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森钢板桩合同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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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森钢板桩合同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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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森钢板桩合同修改
合同编号:
钢板桩支护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名称:
钢板桩支护工程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201年月日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2
第一条:
工程概况2
第二条:
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2
第三条:
工程质量标准2
第四条:
验收3
第五条:
质量保修期3
第六条:
合同工期3
第七条:
合同价3
第八条:
调价方法4
第九条:
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6
第十条:
现场移交标准6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7
第十二条:
双方现场代表7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8
第十四条:
廉洁条款9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10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10
附件1:
《盐城市恒大名都11#、12#楼封闭式4#小齿口拉森钢板桩报价表》11
附件2:
工程主要机械设备表12
附件3:
项目管理人员组织架构表13
附件4:
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14
附件5:
恒大地产集团工程签证、结算事项告知函15
附件6:
恒大地产集团举报渠道告知函16
第二部分2011年版通用条款(另册)
钢板桩支护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钢板桩支护工程。
具体施工内容以承包人设计,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
第二条:
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1、承包方式:
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
承包人以包设计、包专家审查通过、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损耗、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风险、包验收合格、包税金、包规费、包管理费、包运输、包各项措施费、包利润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的形式承包本工程。
2、承包范围:
盐城市恒大名都11、12#楼钢板桩支护工程。
包括专家评审、施工方案编制、施工、验收等工作;具体施工位置及数量由发包人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
发包人有权根据规划对发包范围进行调整。
3、承包人需进行施工方案的专家评审,并需经当地相关部门审查通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方案评审的相关工作及费用。
第三条:
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需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
2、若工程的设计说明、施工说明、做法说明等与国家规范及地方政府有关的现行规定之间有差异,承包人须按较高之标准执行。
3、对场地范围内的邻近建筑物、地下构筑物和各种地下管线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免因施工而造成损坏。
4、其他条款按通用条款第9条执行。
第四条:
验收
1、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最新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要求工程质量合格,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2、承包人须严格按现行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如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须按相关要求实时整改,直至达到验收规范的质量要求,并承担所有整改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直至终止合同,承包人须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所有损失。
3、其他按通用条款第9条、第12条执行及协议书的相关约定进行。
第五条:
质量保修期
自开工至钢板桩拔除止,其他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第六条:
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2、合同工期:
10个日历天以内需完成钢板桩的支护工作,以上工期均含设计工期及政府部门审查通过的时间,并完成所有设备离场等工作所需的时间(基坑监测时间不列入总工期,相应工期见第六条四、五款)。
3、承包人需编制拉森钢板桩维护工程专项方案,并需获得专家评审通过,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基坑监测时间不计入合同总工期。
5、钢板桩的拔除:
按发包人要求。
6、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及暴风雨、雾、雪、高温、低温等天气在内。
7、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4条执行。
第七条:
合同价
1、合同暂定总价:
人民币(大写)肆拾贰万圆整(¥.00元)。
2、计价方式:
(1)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进行计价的项目,完工后按综合单价包干进行结算,包干单价不因市场价格和政府费率的变化而变化而作任何调整,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调整。
(2)综合单价:
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含材料费场内外运输费(含二次及多次转运))、人工费、机械费(含机械进退场及场内外运输费等)、各种材料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的损耗、运输费、采保费及卸车费、管线处理费、施工期间基坑的降、排水费用(含抽水台班等)、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障碍物的处理(不含人为障碍物(如地下管线、地下建筑物等)的处理)、边坡的修整、入岩增加费、本工程产生的泥浆及土石方清运(含泥浆及土石方的场内转运、外运)、自行进行的基坑及周边建筑物沉降等的监测费用、必须的各类检测费用、土石方开挖及施工期间基坑的防渗、检修和维护费、技术处理费、施工方案的专家评审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包括夜间施工照明费用)、各种施工风险、技术措施费(包括特殊地质、雨季及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管理费、规费、税金、利润。
(3)其他项目费用:
为完成本工程必须发生的一切费用。
(4)总价包干项目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
3、合同总价包含了为完成本工程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所必须进行的所有工作,如设计、施工、报审及报验等工作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合同总价已考虑施工期间的物价上涨因素等一切费用,且不因市场价格、政府税费的变化因素而作任何调整。
4、附件一中没有列项的项目,但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有发生的项目,则视此项目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中,结算不另计取。
第八条:
调价方法
1、竣工结算时除因甲方原因引起的签证而增减的工程量可以调整的费用外,其它不作调整,乙方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提出调整工程价格。
2、若因甲方原因变更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品种、规格或者价格时,则该项除主材基价按双方签字确认的工地收货单上的价格调整外,其他费、取费表不作调整,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总损耗率除材料规格变化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不作调整。
3、发包人将承包人的工程款支付至如下账户视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承包人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
承包人在领取每一次进度款时须提供等额合法的工程发票(含水电费)。
4、实际施工时,承包人使用发包人现场提供的施工临电的,电费按项目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计取规定计费,并已包含在各综合单价及包干总价内,不予另行计取;此电费若由发包人代缴的,则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5、承包人因本条约定需调整合同价款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报价书之日起7天内对其进行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后5天内共同核对完毕并需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作为双方决算时的调价依据。
