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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评标办法
鄂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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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投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标办法。
第二条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交通、水利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工程项目要求及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的方法及标准。
(一)综合评估法:
投标人的投标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综合评估并且量化评分,依照得分自高至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适用于重点工程或者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中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的除外)最低,并且提交低价差额风险担保。
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和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工程项目。
(三)平均值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评标基准价。
仅适用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需要另行采用其他评标方法,招标人应当报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章评标组织
第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专家评委)为五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指定。
第六条专家评委一般从市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经核准可以特邀专家评委。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商务组专家评委应不少于2人,负责商务标的评审;技术组专家评委负责除商务标以外其它投标文件的评审。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八条评标活动基本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答辨(招标文件若要求);
6、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第九条评审前由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管工作人员核查专家评委身份;招标人可对招标工程概况作简要阐述,但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暗示、明示和意见。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作好评审准备工作。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二)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划分技术组和商务组;
(三)研究招标文件、熟悉工程情况,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检查或者补充评审所需的记录表格和资料。
(四)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形成清标成果用于投标文件的评审。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一)形式评审;
(二)资格审查(资格后审);
(三)响应性评审;
(五)废标的判定;
(六)算术错误修正;
(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二条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专家评委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详细评审。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明确需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本单位的投标负责人进行现场考核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对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举行背靠背的答辨评审。
第十四条完成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签字确认其评审资料。
依照评审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三名中标侯选人,或者接受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第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招标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其他项目招标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也可采用定额计价招标。
第十六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相关规范要求编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招标时公布,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因素和范围,招标人不得约定所有风险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引起的费用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因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合理约定。
没有明确约定的,其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的5%以上,施工机具使用费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的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应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招标控制价应按相关规范、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施工现场情况、地质水文资料、常规施工方案和价格信息等资料编制。
第十九条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内容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招标文件一同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网上公布,并不得上调或下浮。
第二十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招标控制价及其有关资料应当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日内向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决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通知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责成招标人改正。
最终的招标控制价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5天,否则应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编制、上传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答疑补正。
第二十三条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按规定加盖招标人单位印章、造价咨询人资质专用章和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盖章,还应有编制及审核的造价人员、造价工程师的签字加盖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依据招标控制价合理设定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章施工组织设计与诚信标
第二十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实行“暗标”评审,可量化评分,也可以合格性评审。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需提供的各项认证、资质、执业资格、业绩和信誉等证书资料,实行建库管理、网上公示和查询。
投标人需提交的证书、证件、业绩信誉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开标时投标人必须当场、当时、当众提交;评审时需核查的证件资料还应在相关网站可追朔查询,否则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中标候选人所提交的项目管理机构及业绩信誉等资料,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一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投标报价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能力和市场价格信息,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确定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因素,在计取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后编制投标报价。
第二十九条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投标最高限价,也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三十条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均须按照相关部门发布的标准计取。
投标人不得将不可竞争费用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争投标。
第三十一条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措施项目费(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为可竞争费用。
投标报价中的可竞争费用项目不得出现零或负报价。
第三十二条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在答疑时应提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第三十三条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费(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或参照相关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等计算。
第三十四条其他项目费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暂列金额、暂估价,按照工程量清单列出的数额计入。
暂估价中的材料、设备单价应按照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投标人不得变动和更改。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总价20%或合计超过50万元的,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依法共同组织对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项目进行招标(招标人供应的材料除外)。
(二)计日工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三)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估算。
第三十五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不得漏项,不得擅自改变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及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在投标竞争中,所考虑的让利因素应当体现在综合单价之中。
清单项目的合价应与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的乘积一致;各分部分项合计金额应与单项小计累加金额一致;投标总报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一致(计算机的运算误差除外)。
第三十八条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的签字。
投标总价表还应有造价人员的签字加盖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编制、上传投标文件、商务标投标报价和提出疑问。
但不得在同一个工程项目或标段中编制两个及以上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第七章评审一般规则
第四十条评审时应当注意事项:
(一)评审项目(评分因子)中有浮动计分范围的,应在该范围内计分;
(二)出现记分错误有修正的,必须在修正处签名;
(三)量化计分过程中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按四舍五入计;
(四)在所有评标文书上签名。
第四十一条在评审(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审职责。
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规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处理并向评标现场监管人员报告。
第四十三条对评审中存有疑义的,应当通过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实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定论。
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予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第四十四条评审完毕,由评标委员会主任按照以下主要内容负责撰写评标报告,经全体专家评委签字后提交并备案。
(一)基本情况和清标成果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无效标或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答辩事项纪要。
第四十五条专家评委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记录在案。
专家评委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侯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侯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并上网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期满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15日内,招标人须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评标遵循公平、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在发现评标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进行重新评审: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
(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存在明显错误、疏漏或者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
(四)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
(六)招标人或投标人质疑事项需要评标委员会予以审查确认。
第四十九条重新评审应在资深专家评委库中抽取专家评委。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的重新评审,经核准可特邀专家评委。
第五十条建立专家评委评标工作记录档案,依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实施细则(暂行)》(鄂州招投标文[2010]18号)即行废止。
鄂州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附件:
评审细则
附件:
评审细则
一、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按照形式评审、资格审查(包括资格后审)、响应性评审、废标判定、算术错误修正、澄清、说明或补正依次进行。
(一)形式评审
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的形式评审不予通过:
1.1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不一致
1.2 投标文件没有加盖投标人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1.3 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电子标书编制错误、加密解密失效或者存储介质损坏等导致其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系统;
1.4 联合体投标人未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没有指定牵头人或者授权书;
1.5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文件的除外;
2.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错装;
2.3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2.5不同投标文件商务标书签有同一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执业专用章;
2.6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具有相同机器码或者特征码;
2.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基本账户或者个人帐户转出;
2.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2.9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二)资格评审
1.资格评审详见《鄂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并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评审,确定正式投标人。
2.采用资格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投标资格:
2.1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2.2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且没有对其他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构成不公;
2.3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
(三)响应性评审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的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1.1投标内容有缺失或错误;
1.2不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1.3工期、工程质量、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有效期等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4投标人的权利义务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及格式”要求。
1.5施工组织设计未遵守以下暗标编制规则:
1.5.1打印版面整洁、字迹清晰,无涂改或手写。
没有出现投标人名称、人员姓名、本招标工程项目以外的工程项目名称。
无投标人企业特点(如:
文字、图案、表格等)方面的标记标识。
不编页码,在页眉、页脚等处不得划线或其他有别于常规文档的特殊标识;
1.5.2文本文字采用不大于黑色4号简写宋体、A4白色纸张、纵向双面打印;图表采用电脑绘制,A4白色纸张,黑色双面纵(横)向打印。
图表标识文字(名称)采用不大于4号的简写宋体,图表内文字为不大于小4号简写宋体;
1.5.3使用统一目录和序号。
目录的主项分别使用“一、二、三、……”编序,不得添加子项序号;正文中目录主项的序号亦同目录,每一个主项下的子项使用“
(一)1.
