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借款合同的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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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借款合同的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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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借款合同的法律责任
代签借款合同的法律责任
篇一:
如何签订一个妥当的借款合同
如何签订一个妥当的借款合同看看法官的建议
1.借款时写“借条”、不写“欠条”。
借条是借款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表明双方有借款关系;而欠条通常要基于双方曾有经济往来,是一种结算凭证。
2.借款可将双方约定利息写进借条。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凡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口头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除借款人承认的,一般都视为不支付利息,出借人的利息诉请也往往不会被法院支持。
3.借条一般最好约定借期和利息的起算点,欠条可以约定还款期和逾期未还的罚责,以避免欠款一方长久不还欠款而造成权利人再想主张权利时超过诉讼时效。
比如甲乙是好朋友,甲借给乙5万元钱,乙打了张欠条给甲,但没约定还款日期,两年后,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甲很有可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胜诉。
因为欠条从欠款人出具起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甲两年后才去主张权利,自然就丧失了诉讼时效。
如果当初乙给甲打的是借条,没有约定借期,根据法律规定,甲可以随时要求乙还款,也可以催告乙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如果乙在催告期没有还款,此时才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期间,那么自此在两年内起诉,法院都会支持甲的诉请。
所以一字之差,意义不同。
4.借条上的出借人、借款人要写准确姓名并避免同音不同字。
即使是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也写明与当事人身份证件上相同的姓名,避免写成“王兄”、“李姐”、“阿梅”等等,最好在落款处加上借款人或欠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以便发生纠纷起诉时,根据法律要求要有明确的当事人才可以被法院受理。
如果是公司借款,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在工商部门注销、公司的准确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
5.借条内容要表述清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
如甲向乙借款6万元,后甲还了乙2万元,甲重新给乙写了借条一份:
“甲借乙6万元,现还欠款2万元”,这里的“还”字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也可以理解为“还(hai)差欠款”,如果产生歧义,对出借人不利。
6.借条或欠条最好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避免有一方在条据上做手脚。
篇二: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解析与合同签订技巧及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解析与合同签订技巧及风险防范
郑惠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特点解析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解析
在借贷法律关系中,所谓的“民间”主要是与金融机构等所谓的“官方”借贷行为相区别的,其主体范围仅限自然人和自然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
由此,我们可以将借贷关系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1、自然人之间;
2、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3、企业之间。
上述三类借贷行为并不都属于民间借贷。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关于企业之间因互相拆借资金而产生纠纷,法院通常的处理意见如下:
首先,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认定协议为无效合同,法院会判令借款方返还合同的本金。
其次,对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法院通常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1、在借款期限内,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2、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解析
1、民间借贷在主体上有限制,如企业之间不得拆借资金;
2、民间借贷的标的只是金钱,即货币,而不涉及其他行为和财物。
货币应包括:
人民币、外币、台币、港币、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3、民间借贷的借款用途、期限、数额、还款方式相对自由;
4、民间借贷的约定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5、要特别注意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
一般认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名称问题
借钱给他人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
实践中最常见的有三种:
欠条、收条与借条。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
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明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
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
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
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
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
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如果
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
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按时间划分共有四种:
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时效。
因此,当你借钱给他人时,应当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2、时间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
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
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
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做出明确约定。
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
“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
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
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
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
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
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
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
如债务人仅写明八月一日。
尽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明确的,但时过境迁,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争议。
而借条形成时间的不明确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难以计算。
债权人可能不得不面对借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
尽管文书的形成时间有可能通过物证鉴定来确定,但这样做也并非绝对可靠,而且将增大当事人的费用支出。
3、身份问题
身份问题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有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
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
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
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另外,在借款给他人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
三、民间借贷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笔者曾经遇到过这样一起案件,借款人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归还了贷款人20万元欠款,并同时向贷款人索回了借条,后借款人又以银行汇款凭证为据,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贷款人返还20万元,而贷款人由于没有保留原始凭据,致使终审败诉,判令返还对方20万元。
实践中,还有的借款人还款时,没有直接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而是交给第三人,让其转交,如果第三方占为己有而未转交给贷款人,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债权不因此而消灭,借款人仍负有还款的义务。
所以借贷关系履行中要特别注意保留相关的法律证据,以免留下法律隐患。
2、履行的期限
注意区分履行期限和还款期限这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又不相同。
借款期限实际上是借款使用时间,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
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借款人提前还款如何认定,会产生哪些法律效果?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所以,如果贷款人认为提前还款会损害其利益的,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不得提前还款或约定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3、婚姻存续期间的借贷债务履行
实践中,经常发生夫妻一方单独对外借款的情形,当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偿还时,未直接出面
借款的一方往往会以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而拒绝偿还。
借款债务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还是以配偶一方个人财产清偿,首先,要搞清借款目的和用途,然后才能判断债务的归属问题。
如果借款是出于个人需要,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借款一方用自己的财产偿还;如果借款是用于共同生活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这是处理夫妻借款债务的总体原则,但不同的具体情况还需进行具体分析。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先以共有财产清偿,后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方个人财产还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因婚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故不分夫妻份额,另一方有个人财产的,就应当以其财产继续清偿尚未清偿的共同债务,除特别约定外,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份额对抗债务人。
夫妻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是不可分割和不分份额的,因而,以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即可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执行。
实践中,遇到的关键问题是:
被执行人只是配偶一方,夫妻又无共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共有财产不足执行,如何执行别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
前面已经说明,一方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当共有财产不足清偿时,另一方配偶应以个人财产清偿,这说明另一方配偶虽然不是借款人,但负有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
基于这种义务,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裁定追加另一方配偶为被执行人,然后依此裁定执行另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
如不追加另一方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另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就缺乏执行根据。
(作者系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法律顾问六部主任)
篇三:
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应该包括以下部分的内容:
一、债务人的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作为借款合同的必备附件。
简单说,就是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提供身份资料。
为什么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提供身份资料呢?