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6、如地质勘察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承包人需及时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确认。
7、签证
(1)、发包人确认的签证的工程款支付:
随整体工程进度款进行支付,发包人每次按该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随整体工程一同结算。
(2)、单项累计签证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补充合同。
8、委托工程:
(1)、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零星工程需办理工程委托。
(2)、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委托工程内容和费用。
(3)、承包人因签证、委托需调整合同价款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报价书之日起7天内对其进行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后5天内共同核对完毕。
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承包人延期提交报价书,或10万元以上的签证、委托按时提交报价书但未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签订补充合同的,当工程费用增加时,视为承包人放弃调价要求;当工程费用减少时,以发包人的预算造价为准。
(4)、增加工程费用按委托书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5)、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委托工程必须签订补充合同。
9、以上约定的调价内容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1)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2)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相近项目的,则参考相近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3)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相近项目的,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九条:
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1、承包人在工程全部完成后上报工程进度款申请,经发包人核实后7天内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至实际结算工程款的95%。
3、基坑回填后,如无发生基坑支护维修补强费用时,发包人在30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给承包人。
4、承包人在申请每次工程款时须向发包人提供相应金额的建安发票。
5、发包人确认的签证及工程委托工程款支付:
承包人每一个月申报一次进度,发包人每次按该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
6、施工用水电费扣除:
施工用水、电用量经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及承包人三方签字确认,水电费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回。
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从承包人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7、其它付款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
第十条:
现场移交标准
1、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满足本工程合同总工期,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2、现场提供水源,承包人自行挂水表计量用水水量,并承担相应水费(须按表读数分摊总表损耗水费);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水供水点由发包人现场确定,该供水点不能保证供水水压,如水压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承包人自行采取相应的增压措施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场地内的用水设施(包括抽水设备、用水管道、水表、临时储水池等工程用水所需的全部设施)及施工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3、现场提供临电电源,由承包人负责从发包人提供的变压器处自行接驳电源,承包人自行挂电表计量用电量并承担相应电费(须按表读数分摊总表损耗电费);承包人自行采购、安装一切临时电杆、桥架、线缆(不论架空或埋地)、变配电装置、电表、附件等临时用电设施,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不足部分须承包人自备发电机发电,该自发电增加费用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执行;如现场不提供临电电源或不足部分,承包人自备发电机发电,该自发电增加费用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执行,承包人自行采购、安装一切临时电杆、桥架、线缆(不论架空或埋地)、变配电装置、电表、附件等临时用电设施,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4、承包人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场地与城市公共道路间的通道在施工期间因承包人使用而发生的的保养、维修费;承包人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场地的临时道路和走道的施工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5、现场提供场地堆放材料,承包人自行在社区红线范围外解决施工及管理人员住宿办公场所,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6、如现场提供的临设用地无法满足正常施工需要,则由承包人自行在红线外解决,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合同价中,不另行计算。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钢板桩须为9米拉森钢板桩。
2、本合同未列举的所有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确定的样板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
3、承包人未能按设计和合同要求而使用代用材料,必须经过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按通用条款25.6条承担违约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整改,承包人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使用代用材料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顿、拒付工程费用,并有权解除合同。
4、其他材料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0、11条执行。
第十二条:
双方现场代表
1、发包人授权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它事宜。
2、承包人委派为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与承包人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否则视同违规分包,发包人有权按通用条款第25.19条追究承包人责任并解除合同
4、在遇到台风等极端天气时,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的安排(如现场人员撤离等工作),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在场,否则每次扣罚承包人十万元。
在此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承包人需在施工前编制好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通过。
2、基坑支护开挖及地下室施工期间,承包人负责在基坑周边布置监测点,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邻近建筑物做好水平及沉降观测,对周边管网做好监测,并及时向发包人汇报,对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承包人须严格按经过专家评审的方案及相关的国家及地方规范进行施工,支护效果应保证后续工序的顺利进行,否则承包人须无条件采取一切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基坑出现塌方等)。
4、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基坑塌陷、周边地面出现地裂、地陷、周边建筑物出现开裂、下沉、周边管网或周边现有建筑物的基础破坏等情况,承包人除须及时抢修外,还须赔偿因此造成的各方全部损失。
