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显失公平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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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显失公平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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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显失公平1
购房合同显失公平
篇一:
购房合同常见的十处不公平、不合理
由于消费者与开发商在市场交易中强烈的地位差距,面对通称的购房霸王合同,大部分消费者都是忍气吞声,任其宰割,小部分消费者即使知道其霸王,又说不出个理由,往往被口如舌簧的售楼小姐或楼盘按揭律师三两句就抵回去了。
其实,归根到底,是没有弄清霸王合同霸在何处?
以及缺乏对购房合同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的基本了解。
现总结购房合同常见的十处不公平、不合理的地方,供消费者购房时参考:
一霸:
签约安排在付完首付后
目前签约的基本程序是:
交定金--签认购书--交首付--签购房合同,所以很多消费者在交完首付款以后,正式签约时才发现合同条款不公平、不合理,如果对方坚持不改合同,只能是憋一肚子闷气。
所以消费者要占据主动权,最好是缴纳定金时就要求查阅合同范本。
现在的楼盘一般比较规范,会按照建设局及房管局的要求在大厅展示范本,消费者可别省这么点时间,最好先去留意一下,有不合理的地方及时指出,并在此时就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要求变更相关条款。
二霸:
合同内容单方拟定
目前购买商品房,由于受到房管部门的备案管制,都要求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GB/执行,且,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证时又必须要房管部门提交合同范本,一是政府为了监管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基本没什么作用),二是为了方便在络上签订合同。
所以开发商一般都打着“合同范本已备案,不能更改”为幌子来忽悠消费者,其实,细心的消费者可以发现,购房合同里有许多是有下划线的地方,本律师告诉你:
划线的地方是可以协商的、更改的!
那是开发商单方制定的条款,非政府制定的范本内容。
本律师在接受业主陪购时,通过与开发商的积极沟通,大都打破了“合同不能更改”的霸王定律。
三霸:
面积稀里糊涂
消费者买的是建筑面积,结果发现分摊了近30%,真正能享有的套内建筑面积一下就“缩水”了。
据前段时间的媒体报道,某楼盘共同分摊面积达到70%多!
可谓全国之最,本律师没眼福亲临该楼盘参观,是否是电梯大过主卧,过道大过客厅,而居住在火柴盒?
其实,业主完全享有对房屋的知情权,分摊面积是如何构成的,每栋楼的分摊面积在哪?
都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设计图纸或测绘报告,这样心里也就有个数,不会买的稀里糊涂了。
至于赠送的绿地、天台、入户花园、阁楼更要详细写进合同。
并约定好面积差异如何解决(详见本律师的文章《东莞购房法律问答
(二)》)。
四霸:
签合同时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可能很少有消费者能仔细关注这个问题,继而被开发商及物业公司钻了空子,买房时说好物业费一块八,收楼却发现变成了两块二。
其实在购房合同中,早就有对物业管理的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第三条第五款: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者其
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本款的“应”在法律上即“应当”,法律意义上“应当”与日常说的“必须”是一个意思。
这就是说,在签购房合同时,必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
消费者应在此引起注意,此时签了物业合同,收楼时任凭他怎么提高都有了保障了。
五霸:
房款不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房款必须入预售款专用账户,近段时间被热议,我还以为是新规定呢,其实东莞建设局及房管局早几年就有了这样的规定,只是执行力度不够,很少有房款能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现在国家政策出台后,相信执行力度会大的多了。
这是对消费者很有力的保护措施,能有效防范开发商“空手套白狼”及烂尾楼的发生。
故消费者发现开发商提供的账号不是预售款专用账户时,可要求其提供,否则可向建设局及房管局投诉。
六霸:
延迟交楼违约金过低
本律师见过最低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零点一,以一套50万的房子为例,逾期交付的,一天仅5元!
