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装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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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合同范本
XX(XX)/合同范文
设备安装合同范本
一、认真学习范本,规范合同订立
1.按照项目管理的要素编排架构
2.细分工程师职权,引入执业资格制度
3.阐明了确定工程造价的标准和方法
(1)工程量的偏差
(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3)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
4.规范了工程计量与支付办法
(1)工程的计量和计价
(2)支付
5.完善工程竣工结算办法
(1)引入了造价工程师核实制度
(2)增加了承包人修改结算文件程序
(3)建立了甩项结算制度
6.细化工程索赔程序
7.合理分配风险
8.理顺了争议解决机制
二、科学应用范本,保证合同履行
1.切实掌握适用范围
2.正确约定专用条款
3.科学运用附件与格式
4.严格履行合同执业制度
三、不断完善范本,加强合同管理
为满足建筑市场需要,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维护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在总结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99版国家范本)情况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部分省市颁发的施工合同文本,借鉴国际施工合同通用条件,结合实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遵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律,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要求,阐明了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标准和方法、规范了工程计量与支付办法;参照国际惯例,引入了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完善了合同履行的执业资格制度;针对“清拖”、履约效率低等社会问题,在竣工结算办法、争议处理机制、风险合理分配等方面作了很大的改革,冀期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履行和管理。
一、认真学习范本,规范合同订立
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应以务实的态度,认真学习范本内容,做到融合贯通,既要分析合同范本的内在变化,又要掌握合同范本的精髓所在。
合同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件与格式四部分组成。
协议书是合同范本的纲要,是对合同最主要事项的约定;专用条款是合同范本的必要补充部分,是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而作出必要的选择;附件与格式,是合同范本的组成部分,是为了便于合同管理和积累工程资料而制订的;关键是通用条款,它是合同范本的主体,是规范合同订立行为的首要条件,也是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因此,全面理解和掌握合同范本,关键在其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分八章共76条,内容相当多,其要点有:
1.按照项目管理的要素编排架构
从利于项目管理的角度出发,合同范本按照项目管理要素编排架构。
分为8章,既包括传统的工期、质量、造价三要素,对应第四章“工期”、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第六章“造价”,也包括团队、风险、信息新三要素,对应第二章“合同主体”,第三章“工程担保、风险与保险”,信息要素没有单列一章。
另外,还有总则、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其他三章。
在每一章中,合同范本尽可能的将本章预先发生的事项和共性的内容安排在前面,然后按照施工形象进度的先后排序。
如第六章“造价”,首先是资金计划和安排、工程量、工程计量和计价、预留金、……、支付事项,然后是预付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进度款、费用索赔、结算款、质量保证金等,便于使用者更全面的掌握合同内容。
2.细分工程师职权,引入执业资格制度
99版国家范本中,工程师负责工期、质量和造价的管理。
这个工程师既可以是发包人代表,也可以是监理工程师,具体权限的分配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实际上,采用99版国家范本的工程,工期、质量和造价的管理一般名义上都是委托监理工程师负责的;但监理工程师由于专业技术或岗位的实际情况,很少甚至没有参与工程造价的管理,造成了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力度不够。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都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协助办理,造成施工期与结算期工程造价管理严重脱节,使工程造价得不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为此,合同范本对工程师的职权进行了细分,将工程师的职权一分为三,即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三者各负其责。
发包人代表以发包人的角度参与合同管理,类似发包人的“使者”,在权限范围内作出决定。
监理工程师受委托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监理,主要对工程工期、工程质量进行监理,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处理工期索赔等事项。
造价工程师受委托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以及处理费用索赔等事项。
而且合同范本明确指出,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事实上,合同范本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明确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制度,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引入造价工程师执业的管理制度。
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香港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都有工料测量师的角色。
工料测量师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计量和计价,其职责与我国造价工程师的职责是相当的。
合同范本将造价工程师的职权、义务融入到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之中,代表发包人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可以改变施工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不力的局面,彻底扭转先施工、后定价或边施工、边谈价,大小问题堆积在结算时再谈的现象。
3.阐明了确定工程造价的标准和方法
合同范本严格按照《计价规范》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充分运用了工程量清单的概念和做法,并从合同的角度进行了约定,阐明了确定工程造价的确定的标准与方法。
譬如,在工程量方面,第52.1款规定“对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予计量的工作,按照第60条约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第52.2款规定“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其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填报的单价或总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第53.6款同时规定“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不予计量”。
