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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联模式及其解读
“农联模式”及其运行机制研究(罗海平叶祥松)
时间:
2008-09-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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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作者:
罗海平叶祥松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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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联模式”及其运行机制研究[①]
罗海平1 叶祥松2
(1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广东深圳 518060;
2广东商学院 民营经济研究所 广东广州 510320)
内容提要:
本文提出并阐述了“农联模式”的性质与特征及运行机制。
全文共分三部分,首先,解析了“农联模式”提出的理论意义与要求即:
集体经济的内在要求、实现农业产业化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及企业或组织的功能要求,分析了“农联模式”的功能特征以及“农联”作为农村经济组织的功能要求;其次,全方位介绍了“农联模式”改革的基本构架和设计蓝图,包括区县(市)、乡(镇)等基层政府的改组与功能的重新设计以及“农联”的构建与治理结构设计;最后,剖析了“农联模式”运行机制,包括农联的组织管理与经营模式以及相应的生产、流通运行机制。
一、“农联模式”的提出与性质
“农联模式”是以构建一种新型的农村产业化经济组织形式——“农联”为核心,以“联合”分散农户逐步实现“小生产”向“大生产”转变,共同应对“大市场”为目标的一系列配套的农村经济社会改革的理论模型。
其理论构建主要是以强化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村自我持续发展能力为出发点和立论基础。
该模式从功能设计上要求既能把松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以适应产业化、市场化、现代化、规模化的“大生产”需要,又能以市场原则实现农村智力支持,同时还得最大限度保证最广大农民的长远利益。
(一)“农联模式”的提出
“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自实行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和确立市场经济取向改革以来就开始存在,如何解决这一矛盾,首先关键在于实现农民生产的联合,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内在地决定了在分散了土地等农业生产要素后要重新使农民联合起来的困难。
正是由于农民生产领域的联合面临巨大的体制障碍,于是就出现了当前各种“避重就轻”的体制内的联合,即流通领域的联合,希望以此来解决与大市场的矛盾。
尽管长期以来学界和政界一直在寻求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这一矛盾的有效“联合”,但大多理解的“联合”也仅仅是产前或产后的联合,而非农民在生产领域或生产过程中的联合。
那么,能否以及如何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体制内的农民生产领域的联合呢?
这一直是困扰理论界的难题。
“农联模式”的提出基于集体经济的内在要求、实现农业产业化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以及企业或组织的功能要求。
它反映了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基本趋势,该模式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1.基于“集体经济”的内在要求
1990年3月3日邓小平在谈“国际形势和经济问题”时首次系统提出中国农业改革与发展需要有“两个飞跃”的思想。
他讲到:
“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
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
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
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
乡(镇)企业很重要,要发展,要提高。
农业问题要始终抓得很紧。
农村富起来容易,贫困下去也容易,地一耕不好农业就完了。
”[②]
按照邓小平“两次飞跃”的设想,要真正解决中国农村长期来所存在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基本矛盾,突破口仍然在于发展“集体经济”。
但这里有一个理论界竭力回避的字眼——“集体经济”。
因为,一般意义上的“集体经济”都是从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的角度来定性,在谈农村集体经济时都暗含着“生产资料归村集体所有”。
然而“生产资料归村集体所有”似乎又与以往的“人民公社”无异,给人以“开倒车”之嫌。
但小平却视“发展集体经济”为“第二个飞跃”,让人顿生疑惑。
这也就是家庭联产承包制除了土地在“土地登记薄”上挂个“集体”的虚名外,不再有任何“集体经济”之实的真正原因。
显然,在把握邓小平的“两次飞跃”时不能单从所有制的角度去解读这个似乎“悖论重重”的“集体经济”,而是应该从生产经营组织方式的角度去把握“集体经济”之实。
只有这样,实现“第二次飞跃”发展集体经济与“第一次飞跃”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才不会冲突,而事实上也是如此。
邓小平讲的“集体经济”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集体经济,强调的是要发展规模经济,而“规模经济”则直接相对于当时甚至当前的“小农经济”形态,即“小生产”。