弄的消费者怨声载道,有不服气的业主,打起了官司,提出该条款显失公平,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但判决结果并不理想,因为法院认为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显失公平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支持,法院也是比较慎用的。
这就要求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力争提高违约金。
七霸:
规划设计变更不经过业主同意
这条霸王之处很让业主受伤。
看房时窗外红花绿草,收楼时却多了个垃圾站?
看房时地下室是车库,收楼时变成了配电房?
如果发现规划设计变更,这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如果购房时设计图纸有的内容,则不属于规划设计变更,业主主张权利比较困难,这要购房时要求开发商提供设计图纸,特别是一楼、楼顶的业主。
二、如果购房时没有的而收房时增加或变更的,则属于规划设计变更。
消费者可以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第十条的约定来主张权利: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
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
”
八霸:
不按收楼通知收楼视为交接
开发商一般都会在购房合同第十一条单方制定诸如“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满**日即视为该商品房已经交付”的条款。
这里存在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业主没按期收楼,超过时间收时发现房屋存在许多质量问题,开发商却以此为由拒绝维修或拒付延迟收楼违约金,怎么办呢?
本律师在此提醒消费者:
消费者应当按通知如期去验房,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书面要求其维修整改,这样才能追要延迟交楼的违约金或退房,详见本律师的文章《东莞购房法律问答(三)》。
九霸:
办不到房产证不退房
房产证是买受人享有房屋不动产的物权凭证。
对于租赁、抵押、转让、入户等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办不到房产证的房子就像没有户口的黑小孩,很多事都受到限制。
房产证条款具体体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第十五条,“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2、买受人不退房...3、。
”如上,第3项是开发商单方制定的,选择第几项也帮业主填好了,服务可真谓周到啊!
本律师见过的开发商合同,基本没有选择第1项的。
政府范本辛辛苦苦写的第一条,直接被开发商咔嚓了。
消费者对这条要特别引起注意,否则办不到房产证吃哑巴亏!
一定要同时选择第1项退房条款或在第3项中约定退房,以及办理房产证的期限。
十霸:
贷不到款需一次性支付
国家家屡次进行调控,银行贷款政策更是变化多端,半夜出新闻调息是常事,这就苦了按揭业主,本来省吃省喝穷其祖辈三代凑好首付款,资料一提交到银行,坏了!
政策变了,要多付一成首付!
还需要提供1年以上社保证明...面对变化无常的政策,开发商早就在购房合同中制定了对策:
因出卖人贷款不能的,需一次性付款!
这种官司打到法院,大部分业主败诉,究其原因:
合同已对付款方式做了约定,不能按揭贷款,要一次性付!
这对业主是多么的不公平啊!
很多人因此不得不选择违约。
这就要求消费者对这些条款进行慎重审查,不合理的、显示公平的一定要据理力争,必要时搬出法律予以对抗。
篇二:
论显失公平规则
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
毕业论文
论显失公平规则
专业
学生姓名陈洪
学号
指导教师
20XX年3月5日星期三
目录
一显示公平规则概述
二两大法系中的显失公平规则
三完善我国显失公平规则的构想
引言
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在实践中,有许多显失公平的现象,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显失公平的规则。
合同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在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呢?
