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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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版
10万吨级航道防波挡沙堤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防波挡沙堤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参建单位和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实现本工程安全目标,特制定本管理细则和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和规定包括建设工程中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检查和监督、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作业指导书、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相关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本程序和规定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消防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493号令》、中电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国家及行业安全法规。
第四条本程序和规定适用于参与建设工程的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天津中北港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滨海项目部(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中交三航局有限公司滨海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等所有参建单位。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目标和责任制管理细则
(一)安全目标
1.不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严防人身轻伤事故。
2.不发生重大船舶、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4.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6.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施工、监理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报港务公司。
2.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将安全规章制度报港务公司。
3.施工单位应将其协作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并对其协作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港务公司工程管理部是港务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目标的落实,工程现场日常的安全管理与检查。
对施工、监理单位控制安全目标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对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的施工、监理单位有权指正、制止或上报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处理。
(二)具有两级机构的施工单位应设立专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施工队伍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含兼职)名单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和港务公司
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负责将特种作业人员登记造册,并将证照复印件报港务公司和监理单位各一份。
(三)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负责将施工人员的安规考试成绩登记造册,并书面报港务公司和监理单位各一份。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五)新进场人员、离开施工现场三个月以上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必须重新接受部门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施工单位应营造良好的安全施工作业环境,应在人员密集和危险性较大场所设立必要数量、醒目的安全宣传、警告标语。
(七)各施工单位应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八)所有施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创伤急救、溺水、高温中暑急救等方法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八条施工许可
从事水运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
(二)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条件、环境等因素,在施工现场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安全防护用具包括:
安全帽、安全带、救生圈、救生衣、工作鞋、绝缘手套、绝缘靴、验电器、接地线、防护服、防毒面具、电焊面具、电焊手套、护目镜等。
(四)安全防护设施包括:
安全围栏、黄沙箱、消防水龙头、孔洞盖板、安全网、安全隔离层、安全警告牌及施工船舶作业标志等。
(五)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必须有以下几项标志
1.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
2.制造日期、有效使用期;
3.生产合格证、检验证及使用说明书;
4.生产许可证编号。
(六)各单位(包括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应负责本单位人员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配置和统一管理。
并负责检查、监督其协作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配置和管理。
(七)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防护用具购置、发放及管理台帐;负责做好安全防护用具的检查、检验与试验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防护用具,确保其发挥作用。
第一十条消防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制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二)施工单位应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并确定区域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三)施工单位应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四)在禁火区需明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和监管制度。