故这里是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不是从所有制关系的角度理解的“集体经济”。
至少从邓小平这段话中是无法得出满足“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集体经济”是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实施以前的那个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集体经济。
再联系到所要实现的“社会化大生产”这一目标,我们不难发现,这里的“集体经济”更多地表现为农民生产领域的联合,关键在于体现有广大农民广泛参与下的要素集中使用,是“集广大农民于一体”的集体而不是仅仅生产要素所有权的积聚或变更。
生产要素所有权的集聚或变更仅仅是要素集中使用的充分非必要条件。
对于农村企业或经济组织来说,也应该是公司制或能体现公司制内在本质的各种现代生产性组织形式。
当然,这里的要素自然也包括市场经济下农民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
而集中和联合这些要素用于生产的有效组织形式对城市企业而言,显然是“公司制”。
2.基于实现农业产业化的要求
目前,在农村实行公司制或仿公司制的生产联合,在理论界还很少提到,而更多的提法为实现农业的产业化。
当然,这里的“联合”与产业化的研究是相近的,但“联合”更多地是指实现产业化的途径,即通过“联合”实现产业化。
长期以来,我们把解决农村中“小生产与大市场”这一根本矛盾寄望于“产业化”上。
比如1995年3月《人民日报》发表《产业化是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提出“产业化是农村改革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又一次飞跃”,并进一步指出产业化是解决根本矛盾的唯一出路。
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积极探索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具体途径,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大课题。
农村出现的产业化经营不受部门、地域和所有制的限制,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
这样做,不动摇家庭经营的基础,不侵犯农民的财产权益,能够有效解决千家万户进入市场,运用现代科技和扩大经营规模等问题,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市场化程度,是我国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③]。
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又指出:
“要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鼓励、支持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企业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
“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
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
当然,这些认识从未来的发展方向来讲无疑都是对的,都没有偏离解决农村中“小生产与大市场”这一根本矛盾。
但产业化只是一个“泛化”概念,而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怎样的组织形式来有效地实现农业的产业化,不注意到这一点“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就缺乏载体。
3.基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要求
十六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命题,本质来讲新农村建设并未着眼于如何解决“三农”中“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根本矛盾,而是实现以工哺农、以城带乡,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新农村建设是中国在城乡关系、工农关系上的第三次重大调整”[④]。
尽管“新农村建设”提出时并没有涉及“两个飞跃”的思想,但仍可视为实现“第二次飞跃”的一个重要契机。
因为如果最广大的农村仍然无法摆脱“个体农户生产”的小农经济模式,那么这样的“小生产”是无法应对越来越开放有序的“大市场”的。
如果不走真正“产销一体化”并尽快实现专业化大生产,那么“农户经济”必然会走向没落。
因此,需要寻找一种能有效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这一矛盾的产业化组织形式,这是任何时候农村改革都不应该偏离的“轴线”。
尽管政学两界对“费税改革”在诊治“三农顽症”上寄予了厚望,但“费税改革”挽救不了极端落后的“小农经济”。
因为即便全部免除农业税并不断地再给农民补助,它的作用也仅仅只能停留在“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上。
故我们不能仅仅由于农民收入低,而因此将一切农村工作寄望于“增加农民收入”的解决上而迷失农村组会的长远发展方向。
同样,当前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如果旨在建成真正的“新农村”,而不是作为彰示政绩的“小康村”、“小康示范村”之类的“形象村”的话,那么,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整个过程中,这一中心仍然不能偏离。
为此,笔者认为新农村建设的着眼点应放在增强农民群体自我发展能力和竞争力的提高上。
因为,只要农民自我持续发展的能力增强了,农民收入的增加、生活环境的改善,农村的现代文明就是水到渠成的事。
相反,把大量的资金直接用于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用于对农民的直接转移支付,则只会起到事倍功半的作用。
而更严重的是那种满足于眼前问题的解决必然导致对农村组会根本矛盾解决的麻痹,进而延误新农村的建设。
