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相关知识及纳税申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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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相关知识及纳税申报
外贸企业出口相关知识及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
根据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的规定,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
为进一步规范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正确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在上级未有明确规定前,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外贸企业当期出口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其销售额不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中反映。
2、外贸企业当期购进供出口的货物所取得的并经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及第26栏“其中:
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栏中。
3、外贸企业按规定需征税的出口货物计提的销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部分中第4栏“未开具发票”一栏中。
其对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以“负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栏中。
4、本补充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上级如有新的规定统一按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贸流通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其增值税纳税申报也同样与其他企业有所区别,从当前申报情况来看,因不理解政策,而造成申报错误的情况较多,主要表现在:
1、混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用途。
外贸企业为出口而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退税凭证,而非抵扣凭证,属于税法规定的不能抵扣的情况,应计入申报表“附表二”的第26栏“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当前许多企业在申报时将其误记入进项税额参与抵扣。
2、混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概念。
处于辅导期的外贸企业未区分内销和出口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情况,笼统认为外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税额都要延迟一个月抵扣,其实,外贸企业用于出口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属于不准抵扣范围,也就不存在延迟一个月抵扣和“先比对、后抵扣”之说。
3、混淆“免、抵、退”办法退税。
有的外贸企业增值税申报时,用于出口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经退税机关审核的退税额,与从事生产经营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取得的退税额相混淆,错将外贸企业的退税额也填入了增值税申报表的“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
以上问题的存在,造成了不同企业之间申报表的表表之间、各项栏次之间数据填列规则不一,不利于企业申报数据信息的解读与分析利用,为此,应统一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制方法。
那么,外贸企业应如何正确办理纳税申报呢?
首先,外贸企业拿到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都应及时通过进项发票认证,并区分为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内销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前者是属于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
其次,认真做好月初的申报工作。
在月初申报时,可按照网上申报自助服务系统的提示进行如下操作:
第一步:
打开“不抵扣发票”表格,填写不抵扣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如果只经营出口业务的可直接按表格下方“抵扣转不抵扣(全部)”即可。
第二步:
下载“附表三”和“附表四”。
第三步:
填写“附表一”和“附表二”。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输入“附表一”第三项的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明细,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的销售额要严格区分开。
“附表二”第3栏为“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专用发票数据,是以前所属期认证的发票通过金税工程稽核比对无误后允许抵扣专用发票的数据(反映用于内销货物取得的进项发票“先比对、后抵扣”的情况),第23栏为“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专用发票数据,与上期第25栏数据相等,第24栏为“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专用发票数据,与“附表三”中发票份数、金额、税额相等,第25栏为“期末已认证相符且未申报抵扣”专用发票的数据,第26栏为“其中:
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专用发票数据。
第四步:
填写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再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的数据都是由以上各表中自动取得不必做任何改动。
第五步:
点击“全申报”,整个申报过程结束。
以上是外贸企业都会经历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申报方法,辅导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成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之后可以享受进项发票“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权利,第三步“附表二”中的第2栏反应用于内销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
其他表格填制方法不变。
为此,请相关的外贸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如果有因以前错误申报形成了上期留抵税额(内销货物取得专用发票形成的除外),请先统一采用进项税额转出方法一次性冲减纠正,办法是在“附表二”的第18栏填写因错误申报形成的上期留抵税额即可,以确保以后增值税申报的上期留抵税额正确,提高外贸企业的申报质量。
㈢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帐务处理
