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上铁运某某某号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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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上铁运某某某号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
{设备管理}上铁运〔某某某〕号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
上铁运〔2015〕263号
上海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行车设备检查
(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运输站段,各房产建筑段,各直属非运输企业,各建筑、给水公司,各工程指挥部,电化局上海维管处,电化局京沪高铁蚌埠、苏州维管段:
为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行车组织规则》、《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路局管内实际,现将《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技术规章编号:
SHG/YS127-2015)重新公布如下,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上海铁路局
2015年5月18日
SHG/YS127-2015
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行车组织规则》、《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路局管辖各区段。
下列区段及范围在路局调度所调度台(以下简称调度台)办理登销记,其他区段在车站、线路所、动车运用所等处所办理登销记。
1.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规定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的区段(以下简称驻所登销记区段)。
2.调度台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时应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
第3条“登记簿”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办理有关登销记的原始记录,是确认行车设备使用条件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加强行车设备养护,提高设备质量,明确责任划分,确保行车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4条各单位在组织有关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时,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正确使用“登记簿”。
有关人员在“登记簿”办理登销记时,均以北京时间为准。
第二章设置与保管
第5条车站(含线路所、动车运用所,下同)行车室应设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分检修及故障处理、轨道电路分路不良两种);路局调度所行车调度台以及相关的专业调度台应设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封面上应注明使用用途。
驼峰、编尾、货场作业区、机务(折返)段等其它处所需设置时,由运输站段规定。
第6条“登记簿”封面上应注明开始使用日期,使用结束后应在封面上注明截止日期,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一年。
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未经保管单位许可,不得将“登记簿”带出保管场所。
第三章登记使用范围
第7条凡在路局施工日计划、路局维修天窗作业计划公布的项目,均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其他作业项目均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
第8条调度台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时,由调度员(指路局调度所各工种调度,下同)与相关人员办理登销记。
第9条按规定应在行车调度台办理登销记时,由列车调度员与驻所联络员办理登销记手续。
按规定应在车站办理登销记时,由车站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应急行车人员、车站规定人员(以下简称“车站行车人员”)与驻站联络员办理;办理接发列车行车设备的登销记(不影响行车的除外)时,车站行车人员必须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登销记内容。
涉及联络线的施工、检修作业地点包含既有线调度台和高速铁路调度台管辖地段时,应在既有线调度台管辖的车站办理登销记,由既有线调度台发布施工或检修调度命令,并抄送给相关高速铁路调度台。
第10条凡与行车有关的工务、电务(含通信,下同)、房建、给水、电力、牵引供电、车辆、货运、客运、信息系统等设备均应纳入行车设备的范畴,并按本办法办理登销记作业。
第11条需申请手摇把时,作业人员应在车站办理登销记,车站行车人员应及时签认。