(五)施工船舶的消防,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一十一条施工安全保险
(一)施工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十二条危险源辨识
(一)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和分级。
(二)施工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危险源等级,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一十三条安全检查及例会管理
(一)各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员(含兼职),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内部安全大检查,并将自查、自整改情况书面报监理单位和港务公司备查。
(二)根据现场施工情况,监理单位和港务公司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文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详见附件一),要求责任单位整改。
(三)以下季节性、月度、周安全检查活动,由港务公司组织进行,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派员参加。
(四)季节性安全大检查:
每年4月份安排春季安全大检查;6月份安排防台、防汛安全大检查;7月份安排夏季防署降温安全大检查;9月份安排秋季安全大检查;11月份安排冬季防寒防冻安全大检查。
安全大检查前,由港务公司制定并下发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
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查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查出的问题,负责制定、下发整改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五)月度安全检查活动:
港务公司安全主管负责组织每月第四周星期二上午9:
00进行一次月度安全检查活动;参加安全检查人员:
港务公司工程管理部主任、工程管理部安全主管、监理公司专职安全工程师、施工单位生产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其它协作单位项目负责人。
港务公司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相关单位的整改意见,下发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六)周安全检查:
每周二上午09:
00进行安全及安全文明施工联合检查。
参加单位:
工程管理部安全专职、监理公司专职安全工程师、施工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其它协作单位负责人。
港务公司、监理单位对查处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意见,港务公司负责制定、下发整改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七)安全网活动
1.港务公司负责于月度安全检查活动日主持召集安全网活动。
2.安全网活动参加人员:
港务公司工程管理部主任、安全主管,监理公司专职安全主管,施工单位生产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其它协作单位项目负责人。
3.安全网活动内容:
各施工单位按照本程序安全工作汇报内容(详见附件二)的要求作简要汇报;监理单位对本月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要求相关单位的整改意见;工程管理部安全主管,分析、总结本月安全工作,协调各单位提出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对相关单位的考核和奖惩意见,布置下月安全工作重点;港务公司工程管理部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并提出具体要求。
(八)安全简报
1.港务公司负责每月编写一份安全简报。
2.安全简报内容包括:
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和吸取事故教训、表扬安全好人好事和考核情况、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布置下月安全工作重点等。
3.安全简报于每月5日前发到相关监理、施工单位和港务公司及领导处。
第一十四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一)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作业环境、技术要求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批准后,应与施工计划同时布置贯彻执行。
(二)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临时用电规模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三)陆用施工机械上驳船组合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船舶稳性和结构强度验算结果。
(四)受热带气旋、突风、洪水或风暴潮等灾害性天气影响的区域施工,必须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
(五)无掩护水域或急流险滩水域施工必须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
(六)船舶调遣和拖航前,必须制定调遣拖航方案。
(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八)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书面报港务公司和监理单位各一份。
第一十五条安全施工作业指导书
(一)安全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的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施工作业“安全、优质、高效”,促使施工人员了解工程规模、工程特点,明确施工任务、施工顺序与交叉作业、机械性能、材料特性以及特殊的操作方法,做好保证施工安全的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因此,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
(二)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应编制本单位工程安全施工作业指导书,并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三)安全施工作业指导书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核符合要求,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必须签字。
对于监理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施工单位应研究给予答复,必要时应对安全施工作业指导书进行修改完善。
(四)安全施工作业指导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针对工程的结构特点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2.针对施工所选用的船舶、机械、工器具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
3.针对所采用的有害人体健康或有爆炸、易燃危险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点,从职业健康和技术措施上加以防护。
4.安全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范围:
重要临时设施,复杂施工工序,特殊高处作业,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带电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施工,海上特殊条件下施工。
第一十六条安全技术交底
(一)工程开工前,单位、分部和分项工程均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交底通知书”(详见附件三),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认手续。
(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是施工工序中首要环节,必须坚决执行,未经交底或措施不落实不得施工。
(三)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应由施工单位指定的领导负责组织进行,各相关安全技术人员、施工作业负责人和监理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参加。
重大和特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交底时,应邀请港务公司人员参加。
(四)交底时应充分发扬民主,使到场人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并对交底内容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使其更加完善。
(五)凡进行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的项目必须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详细记录交底内容、交底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参加人员要签字认可。
(六)施工人员应按交底要求做好防范工作,不得擅自变更,必须更改时,应取得审批人同意。
(七)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八)安全技术交底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危险源和危险因素;
2.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3.职业健康与环保的要求;
4.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5.其他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第一十七条船舶、施工机械日常管理细则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施工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各种船舶、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船舶、仪器设备、后勤供应、安全措施和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及维护保养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施工单位应负责本单位船舶仪器设备的编号登记、安装固定、检查调试以及施工机械的操作、维护、保养、安装、拆除等过程管理,并做好记录台帐。
(四)施工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船舶、施工机械的报验、取证、年审工作。
严禁使用证书不齐或超过有效期的船舶以及使用不合格、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验合格的施工机械。
(五)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船舶的机电设备、安全设备、技术性能及营运条件进行审核,检查,确保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及营运的能力和条件。
(六)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施工机械安装、拆除的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
安装、拆除人员中不应少于30%的经过专业培训取证,并经体检合格。
(七)安装、拆除施工机械前必须将安全施工措施书面报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备案。
(八)施工机械安装、拆除前,各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九)各施工单位在安装、拆除大型施工机械时,应指派专人负责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
(一十)施工单位应在使用大型施工机械前,将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资料书面报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备案,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十一)安全监理工程师和港务公司人员负责对各施工单位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以书面整改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章通用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十八条一般规定
(一)各作业工种、施工船舶、机械和电器设备等,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二)施工船舶必须具有相应的有效证书,船员必须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三)施工船舶或大型机械设备应满足最低安全配员和定人、定机的要求。
(四)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的技术状态良好。
安全保护装置及监测仪表、报警装置等应齐全、有效。
(五)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六)从事有粉尘、腐蚀、放射性或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毒面具和防护手套;扑救有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时,应戴防毒面具、防护手套和穿防护服,在使用前应检验各部件是否完好无损。
(七)施工现场的坑、洞、沟、漏斗及升降口等处,应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标志、警示牌等,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
确需拆移的,应经过施工负责人同意。
(九)陆上作业时,遇到能见度不良无法看清场地,雷雨或风力大于6级的天气,应停止打桩、振冲、强夯、排水板打设、深层拌和、地连墙施工和泵车输送混凝土等作业。
当风力大于8级时,应对设备采取防风加固措施。
(一十)水上作业遇有超过船舶作业性能的工况条件或无法看清场地的能见度不良天气,应停止作业。
水上作业的工况条件虽未超过施工船舶的作业性能,但难以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亦应停止作业。
(一十一)进入下列水上场所,必须正确穿戴救生衣:
1.在无防护栏或1.0m一下低舷墙的船甲板上;
2.在工作船、舢板、木筏、浮筒、排泥管等上;
3.在各类施工船舶的舷外或临水高架上;
4.乘坐交通工作船和上下施工船舶时;
5.在未成型的码头、栈桥、墩台、平台或构筑物上;
6.在已成型的码头、栈桥、墩台、平台或构筑物边缘2.0m范围内;
7.在其他水上构筑物或临水作业的危险区域。
(十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起重吊装作业:
1.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明;
2.无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