1、作价加工形式复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将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收回并报关出口,财务上作销售,退税凭证收齐并按规定装订成册后,应填列《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按期向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⑴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期申报的应退税款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当期应退增值税
=复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退税 率-“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上进口料件组成计 税价格×复出口货物退税率+进口料件交纳的进
口环节增值税
当期应退消费税
=复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
借: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消费税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消费税)
⑵出口企业申报复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后,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期不予退税的税额,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当期不予退税的税额
=(复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上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
格)×(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退税率)
借: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⑶实际收到退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消费税
2、委托加工形式复出口货物
⑴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期申报的应退税款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当期应退增值税
=复出口货物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委托方为加工复出口货物国内采购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原辅 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进口料件交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当期应退消费税
=复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
借: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消费税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消费税)
⑵出口企业申报复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后,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期不予退税的税额,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当期不予退税的税额
=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复出口货物
征税率-退税率)+国内采购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
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原辅材料征税率-退税率)
借: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2]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
1、某进出口公司,根据进口合约规定,对外支付进口原辅料件,设共值HKD1,000,000.00(银行当日卖出价1港元=人民币1.12元)财会部门应凭全套进口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商品采购—进料加工—××材料 1,120,000.00
贷:
银行存款 1,120,000.00
2、进口上述原辅料件,按规定减免85%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税率20%,增值税税率17%(纳税单位按银行中间价1港元=人民币1.10元计算),财会部门应凭海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3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289.50.00
贷:
银行存款 61,891.50
同时,应将交纳的关税,结转到进口料件的成本中,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商品采购—进料加工—××材料 33,0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33,000.00
3、上述进口料件验收入库后,财会部门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物资—进料加工—××材料 1,153,000.00
贷:
商品采购—进料加工—××材料1,153,000.00
4、上述进口料件采用作价方式进行加工,企业应根据所订加工合同,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帐款—国内加工厂 1,349,010.00
贷:
其他销售收入—作价加工销售1,15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6,010.00
月底结转作价加工进口料件成本,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其他销售成本-作价加工销售 1,153,000.00
贷:
材料物资—进料加工—××材料 1,153,000.00
5、收回作价加工成品时,财会部门凭加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单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 1,383,600.00税款235,212.00),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库存商品—商品名称 1,383,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5,212.00
贷:
应收帐款—国内加工厂 1,349,010.00
应付帐款—国内加工厂 269,802.00
6、上述进口料件,如采用委托形式进行加工的,发出加工的进口料件时,财会部门凭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加工商品—加工单位 1,153,000.00
贷:
材料物资—进料加工—××材料 1,153,000.00
7、支付加工单位加工费时,财会部门凭取得加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加工商品—加工单位 230,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202.00
贷:
应付帐款 269,802.00
同时结转加工成本,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库存商品—××商品 138,360.00
贷:
加工商品—加工单位 138,360.00