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的作业需申请手摇把时,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的作业需申请手摇把时,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
作业人员申请手摇把时,应先向车站行车人员提出申请,经车站行车人员签认后方可领取、使用。
第四章登记方法与作业要求
第12条登记时要做到内容准确,用语规范,字迹清晰。
登记(打印粘贴)的时间、地点、设备名称及编号、影响范围及要点时间等内容要如实、准确、完整。
第13条施工、维修、故障处理完毕,设备已恢复正常使用时,销记内容应有“××作业(××故障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使用”的字句;如设备已达到行车条件,但需要限速运行或对行车条件有限制的,销记内容应有“××作业(××故障处理)完毕,恢复使用”的字句,并写明行车限制条件[如自动闭塞区间工务换轨施工开通前,电务人员应对换轨区段轨道电路分路特性进行测试,存在分路特性不达标时,销记内容应注明“换轨区段轨道电路分路特性不达标,停用×站至×站间××线自动闭塞追踪功能”;如线路施工开通后需限速运行时,销记内容应注明“限速××km/h”;]。
遇施工结束后有行车限制条件时,由施工主体单位在销记内容内注明行车限制条件,施工开通前,由设备管理单位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行车限制条件(按计划限速时除外),待行车限制内容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使用后销记。
故障处理完毕的销记内容中应注明故障原因,故障原因不明时应注明“故障原因待查”。
第14条道岔定位或反位一个位置无表示、另一位置表示正常时,经电务人员检查确认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注明“停用经由×道岔(定/反位)的列车和调车信号”、工务人员工务线路设备正常使用的销记后,未停用的位置可按正常使用。
第15条普速铁路区段未设电务工区的车站,因道岔夹异物不能转换到位,经工务人员现场处置道岔恢复正常,并销记故障原因为夹异物时,车站即可恢复正常使用。
电务人员到场后,应对故障道岔进行检查确认,并按规定办理销记手续。
第16条施工、维修作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工需要延点,在车站办理登记时,由作业主体单位驻站联络员提前30分钟通知车站值班员,提前20分钟完成续点登记,车站值班员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在调度台办理登记时,由作业主体单位驻所联络员提前30分钟通知列车调度员,提前20分钟完成续点登记。
施工、维修作业续点登记不再进行销记,与施工、维修主体登记统一在主体登记相对应的作业项目栏内合并销记。
第17条施工、维修作业登记时,须在“登记簿”上写明作业地点。
作业地点在区间时,须写明区间、行别、公里数和米数;作业地点在站内时,须以信号机(道岔)、股道等具体的设备名称写明作业地点;作业地点同时跨区间和站内时,区间端应写明区间、行别、公里数和米数,车站端须以信号机(道岔)、股道名称写明作业地点。
第18条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在车站办理登销记时,作业点在站内(含线路所正反向通过信号机或进站信号机间)时,应在作业站办理;作业点在区间时,单线及双线垂直天窗作业应在开下行列车的车站办理,双线V型天窗作业应在向区间正方向发车端的车站办理(施工、维修计划中注明在另一端车站办理登销记时除外;点外作业、检查作业以及故障处理时除外);作业点包含站内和区间时,应在作业站办理登销记。
车站发现区间行车设备故障时,对非本站工区管辖的区段,车站应通知邻站进行登记,邻站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处置。
如本站已登记时,设备管理单位应在销记栏内销记“故障区段非本工区管辖,通知管辖工区处置”。
第19条签认“《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的给点时,给点的起止时分应为具体的起止时间,不得出现“自××次列车到达××站起”、“自××次列车××站出站时起”等字样。
未到准许开始作业的时刻,严禁提前签认。
第20条《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检修及故障处理)填记要求
1.“月日”栏:
填写登记人员登记完毕时的日期,月日间用顿号隔开。
2.“时分”栏:
填写登记人员登记完毕时的实际时分,时分间用冒号隔开。
3.“检查试验结果所发现的不良及破损程度”栏:
(1)车站信号电源有计划检修、技表作业二路电源需停用一路电源时,给点1分钟,由驻站(所)联络员办理登记,经列车调度员同意后签认给点。
(2)设备管理单位临时要点作业或进行封锁作业,在调度台登记时,由列车调度员填记同意作业的起止时分(发布调度命令时,在起止时间后还需填记调令号码),并签认后方可开始作业;在车站登记时,由车站行车人员报经列车调度员同意后填记同意作业的起止时分(发布调度命令时,在起止时间后还需填记调令号码),并签认后方可开始作业。
(3)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查设备时,应在本栏内登记,并注明“不影响行车”。
(4)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或不良时,应将情况在本栏详细记载,并填写登记人姓名。
驻站(所)联络员对车站(调度台)的登记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名。
(5)凡破封使用设备(故障通知按钮除外)以及使用按规定须登记的按钮时,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应将设备名称或编号及使用原因在本栏内详细登记;车站行车人员使用按规定须登记的按钮时,应登记使用后计数器号码,发布调度命令时还应登记调度命令号码。