在单价方面,第52.2款规定按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填报的价格进行计算,第53.7款再次明确,按“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量变、价不变”结算原则。
但“量变、价不变”的原则也不是绝对的。
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单价或总价也会因量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合同范本对“量变、价不变”原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工程量的偏差
工程量的偏差超过一定幅度后,需对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进行调整。
第58.2款是任一对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进行了约定,并区分出工程量的偏差10%以上和10%以下两种情况,分别提出了调整的程序、要求和调整公式。
同样,第58.3款是对整个工程的措施项目费调整进行了类似的规定。
(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第60.1款规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第60.2款至第60.4款规定了变更价款确定的程序以及各方的义务。
合同范本第60.1款在99版国家范本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将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两部分。
工程变更除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更外,也可能会引起措施项目的变更。
因而规定当工程变更将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并明确了措施项目费调整的程序、要求和调整公式;其二,对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的,明确了首先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和承包人的浮动率提出,然后按照第60.2款至第60.4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3)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
第61.1款对合同履行期间,物价涨跌超过10%的合同价格调整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了明确。
本款参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做法确定调整公式,并要求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调价的各资源要素的名称及权重系数;如果没有约定,视为不作调整。
在约定需调整的资源要素时,应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抓住市场价格波动大、价值高、对工程造价影响大的资源要素,譬如:
人工、钢筋、水泥、沙石等。
第61.2款是后继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工程基准期以后,国家或者广东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致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的费用发生了增减,则应调整合同价款,譬如:
税金、规费。
调整原则是:
按实调整,多退少补。
一般情况下,该种调整都有较为明确的依据和标准,合同范本约定由造价工程师依据实际变化情况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规范了工程计量与支付办法
工程计量是支付的前提,也是确定合同价款的基础。
合同范本第53.1款规定“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应以《计价规范》为准;《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明确了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规则。
在合同范本中,工程的计量和计价、支付证书的签发都是由造价工程师负责。
(1)工程的计量和计价
首先,承包人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价款报告,包括已完工程量报告;然后,由造价工程师进行计量。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报告后的14天内核实工程量。
需要进行现场计量的,造价工程师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和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
最后,由造价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计量结果,并抄报发包人,作为支付的依据。
合同一方或双方对计量结果有误的应在收到计量结果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
造价工程师再次进行核实,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再次将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
合同一方或双方仍认为计量结果有误的,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
(2)支付
首先,由承包人在向造价工程师提出已完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然后,由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计量和核实后,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并抄送承包人,最后,由发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具体支付申请的时间由专用条款约定;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按月为支付期间。
5.完善工程竣工结算办法
竣工结算及结算款的支付是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有效解决结算难问题,合同范本结合实际需要,改革结算程序,增加了承包人修改竣工结算文件的程序,引入了造价工程师核实制度和甩项结算制度,具体结算程序和时限要求如下。
为了进一步满足不同工程的需要,第67.1款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第67.2款至67.7款的规定办理”。
第67.8款再次强调,“因工程性质或政府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发包人对工程结算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属于招标工程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除非取得合同双方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不能以任何理由对抗合同约定。
(1)引入了造价工程师核实制度
合同范本建立了造价工程师初步核实和再次核实的机制:
1)初步核实。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同时抄报发包人。
2)再次核实。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再次递交的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或不完全结算支付证书。
(2)增加了承包人修改结算文件程序
与造价工程师核实制度相呼应,合同范本要求承包人应对结算文件进行修改。
承包人收到造价工程师的核实意见后,应按照核实意见修改结算文件,补充有关资料,并再次提交结算文件。
(3)建立了甩项结算制度
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再次提交结算文件应再次复核:
无误的,按规定期限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认为部分有误的,合同范本规定了甩项结算办法,即先就无争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避免了发包人借此拖沓结算。
6.细化工程索赔程序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第31条规定了工期索赔的条件和程序,第66条规定了费用索赔的条件和程序。
工程实践中,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较为常见,但实际上索赔是双方的。
合同范本第66.6款约定了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者发生错误。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反索赔”。
由于发包人索赔机会少,而且处理方法简便;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相对较多,而且处理较为困难。
所以,合同范本具体明确了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和要求。
除工程变更按照合同范本第60条规定的程序确定变更工程价款外,第31条规定的工期索赔程序和第66条规定的费用索赔程序基本相同,其不同之处是处理索赔的工程师不同,工期索赔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费用索赔由造价工程师负责。
索赔对时间和证据的有效性有严格要求,因此合同范本明确规定,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索赔、提供资料,则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按要求处理的部分;如果发包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索赔,则视为索赔已经认可。
发包人、承包人同意了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处理结果,则这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
若其中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处理结果的,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
7.合理分配风险
风险的合理均衡分配,是保障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前提。
合同范本对风险的分配,几乎贯穿了整个合同,不仅在第三章安排了发包人风险、承包人风险和不可抗力的条文,针对风险事件对于人员、工程等造成损害或损失方面的内容进行约定;而且合同范本在其他条款对风险的承担进行了补充约定。
譬如,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承包人投标报价的风险,第41条和42条对材料采购风险进行了规定,第58条、第60条和第61条分别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有误、工程变更和施工过程中物价变化的风险。
因此,理解合同范本对风险的合理分配,需从合同范本整体的约定去分析。
8.理顺了争议解决机制
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争执是不可避免的。
可以说,争议是合同双方矛盾或不一致意见堆积到一定程度后的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渠道,是化解合同争议的有效方法。
合同范本对争议的约定,表面上看只有第69条“合同争议”,但实际上,解决争议的机制贯穿整个合同,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
为此,合同范本要求合同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协商解决遇到问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逾期未达成协议的,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按职责分工)按照合同约定暂定,作为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以保持合同的连续性。
对此,通用条款第69条明确规定,“只要在不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实施暂定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基于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合同范本引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机制,同时也对其暂定进行了约束。
首先,暂定必须基于事实、依据合同,客观、公正的做出;其次,暂定结果不一定成为最终结果,发包人承包人可对暂定结果提出异议,并可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对暂定结果进行调解或认定。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或一方对暂定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合同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此时暂定结果成为第69条规定的争议。
争议发生后,发包人承包人仍可以进一步协商、申请调解或认定,或者提请仲裁或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范本强调了争议的处理时限要求,类似于司法中的“诉讼期限”、“上诉期”。
例如,第69.1款规定,“合同双方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
双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等。
值得一提的是,关子调解或认定机构问题,合同范本第69.4款明确规定,除了合同双方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二、科学应用范本,保证合同履行
合同范本的颁发,给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带来新的机遇和更大的挑战。
合同范本是促进建筑市场良性竞争,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重要指导性文献,它细化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合同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和权利、义务的对等;同时合同范本实现了与《计价规范》的对接,是一种完全能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范本,是一本地地道道的“清单合同”。
合同范本自20XX年4月1日起实施,考虑到社会对合同范本的接受还需有一段时间。
因此,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掌握合同范本的基础上,认真恪守合同范本的要求并各自履行权利和义务,维护合同范本的严肃性。
FIDIC合同条件,有红、黄、蓝、绿等多种版本,适应于各类工程和各种不同承包方式,其目的是方便使用者灵活选择“拼装”,但FIDIC合同的通用条件却是统一、固定的。
当然,只要发包人承包人遵纪守法,坚持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是可对合同范本作必要的修改。
这就要求发包人承包人应尽快熟悉合同范本,因为只有“熟”,才能“生巧”。
应该提醒的是,发包人承包人在修改合同范本时,应从合同范本的整体性来看,相应修改有关条款,做到前后连贯,因为合同范本的任何条款是互为说明、相互解释的。
科学应用合同范本,发包人承包人起码应注意下列四个方面:
1.切实掌握适用范围
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通知”(粤建管字〔20XX〕10号)的规定,合同范本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合同范本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和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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