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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开展劳务派遣单位
关于开展2018年劳务派遣单位
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
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指导管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和苏州市《关于开展2018年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苏人保监【2018】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2018年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
主要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017年12月31日前依法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在我市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二、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应当于4月25日前向人社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主要事项为:
经营业绩、用工信息、合同签订、社保参保、报酬支付、派遣业务等情况。
三、核验材料
1、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
2、2017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见附件2);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分公司则提供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子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名录;
5、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1)、自有场所的提交场所产权证明,属租赁场所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
(2)、提供办公场所最新实拍门头照(体现具体地址)和办公现场实景照,人社部门随机抽查不低于20%的劳务派遣企业实地查看经营情况;
6、2017年12月份职工工资支付情况,社保缴费凭证;
7、2017年12月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派遣发票清单,公司基本账户银行流水;
8、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见附件3);
9、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10、劳务派遣用工积分管理自评表(见附件5)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属分公司的,除了第一项材料应为《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4),此外还另需提供总公司通过2018年度核验的证明。
以上材料中,1至4项提供书面材料,5至9项通过雷博平台中直接打包上传或录入电子文件,第10项为系统根据单位填报情况自动考核无需填写。
四、核验流程
劳务派遣单位应严格按照下列流程,有序开展。
(一)材料准备和自评自纠阶段(2018年3月19日—3月31日)
劳务派遣单位至中国常熟—网上政府—人社局(
(二)主动报告和审查核验阶段(2018年4月1日—4月16日)
劳务派遣单位登陆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雷博平台),录入数据、上传资料完成自评并经人社局审查通过后,携带书面材料至市人社局现场核验。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核验:
1、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2、社会保险未开户或未使用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的;
3、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中未如实登记职工录用、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相关信息的;
4、劳务派遣用工积分管理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5、审查核验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未能在年度报告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6、连续两年从未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7、没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的;
8、合作的用工单位使用派遣职工比例超过10%的。
(三)整改完善和结果公布阶段(2018年4月17日—4月25日)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人社部门告知补正相关材料;
2、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章(分公司在经营情况报告表上盖章)+,并公布企业名单;
3、根据核验情况,适时推荐优秀的劳务派遣企业为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单位。
4、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审查劳务派遣合作方的年度核验情况,凡未参加核验或核验未通过的,不得与之开展劳务派遣经营合作。
(四)核验工作后续处置阶段(2018年4月26日以后)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未通过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延续许可。
五、工作要求
依法开展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不但是法定要求,而且是整顿、净化我市劳务派遣市场,依法保障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职工、用工单位三者合法权益的必要保证,对于建立合法有序、公平高效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意义重大。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对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引导规范用工,督促企业按时、如实报送,确保该项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书面材料报告地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号楼610室,联系电话:
52710587;核验信息系统咨询电话:
52795298。
附:
1、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2、2017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3、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4、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
5、劳务派遣用工积分管理自评表
附件1
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本
劳务派遣
经营区域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提交材料情况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2.2017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3.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子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名录
□4.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5.2017年12月份职工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6.2017年12月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派遣发票清单,公司基本账户银行流水
□7.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8.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附件2
2017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我单位年经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
二、报告期内经营情况
公司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情况以及相应增减幅度等主要经济情况;劳务派遣业务经营收入、利润、纳税以及相应增减幅度等情况。
三、劳务派遣业务经营情况