驻站(所)联络员对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的登记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姓名。
(6)按规定应由车站负责安排的站场维修作业(指不办理接发列车作业的行车设备维修),设备管理单位应在本栏详细登记维修天窗作业计划规定的具体维修时间、地点、内容、作业项目以及停用设备和影响范围,车站行车人员(车站规定人员,以下同)填写同意作业的起止时分并签认后,方可开始作业。
(7)高速铁路区段遇设备发生故障需上道检查、抢修时,驻站(所)联络员应登记申请上道检查、抢修封锁的范围,以及邻线限速里程和限速值;需上道准备进路时应登记申请本线封锁的范围,以及邻线限速里程和限速值。
4.“通知时间”栏:
(1)在车站登记时,车站行车人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或不良、破封使用设备(故障通知按钮除外)、使用按规定须登记的按钮以及手摇把时,均须在本栏填记,将通知的月、日、时、分、通知方法(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下同)、通知的单位和被通知人的姓名逐项记录;调度台行车设备故障以及调度员使用按规定须登记的按钮由调度员按上述要求办理登记;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通知多家设备管理单位时应分别填记。
车站行车人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或不良,应立即通知车站把关干部,并将通知的月、日、时、分、通知方法(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和被通知人的姓名在本栏内逐项记录。
(2)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的区段,在调度台登记时,列车调度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或不良时,应立即通知驻所联络员。
驻所联络员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并将通知的月、日、时、分、通知方法、通知的工区和被通知人的姓名逐项记录。
5.“到达时间”栏:
该栏指第4项接到通知的人员(车站把关干部)前来检查处理的到达时间,由接通知单位人员填记。
在调度台由驻所联络员登记时,该栏指第4项接到通知的工区前来检查处理的到达时间,由接通知工区人员到达指定地点后向驻所联络员报告,由驻所联络员填记。
6.“消灭不良及破损的时分及盖章”栏:
本栏为设备维修、检查、故障处理完毕能保证行车安全时,在登记相对应的作业项目内销记;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停用设备处理故障时,登记停用设备的销记和对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登记故障内容的销记,应统一在登记停用设备相对应的作业项目栏内合并销记。
经有关行车设备处理人员及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双方签名后,恢复使用。
本栏目月、日、时、分为消除不良销记完毕时的日期和实际时分。
7.有信号工区或信号人员驻站的车站,电务接到车站破封使用设备的通知后,应立即加封、销记;无信号人员驻站的车站,应在24小时内加封、销记。
8.工务、电务、供电等专业相互配合作业时,应由作业主体单位牵头,提前通知,分别登记。
登记单位不全,车站不予以签认(故障抢修时除外)。
9.工务在驼峰轨道电路区段内换轨时,应提前进行除锈(故障临时更换时除外)。
更换完毕需压道检验时由电务人员登记,车站安排调车作业压道。
压道期间,禁止利用进路命令储存方式(自动、半自动)进行溜放作业。
电务应在压道作业至测试分路良好后,方可销记。
10.在车站办理登销记时由驻站联络员签名(注明具体××工区,如“杭州电务段嘉兴工区:
×××”);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由驻所联络员签名(如“驻所联络员:
×××”),未设驻所联络员时由管辖工区人员签名(如“上海电务段调度工区:
×××”)。
11.《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换本时,对未销记的线路封锁、限速以及停用的设备等内容由原登记单位做好转登和签认,转登的时间按现时刻进行填写,转登内容前增加一行提示语(转登X年X月X日X时X分的登记内容),同时对原登记处进行销记(销记用语为已换本转登),并由车站、设备管理单位共同签认。
换本前,车站应提前通知相关单位进行转登。
12.发生列车占用丢失报警时,TDCS区段以及CTC区段按规定在车站办理登销记时,由发车端行车人员按规定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因车站未设电务信号工区、故障地点与信号工区管界不符等原因,根据电务人员申请可在邻站办理登记),列车调度员不再登记;CTC区段按规定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时,由列车调度员按规定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车站不再登记。
13.普速铁路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发现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发现及得到CTC/TDCS终端车站或区间轨道电路故障信息时,应立即按规定通知工务、电务等部门检查处理。
当电务部门确认故障处所信号联锁及区间设备正常,仅是CTC/TDCS终端显示错误时,应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XX轨道电路红光带CTC/TDCS终端显示错误,信号联锁及区间设备正常”。