故如果当前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从如何解决根本矛盾、实现长远目标入手而仅仅为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而去兴修水利、改善村容等,那么社会主义新农村必然最终会再次流产。
最后不仅仅浪费了财力、物力和人力,更严重的是延误了农村获得实质性进展的宝贵时机。
因此,基于“两个飞跃”的构想如果不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任何农村改革措施都只会使“三农”问题积重难返(2006,罗海平)。
当然,正如前文所分析到的这个“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必须是实现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的载体,以达到最终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根本矛盾为目的。
4.基于企业或组织的功能要求
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大理论贡献在于从交易费用的角度重新审视了企业或组织的性质。
它突破了斯密-李嘉图古典政治经济学从分工的角度解析企业性质和意义的传统。
尽管,新制度经济学内部对企业或组织性质的解读并不完全一致,但其分析范式是内在统一的。
根据科斯定理,企业与市场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生产和流通,企业先通过事前的契约建立科层关系,然后通过纵向的科层关系来组织生产和实现分配。
企业和市场可以相互转化,而转换的约束函数是交易费用。
当市场的交易费用大于企业的交易费用(实为“组织费用”)则选择企业,反之则反是。
而当市场的交易费用为零时,企业就没用存在的必要。
当二者的交易费用相等时企业与市场形成了稳定的界区。
我国“三农”中存在的根本矛盾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同样可以沿用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的分析范式。
从某种意义上讲“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所反映出的正是“企业与市场”的对立关系。
如前文所述我国的农业生产总体上还是“自给自足”的“小生产”,即生产环节是分散的,没有实现“组织化”。
而生产的非组织化又必然带来市场的分散化,市场的分散和隔离则必然会使农产品交易成本过高。
交易成本过高就产生了对企业这种组织的需要。
当然,我国农村、农民和农业中存在的问题远非仅仅“交易成本”过高所诠释。
目前,所广泛推崇的“公司+农户”这种组织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仅仅解决了“交易成本”的问题。
故仅仅“公司+农户”是不足以解决“三农”实质问题的。
尽管,新制度经济学中有关交易成本和企业性质的理论并非完全能用来解释“三农”问题,但我们仍能从中得出增强农民“组织化”程度对减少交易费用的重要意义。
但诚如前文分析到的,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重要并不在于如何将“小生产”组织起来适应“大市场”,而在于如何变“小生产”为“大生产”,即实现生产的组织化程度,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二)“农联模式”的功能特征
1.以发展农村和农业生产力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三农”问题中,农民问题实则就是如何减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数量问题。
农民问题可以通过城市化和大力发展工业促进民工输出并辅以相关的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民工的临时性输出成为永久性输出的方式来解决。
但农村问题却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向已经达到长期低水平均衡状态的传统农业不断引入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尤其是是农业生产力。
没有农业生产力的真正提高,一切改革都将是事倍功半、收效甚微。
提高农业生产力的一个具体要求就是要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机械化、自动化即构建具有规模经济的大生产,这是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必须能够促进实现的首要目标。
那种以我国农村劳动力众多、人均耕地少,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机械化、自动化和构建具有规模经济的“大生产”将游离出大量“无事可做”的农民为由,拒绝或拖延实现农业专业化、机械化、自动化和规模化的大生产的认识是错误的。
这只能使“三农”长期处于弱势竞争地位,最后只会把农村引向死胡同。
2.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无政治和行政裙带关系
市场原则的重要方面体现在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减少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还农民“自己决定如何发展自己”的权利,让农民自主自愿自发走向专业合作组织。
要强调合理引导下农民组织的自治和自由性,避免任何通过行政手段来强迫农民实行生产和销售的联合。
另一方面,市场原则要求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其中包括市场主体即农民身份地位的平等和产品服务交换的平等。
为此要彻底废除旨在形成“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不公平、不公正的户籍制度,还农民国民待遇,应做到无论农民还是市民在谋求自我发展的规则面前人人平等。
市场化反映在农产品上就是要求实现农业产品的商品化,避免农产品和工业产品的“剪刀差”现象,遵循价值规律。
3.公司制的“集体经济”