8、上述作价加工商品复出口后,待出口企业收齐全套的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进口料件复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时(复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5%),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62,879.5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62,879.50
应退税=(1,383,600.00-1,153,000.00)×15%+28239.50=62,879.50
9、企业申报复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后,计算不予退税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4,612.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612.00
不予退税的税款=(1,383,600.00-1,153,000.00)×(17%-15%)=4,612.00
10、实际收到应退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 62,879.50
贷: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62,879.50
下面用“丁”字式栏反映采用作价加工方式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核算的全过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方 贷方
②28,289.50 ④196,010.00
⑤235,212.00 ⑧62,879.50
⑨4,612.00
Σ263,501.50 Σ263,501.50
11、上述委托加工商品复出后,待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62,879.5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62,879.50
应退税额=230,600.00×15%+28,289.50=62,879.50
12、企业申报复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后,计算不予退税的税额,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4,612.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款转出) 4,612.00
不予退税的税额=230,600.00×(17%-15%)=4,612.00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借、贷方发生额同作价加工,“丁”字式栏略。
三、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
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交由我方加工生产后复出口给对方,收取一定工缴费的业务。
来料加工出口业务就对外签定合约承担执行的责任来看,可以分成由外贸企业和加工工厂承担两种,前者属外贸的自营业务,后者属代理性质。
下面就承担责任不同将外贸企业有关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业务的帐务处理分述如下:
㈠由外贸企业承担合同责任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帐务处理。
外商提供的来料加工的原辅材料,虽然在报关进口时,外贸企业不付支付原辅材料的价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在外贸企业的帐务处理上,仍有两种核算形式,一种是以名义价格核算来料加工原辅材料的进口价,即作价;另一种不核算来料加工原辅材料的成本,仅核算记载来料加工原辅材料的进口数量。
具体采用哪种核算形式,可根据外贸企业与外商签订的合约而定。
下面以作价核算原辅材料成本为例说明。
1、报关进口来料加工原辅材料时,根据合约规定等有关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物资-国外客户名称-来料名称
贷:
应付外汇帐款-客户名称 (不需支付)
2、将外商作价的原辅材料拨交加工厂时,应区别“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方式,作如下不同的会计分录:
⑴采用作价加工报关的(以进口原价拨交加工厂),
借:
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贷:
其他销售收入-作价加工销售-国外来料
(开具普通销货发票,不计算来料加工的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材料成本,
借:
其他销售成本-作价加工销售-国外来料
贷:
材料物资-国外客户名称-来料名称
⑵委托加工方式拨交的,
借:
加工商品-加工厂
贷:
材料物资-国外客户名称-来料名称
3、加工厂交来成品时,应区别“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方式,作如下不同的会计分录:
⑴采用作价加工的,
借:
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称-产品名称
贷:
银行存款
应收帐款
⑵委托加工,
借:
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称-产品名称
贷:
应付帐款-加工厂(加工费)
加工商品-加工厂
库存商品=作价原辅材料成本+加工费
4、外贸公司对加工厂交来的成品,对外办理出口托运时,应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待运和发出商品-加工商品名称
贷:
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称-加工商品名称
5、财会部门收到业务或储运部门交来成品已出运的有关出口单证及向银行交单的联系单时,应根据出口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外汇帐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加工费金额)
应付外汇帐款-客户名称(合约规定的原辅材料价格)
贷:
其他销售收入-来料加工-成品名称
同时结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成本,
借:
其他销售成本-来料加工-成品名称
贷:
待运和发出商品-成品名称
6、外贸公司收到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工缴费时,应凭结汇水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付帐款-国内加工厂(加工费)
银行存款
贷:
应收外汇帐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外贸企业在每批货物加工完成报关出口后,应持来料加工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出口收汇核销单、工缴费的发票复印件等有关凭证资料,向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在税收处理上,只要外贸企业办理的是“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不管其来料的原辅材料是否作价核算,在拨交给国内加工厂加工时,均不缴纳增值税,加工企业凭外贸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免征其加工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货物复出口后,不予退税;对在加工环节耗用国内配套的原辅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并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
㈡由加工厂承担合同责任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帐务处理(以作价为例)。