我将进一步探讨我国的显示公平规则和两大法系的显示公平规则,以及对我国未来的显失公平规则的构想。
论显失公平规则
论文摘要:
本文以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为研究对象,从基本理论展开分析,借鉴两大法系的相关规定,比较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我国显失公平规则的现存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
合同法;显失公平;权利义务
一、显失公平规则概述
显失公平规则滥觞于罗马法。
早期的罗马法信奉“契约必须严守”的观念,认为意思自治是合同公平的前提,法律仅保障订约过程的程序正义,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在所不问。
在罗马法后期,戴克里先皇帝创制了“非常损失规则”,亦称短少逾半规则,成为显失公平的思想萌芽。
该规则规定,在不动产买卖中当买卖价金低于市价一半时,出售人有权以遭受“非常损失”为由撤销合同,除非买主补偿差价。
这一规则推定买卖价金短少逾半时,出售人实际上并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结果明显不公平,可以撤销。
“非常损失规则”自创立之日起,在各个时期和地域得到了广泛的承袭,发展为了法国的“合同损害规则”,德国的“暴利条款”和英美的“显失公平”等制度,其目的都在于矫正因契约自由造成的合同不公,保障交易过程和结果的公正。
根据古典契约理论,法律仅仅能够关注缔约程序公正,而不关心结果或实质公正。
法律仅能保证缔约过程是在没有错误、欺诈或者胁迫的影响下订立的,如果缔约过程受到这些影响,那么法律的救济是当然的。
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志是自由的,则结果公平问题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把握。
因此,在古典契约理论中,拒绝对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进行救济。
随着社会的发展,古典契约理论赖以建立的基础发生了动摇,各国立法、学理以及判例都逐步承认显失公平,都有条件的给予救济。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秩序中,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各种制度在一个公正的水平状态,并维持这种状态。
如果法律对存在不公正的合同同样也赋予效力,就会破坏法律的价值。
因此,法律对显失公平的进行救济是必要的。
原则上,利益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同时,他也可以承认该合同的效力,继续履行合同。
二、两大法系中的显失公平规则
(一)大陆法系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的精神,以意思自治作为基本原则,强调“契约即公正”的理念,对合同公平则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
此外,民法典使用“合同损害”这一用语替代了显失公平的概念,由拿破仑亲自裁定产生了第1647条款:
“如出卖人因低价所受损失超过不动产价金十二分之七时,有权请求取消买卖,即出卖人在契约中有放弃取消买卖的请求权的明白表示,且已声明赠此项超过价金的价值者,亦同。
”豍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法国通过规定具体的交易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的比例来判断是否造成显失公平,采取了单一客观要件说。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显失公平规则于衡平法。
传统的普通法认为“一粒胡椒籽也可以作为对价”,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对价并不必然对等,法律的职能仅仅是保障程序上的公平,合同的内容应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购者自慎。
然而,合同内容的“显失公
平”(unconscionable)违背了衡平法公平正义的存续根本,如果一个合同如此地不公以至于“触动了法院的良知”,该合同就不能得到强制执行。
事实上,衡平法院通常不会仅因对价悬殊就否认合同效力,而要考虑当事人是否缺乏平等的议价能力。
在乌尔卢姆斯诉霍尔斯利案中豎,被告同意以每英亩40美分的价格出售其在肯塔基山农场的200英亩土地采矿权,而在价格涨至每英亩15美元后拒绝履行合同,原告向法院提出实际履行的请求。
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被告是一个年满60岁,未受过教育,因患病不能再工作的人,对商业行情知之甚少,原告则是已经购买了几千英亩土地采矿权的商人,商业经验丰富,对市场价格的变动显然很熟悉,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衡平法不应帮助执行如此刻薄的交易。
”由此可见,法院判决显示公平时不仅关注合同的内容不公,而且更注重当事人交易能力的不平等。
(三)我国法律对显失公平的有关规定通过对两大法系中显失公平规则的考察,可以看到他们的共性在于以公平原则作为界定基础,极大关注订立合同的过程。
我国虽属于大陆法系,但显失公平规则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相符。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的行为。
”《合同法》第54条规定: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这些规定相结合,确立了我国的显失公平规则。
我国法律对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中也并未具体说明,致使学界对此一直存有争议,主要有客观说和主客观统一说两种观点。
客观说认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单一的,即客观上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利益不均衡,而不考虑造成不公的主观原因,客
篇三:
购房合同不合理能修改吗
篇一:
购房合同常见的十处不公平、不合理
由于消费者与开发商在市场交易中强烈的地位差距,面对通称的购房霸王合同,大部分消费者都是忍气吞声,任其宰割,小部分消费者即使知道其霸王,又说不出个理由,往往被口如舌簧的售楼小姐或楼盘按揭律师三两句就抵回去了。
其实,归根到底,是没有弄清霸王合同霸在何处?
