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施工合同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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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施工合同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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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施工合同备案表
解除施工合同备案表
篇一:
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
附表7
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
合同备案编号:
年月日
篇二:
合同解除备案表(表16-3)
表16-3
合同解除备案表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制
篇三:
施工合同备案收费
篇一: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细则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日期:
20XX-05-21:
厦门
市政务服务中心
厦建价〔20XX〕24号第一条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厦门市建筑条例》以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实施办法》(厦建法[20XX]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由市建设
与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及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协
商、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应采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与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XX版)或国家建设部与国
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14)。
合同双方如
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条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订立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之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施工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价款
支付等方面条款。
第五条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施工合
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专业分包工程或劳务分包项目,总承包单位应
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之日起的7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在
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7日内报送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
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经备案的合同作为依据。
第六条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1、《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2、中
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3、项目报建表复印件一份;
4、施工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5、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
及光盘各一份;6、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
7、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
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二)专业分包合同1、《厦门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3、专业分包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4、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及光盘各一份;5、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6、
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料要求提
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三)劳务分包1、《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第七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齐备案资料后,且未发现存在第八条规
定情形的,或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已改正的,应当在受理当日由经办人出具施工合同备案证明。
提交的备案资料不齐全、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备案资料齐全但存在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当日一次性提出
修改意见。
第八条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现下列违
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其施工合同不予出具备案证明。
(一)未使用国家或厦门市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三)关于工程价款
的约定未符合现行省市相关计价管理规定:
1、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2、一个工程项目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3、采
取“一口价”、“平米造价”等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
检测费、规费、税金等未按规定计算的;
(五)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
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六)未对工人工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的,或未
按下列方式约定:
未约定每月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的;约定的工人工资支付比例低于当月工程进度款比例10%的;
(七)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
整办法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未按有关规定进
行约定的;
(九)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与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未符合投标承
诺的;
(十)其他违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或有争议的条款。
上述第(四)至(八)款的内容,对于招标发包的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进
行审查。
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要求按上述第
(一)、(六)、(十)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可以推
行络备案管理,并与市建设政务服务管理系统对接。
备案的施工合同,自备案之日起保存至工程竣工后5年。
第十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定期与不定期监
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并主要对下列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或者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是否存在订立合同后再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现象;(四)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
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五)是否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费挪作他用;(六)支
付担保、履约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七)是否存在任意
压缩中标工期的行为。
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
的检查要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施工合同
履约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档案。
(一)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二)施工合同(包括专业工程单独发包、劳务分包)及其补充协议未备案
的;
(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项
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四)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拖欠工程款
及工人工资的;
(六)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挪用安全文
明施工费的;
(七)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保函、履约保函的;
(九)有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二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月通报施工合同备案及监督检查情
况,对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事人员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及监督检查中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十四条本实
施细则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篇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指南
(来自:
校园生活:
)省管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核准、施工(监理、分包)合同备案指南
一、受理范围
在本省区域内省直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
二、办理条件
房屋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已经草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办理程序
第二步:
到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提交备案表及其附件材料:
a:
如提交材料符合备案条件,则办理备案相关手续;
b:
如提交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告之并返回提交单位,要求补正后重新提交备案;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地点
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405,电话:
85581891)
六、提交材料
(一)、农民工工资核准:
1、《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查表》(一式四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核验原件);
4、中标人的商务标书(核准后退回);
5、规费交费凭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规费包括:
劳保基金、新型墙体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
(二)、施工合同备案: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2、施工合同备案表(主要建设范围需电子打印版本形式)(一式三份);
3、施工合同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
4、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复印件,核验原件);
5、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原件)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协议(复印件);
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原件、一式三份)及四方协议(复印件);
7、按投标文件提供施工项目部人员组成名单,及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配备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8、省外建筑业企业须提供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9、项目的立项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10、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复印件);
11、本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原件(仅参考,不留存)。
12、墙改费、砂浆水泥费、劳保基金(发票复印件)
(三)、监理合同备案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2、监理合同备案表(主要建设范围需电子打印版本形式)(一式三份);
3、监理合同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
4、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按投标文件提供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组成名单(原件),并提供总监及专业监理人员证件、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6、本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原件(仅参考,不留存)。
(四)、分包合同备案
1、分包合同备案表(三份);
2、分包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分包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执业或上岗证件(复印件,核验原件)
5、分包合同草签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提供人公章。
七、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六)《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77号公告)
(七)《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
(九)《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办[20XX]261号)
(十)《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XX]330号)
(十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十二)《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湘建价[20XX]451号)
《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湘建价[20XX]40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
[20XX]111号)(十三)《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厅局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XX]36号)
(十四)《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XX]109号)八、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四)款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九、重要提示
(一)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和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的内容,请依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签订,合同中禁用的条款如下:
1、优质工程奖、罚不对等。
禁用工程质量达到省优、市优、芙蓉奖、鲁班奖不奖不罚,达不到省优、市优、芙蓉奖、鲁班奖等奖励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处理条款。
(省建设厅湘建办[20XX]261号)
2、规费(不可竞争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标准不按规定支付的,禁用设置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费(不可竞争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或设立暂缓条款。
(省建设厅湘建办[20XX]261号、湘建价[20XX]403号、湘建建[20XX]111号)
3、工资标准低于现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标准。
4、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条款。
禁止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条款,或建设单位一时资金不能到位,承包人负责筹措资金条款。
(省建设厅湘建办(20XX)261号)
5、要求承包人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省建设厅湘建办(20XX)261号)
6、采用不平等条款转移风险。
合同价包括所有风险费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风险内容,强行采用包干价,如风险因素包括政策性调价、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等,遇变化时均不调整,但没有给定具体的风险费用或风险费率的,没有约定土建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变化超过±3%,安装、装修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变化超过±5%,对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参省建设厅湘建价(20XX)2号)
7、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继续使用定额计价法,不执行消耗量标准的。
(省建设厅湘建价(20XX)236号)
8、不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省建设厅湘建价(20XX)330号)
9、合同条款没有约定工程结算审查完毕时间的。
(省政府令192号)
10、合同没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比例和时间,又不提供担保的。
(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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