车站值班员根据电务登记通知工务不再进行检查处理,恢复正常组织行车。
电务部门故障处理完毕后,恢复CTC/TDCS设备正常使用,统一在登记“CTC/TDCS终端显示错误”相对应的作业项目栏内合并销记。
工务人员接到车站值班员关于工务不再进行检查处理的通知后应对车站值班员登记的故障内容进行销记(已对故障区段进行检查时,销记用语为经检查工务线路设备正常;尚未对故障区段进行检查时,销记用语为故障原因为非工务设备)。
14.电务、工务、供电专业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检修及故障处理)上登销记样张分别公布见附件1、2、3,高速铁路设备故障上道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检修及故障处理)”上登销记样张分别公布见附件4。
登销记样张中未包含的项目和专业,应参照执行。
第21条《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填记的有关要求
1.请求施工(慢行及封锁)登记
(1)“本月施工编号”栏:
填写本月施工计划(维修天窗作业计划)中该项施工(维修)编号,无月度施工计划号,填记日计划号码。
(2)“施工项目”栏:
填写施工计划(维修天窗作业计划)或有关施工电报规定的该项目的简称。
(3)“月日时分”栏:
填写施工单位施工(维修天窗)作业登记完毕时的月日时分。
月日为一格(月日间用顿号隔开),时分为一格(时分间用冒号隔开)。
(4)“
(1)影响使用范围(需要的慢行或封锁条件)、
(2)施工负责人签名、(3)设备单位检查人签名、(4)车站值班员签名”栏:
填写施工计划(有关施工电报)、维修天窗作业计划规定的具体施工(维修)时间、地点、内容、作业项目以及停用设备和影响范围,施工计划中注明行车方式时应登记“行车方式按施工日计划执行”,并由施工负责人、设备单位检查人按规定签名(注明具体××项目部或××段或××段××车间或××段××工区)。
在调度台登记时,由列车调度员核对施工(维修天窗)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或有关施工电报内容正确后签认;在车站登记时,由车站行车人员核对施工(维修天窗)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或有关施工电报内容正确后签认,并向列车调度员申请。
(5)“所需时分”栏:
填写施工计划(有关电报)、维修天窗作业计划批准停用(封锁)的时分。
2.承认施工
命令号及发令时间:
在调度台登记时,由列车调度员填写发布的调度命令号及发令时间;在车站登记时,由车站行车人员填写列车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号及发令时间。
慢行及封锁起止时间:
在调度台登记时,由列车调度员填写发布的调度命令实际批准的起止时刻;在车站登记时,由车站行车人员填写列车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实际批准的起止时刻。
车站值班员签认:
具备施工条件时进行签认(在调度台登记时,由列车调度员签认;在车站登记时,由车站行车人员签认,签认仅签姓名)。
施工负责人签认:
确认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进行签认。
施工负责人签认后方准开始施工。
3.施工后开通检查确认、销记
(1)“月日时分”栏:
填写施工单位施工(维修天窗)销记完毕时的月日时分。
月日为一格(月日间用顿号隔开),时分为一格(时分间用冒号隔开)。
(2)“
(1)恢复使用范围和条件(开通后恢复常速确认)、
(2)施工负责人签名、(3)设备单位检查人签名、(4)车站值班员签名”栏:
由驻站(所)联络员填写施工(维修作业)完毕后设备实际恢复情况,并由施工负责人、设备单位检查人签名(注明具体××项目部或××段或××段××车间或××段××工区)。
在调度台登记时,由列车调度员签认。
在车站登记时,由车站行车人员签认后方可向列车调度员申请开通。
4.施工开通
开通命令号及开通时间:
在调度台登记时,由列车调度员填写发布的调度命令号码及开通时间,并由施工负责人、设备单位检查人、列车调度员按规定签认后方可开通;在车站登记时,由车站行车人员填写列车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号码及开通时间,并由施工负责人、设备单位检查人、车站行车人员签认后方可开通。
施工负责人、设备单位检查人、车站值班员签名:
仅签姓名。
对指定时间段内的维修作业,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并销记(涉及接触网停电或作业车配合时除外),开通命令号为承认施工调度命令号码。
5.不办理接发列车的行车设备施工项目,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电报)时,由车站规定人员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登记,向车站调度员(或规定人员)申请施工,并由车站调度员(或规定人员)负责发布承认施工及施工开通的调度命令。
上述施工项目涉及接触网停电时,仍由列车调度员按规定发布承认施工及施工开通的调度命令。
6.施工或天窗修作业安排工务、电务、供电等专业配合作业时,申请作业前由施工(维修)主体单位登记施工或天窗修作业全部内容,并通知配合单位进行确认。
配合单位应确认施工主体(维修)单位登记内容中涉及本专业配合作业的时间、地点、内容及配合作业需停用、影响的设备和范围,经确认正确后应在配合单位签认的位置进行签认。
施工或天窗修作业开通前,由施工主体(维修)单位销记施工或天窗修作业全部内容(开通的设备、范围、设备变化和限速),并通知配合单位进行确认,配合单位确认正确后应在配合单位签认的位置进行签认。
施工或天窗修作业签认的顺序为施工(维修)主体单位、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车站值班员。
设备管理单位签认前应确认施工(维修)主体单位、配合单位已全部签认。
其中,施工(维修)作业有多个配合单位时,可无序签认。
