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域参考资料管理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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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域参考资料管理复习
ICAO
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Organization国际民航组织
NATS
NationalAirTrafficServices英国国家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ECAC
EuropeanCivilAviationConference欧洲民航理事会
IFR
InstrumentFlightRules仪表飞行规则
VFR
VisualFlightRules目视飞行规则
FAA
FederalAviationAdministration美国联邦航空局
EUROCONTROLEuropeanOrganisationforthe
SafetyofAirNavigation欧洲航行安全组织
RNAV
AreaNavigation区域导航
RNP
RequiredNavigationPerformance所需导航性能
ADS
AutomaticDependentSurveillance自动相关监视
CPDLC
ControllerPilotDatalinkCommunications管制员/飞行员数据链通信
NAS
NationalAirspaceSystem美国国家空域计划
ATC
AirTrafficControl空中交通管制
AMSL
AboveMeanSealLevel平均海平面高度以上
IAS
IndicatedAirSpeed指示空速
AGL
AboveGroundLevel距地表以上
MSL
MeanSealLevel平均海平面高度
FUA
FlexibleUseofAirspace空域灵活使用
EATCHIP
EuropeanAirTrafficControlHarmonizationIntegrationProgram
欧洲空中交通管制协调和一体化项目
CDR
ConditionalRoute条件航路
DSS
DecisionSupportSystem
航将全国管制空域作三级划分飞行管制区/飞行管制分区/机场飞行管制区
民航将全国管制空域作四级化分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进近终端管制区和塔台管制区
民航空域结构现状如下
一
空域现状
我国除台港澳地区外划设了8个飞行情报区和三亚1个飞行责任区27
个高空管制区
1个中低空管制区
19个进近管制区和1个终端管制区
二
航路现状
1
航路网
我国现有代号航路304条
其中
国际航路95条
国内干线航路26条
地方航路183条
航路总里程为133,812公里
其中国际航路55,521公里
基本形成了国际地区干线
国内干线和地方支线三个层次的航路网结构
根据亚太地区航行规划要求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划设的国际地区航路网连接我国
43个国际机场和世界各大重要城市
国内干线航路网覆盖我国最为繁忙的省会
以及沿海发达城市机场
2
区域导航
RNAVAreaNavigation
航路和新航行系统
FANSFuture
AirNavigationSystem航路
我国负责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三亚飞行责任区内
划设了4条RNAV航路
L642
M771N892和P901这些RNAV航路是以所需导航性能
RNPRequired
NavigationPerformance
为基础的航路
7
我国西部高原地区划设了FANS航路L888此航路利用自动相关监视
ADS
AutomaticDependentSurveillance
和管制员/飞行员数据链通信
CPDLC
ControllerPilotDatalinkCommunications
等技术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此航
路是欧洲至东南亚地区的干线航路之一
这些航路的实施是RNP/RNAVADS以及CPDLC技术在我国成功应用的范例
并将得到逐步的推广和应用
我国空域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我国空中交通管理的最高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于1964
年由国防部
1977年
2000年
2001年由国务院
中央军委相继修订颁布
空
域管理的基本原则在2001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有了明确的
规定
[13]
1
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
兼顾民用
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
统一规划
合理
充分
有效地利用空域
2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利益
飞行需要
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
导航
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
环境保护等因素
3
航路航线等具体空域的划设
由管理
使用
单位提出方案
相关单位
进行批准
总结出我国空域管理的现状及主要问题如下:
一
空域管理体制不顺
二
空域管理方式落后
三
空域条块分割严重
四
军民航飞行冲突大
五
缺乏全国统一的空域管理综合数据信息系统
一是空域管理信息缺乏有效沟通
二是军民航空域管理信息静态的多而动态的少
六
空域管理缺乏基础理论与科学研究
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的工作
一
建立统一的空域管理体系
二
建立适应国情的空域管理理论研究体系
三
建立空域管理数据信息一体化系统
分发空域战略
预战术
战术管理层相关
常见的技术有
空域设计技术
空域评估技术空域灵活使用技术和空域信息采集与处理技术
总体目标是,通过5至10年的全面建设和深化改革,在低空空域管理领域建立起科学的理论体系、法规标准体系、运行管理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逐步形成一整套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低空空域管理规律的组织模式、制度安排和运作方式,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低空空域资源。
具体实施分3个阶段,2011年前为试点阶段,在局部地区进行改革试点,探索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经验做法,为全面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奠定基础;2011年至2015年底前为推广阶段,在全国推广改革试点,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指导、市场化运作、全国一体的低空空域运行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2016年至2020年为深化阶段,进一步深化改革,使低空空域管理体制机制先进合理、法规标准科学完善、运行管理高效顺畅、服务保障体系完备可靠,低空空域资源得到科学合理开发利用。
主要完成以下任务,一是按照管制、监视和报告三类空域划设低空空域,区分不同模式实行分类管理试点;二是逐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低空空域管理法规标准体系,为改革提供法律支撑;三是改进创新服务模式,提高运行管理和服务效率;四是加强配套设施建设,为推进改革创造有利条件;五是以国家投资为主,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航空服务站,合理构建航空服务保障体系;六是建立健全飞行人员培训机制,加强相关资质审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七是加强低空飞行安全监控和管理,建立完善飞行违规处罚机制和应急反应机制;八是建立评估监督机制,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手段,提高低空空域管理水平。
理论培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空域相关法规和标准;
2、空域划设与使用协调程序;
3、空域分类和空中交通服务;
4、空中交通服务区域划设;
5、传统航路航线的划设;
6、区域导航航路的划设;
7、重要点的设置;
8、空域数据的质量与管理;
9、空域容量评估方法;
10、空域灵活使用方法;
11、飞行程序设计基本知识;
12、导航基础知识与基本原理。
(二)实践练习应当包含以下训练内容:
1、航路航线的划设;
2、管制区域的划设;
3、空域管理工具软件的使用;
4、空域管理评估软件的使用。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条 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第七章 空中航行
