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项目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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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项目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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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项目要求
问:
哪些项目必须招标?
答: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且是招标工作正确开始的前提,只有弄清楚了这个问题才能不致于出现违法违规的事情,因为招投标是一个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
那么我们将从“123”入手来进行了解和把握这个问题。
“123”就是指:
一部法律两个部令三个文件。
一部法律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两个部令分别指“七部委第30号令”和“国家计委第3号令”;三个文件就具体为重庆市范围内的“渝办发[2001]29号文件”、“渝办发[2006]91号文件”和“渝建发[2005]142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这样的要求: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在此,明确了“两个三”,第一个“三”,即我们常说的招标种类,分为三类:
1、工程招标,就是通常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
2、服务招标,包括了对于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中介类服务性机构的招标。
3、材料招标,主要是两大类,材料的招标和设备的招标。
第二个“三”,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所列的
(一)、
(二)、(三)三条,诸如: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等,除第(三)条在执行过程中比较好界定之外,第
(一)、
(二)条则多少给人的感觉是不好量化,给招投标的具体实施代理了不少困难。
七部委第30号令
依照招标投标法中的原则,七部委(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于2003年颁布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指出: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那么,国家计委令第3号是一个什么样的文件呢?
此文件就是用来划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指导性文件。
同时我们注意到,尽管国家计委已经变更为了国家发改委了,但是前国家计委第3号文件在此依然得到了七部委的高度认可,并且在30号令中再次明确了该文件的地位和作用。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七部委第30号令中,明确指出了哪些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 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
自此反向思维除了上述这几点之外的项目都还是需要招标的。
国家计委第3号令
该文件是一个将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量化的文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也是招投标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个标准化文件。
因为和下面将要谈到的“渝办发[2001]29号文件”在很多内容上是相同的,故不在此单列分析而是在下面将其和“渝办发[2001]29号文件”进行对比分析以示同异。
渝办发[2001]29号文件
国家计委第3号令是针对全国范围内而言的,重庆市据此推出了《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即渝办发[2001]29号文件。
该文件和“国家计委第3号令”相比较基本一致,只是在某些方面更加结合了重庆市的具体情况,主要的出入如下:
1、在渝办发第29号文件中第一条中旗帜鲜明地提出来了“凡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并达到规模标准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2、在渝办发第29号文件的第二条,从文字的表述上清晰地提出:
“在重庆市境内进行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
至于这些基础设施项目包含的内容都和国家计委第3号令中的是一致的。
3、在渝办发第29号文件的第三条,从文字的表述上清晰地提出:
“在重庆市境内进行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
而这些公用事业项目的描述和国家计委第3号令中的除了对商品房屋的范围表述有所不一之外,其他的都是一致的。
在国家计委第3号令中表述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渝办发第29号文件表述为“商用房屋,包括商场、写字楼、商品住宅及经济适用住房”。
4、在渝办发第29号文件的第四条,从文字的表述上清晰地提出: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
而对于国有资金项目的解释和国家计委第3号令中的是一致的。
5、在渝办发第29号文件的第五条,从文字的表述上清晰地提出:
“使用国家融资资金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
同样对于国家融资资金项目的解释和国家计委第3号令中的基本一致的。
出入如下:
在国家计委第3号令中的“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在渝办发第29号文件中变成了“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在国家计委第3号令中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在渝办发第29号文件中变成了“重庆市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6、在渝办发第29号文件的第六条,从文字的表述上清晰地提出: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
7、前面几条是定性的列举,那么定量的分析呢?
下面分别列出供大家对比:
在国家计委第3号令中定量为: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在渝办发第29号文件中定量为: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这些调整都是有依据的,其依据的条款恰恰正是国家计委第3号令中的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8、在渝办发第29号文件另有国家计委第3号文件中所没有的,分别是“关于三峡库区移民工程项目,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之外,或规模标准以下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资金投资项目以及集体资金投资项目,鼓励项目业主对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工程施工等,实行招标”。
9、对于什么工程不招标,在渝办发第29号文件第八条和国家计委第3号文件第十条中明确指出: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0、对于什么工程不但要招标而且强化为必须公开招标的,在渝办发第29号文件第九条和国家计委第3号文件第十一条中明确指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两部文件还都指出了: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11、其他的区别都是文件实施领域范围的区别,具体来讲一个是全国范围一个是重庆市范围。
渝办发[2006]91号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6年4月19日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即:
渝办发[2006]91号文件),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渝办发[2001]29号文件的有效性和重要性,进而严格了招投标和规范了审批程序。
该文件指出: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29号)规定,凡达到规模标准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规避招标”。
渝建发[2005]142号文件
重庆市建委于2005年颁发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即:
渝建发[2005]142号文件),该文件是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了指导性的文件和招投标行为指南,被广大从业人员奉为圭皋。
该文件对于招标的方式也进行了详尽的分述,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公开招标,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邀请招标。
这些我们华辰信达工程招标代理公司将会在今后的文章中陆续阐述和解读,今天就不在此赘述了。
需要提及的是在渝建发[2005]142号文件中,对于那些特殊项目不需要进行招标的做了阐述,现援引如下:
“第十条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建筑管理权限的划分,市级管理权限中国家或市重点工程项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批准后,市级管理权限的其他工程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区县级管理权限的工程项目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可以不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并且原承包人仍然具备承包能力的;
(二)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或者追加投资额不超过原工程投资总额10%的附属小型工程,并且原承包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三)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或者施工企业控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施工,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五)施工企业或者以施工企业作为牵头人的联合体依法取得项目法人资格,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六)在城镇建筑密集区域内相互毗邻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场地狭小,无法安排两个建筑施工企业同时施工,且在建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具备与其毗邻的工程项目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七)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个,经过再次招标仍然少于三个的;
(八)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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