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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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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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篇一:
做判断题来解读《保险法》
(一)
做判断题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一)
判断题A、对b、错
1.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进行核定后,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b)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2.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由保险行业协会批准,无须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b)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3.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即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按照约定享有保障的权利。
(b)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4.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的人。
(b)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5.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同时已收到投保人交来的全部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成立。
(b)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6.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A)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7.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是指财产所有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b)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8.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被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b)
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9.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A)
第一百二十五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10.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保险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A)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篇二:
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分析:
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
(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
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
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为什么?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答:
(1)a不正确。
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
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
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
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
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
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3、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老余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余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老余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5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余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余妻与老余离婚为由交给老余父母。
(1)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2)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
为什么?
(1)不正确。
(2)保险金应当给老余的妻子。
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中,老余在其企业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企业不可以留下一半。
在指定了受益人,且指定的受益人有效的情况下,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因此不能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4、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
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分析:
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5、某珠宝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珠宝公司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案例中,珠宝公司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
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不论警卫不在岗与珠宝公司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6.余某将其所拥有的房屋以定值保险方式,向c保险公司投保房屋火灾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
一日附近建筑工地施工期间发生意外火灾导致房屋全部受损。
假设被保险人余某首先向该起事故的责任方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时,c保险公司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
(1)如果该起事故的责任方施工单位如果已经充分补偿被保险人,则c保险公司不赔。
(2)如果补偿不足,则c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差额补偿被保险人,然后c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该起事故的责任方施工单位代位追偿。
7、被保险人甲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参加医疗保险。
保险期间内某日,甲因狩猎摔下马骨折,由于该处潮湿阴冷,甲在获救前感染肺炎,后医治无效去世。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并给出理由。
答案:
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系未被中断,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后因的原因为损失的近因。
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包括摔下马骨折以及感染肺炎,两原因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因此死亡的近因为摔下马骨折,而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依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8、1918年,一战期间,被保险人莱兰船舶公司的一艘轮船被德国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然拼力驶向哈佛港。
由于哈佛港务当局担心该船会在码头泊位上沉没而堵塞港口,因此拒绝其靠岸。
该船只好驶离港口,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而沉没。
保险公司处理意见:
由于该船只投保了一般的船舶保险(未附加战争险),保险公司拒赔。
法庭的判决:
这起事故中,战争为近因,而该船只未投保战争险,保险公司胜诉。
分析:
从时间上看,致损的最近原因为触礁,但要注意的是船只在中了鱼雷之后始终未脱离险情,触礁也很有可能是由于险情未解除而致。
被保险船只被鱼雷击中为战争所致,不属于一般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9、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
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理由:
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得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因此,保险法规定,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已先于其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指定的受益人(王某之妹)已先于其死亡,因此,保险金应作为王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王某虽与其妻分居,但并未离婚,因此其妻与其子都是其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如果王某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则保险金应由其妻与其子享有。
10.刘某将其所在武汉市内用于上下班的一辆30万元的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30万元,并缴清保险费。
同年7月1日,刘某将该车以25万元的价格、连同保险单一起转让给朱某用于省内载客营运。
同年11月20日,因意外该车全毁。
当刘某与朱某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该项索赔案?
依据:
保险合同转让和保险利益时效规定。
结论:
刘某对该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因而不能索赔。
如果风险没有明显增加,朱某作为该保险标的的受让人可以向保险人索赔。
如果风险明显增加,朱某已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作出加费或解除合同的决定,并退还未到期保险费;如果朱某作为该保险标的房屋受让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可拒赔。
11、高某于20XX年7月份在北京某保险公司为其购置的捷达小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纳保险费17000元。
同年底,高某经汽车交易市场将捷达车卖给金某,高某未告知保险公司。
20XX年1月,金某驾车行驶至北京市车公庄路口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相撞,交通队认定金某负全责。
金某支付王某修车费5800元。
金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赔,金某逐诉至北京西城法院,法院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诉讼费由金某负担。
为什么?
如果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分析:
(1)不赔。
因为保险合同的转让未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2)不赔。
因高某对该车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一般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和在整个合同的存续期间都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计算题:
1、某企业分别向A、b两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00万和400万。
如果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300万元损失,则请分别用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和顺序责任分摊方式这三种不同的重复保险分摊方式,计算A、b两公司各自应赔付的金额。
比例责任制
A保险人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保额/各保险人保额总和
=300*200/(200+400)=100万
b保险人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保额/各保险人保额总和
=300*400/(200+400)=200万
限额责任制
A保险人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责任限额/各保险人责任限额总和
=300*200/(200+300)=120万
b保险人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责任限额/各保险人责任限额总和
=300*300/(200+300)=180万
2.兴隆公司将其所拥有的某项财产按照不定值保险方式向A保险公司投保团体火灾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失火导致该项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假定:
(1)出险时,该项财产的市价为150万元,请问按第一损失赔偿方式,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在出险时,该项财产的市价为9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3)出险时,其市价为100万元,但在出险前,该标的已有20%转让他人,则保险人赔多少?
答:
(1)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赔偿100万元。
(2)以实际损失为限:
保险人赔偿90万元。
(3)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赔偿金额=100*80%=80万元
篇三:
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
A.受益人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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