第一节 空域管理
第七十条 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十一条 划分空域,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的需要以及公众的利益,使空域得到合理、充分、有效的利用。
第七十二条 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七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上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起飞、降落或者指定的航路所必需的;
(二)飞行高度足以使该航空器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离开城市上空,而不致危及地面上的人员、财产安全的;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的。
第八十六条 在距离航路边界三十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但是,平射轻武器靶场除外。
在前款规定地带以外修建固定的或者临时性对空发射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批准;对空发射场的发射方向,不得与航路交叉。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第二条 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七条 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
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二章 空域管理
第十一条 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 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
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第十三条 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10公里。
机场飞行空域通常包括驾驶术(特技、编队、仪表)飞行空域、科研试飞飞行空域、射击飞行空域、低空飞行空域、超低空飞行空域、海上飞行空域、夜间飞行空域和等待空域等。
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
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
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机场飞行空域的划设,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提出方案,报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航空单位或者军区空军批准。
相邻机场之间飞行空域可以相互调整使用。
第十五条 航路分为国际航路和国内航路。
航路的宽度为20公里,其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的,可以减少宽度,但不得小于8公里。
航路还应当确定上限和下限。
第十六条 航线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
临时航线通常不得与航路、固定航线交叉或者通过飞行频繁的机场上空。
第十七条 国家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目标上空,可以划设空中禁区、临时空中禁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任何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禁区和临时空中禁区。
第十八条 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兵器试验场上空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可以划设空中限制区。
根据需要还可以在其他地区上空划设临时空中限制区。
在规定时限内,未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的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限制区或者临时空中限制区。
第十九条 位于机场、航路、航线附近的对空射击场或者发射场等,根据其射向、射高、范围,可以在上空划设空中危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
在规定时限内,禁止无关航空器飞入空中危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
第二十条 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划设、变更或者撤消,应当根据需要公布。
第二十一条 空中走廊通常划设在机场密集的大、中城市附近地区上空。
空中走廊的划设应当明确走向、宽度和飞行高度,并兼顾航空器进离场的便利。
空中走廊的宽度通常为10公里,其中心线两侧各5公里。
受条件限制的,其宽度不得小于8公里。
第二十二条 空中放油区的划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临时飞行空域的划设,由申请使用空域的航空单位提出方案,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划定,并通报有关单位。
国(边)境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禁止划设临时飞行空域。
通用航空飞行特殊需要时,经所在地大军区批准后由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划设。
第二十四条 在机场区域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禁止在机场附近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等障碍物体。
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二十五条 在距离航路边界30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和其他设施。
在前款规定地带以外修建固定或者临时靶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靶场射击或者发射的方向、航空器进入目标的方向不得与航路交叉。
第二十六条 修建各种固定对空射击场或者炮兵射击靶场,必须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设立临时性靶场和射击点,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同意后,由设立单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大军区审查批准。
固定或者临时性的对空射击场、发射场、炮兵射击靶场、射击点的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与所在地区飞行管制部门建立有效的通信联络,并制定协同通报制度;在射击或者发射时,应当进行对空观察,确保飞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 升放无人驾驶航空自由气球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系留气球,须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拟定,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 飞行管制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管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二十九条 飞行管制的基本任务是:
(一)监督航空器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飞行,维护飞行秩序,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擅自飞行;
(二)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飞入空中禁区、临时空中禁区或者飞出、飞入国(边)境;
(三)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
(四)防止地面对空兵器或者对空装置误射航空器。
第三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飞行管制责任划分为:
飞行管制区、飞行管制分区、机场飞行管制区。