1、外贸企业收到外商提供的作价原材料,所作的会计分录同㈠1;
2、对外商提供的作价原辅材料在拨交加工厂生产时,应凭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帐款-国内加工厂
贷:
材料物资-国外客户名称-来料名称
3、对外商作价的原辅材料,在加工厂交成品时,根据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称-成品名称
贷:
应收帐款-国内加工厂(来料成本)
应付帐款-国内加工厂(按合约规定应收的工缴费)
4、外贸公司在将加工成品办理出口托运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结转销售成本以及收到成品或工缴费外汇时,应作的会计分录与上述㈠6相同。
〔例3〕:
以外贸企业承担合同责任为例
1、某外贸公司收到外商提供的原辅材料-服装面料360,000公尺,按合约规定对外商提供的原辅材料零作价,每公尺USD4元,入库日银行外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8.26元,财会部门应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加盖“来料加工”戳记的入库单,连同外商交来的进口单证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物资-国外客户名称-服装面料 11,894,400.00
贷:
应付外汇帐款-客户名称-USD1,440,000.00
118,944,000.00(不需支付)
2、将外商提供的作价服装面料拨交工厂生产加工时,分别不同情况作会计分录:
⑴、采用作价加工报关的(以进口原价拨交加工厂),
借:
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11,894,400.00
贷:
其他销售收入-作价加工销售
11,894,400.00
同时结转材料成本,
借:
其他销售成本-作价加工销售 11,894,400.00
贷:
材料物资-国外客户名称-服装面料 11,894,400.00
⑵、采用委托加工方式拨交的,
借:
加工商品-加工厂 11,894,400.00
贷:
材料物资-国外客户名称-来料名称 11,894,400.00
3、加工厂交来成品服装10,000件,分别不同情况作会计分录:
⑴采用作价加工的,财会部门根据加工厂开具的普通销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2,394,400.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称-服装12,394,400.00
贷:
银行存款 500,000.00
应收帐款(抵减作价面料款) 11,894,400.00
⑵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财会部门根据加工厂开具的普通加工费发票,每件加工费50元,计500,000.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称-服装12,394,400.00
贷:
应付帐款等-加工厂 500,000.00
加工商品-加工厂 11,894,400.00
4、外贸公司对加工厂交来的成品,对外办理出口托运时,财会部门应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待运和发出商品-服装 12,394,400.00
贷:
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称-服装 12,394,400.00
5、收到业务或储运部门交来成品已出运的有关单证及向银行交单的联系单时,财会部门应根据合约规定每件加工费10美元和出口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外汇帐款-来料加工贸易(USD100,000.00)
826,000.00
应付外汇帐款-客户名称 (USD1,440,000.00)
11,894,400.00
贷:
其他销售收入 12,720,400.00
如合约规定外商提供的服装面料不作价,仅核销加工费。
6、结转来料加工服装的销售成本,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其他销售成本-来料加工-服装12,394,400.00
贷:
待运和发出商品-服装 12,394,400.00
7、外贸企业收到出口服装的工缴费外汇时(设银行买入价1美元=人民币8.29元),应凭银行结汇水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付帐款-加工厂 500,000.00
银行存款 329,000.00
贷:
应收外汇帐款-来料加工贸易(USD100,000.00)
829,000.00
四、代理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
㈠收到代管商品
财会部门应根据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盖有“代理业务”戳记的入库单,按合同规定出口金额扣除手续费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受托代销商品-客户-商品名称
贷:
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代理商品货款)
㈡代办出口托运
受托方根据代理出口合约及代管商品,代办出口单证并向运输单位办理托运手续时,应根据业务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代理业务”戳记的出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待运和发出商品-商品名称
贷:
受托代销商品-客户-商品名称
㈢代办出口交单
受托方在代理商品装运出口后,在信用证规定日期内,将全套出口单证按合同规定结算方式向银行办理交单手续时,财会部门应凭储运部门通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外汇帐款-有证出口-客户(美元,人民币)
贷:
代购代销收入-代理出口(收入)-商品名称
同时,结转代理出口进价,
借:
代购代销收入-代理出口(成本)-商品名称
贷:
待运和发出商品-商品名称
㈣出口收汇
银行收妥货款扣除银行费用,受托方根据银行结汇水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
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银行费用)
贷:
应收外汇帐款-有证出口-客户(美元,人民币)
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汇兑损益)
㈤代付国外费用
对代理出口发生的国外费用(运、保、佣费用),支付时应凭有关单据及银行购汇水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1、借:
代购代销收入-代理出口(销售收入)-商品名称
贷:
银行存款
2、同时结转,
借:
代购代销收入-代理出口(销售成本)-商品名称
贷:
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代付国外费用)
㈥代付国内费用
代理出口的国内各项直接费用,应凭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代付国内费用)
贷:
银行存款
㈦结算代理货款
代理出口业务在收妥货物结汇入帐、结算国内外各项费用及应收手续费后,应即按代销合同的规定向委托方结算代理货款,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
贷:
银行存款
〔例4〕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
1、某进出口公司代××企业出口商品一批,合同金额为USD16,000.00(CIF),当日银行外汇中间价1美元=8.26元,代理手续费率3%,当委托单位交来代管出口商品时,财会部门应根据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代理业务”戳记的入库单,按合同规定出口金额和扣除手续费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受托代销商品-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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