以及缺乏对购房合同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的基本了解。
现总结购房合同常见的十处不公平、不合理的地方,供消费者购房时参考:
一霸:
签约安排在付完首付后
目前签约的基本程序是:
交定金--签认购书--交首付--签购房合同,所以很多消费者在交完首付款以后,正式签约时才发现合同条款不公平、不合理,如果对方坚持不改合同,只能是憋一肚子闷气。
所以消费者要占据主动权,最好是缴纳定金时就要求查阅合同范本。
现在的楼盘一般比较规范,会按照建设局及房管局的要求在大厅展示范本,消费者可别省这么点时间,最好先去留意一下,有不合理的地方及时指出,并在此时就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要求变更相关条款。
二霸:
合同内容单方拟定
目前购买商品房,由于受到房管部门的备案管制,都要求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gb/执行,且,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证时又必须要房管部门提交合同范本,一是政府为了监管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基本没什么作用),二是为了方便在络上签订合同。
所以开发商一般都打着“合同范本已备案,不能更改”为幌子来忽悠消费者,其实,细心的消费者可以发现,购房合同里有许多是有下划线的地方,本律师告诉你:
划线的地方是可以协商的、更改的!
那是开发商单方制定的条款,非政府制定的范本内容。
本律师在接受业主陪购时,通过与开发商的积极沟通,大都打破了“合同不能更改”的霸王定律。
三霸:
面积稀里糊涂
消费者买的是建筑面积,结果发现分摊了近30%,真正能享有的套内建筑面积一下就“缩水”了。
据前段时间的媒体报道,某楼盘共同分摊面积达到70%多!
可谓全国之最,本律师没眼福亲临该楼盘参观,是否是电梯大过主卧,过道大过客厅,而居住在火柴盒?
其实,业主完全享有对房屋的知情权,分摊面积是如何构成的,每栋楼的分摊面积在哪?
都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设计图纸或测绘报告,这样心里也就有个数,不会买的稀里糊涂了。
至于赠送的绿地、天台、入户花园、阁楼更要详细写进合同。
并约定好面积差异如何解决(详见本律师的文章《东莞购房法律问答
(二)》)。
四霸:
签合同时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可能很少有消费者能仔细关注这个问题,继而被开发商及物业公司钻了空子,买房时说好物业费一块八,收楼却发现变成了两块二。
其实在购房合同中,早就有对物业管理的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第三条第五款: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本款的“应”在法律上即“应当”,法律意义上“应当”与日常说的“必须”是一个意思。
这就是说,在签购房合同时,必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
消费者应在此引起注意,此时签了物业合同,收楼时任凭他怎么提高都有了保障了。
五霸:
房款不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房款必须入预售款专用账户,近段时间被热议,我还以为是新规定呢,其实东莞建设局及房管局早几年就有了这样的规定,只是执行力度不够,很少有房款能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现在国家政策出台后,相信执行力度会大的多了。
这是对消费者很有力的保护措施,能有效防范开发商“空手套白狼”及烂尾楼的发生。
故消费者发现开发商提供的账号不是预售款专用账户时,可要求其提供,否则可向建设局及房管局投诉。
六霸:
延迟交楼违约金过低
本律师见过最低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零点一,以一套50万的房子为例,逾期交付的,一天仅5元!
弄的消费者怨声载道,有不服气的业主,打起了官司,提出该条款显失公平,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但判决结果并不理想,因为法院认为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显失公平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支持,法院也是比较慎用的。
这就要求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力争提高违约金。
七霸:
规划设计变更不经过业主同意
这条霸王之处很让业主受伤。
看房时窗外红花绿草,收楼时却多了个垃圾站?
看房时地下室是车库,收楼时变成了配电房?
