中介超市系统根据投诉事项类型,按职责分工进行转办。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受理和处理中介超市入驻过程及结果、选取过程及结果、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投诉事项,并在收到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和处理中介超市违反有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投诉事项,依照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处理,将有关受理和处理结果反馈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处理结果公开】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投诉处理的决定,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追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的;
(二)刻意刁难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否定中介服务机构所提交服务成果的;
(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向项目业主或中介服务机构吃、拿、卡、要,或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四)其他需追责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责任追究】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选取前擅自泄露项目报名中介服务机构名单的;
(三)擅自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干预中介超市中选结果的;
(四)未核实情况导致中介服务机构被错误信用处理的;
(五)恶意引导中选服务机构主动放弃中选项目的;
(六)擅自干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从业规范独立开展服务,影响中介服务结果的;
(七)其他需追责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项目业主责任追究】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的;
(二)未按本办法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
(三)恶意刁难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不配合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的;
(四)无故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五)采取欺诈、胁迫、索贿等非法手段,损害中介服务机构利益的;
(六)无故拖欠服务费用的;
(七)其他需追责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生效】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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