如承包人不及时抢修,发包人有权采取应急措施或另行委派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排放及清运因本工程施工产生的所有泥浆、土石方,如承包人不及时清运,发包人有权责令停工,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或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清运,所发生的清运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以发包人与第三方协商一致所确定的费用为准,且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6、基坑支护施工过程中,若周边条件发生变化或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符,承包人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对基坑支护方案作相应的调整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发包人审核。
承包人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基坑、周边建筑物及道路管网等的安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赔偿及其它相关法律责任。
7、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地上或地下人为的障碍物,承包人负责处理,相关费用由承发包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8、如现场无法提供市电,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带发电机以满足施工的需要。
9、本工程的第三方监测由发包人另行发包,不计入本承包人承包范围内。
10、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条款进行了协商。
承包人对于“通用条款”的修改意见,已经完整地包含在本协议书中。
双方自愿遵守“通用条款”和本协议书。
11、若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该工程的质量未通过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尚未支付的款项,承包人除须承担本合同(含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工期、质量等违约责任外,还须承担重新整改施工的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上述情形下,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如承包人整改后仍未通关相关政府部门验收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最终提供给发包人的施工方案有重大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须负责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十四条:
廉洁条款
1、严禁发包人人员以任何方式明、暗示承包人请吃、请喝、收受承包人礼金、礼品或接受承包人提供的其他私人便利或利益。
2、严禁承包人以任何方式向发包人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或进行非正常商务宴请。
3、如果出现承包人在履约过程进行私下请吃、向发包人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等一切非正常的经济活动,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承包人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退场损失等一切经济后果,双方此前签署的关于顺延工期、增加价款的签证均告无效,行为严重者,发包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承包人事后主动积极向发包人陈述事实,或承包人有证据显示以上行为为发包人人员施压的不得已行为,则承包人仍保留与上述行为相关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4、若发包人人员明示或暗示要求宴请、招待、或索取礼金、礼品、礼券、其他利益、或故意刁难、显失公平现象,承包人有权举报,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020-、潘先生020-、陈先生。
举报传真:
020-举报电子邮箱:
HDDC110@163.COM;举报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恒大中心35楼监察室(邮政编码:
)甲方承诺对所有举报信息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来源严格保守秘密,对举报单位因举报所可能遭受的利益损害采取特别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合同。
3、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文本壹式肆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附件1:
《封闭式4#小齿口拉森钢板桩报价表》
附件2:
《工程主要机械设备表》
附件3:
《项目组织架构表》
附件4:
《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
第二部分2011年版通用条款(另册)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
附件1:
《封闭式4#小齿口拉森钢板桩报价表》
工程名称:
钢板桩支护工程
序号
项目名称
综合单价
单位
工程量(暂定)
总价(元)
备注
1
9米拉森钢板桩租赁费
10
元/根·天
90天
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钢板的租金、清洁费用、运输费用、损耗费、材料场内二次运转费用、施工措施费、成品保护费、税金、管理费、利润等涉及到钢板租赁的一切费用
2
9米拉森钢板桩打拔费
310
元/根
300根
93000
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机械费、施工费、税金、管理费、利润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3
挖机施工费
300
元/小时
20小时
6000
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挖机的进出场费、运费、人工费、税金、管理费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4
打拔机械进出场费用
项
1
31000
总价包干费用
5
专家评审费
元
20000
总价包干费用
合计
承包单位(盖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工程主要机械设备表
工程名称:
钢板桩支护工程
序号
机械设备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承包单位(盖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项目管理人员组织架构表
工程名称:
钢板桩支护工程
单位名称
企业
资质
法人代表
项目管理架构
姓名
职务
身份
证号
社保
帐号
执业
资格
联系
电话
主要
施工
技术
质安
人员
清单
工种
姓名
执业资格
身份证号码
社保帐号
承包单位(盖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4:
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
致:
本公司已与贵司签订《钢板桩支护工程》施工合同,我司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贵司就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做如下承诺:
1、我司将成立有专人负责的民工权益保障专职部门,部门人员由项目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民工权益保障专员组成;项目经理兼任民工权益保障部门经理,与贵司民工权益保障部门工作对接。
2、我司承诺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公司在贵司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民工用工和管理工作,足额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确保按时足额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安排好本公司民工的生活,做好本公司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放劳保和安全用品。
3、我司承诺将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绩效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之一(工程进度款支付除应附确认的形象进度资料之外,同时应附确认的民工权益保障合格资料),我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按贵司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有关民工权益保障资料。
如果我司违反承诺,则同意贵司的进度款分两步支付,先支付上月(期)民工工资,待我司发放民工工资完毕并提供相关凭证,再支付进度款的余额。
4、一旦出现本公司严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因欠薪闹事,同意由贵司直接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并在下期进度款中扣除。
5、一旦出现本公司因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突发事件,并造成一定影响,本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承诺向贵司偿付违反承诺赔偿金。
承诺人:
(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承诺日期:
二0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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