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文书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多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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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文书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多篇范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
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
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
主要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
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
而实不至。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
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
宽。
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
意思。
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
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
情况,即后契约阶段。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
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
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
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
性规定。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
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主演
是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
(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
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
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有二大作用,其一个作用是指导作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
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
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基本原则不是虚无缥缈的,法律的各项制度、各项规定,都闪耀者基本原则的光辉,都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当然,基本原则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完备而不断丰富。
第二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合同法立法、执法、司法及其研究都有重要意义。
如此,将什么原则确立为合同法基本原则本身即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看,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应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三原则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关键词]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
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
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
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
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
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
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
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三、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一)合同自由是前提
合同既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这种意思的表示就必须是自由的,不受非法干涉与强制的,才能体现主体的真实意思,才符合正义的要求。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须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这种意思表示不自由,将导致非正义的发生。
(二)诚实信用矫正合同自由
资本主义发展到现代,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原先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不复存在。
随着垄断的出现,劳动者与雇主、大企业与消费者、出租者与租借者之间地位的不对等日益明显,彼此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反映在民法领域,传统民法所推崇的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怀疑。
对合同正义的追求,成了现代合同法矫正合同自由的一把锐利武器,这种矫正主要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则以社会为本位。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均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有效弥补了合同自由对合同正义背离的不足。
(三)鼓励交易是目的
法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它必须为其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服务。
合同法是规制市场交易的基本法,交易的繁荣是市场繁荣的体现,鼓励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为此,也要求合同法以鼓励交易为目的。
合同自由是为了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使更多的交易能够成功;诚实信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市场主体交易机会的获得,并同时保证了交易的公平,公平的实现会激励人们进行更多的交易,从而同样起到了鼓励交易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12月第1版
[2]周枏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3]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12月第2版
[4]李永军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XX年7月第2版
[5]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3月修订版
[6]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6月第1版
[7]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2次修订版
[8]黄名述、张玉敏主编《罗马契约制度与现代合同法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XX年5月第一版
第三篇:
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这个学期的公选课选了合同法,本来对合同法不了解的,但是经过一个学期后,对合同法也有了个大概的了解,所以我在这里谈谈对合同法的认识。
首先介绍一下合同法的总则,总则一共有八章,分别是:
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以及其他规定。
众所周知的是每种法律都有着立法根本及原则。
因此,基本原则是每种法律的重中之重。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也是集中体现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就好比现在我们要构筑一栋房子,最重要的就是地基,而地基也是用砖一点点砌成的。
所以,如果把合同法比作是这栋房子,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地基中的砖,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有人认为学习、适用合同法,重要的是具体规定,基本原则是可有可无、虚无缥缈的,但殊不知,基本原则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是贯穿整部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
除此之外,基本原则还有两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其二便是补充说明的作用。
有了基本原则,我们便对合同法有了更清楚的理解及认识。
说了这么多,现在我来说一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一共有五条: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守法原则。
其中可以把前两条归为一条即平等自愿原则。
下面对这几条基本原则展开一下说明。
1.平等自愿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其中平等原则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为什么要强调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呢?