(一)被派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包括:
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支付被派遣劳动者报酬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分别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人数和占用工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
(二)用工单位相关情况,包括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数量、派遣期限等情况;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三)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是否成立工会、是否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情况。
(二)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变更情况。
(三)近两年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立案情况、劳动仲裁裁决情况、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情况等。
特此报告。
单位名称:
(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单位名称
用工情况
直接用工人数
总人数
人
其中:
具备劳动关系协调或者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人数
人
劳务派遣用工
总人数
人
派遣在临时性岗位人数
人
派遣在辅助性岗位人数
人
派遣在替代性岗位人数
人
跨地区派遣人数
人
派遣农民工人数
人
派遣实习生
总人数
人
其中:
跨地区派遣人数
人
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情况
订立劳动合同
总人数
人
其中:
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的人数
人
参加社会保险
总人数
人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付情况
劳务派遣人员月平均工资
元
用工单位情况
总数
户
人
其中
国有企业
户
人
其他内资企业
户
人
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户
人
行政机关
户
人
事业单位
户
人
其他单位
户
人
单位名称
1、
使用劳务派遣人数
人
2、
使用劳务派遣人数
人
……
使用劳务派遣人数
人
注:
1、直接用工:
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包含被派遣人员)。
2、劳务派遣用工:
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的人员,不包含派遣实习生。
3、跨地区派遣:
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不在同一社会保险统筹区。
4、劳务派遣人员月平均工资:
是指劳务派遣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5、以上数据统计时间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4
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
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盖章:
□本省跨社会保险统筹区经营
□本省未跨社会保险统筹区经营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江苏经营
劳务派遣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住所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情况
分公司名称
住所
负责人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填表人姓名
填表日期
受理报
告机关
(盖章)
年月日
提交材料情况
□1.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备案表及复印件
□2.2017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5.2017年12月份职工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6.2017年12月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派遣发票清单,公司基本账户银行流水
□7.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8.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附件5
劳务派遣用工积分管理自评表
评分项目
序号
评分内容
评分规则
自评分
(基本分120分)
一
用工信息登记
1
劳动用工信息系统管理
日常未正常通过信息系统管理用工台账资料的,扣10分
2
网上申报系统(雷博系统)
未开通或未正常使用的,扣10分
3
劳务派遣单位基本信息
未登记或基本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变更登记的,每一项扣5分
4
招工用工情况登记
招用劳动者未在一个月内登记劳动者身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或未如实如数登记的,或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续签,未在15日内变更登记的,每人次扣1分
5
劳务派遣协议登记
未一个月内按要求登记,或登记情况与实际不符的,每一份扣5分
6
派遣情况信息登记
有关用工单位、派遣性质、派遣岗位、用工时间等信息未登记或登记情况与事实不符的,每次每项扣5分
7
劳动报酬支付情况登记
未按月如实登记派遣员工工资支付信息,以及代付工资、代缴保险等税务发票信息的,每次每项扣5分
二
依法规范用工
8
依法招工用工情况
存在违规收取职业中介费、押金等,或招工用工中存在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情况的,每一起扣10分
9
工资支付情况
发生因拖欠工资被黄色预警,每一起扣10分;发生因拖欠工资被红色预警,每一起扣除20分
10
劳动保护情况情况
工伤事故发生率超过全市事故发生率的,每超过1‰扣1分;发生工伤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30分
11
劳动行政执法情况
劳动监察机构每立案处理一起扣除10分;每一次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扣30分
12
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
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审查材料或审查未通过的扣10分,并列入重点监察对象
1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情况
每发生一起仲裁案件的,扣5分;裁决(部分)败诉的,加扣5分
14
群体性事件情况
发生10人以上派遣员工到市政府及以上部门群体性上访事件,或市领导批示严肃查处的事件,每次扣30分
三
社会保险办理
15
社会保险登记情况
未按规定登记的扣10分并移送监察大队处理
16
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及缴费基数申报情况
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或未通过的扣除10分,并列入重点稽核对象
17
派遣员工参保情况
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
18
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情况
未如实代扣代缴社保费的,每人次扣5分
19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情况
未及时申报派遣员工社保待遇并足额支付的,每人次扣5分,待遇支付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克扣挪用情况的,每人次扣10分
四
规范经营行为
20
机构设置情况
在我市增设分公司或到外地开设分公司未报告的,扣20分
21
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
至少4名具备人力资源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每少一名扣5分
22
业务开展情况
连续2年未有实际劳务派遣经营行为的,扣50分
23
如实提供经营情况报告
未按时按要求提供的,扣50分;提供虚假、失效专业资格证书或其它证明文件的,扣50分;隐瞒实际经营情况,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扣50分
24
按照规定比例开展派遣业务
每超过法定比例1个百分点扣除2分
25
参加培训学习情况
未按要求参加培训会议和培训学习,每一次扣除5分
26
劳动关系和谐
劳务派遣经营年度内,未受到投诉、举报的,加20分
27
劳务派遣经营规模化
劳务派遣经营年度内,开票营业额超过1000万的,每增加500万加5分
28
获得先进表彰或荣誉称号
本市每一项加10分;苏州市级每一项加20分;省级及以上每一项加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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