如果发现规划设计变更,这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如果购房时设计图纸有的内容,则不属于规划设计变更,业主主张权利比较困难,这要购房时要求开发商提供设计图纸,特别是一楼、楼顶的业主。
二、如果购房时没有的而收房时增加或变更的,则属于规划设计变更。
消费者可以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第十条的约定来主张权利: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
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
”
八霸:
不按收楼通知收楼视为交接
开发商一般都会在购房合同第十一条单方制定诸如“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满**日即视为该商品房已经交付”的条款。
这里存在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业主没按期收楼,超过时间收时发现房屋存在许多质量问题,开发商却以此为由拒绝维修或拒付延迟收楼违约金,怎么办呢?
本律师在此提醒消费者:
消费者应当按通知如期去验房,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书面要求其维修整改,这样才能追要延迟交楼的违约金或退房,详见本律师的文章《东莞购房法律问答(三)》。
九霸:
办不到房产证不退房房产证是买受人享有房屋不动产的物权凭证。
对于租赁、抵押、转让、入户等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办不到房产证的房子就像没有户口的黑小孩,很多事都受到限制。
房产证条款具体体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第十五条,“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2、买受人不退房...3、。
”如上,第3项是开发商单方制定的,选择第几项也帮业主填好了,服务可真谓周到啊!
本律师见过的开发商合同,基本没有选择第1项的。
政府范本辛辛苦苦写的第一条,直接被开发商咔嚓了。
消费者对这条要特别引起注意,否则办不到房产证吃哑巴亏!
一定要同时选择第1项退房条款或在第3项中约定退房,以及办理房产证的期限。
十霸:
贷不到款需一次性支付
国家家屡次进行调控,银行贷款政策更是变化多端,半夜出新闻调息是常事,这就苦了按揭业主,本来省吃省喝穷其祖辈三代凑好首付款,资料一提交到银行,坏了!
政策变了,要多付一成首付!
还需要提供1年以上社保证明...面对变化无常的政策,开发商早就在购房合同中制定了对策:
因出卖人贷款不能的,需一次性付款!
这种官司打到法院,大部分业主败诉,究其原因:
合同已对付款方式做了约定,不能按揭贷款,要一次性付!
这对业主是多么的不公平啊!
很多人因此不得不选择违约。
这就要求消费者对这些条款进行慎重审查,不合理的、显示公平的一定要据理力争,必要时搬出法律予以对抗。
篇二:
签购房合同八大注意事项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一查证
1.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
一定要看原件。
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商品房预售,开放经营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2.必须要求承诺办理产权证的时间。
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一阶段,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第二阶段的30日里,由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应注意新建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二房屋面积的条款
1.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的面积(自己分摊的公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
具体做法:
a,应在条款中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
b,公摊面积:
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臵。
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c,其他:
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臵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
另外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
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约定使用面积不能大于1%,或者%;另一种,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开发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允许购房者退房。
某些开发企业将这一条规定在合同中直接格式化为“多退少补、据实结算”,此点必须注意不接受,约定清楚。
2.房屋质量的条款
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
如:
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
同时,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质期等。
(下水道堵塞、墙面渗水、屋顶漏雨、墙体起鼓等等问题)
注意:
涉及装饰、设备标准承诺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时,合同要求双方对有关承诺的违约责任作出处理约定。
避免笼统地写上“由出卖人继续完善”或是“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干脆空白不填。
另外要注意楼盘小区内的规划及配套是否与广告说明相符。
如户型、绿化、相关配套设施、开发商对小区的承诺等,可以以“附页”或“附条件合同”的形式签订。
下列情况,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注意查看交付标准:
多数开发企业选择的是第一种交付标准,即“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进行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应当分期验收,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三交房时间和预期交房条件
在预售合同中应予明确交付时间。
比如交房装饰标准、物业的服务项目、收费等,同时明确违约责任。
注意开发商利用“合理顺延”权利过长延迟交楼时间。
对于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据的收费,如发展商聘请律师的费用、委托中介费、银行手续费等,拒付。
要清楚您所预
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应注意:
如要购买地下车库应注明地下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维修费、物管费等等。
房子的保修期限和范围。
对维修期限、条件作出约定。
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
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
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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