3.起重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
4.吊索系挂和附件捆绑不牢或不符合安全规定;
5.被吊物上站人或吊臂及被吊物下站人;
6.被吊物捆绑处的棱角无衬垫,边缘锋利的物件无防护措施;
7.被吊物埋在地下或位于水下情况不明;
8.夜间工作场地无照明设施或能见度不良,无法看清场地和被吊物;
9.越钩或斜拉;
10.陆上风力大于等于6级、水上工况条件超过船舶作业性能。
第十九条模板作业
(一)模板安装就位后,必须立即进行支撑和固定。
支撑和固定未完成前,严禁升降或移动吊钩。
(二)模板安装处距地面或水面的高度超过2m时,应搭设脚手架或施工平台。
第二十条混凝土工程
(一)维修、保养或清理搅拌系统、供料系统时,必须切断电源,悬挂“严禁合闸”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
(二)检修或清理搅拌滚筒必须封闭下料口、切断电源、悬挂“严禁合闸”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
第二十一条电焊、气焊施工
(一)吊运氧气瓶或乙炔瓶必须使用装具。
严禁使用钢绳、铁链直接捆绑或使用电磁吸盘等进行吊运。
(二)氧气瓶、乙炔瓶存放或使用时,严禁靠近热源或易产生火花的电气设备。
(三)电焊、气焊人员应戴面罩和护目镜及电焊手套,穿橡胶绝缘靴。
(四)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点10m范围内,严禁存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可燃危险品。
(五)电焊钳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和隔热功能。
钳柄与导线必须连接牢固、接触良好。
电缆芯线严禁外露。
(六)容器内焊接作业必须设置通风、绝缘、照明装置,并设专人监护。
金属容器内照明设备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七)潮湿地带焊接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体上。
雨天必须停止露天电焊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用电
(一)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
(二)施工岸电通往水上的线路,应用绝缘物架设,导线长度应留有余量,不得挤压或拉拽电缆线。
(三)水上和潮湿地带的电缆线,必须绝缘良好并具有防水功能。
电缆线的接头,必须进行防水处理。
(四)船舶进出的航行通道、抛锚区和锚缆摆动区严禁架设或布设临时电缆线。
(五)施工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
遇有临时停电、停工或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及时关闭电源。
(六)水上施工使用岸电时,其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应符合三相五线制的规定,并应设置专用配电箱。
(七)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的大于0.1s,用于潮湿或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第二十三条起重吊装
(一)起重吊装所使用的钢丝绳和索具,必须有具备生产资质的制造厂商提供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
(二)起重绳索必须进行受力计算,索具、滑车等必须根据计算结果合理选配。
吊装前必须对其进行检查。
(三)两台起重设备起吊同一重物时,必须制定专项起吊方案。
起吊前必须根据重心位置等合理布置吊点。
吊运过程中,必须统一指挥,两台起重设备的动作必须协调。
各起重设备的实际起重量,严禁超过其额度起重能力的80%,且钩绳必须处于垂直状态。
(四)陆用起重机在驳船上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船舶稳性和结构强度验算结果,同时,对起重机的吊重、作业半径做出规定。
起重机、吊臂及吊钩必须设置封固装置。
第二十四条高处作业
(一)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二)高处作业应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的有关规定。
(三)雨雪天气应采取防滑措施,风力大于等于6级或雷电天气时,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场所的临边应设置安全防护围栏和昼夜显示的警示标志。
(五)高处作业不宜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必须进行上下交叉作业时,应搭设安全防护棚或采取有效措施。
(六)作业面与相对基准面的高差超过3.2m且无临边防护装置时,临边应挂设水平安全网,外侧挂立网封闭。
作业面与水平安全网之间的高差不得超过3.0m。
安全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七)凡使用移动式直梯或从事临时性高处作业时,梯子使用前应认真检查,梯子底部应包防滑橡皮,工作时应一人工作,一人站在下面扶好梯子,严禁二人同时在梯子上面工作。
(八)安全网的质量、使用和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5725)的规定;安全网的安装应系挂安全网的受力主绳。
安装完毕后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网安装或拆除应根据现场条件采取防坠落措施;作业面与相对基准面高差超过3.2m且无临边防护装置时,临边应挂设水平安全网,外侧挂立网封闭。
作业面与水平网之间的高差不超过3.0m。
第二十五条水上抛石施工
(一)挖掘机、装载机等陆域施工机械临时安放在驳船上进行抛石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船舶稳性和结构强度验算结果,并应确定驳船装载量和挖掘机、装载机等在驳船上的作业条件。
(二)挖掘机、装载机等在驳船上作业时,驳船的纵横倾角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且不得超载。
(三)作业完毕或船舶在拖航过程中,应对挖掘机、装载机等进行封固,并将铲斗收回、平放、封固于甲板上。
(四)挖掘机、装载机等在驳船上抛石应控制其旋转方向,不得将装载块石的铲斗跨越船员室或人员。
(五)人工抛石作业时,抛石人员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并应先取石堆顶部块石,石堆陡坡下不得站人。
(六)夜间抛石应设置足够的照明灯具,及时清理甲板上的散石,并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
(七)开体或开底驳装载块石不得偏载或超载。
(八)开体或开底驳抛石应控制船位和抛石速度。
(九)在软土地基上抛石时,施工顺序、抛填速率和间隔时间应符合设计规定。
(一十)进入潜水作业区前,抛石船应与潜水负责人取得联系。
配合潜水员抛石时,应服从潜水负责人的指挥。
第二十六条沉排、铺排及充砂袋施工
(一)运输船舶靠泊铺排船应事先取得联系,待铺排船放松靠泊侧锚缆后方可靠泊。
(二)铺排船上的起重设备吊装及展开排布应有专人指挥。
卷排时,排布上、滚筒和制动器周围不得站人。
(三)吊运混凝土联锁块排体应使用专用吊架,排体与吊架连接应牢固。
吊放排体过程中应使用控制绳等措施控制其摆动,吊起的排体降至据甲板面1m左右时,施工人员方可对排体进行定位。
(四)升降铺排船滑板或溜放排体时,滑板和排体上不得站人。
(五)充砂袋冲灌前,灌砂口、输砂管接头及高压水管接头应连接牢固。
(六)充砂袋或砂枕沉放前,应检查沉放架的制动装置。
电器设备应设专人操控。
(七)水上抛放充砂袋或砂枕时,船上的活动物件应固定,作业人员不得站在船舶舷边。
(八)充砂泵或高压水泵的吸头应采用支架、滑车和绳索吊设。
升降吸头不得直接提拽泵体电缆。
第二十七条潜水作业
(一)潜水作业应执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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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 建设 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