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
打官司的时候,法院第一时间要求我们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资料,我们必须提供,否则法院不予立案。
如果事先没有债务人的身份资料,等到真的要打官司的时候,才向债务人要身份资料,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肯定不愿意给。
所以,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债务人提供身份资料。
二、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
债务人借钱,为什么要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呢?
因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24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简单说,一人负债,夫妻偿还。
所以,在实践中,借款债务诉讼,我们都是把夫妻俩作为共同被告。
同理,债权人也应该提供关于被告夫妻关系的证据,如果不在债务人向你借款的时候准备,等到要打官司的时候才收集,不仅浪费时间,而且不一定能够收集到相应的证据。
三、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
为什么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呢?
因为:
合同法211条规定“借款不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
所以,利息必须明确约定。
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
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第二种:
逾期利息。
超出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利息。
现行的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30%-50%。
第三种:
打官司法院判决后,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
民诉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即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四、关于复利的约定。
什么是复利?
就是利滚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由于司法解释对复利的态度不支持,所以,建议大家在借款合同中尽量不要约定复利。
五、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但又被忽视的权利。
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
先利息后本金。
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为什么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呢?
举例:
法院判决给付还款本金10万元,合同期内的利息是2分息XX元/月。
债务人每月还款XX元。
如果借款合同约定了还顺序款为
先利息后本金,那么债务人一辈子还不完。
但如果没有约定还款顺序,那么债务人用4年2月可以还清本金,再用4年多还清利息。
可见,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约定还顺序款为先利息后本金,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积极支付利息。
六、应该明确约定诉讼律师费承担。
当债务人逾期还款,要打官司解决的时候,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好还是委托律师全程跟进。
那么由此而发生的律师费,应该由债务人承担、由违约方承担。
但如果你不明确约定,法院就不会支持。
七、关于债务担保
有条件的,应该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有以下2种形式:
1、保证人。
这是最简单的担保方式,担保人签字即可。
通常我们要求债务人的亲属提供担保。
理由有2点:
1)如果其近亲属不同意担保,那么就要打个问号,为什么连近亲属不信任债务人?
2)尤其要求债务人的成年子女、父母担保。
因为,如果债务人有心逃债,经常会将财产转移至父母子女的名下,尤其是子女。
所以,要求成年子女担保,可以断其逃债的念头。
2、抵押登记。
比如房屋、汽车等财产。
但抵押登记的手续比较繁琐,要办理公证,登记,手续费。
八、要求债务人披露财产。
在信任的情况下,我们不需要办理财产抵押登记,但可以要求要求债务人告知其财产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如:
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债权人、其他财产的复印资料。
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一旦有动静,债权人可以立即查封其财产。
九、应该约定管辖条款
什么是管辖条款?
就是万一要打官司的时候,我们去哪里打官司的条款?
债权人应当事先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条款。
因为:
如果不事先约定,那么法院执行的“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债权人要到债务人的地头去打官司。
是实践中,这绝对是对债权人不利的。
篇四:
程芝律师就如何签订借款合同之法律建议
程芝律师就如何签订借款合同之法律建议
一、借款时写“借条”、不写“欠条”。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具的借款凭证,表明双方有借款关系;而欠条通常要基于双方曾有经济往来,是一种结算凭证。
二、借款可将双方约定利息写进借条。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只要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都受法律保护,口头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除借款人承认的,一般都视为不支付利息,出借人的利息诉请也往往不会被法院支持。
三、借条一般最好约定借期和利息的起算点,可以约定还款期和逾期未还的罚责,以避免欠款一方长久不还欠款而造成权利人再想主张权利时超过诉讼时效。
四、借条上的出借人、借款人要写准确姓名并避免同音不同字。
即使是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也写明与当事人身份证件上相同的姓名,避免写成“王兄”、“李姐”、“阿梅”等等,最好在落款处加上借款人或欠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以便发生纠纷起诉时,根据法律要求要有明确的当事人才可以被法院受理。
如果是公司借款,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在工商部门注销、公司的准确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
五、借条内容要表述清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
如甲向乙借款6万元,后甲还了乙2万元,甲重新给乙写了借条一份:
“甲借乙6万元,现还欠款两万元”,这里的“还”字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也可以理解为“还(hai)差欠款”,如果产生歧义,对出借人不利。
六、借条或欠条最好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避免有一方在条据上
做手脚。
篇五:
兰州合同律师马爱虎:
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兰州合同律师马爱虎:
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时的注意事
项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
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
下面我们跟随兰州合同律师马爱虎的脚步,一起来看看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对于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因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从其约定。
商业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民间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应按照其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了约定,对逾期借款利息没有约定。
商业借款的贷款人既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亦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其选择权在于贷款人,而民间借款只能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三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出约定,也未对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约定,此类合同多见于民间借款。
如果是个人借款时,应该签订借款合同,而且应该由债务人的身份资料,包
括营业执照等。
如果可以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
这样如果在面临以后债务纠纷时,打官司才能收集到一定的证据来证明,避免了更多人力、物力与时间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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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合同签订时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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