7.多家单位共用天窗时,由天窗修主体单位登记天窗作业全部内容,共用天窗单位负责确认本单位共用天窗修作业的时间、地点、作业等内容,经确认正确后在共用天窗单位签认的位置进行签认。
作业开通前,由天窗修主体单位销记天窗修作业全部内容(开通的设备、范围),并通知共用天窗单位进行确认,共用天窗单位确认正确后应在共用天窗单位签认的位置进行签认。
多家单位共用天窗作业签认的顺序为天窗修主体单位、共用天窗单位、设备管理单位(仅指天窗修主体单位相对应的设备管理)、车站值班员。
设备管理单位签认前应确认共用天窗单位、主体单位已全部签认。
其中,天窗作业有多个共用天窗单位时,可无序签认;天窗作业涉及配合和共用单位时,共用天窗单位先签认,配合单位后签认。
8.维修结合施工共用天窗时,由施工、维修单位分别办理登销记手续。
9.一家设备管理单位多个作业组在同一维修区域内综合共用天窗时,由设备管理单位指定一个驻站联络员负责统一办理登销记手续,登记时必须将所有作业组的作业内容全部登记清楚,销记前必须确认所有作业组作业已完毕,人员机具均已撤离,具备开通条件后方可按规定办理销记手续。
10.施工计划中注明分时段开通的施工项目,施工主体单位除登记(销记)施工作业全部内容外,分时段开通子项目的作业单位应登记(销记)具体子项目的作业内容,经相对应的设备单位检查人确认正确,由施工子项目的施工负责人、设备单位检查人、车站行车人员签认。
施工主体单位销记前,应确认各子项目登记内容已全部销记。
11.普速铁路区段,驻站联络员应在施工点前40分钟完成登记手续,按照施工、维修计划确定的项目、内容、影响使用范围等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登记,并进行签认。
高速铁路区段,驻站(所)联络员应在施工点前60分钟(驻所为2小时)完成登记手续,按照施工、维修计划确定的项目、内容、影响使用范围等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登记,并进行签认。
12.在车站办理登销记的作业项目,“施工负责人签名”栏签认的姓名为施工计划中注明的施工负责人姓名,由施工负责人本人或委托驻站联络员代签名;“设备单位检查人签名”栏签认的姓名为设备管理单位指定的现场作业检查人员的姓名,由现场作业检查人员或委托驻站联络员代签名。
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的作业项目,由驻所联络员办理时,“施工负责人签名”栏签认的姓名为施工计划中注明的施工负责人姓名,由施工负责人委托驻所联络员代签名,“设备单位检查人签名”栏签认的姓名为设备管理单位指定的现场作业检查人员的姓名,由驻所联络员代签名;由施工单位办理调度台行车设备的施工登销记时,“施工负责人签名”栏签认的姓名为施工计划中注明的施工负责人姓名,由施工负责人本人签名;“设备单位检查人签名”栏签认的姓名为设备管理单位指定的现场作业检查人员的姓名,由本人签名。
13.施工开通后有临时限速要求的,当临时限速要求与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日计划)内容一致时,施工单位应按临时限速要求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进行销记;当临时限速要求与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日计划)内容不一致时,施工单位除按临时限速要求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进行销记外,设备管理单位还应在施工开通前将临时限速要求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待处理完毕,恢复线路允许速度后销记。
14.施工开通后基础数据线路允许速度发生变化时,设备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将基础数据线路允许速度变化情况按规定的登记时间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进行登记,并统一登记在“请求施工(慢行及封锁)登记”栏内,在施工登记申请内容后另起一行进行登记。
基础数据线路允许速度变化情况登记格式如下。
(1)区间以及站内正线:
线站(含)至站(含)间上(下)行线公里米至公里米处线路允许速度为公里/小时(客货列车运行速度不一致时应分别表述),线站(含)至站(含)间上(下)行线公里米至公里米处线路允许速度为公里/小时(客货列车运行速度不一致时应分别表述)……。
(2)站内到发线:
线站道处线路允许速度为公里/小时(客货列车运行速度不一致时应分别表述)……。
15.施工作业前,施工登记站车站把关人员应提前(高速铁路为60分钟,普速铁路为40分钟)到车站行车室把关,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施工登记相对应的“备注”栏内注明到达时间并签名。
16.电务、工务、供电专业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登销记样张分别公布见附件5、6、7。
登销记样张中未包含的项目和专业参照执行。
第22条《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填写要求按照《上海铁路局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整治办法和办理行车有关规定》的登销记要求和标准用语执行。
第23条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要求,认真、正确填记。
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要督促作业人员正确填记,如发现登记内容不标准、不正确或有二处以上涂改,不得签认,应在登记内容处加盖“作废”章,重新登记。
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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