(1)①”最多四个层次序号;
1.5.4打印页不允留有空行、空面、空页;
1.5.5采用鄂州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统一监制的封面、封底、装订编杆和文件袋。
技术标的正、副本按要求在规定位置签章粘封,并一起装入技术标文件袋中粘封袋口,文件袋外表面不得有污渍等其他标识;
1.5.6采用电子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1.6商务标有下列情形之一:
1.6.1商务标书、投标总价表没有按规定加盖投标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没有造价人员签字加盖专用章;
1.6.2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或低于工程成本;
1.6.3工程量清单各分项报价超出该分项招标控制价;
1.6.4工程量清单各分项报价低于该分项招标控制价80%(含),或者需要评审的主要材料价格(用*号标识)超出市场信息价±10%(含)、其他材料和辅材价格低于市场信息价的±20%(含),投标人所提交低报价的有关证明材料评审不认可;
1.6.5工程量清单、暂列金额、暂估价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合;
1.6.6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性费用未按规定标准计取;
1.6.7投标总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人,经澄清、说明仍不能令评标委员会认可,有可能存在履约风险而明显不利于招标人。
但投标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充分阐述可以低报价投标理由,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的除外;
1.6.8投标总报价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不一致;
(四)废标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单列)
1.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1.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1.4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相互任职或工作;
1.6被责令停业;
1.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
1.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1.10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11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1.12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资格后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13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1.14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出席开标会。
2.因废标致使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明显缺乏竞争力,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五)算术性错误的修正
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出现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不一致,以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并修改合价金额。
但综合单价小数点发生明显错误则应以标出的合价金额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金额。
2.各项报价书(表)中,细目价格、费用(合价或合计)金额累计与总价不一致,应以各细目价格、费用(合价或合计)金额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合价或合计)金额。
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分析表相对应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分析表中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
4.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六)澄清、说明或补正
1.在评审(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投标人可以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者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除外)。
二、详细评审
(一)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计分。
评分权重分别为:
施工组织设计10—20%,商务标60%—80%,诚信标10%—20%。
招标人应当依据工程特点、规模等情况选定适宜的权重。
招标文件若要求评审现场答辩的,视答辩判定的有效投标另加0—5分。
1.施工组织设计(100分)
1.1评审项目(评分因子)及标准分值:
1.1.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10分);
1.1.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10分);
1.1.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10分);
1.1.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5分);
1.1.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5分);
1.1.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5分);
1.1.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5分)
1.1.8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10分);
1.1.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5分);
1.1.10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形式(采用“暗标”方式评审时不得涉及人员姓名、简历、公司名称等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容,计入诚信标中);
1.1.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10分);
1.1.12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5分);
1.1.13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5分);
1.1.14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5分);
1.1.15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5分);
1.1.16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5分)。
1.2施工组织设计定性评分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量化评审为100分,按照各评审项目(评分因子)划分为优、良、一般和差四个档次评分,各档次的定性与评分标准如下:
1.2.1优(计100%标准分值):
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周全,措施到位,针对性强,完全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
1.2.2良(计80%标准分值):
基本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基本周全,措施基本到位,针对性较强,可以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非主要的个别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或提高。
1.2.3一般(计60%标准分值):
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一般,考虑基本不周,措施不够到位,针对性不强,虽然可以基本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重新考虑。
1.2.4差(计50%标准分值):
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差,考虑不周,措施基本不到位,没有针对性,不能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
2.商务标(100分)
2.1 最高投标限价的确定:
G=[u(M–Z)+Z]
M—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下同)
Z—招标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无该项内容时Z=0)
u—招标控制价M值的市场价格调整系数。
u一般为0.980、0.975、0.970、0.965、0.960五个系数,可根据工程专业、工期和市场情况调整,并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约定。
没有约定的,在开启报价前由招标人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2.2投标总报价S1(80分):
2.2.1 确定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D:
D=(A–Z)*C
D值为随机投标总报价A扣除招标人提供的暂列金、暂定项目金额部分Z后的价格与下浮让利系数C的乘积。
2.2.2 随机投标总报价A:
在等于或小于最高投标限价G的报价中,现场随机抽取三个的算术平均值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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