走集体化的道路是实现农业产业化、机械化、自动化及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从而有效解决农村“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必由之路。
而公司制的组织方式是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管理的保证也是建立现代化农村的必然要求。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南街村、华西村无一不是实行公司制的生产作业管理。
为此,通过公司制来实现集体经济就必然要让农民能自主自愿组织起来成立农村联合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农联”),并要使之成为在性质和职能上区别于当前乡(镇)企业、中介组织、农业协会以及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村集体组织形式。
按照公司制的本质要求,“农联”是一个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的生产型经济实体,是联系分散农户、逐步实现土地集中、生产环节的统一、生产经营以及流通环节的一体化管理等职能于一身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
另外,除了经济意义上农民自治组织外,工人有工会、商人有商会,那么农民也就更应该有一个值得依靠也靠得住的组织,这样才能为真正实现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所以,新农村的一个关键应该是实现农民的联合,既要有作为适应大生产、大市场的生产领域和生产组织上的联合(“农联”)更要有作为工会性质的联合(“农会”)以保护农民权益。
(三)“农联”作为农村经济组织的功能要求
“农联”是农业生产或流通环节中联系和组织分散农户的市场经济主体,是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形式,是实现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的载体。
从功能设计上讲,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1.要能实现农民在产业链上的密切“联合”,使农户作为一个“联合体”,其行为应与市场经济要求适应
自实行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以来,农村经济组织化程度较低、农户生产的分散性与适应市场竞争需要提高生产集中度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面对西方发达国家组织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农业竞争,我国普遍存在的一家一户为单位的生产,就更显得势单力薄。
因此,“农联”要能在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要让最广大的农民尤其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以形成合力和拳头去参与市场竞争。
2.要能实现生产专业化和经营一体化
“联合”经济组织要使传统农业的“小生产”变为现代工业般的“大生产”,就必然要求围绕某种商品,形成种养加、产供销、服务网络为一体的专业化生产系列,做到每个环节的专业化与产业化相结合。
同时,要使每一种产品都能实现从原料、初级产品、中间产品直至最终产品,以品牌形式进入市场。
从而有利于提高产业链的整体效率和经济效益。
为此,有关环节要能联结成“龙”形产业链,实行“农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综合经营,使外部经济内部化,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
有了有效的市场,在产业组织和政府的协同作用下,不仅能够从总体上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而且能够使参与一体化经营的小农户获得应有份额的交易利益。
3.“农联”的生产要素、产品和服务要能实现社会化和市场化
“大生产”并不仅仅意味着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和“工业化”,其更本质的要求在于生产环节包括要素、产品和服务的社会化。
社会化要求生产要素由组织通过市场按照市场交换原则全社会内获取。
这是破除自给自足“小农经济”所必需的。
产品的社会化即产品的市场化,要求生产出来的产品与市场的需求相适应。
另外通过产业化组织,不仅要能利用企业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而且还要能组织有关科技机构,对共同体内各个组成部分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信息、技术、经营、管理等的全程服务,促进各种要素直接、紧密、有效地结合。
总之,生产要素和产品的社会化是“大市场”的必然要求。
市场是开放的竞争的市场,故“联合”经济组织也就必然要适应开放和竞争的需要。
4.“农联”的治理结构要能实现公司化运作
新型的组织形式无论是通过“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农户”还是其他形式的联合方式,都必须构成一体化联合体,采取合同制度,参股分红制度,经济核算制度,互补互利、自负盈亏,对全系统的营运和成本效益实行企业式管理。
作为联合分散农户载体的“联合”组织,既可以在企业外联系农户更可以在企业内组织整合农户,使农户直接成为企业员工。
建立现代公司制这是工商企业的现实要求,从长远看这也必然会成为“农业企业”或“农村企业”的必然趋势。
即便是在外部联系分散农户,在业务管理上作为联系农户的主体企业,也必须要按照现代企业模式实行公司制度,以法人身份出现,从而带动农业产业企业化运作。
二、“农联模式”基本框架
“农联模式”不同于目前存在的各种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因为它不仅仅是设立和构建“农联”这种经济组织这么简单,而是涉及农村政治、经济、行政、社会、教育、民主法制等多个领域的系统工程。
故“农联模式”的基本框架从总体上应包含两部分,首先,是外在于“农联”的“农联模式”制度环境设计,包括区县(市)、乡(镇)等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能定位与功能再设计,然后,是作为“农联模式”载体的农村经济组织“农联”自身的设计与构建。