对于这一点我的理解是,人与人是不同的,因此每个人的想法也是不同的,所以“自愿”对于每个人来说并不是在法律上有效的。
比如说:
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例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
所以说自愿是在法律规定内的。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如:
合同法的第一章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公平原则所谓公平,指的是对待一切人或事物都要平等对待,要有着公正的态度,正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合同法第一章第五条中明确指出“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
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
而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今社会,诚实信用也往往作为衡量人格品质的重要标准。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诚实信用的重要作用。
在合同法的第一章第六条中提到“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要明白,诚实信用就是要求我们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
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
但是我们要记住的是,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体现在合同的履行中,它也要存在于合同的订立以及后续中。
4.守法原则所谓守法就是要求我们遵守国家的法律,不做损害国家及社会利益的事。
国家之所以能够和平,就是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每个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力。
《合同法》中的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条款说明了,第一我们要守法,第二我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便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虽然现在还没在生活中接触过合同法,但是它是的的确确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
因此,作为一个已经踏入社会的人,我们需要了解合同法,而要想了解合同法,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全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这就好比我们在学化学,要想知道为什么醋能是鸡蛋变软,这就需要我们知道这两种物质的本质与构成。
也就是说,无论什么都要从基础开始了解。
所以,要想理解合同法,那么就从它的基本原则开始吧。
第四篇:
合同法原则
摘要: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基
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这些原则是合同主
体在签订合同时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一般不会在生活中被人们提及,因为这些原
则是当代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要求,以至于很多时候被人们遗忘在记忆的某个角落。
此
类基本原则的意义就像我们在各级政府的宣传栏中看见的“为人民服务”的口号是一样的,
政府及公务员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我们的国家将各种情况及服务项目通过各种规章或
文件等具体化,此类具体化的规定其实都是来源于“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它们是不能与
“为人民服务”相抵触的,对于没有具体化规定的事情,则要在“为人民服务”这个总原则
下行事根据法学理论和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有以下原则。
关键词:
1平等、
自愿原则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4合同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
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公平的观念是社会道德的观念正义的观念,
公平原则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规范,也是从事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准则。
司法机关
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特别是在
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人员更应该本着公平原则,按照公平和正义的观念处
理民事纠纷,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正当行使权和履行义务。
其内
容体现为
(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格守诺言而有信,讲究信用
(2)当事人
应依善意的方式得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
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损害于他人
(3)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应以诚实作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的履行,
那种见利忘义掺杂使假,欺诈蒙骗以及不讲信用擅自撕毁合同的行为,都严重地违背了诚实
信用原则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保障市场有秩序,
有规则地运行重要法律原则。
它主要表现在: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
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3、民事主体应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
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
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
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
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
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
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
至。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
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
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
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
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
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
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
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
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
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篇:
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原则体现了合同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实施合同法的依据,是合同法的灵魂,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规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是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这也是民法首要的核心原则,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是区别于行政法、刑法的重要特征。
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各方,无论身份如何,均是平等主体,没有从属、高低之分,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或命令与被命令的成分。
平等协商订立合同。
其次,平等还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即当事人各方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比同时存在。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而特有的原则。
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可撤消;也表现在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因为这里的“自愿”必须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的。
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自愿原则贯穿于合同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3、所订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愿约定;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或变更;5、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还可以自愿选择解决方式;6、当事人还可以自愿协商解除所订立的合同。
需要强调补充说明一点,自愿原则赋予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从而要求当事人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但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
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
只有这样,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把平等、自愿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在我国目前刚刚完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初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有效地避免了一些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司法审判人员意识淡薄,滥用行政权力或自由裁量权,把不合理的干预当作保护,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现了《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的服务和保护的功能。
二、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消;也表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要公平处理,既不能损害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要让违约方按照过失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因较小的过失而承担过重的责任。
当事人应当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进行民事活动,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
案例a:
XX年9月,甲以价值1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在信用社贷款7万元,期限半年。
双方并在借款抵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到期未还清借款本息,则甲的房屋归信用社所有,并由甲负责办理过户手续。
借款到期后,甲无力还款,信用社要求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称房屋现值11万元,贷款本息不足8万元而拒绝办理,双方形成纠纷。
在上述案例中,甲与信用社所签定的借款抵押合同中,借款部分合法有效,抵押部分除约定“若甲到期未还清借款本息,则甲的房屋归信用社所有”的无效外,其余部分应为有效。
这是因为,甲和信用社在借款抵押合同中所约定的该部分内容,违反了《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全来和义务”所确立的公平原则,且亦为《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规定所禁止。
因此说,应认定该约定无效。
若认定有效,甲的房屋归信用社所有,显然甲吃亏3万元,信用社不当得利3万元,有违公平原则。
在实践中,切忌把整个抵押合同认定无效,损害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公平原则就是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平衡。
合同中的负担和风险要合理分配。
这一原则实际上也就是社会公德的一种体现。
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
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公平既是一种道德情操,又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
作为道德情操,公平要求人于利益不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广,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与人太多。
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要求立法与司法都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应当把公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为诚实
信用原则树立判断标准。
三、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或合同关系终止等各个阶段,无论行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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