航路、航线地带和民用机场区域设置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终端(进近)管制区、机场塔台管制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其毗连的公海的上空划分若干飞行情报区。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6号
第四条 空中交通管理的任务是有效地维护和促进空中交通安全,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畅通。
空中交通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空中交通服务、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和空域管理。
第七条 空域管理的任务是依据既定空域结构条件,实现对空域的充分利用,尽可能满足经营人对空域的需求。
第八条 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严密组织、严格管理、严守规章制度。
第四章空域
第八十三条 空域分为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危险区、禁区、航路和航线。
第八十四条 各类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航路的结构、机场的布局、飞行活动的性质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
第一节飞行情报区
第八十五条 飞行情报区是指为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间。
第八十六条 飞行情报区内的飞行情报工作由该区飞行情报部门承担或由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八十七条 为了便于对在中国境内和经国际民航组织批准由我国管理的境外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全国共划分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昆明、武汉、兰州、乌鲁木齐、香港和台北十个飞行情报区。
(sanya)
第八十八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对在我国飞行情报区内遇险失事的航空器进行搜寻援救,在我国境内及其附近海域上空划设搜寻援救区。
搜寻援救区的范围与飞行情报区相同。
搜寻援救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第二节管制空域
第八十九条 管制空域应当根据所划空域内的航路结构和通信、导航、气象、监视能力划分,以便对所划空域内的航空器飞行提供有效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九十条 管制空域分为A、B、C、D四类。
A、B、C类空域的下限应当在所划空域内最低安全高度以上第一个高度层;D类空域的下限为地球表面。
A、B、C、D类空域的上限,应当根据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情况确定,如无上限,应当与巡航高度层上限一致。
第九十一条 A类空域为高空管制空域。
在我国境内6600米(含)以上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高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九十二条 B类空域为中低空管制空域。
在我国境内6600米(不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中低空管制空域。
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中低空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九十三条 C类空域为进近管制空域。
通常是指在一个或几个机场附近的航路汇合处划设的便于进场和离场航空器飞行的管制空域。
它是中低空管制空域与塔台管制空域之间的连接部分,其垂直范围通常在6000米(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水平范围通常为半径50千米或走廊进出口以内的除机场塔台管制范围以外的空间。
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进近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九十四条 D类空域为塔台管制空域,通常包括起落航线、第一等待高度层(含)及其以下地球表面以上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
在此空域内运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则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塔台管制员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九十五条 管制区应当按照规定划设,并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节危险区、限制区、禁区
第九十六条 危险区、限制区、禁区是指根据需要,经批准划设的空域。
第九十七条 飞行中的航空器应当使用机载和地面导航设备,准确掌握航空器位置,防止航空器误入危险区、限制区、禁区。
第九十八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严密监视飞行中的航空器动态,发现航空器将误飞入危险区、限制区、禁区时,应当及时提醒航空器,必要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九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掌握并适时向航空器发出下列内容的有关危险区、限制区或禁区的通告:
(一)空域的名称;
(二)空域的范围,包括垂直和水平范围;
(三)空域的活动时间;
(四)其他资料。
第四节航路和航线
第一百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根据在该航路执行飞行任务的性质和条件,划分为国内航路和国际航路。
第一百零一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各段的中心线,从该航路上的一个导航设施或交叉点开始,至另一个导航设施或交叉点为止。
各段中心线连接起来成为航路的中心线。
第一百零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宽度,通常为航路中心线两侧各10千米的平行边界线以内的空域,根据导航性能的定位精度,可调整其宽度;在航路方向改变时,则包括航路段边界线延长至相交点所包围的空域。
第一百零三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高度下限为最低高度层,上限与巡航高度层上限一致。
第一百零四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设置导航系统。
为了帮助航路上的航空器保持在规定的航路范围之内飞行,导航设备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第一百零五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用代号予以识别。
国际航路的识别代号应当与国际民航组织协调,防止重复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根据导航设备设置转换点,以帮助沿航路的航空器准确飞行。
第一百零七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设置重要点并用代号予以识别,以便掌握航空器在航路上运行的进度。
第一百零八条 根据航空器机载导航设备的能力、地面导航设备的有效范围以及空中交通管制情况,可以按规定在某些空域内建立区域导航航路。
第一百零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线,划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
第三百四十八条 设置扇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本地区空域结构;
(二)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网,包括航路数量、交叉点数量及位置,航空器平飞、上升、下降的百分比;
(三)控制空中交通量;
(四)航空器活动的地理分布;
(五)管制员能力;
(六)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能力;
(七)机场及跑道情况;
(八)飞行剖面;
(九)空域需求;
(十)管制方法;
(十一)与其他单位的协调;
(十二)航空器转换扇区飞行的航路及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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