并且按照“农联模式”预设的目标函数,农联的存在和建立以及目标的实现是以现行政府体制改革尤其是行政改组、政府职能的再定位为先决条件。
没有这个先决条件“农联模式”就不完整,新型农村组织的功能构建就不会彻底,“农联模式”的改革设想就只会沦为长期来所谓“三农”改革的简单继续。
(一)区县(市)政府改组和职能的再定位
1.确立“省管县(市)”制
“市管县”是目前我国地方行政体制的主要形式。
到2005年底,全国共有地级行政建制333个,其中地级市 283个,占到近 85%,管县的地级市数量占全国总数的70%以上。
“省管县(市)”作为“市管县”的替代已经开始在各地试点进行。
“省管县(市)”的提出首先是基于“市管县”体制的功能缺失和不足。
“市管县”自1983年开始在全国推行,其目的在于通过城乡一体化管理克服计划经济时期二元分治所带来的城乡差距的扩大,即通过“以城带乡、城乡互补”实现城乡共同发展,然而,二十多年的实践却并没有出现所谓的“市管县”体制的预期效果。
反而在实际中却变成了“城对乡的剥夺”——即地级市对整个市包括农村组会经济资源的优先利用,从而加剧了城乡二元社会的分割和“极化”效应。
另外,市管县体制管理层次增多、管理幅度变小,增加了行政成本和降低了行政效率。
推行市管县以后,我国行政区划的层级由“省、县、乡”三级变为“省、市、县、乡”四级,凡是县与省之间需要上情下达或下情上达的问题,无论是政策性的还是业务性的,本来可以直接沟通但现在都要再经市一级中转。
很显然,信息传递增加了一套程序后,影响了信息传递速度、降低了行政效率。
同时,在“市管县”体制中,我国绝大多数的“市”是由原来的“地区”演变过来的,地区行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人员和机构设置较为简单,但“地改市”以后“市”成为一级实在的政府。
按照我国科层制设置要求就需要相应地增设人大、政协等权力机构,扩充相关的职能部门,这势必要大幅地增加工作人员,消耗更多的资源和增加行政开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成熟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市管县”体制在新形势下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为此推行“省管县(市)”体制成为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
“省管县(市)”制按照扁平化组织结构的现代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将目前县级行政区改为直接由省政府管理,取消地州市对县一级的行政管辖,以减少各级地方政府层层代理管辖农村的级数。
这样原先属于地级城市的管理权限划给了县级政府,让县级政府直接与省级政府联系,增强了县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使县作为一个独立的区域经济主体的地位得到了确立,更有利于县域经济快速发展。
图3-1 “农联模式”的框架
2.县(市)政府机构改组
实施“省管县(市)”制后,县级政府的功能和作用开始凸显并得到强化。
但要使县(市)的功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必然要求县(市)政府机构的相应改组,使县级政府作为县域经济的主体地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
长期以来,我国基层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往往是糅合在一起的,由于基层地方政府中缺乏广大农村急需的农林牧、工商管理、市场观察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同时没有有效的利用社会科技服务人才的机制。
所以,作为农民“父母官”在“办实事”上的职能就大打折扣,其基层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就难以保证。
由于,政府经济职能和行政职能的模糊,一旦基层政府决策失误,给当地带来巨大经济社会损失时往往都能游离于责任之外,不负担任何的经济过失责任,往往以行政处罚代之。
这样就使得在具体的决策实施中以迎合上级领导为首要原则,甚至为了个人的政治前途而滥用公共权利。
这样各种图有其表的形象工程大量产生,从而浪费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和失去了大量应该把握住的发展机会。
所以,将政府的行政职能和科技服务职能分开是必要的。
为此,适应“农联模式”发展的需要,县(市)政府涉农政府机构的行政职能和经济社会事务职能分开。
将现有县(市)政府中涉农管理部门的经济职能剥离出来。
同时,指导基层农村、农业、农民管理的所有机构和组织进行整合改组,在大量精减机构的基础上实行“三农合一”的管理体系,组成专职于农村建设和农村公共事务管理的纯行政职能的“涉农行政管理委员会”(简称“行政组”)。
另外组建政府“智囊团”(人才库)设立旨在指导农业生产、工商管理、教科文、市场规划等“涉农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组”)。
改组后的区县(市)政府中“行政组”行政人员主要执行原政府的涉农行政管理职能。
主要表现在:
第一,传达上级政府的指示和领导实施上级任务;第二,组织专家组进行生产建设规划,并颁布实施,同时向上级政府汇报工作;第三,管理该地区民事事务以及相关的扶贫工作;第四、主持税务征收和地方财政管理;第五,领导对专家组人才选拔和人事任免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第六,和专家组一起对辖区“农联”进行监督和提供技术服务,分别由驻乡(镇)办事处和技术组执行;第七,监督管理乡(镇)企业、私企、个体等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第八,其它公共事务的管理与协调。
长期以来,我国对农村基层社会人才尤其是县(市)级的人才并未形成统一的管理,许多人才往往是分散地服务于特定的单位和部门。
并未形成有效的人才“社会再用”机制,更没有真正形成一种将社会人才用于“服务农村”的机制。
所以,一方面,农村缺乏真正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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