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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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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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核准稿)
2015年7月
目录
序言1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3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5
第一节领导体制5
第二节决策机制8
第三节组织机构9
第四节学术组织10
第五节民主管理11
第四章教职工12
第五章学生及学员14
第六章学校与社会16
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后勤17
第八章学校标识18
第九章附则18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核准稿)
序言
学校始建于1959年,前身是第一机械工业部德阳重型机器制造学校,1960年举办本科,定名为西南重型机电学院,1962年恢复中专建制,先后更名为第一机械工业部德阳机器制造学校、第二重型机器厂半工半读中级技术学校、德阳机器制造学校、四川省机械工业学校。
1999年增挂“四川省工程技术学校”校牌,同年四川省机械职工大学迁入学校,200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两校合并建立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05年德阳教育学院并入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06年学校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以服务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为重点,坚定不移服务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坚定不移走产学研结合道路,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学校遵循“体制创新,开放办学”理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建设人民满意、国内一流、世界水准、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国家示范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SichuanEngineeringTechnicalCollege。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801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非盈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力,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经批准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同时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和非学历培训。
第八条学校以工学为主,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突出应用与创新,立足高端装备制造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九条学校依据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校企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学科专业建设动态监控体系,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一十条学校依法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十一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一十二条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实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德阳市人民政府共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一十三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一十四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一十五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订学校发展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学校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章程、计划和方式,开展就业服务和指导,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干部任免和人员配备,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自主制定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奖励和处分,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自主开展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六)以国家规定的基准学费标准为基础,在允许调节的范围内,自主制订学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七)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资产和经费,接受合法捐赠。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一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十六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颁布的教育教学各项规定和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履行高等学校职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产业结构调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办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
(四)接受举办者的监管和考核。
(五)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七)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一十七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教风学风校风。
(七)加强对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一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一十八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一十九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一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决策机制
第二十二条学校通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置教学系(部)、职能部门、产学研机构等。
第二十六条教学系(部)是学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二级单位。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校发展需要,设置若干二级教学系(部)。
第二十七条教学系(部)在学校党委和校长领导下,履行学校赋予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职责。
教学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教学系(部)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系(部)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其议事规则对系(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职能部门,可根据工作性质实行合署办公。
第三十条学校职能部门是学校的党务、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服务职能、政策执行和对外联系。
第三十一条学校独立设置或与校外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联合建立产学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四节学术组织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二级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等工作。
可根据需要,下设专门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聘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节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覆行职责。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八条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爱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激励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
新聘用教职工,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管理,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制度。
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学校尊重教职工的主动性、创造性劳动,建立公正的评价体系,为教职工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不履行合同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培训、晋升、办理退休等。
第五十条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按照国家政策落实相关福利待遇。
根据学校实际,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健康,按照国家政策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办好学校老年大学。
第五章学生及学员
第五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科技创新、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要求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未达到学校规定学业要求,获得结业或肄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及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校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依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三)珍爱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实践、强健体魄,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
建立学生帮扶体系,关怀和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十六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学校支持和保障团委会、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学生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和参与社团活动。
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者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并依规发给学员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习证明。
第六章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一条学校加强与各级政府、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的沟通与合作,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创新体制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校企融合,开展人才培养和产学研合作。
第六十二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
理事会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政府、行业、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代表组成,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十四条学校设立校友会。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各个发展阶段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
校友会是联系和服务校友,培育校友文化,凝聚校友力量,增强在校学生校友意识,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校友组织。
学校支持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资源,主动为社会开展各级各类非学历社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服务,促进与社会各界的文化交流与合作,按学校规定开放学校图书馆和文化体育场馆设施,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第六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自主开展多种形式中外合作办学,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七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六十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七十条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校名、校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使用,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一条学校加强后勤管理,完善后勤保障与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七十二条学校校训为“科学民主、求实创新”。
第七十三条学校校徽为圆形图案,上半沿是“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中文字样,下半沿是学校名称的英文缩写及建校时间“SCETC·1959”,中间是齿轮图样,寓意学校是以制造类专业为主体的人才培养摇篮。
第七十四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26日。
第七十五条学校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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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准,启动修订,修订程序与第七十五条相同。
第七十八条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订或废止。
第七十九条学校办公室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监督本章程的执行。
第八十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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