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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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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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钦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单位职工参保:
凡年满16周岁,且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市内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参保:
户籍在本地的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
所需资料:
1、单位首次参保:
(1)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批准单位成立的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原件、复印件1份)
(2)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如果属个体工商户不需要提供此件;
(3)单位基本情况报告书一份(内容包括:
单位成立时间、现经营项目及状况、从业人数等情况);
(4)《北海市劳动合同鉴定登记表》(原件、复印件1份);
(5)填写《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
2、城乡居民参保:
(1)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双面复印,若无需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原件2份);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
参保流程;
1、单位首次参保:
有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2、城乡居民参保:
持以上资料到户籍所在的乡镇、社区设立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公室办理;
领取指南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参保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
一、申报: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按以下分类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审核手续,并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符合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的人员;
(三)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参保人员;
(四)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五)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
第一、第二、第三类人员填写《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第四类人员填写《新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第五类人员填写《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人事档案;
(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缴费凭证;
(五)银行存折复印件;
(六)第二类人员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七)第四类人员还需提供原审批的离退休的材料。
二、受理:
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管理部门收到申领人提供的相关表格和证件、资料后,检查申领人的申报手续及相关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如齐全的即时受理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审核环节,如相关证件和资料尚未齐全的暂不受理,向单位或申领人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给单位或申领人。
三、审核:
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管理部门根据档案材料对申领人的出生年月、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现工作岗位、原用工形式、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上填写核准意见并加盖印章,转入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环节。
复核不通过的,向单位或申领人说明不通过的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将申报材料退还单位或申领人。
四、存档:
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管理部门将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审核有关材料归类存档。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镇居民参保: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2、城镇职工参保:
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所需资料:
1、城镇居民参保: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注:
特殊情况下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城镇职工参保:
1.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批准单位成立的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原件、复印件1份)
2.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如果属个体工商户不需要提供此件;
3.单位基本情况报告书一份(内容包括:
单位成立时间、现经营项目及状况、从业人数等情况);
4.《北海市劳动合同鉴定登记表》(原件、复印件1份);
5.填写《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
参保流程;
1、城镇居民参保:
钦州市居民在户口所在县(市、区)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学生由学校集体组织在辖区内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可在居住地或就业单位所在辖区的社区办理。
2、城镇职工参保:
1.填报《北海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一式两份、《社会保险登记表》1份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2.凭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北海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表》到办理地点领取。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所需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钦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钦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钦州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钦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钦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钦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钦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钦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钦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
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分娩的:
1、《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7、《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8、《生表一》两份,男方女方单位均加盖公章;
9、《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0、《生育报销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计划生育的: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2、《医疗蓝本》原件、复印件两份;
3、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人工流产的需注明孕几周)原件、复印件两份;
4、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5、《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6、《生表一》两份,加盖公章;
7、《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以上的;
非房屋类: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3、离、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8、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所需资料:
房屋类:
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购房合同(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首期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到市建规委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并复印一份,复印件需加盖核发部门公章);
5、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
申请人、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6、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购买二手房: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房产交易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房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
申请人、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5、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购买单位集资建房: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房改部门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批文、集资人员名单及《集资建房核定产权比例通知书》(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有效付款凭证(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5、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
申请人、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6、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购买单位房改房: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房改部门核定的《按成本价住房、产权比例确定、补交房款综合计算表》(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有效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
申请人、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5、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规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年以内有效)和《总平图》;属乡村的,需提供县区国土部门批准的《宅基用地批准书》或《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二年以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
申请人、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4、属二次购建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大修自住住房: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钦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钦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维修资金预算(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
申请人、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5、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最近三个月的还款凭证(对帐单必须打印借款人的姓名及身份证,需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一份);
4、申请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
申请人、共同借款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5、如在国家五大商业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购、建自住住房贷款的,需提供所购、建自住住房的权属证明材料;
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以上: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家庭工资总收入证明材料;
3、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租赁税据(一年以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5、申请人、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非房屋类: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申请人、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家庭工资总收入证明材料;
④经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及特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2、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申请人与患者关系证明;
③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④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及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⑤患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参加总工会实施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否为其购买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
⑥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入院通知单、诊断书、自负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⑦已获赔付的保险金、保障金等凭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离休、退休: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离休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县级以上医院和钦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能力鉴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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